溴乙酸乙酯(REACH XVII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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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乙酸乙酯(REACH XVII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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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2009

英文

欧盟官方公报

L 164/7

委员会法规 (EC) 第 552/2009 号

2009年6月22日

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附件XVII的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的法规(EC)No 1907/2006

(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

考虑到2006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的法规(EC)No 1907/2006,建立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修订了指令1999/45/EC并废除了理事会法规(EEC)No 793/93和委员会法规(EC)No 1488/94以及理事会指令76/769/EEC和委员会指令91/155/EEC, 第93/67/EEC号、第93/105/EC号和第2000/21/EC(1)号决议,特别是其中第131条,

而:

(1)

1976年7月27日理事会指令76/769/EEC,关于成员国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的销售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2)在其附件一中对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的限制。法规 (EC) No 1907/2006 废除并取代指令 76/769/EEC,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该条例附件十七取代了指令76/769/EEC的附件一。

(2)

第1907/2006号条例(EC)第67条规定,除非物质、混合物或物品符合附件十七中规定的任何限制条件,否则不得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

(3)

2006年12月12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6/122/EC号指令(关于第30次修订理事会指令76/769/EEC(全氟辛烷磺酸盐(全氟辛烷磺酸盐))(3)和2006年12月20日委员会第2006/139/EC号指令,修订理事会指令76/769/EEC关于限制砷化合物的营销和使用,以使其附件一适应技术进步 (4) 指令76/769/EC的附件一修正案是在2006年12月通过法规(EC)No 1907/2006之前不久通过的,但相关限制尚未包含在该法规的附件XVII中。因此,应修订附件十七,以纳入与第2006/122/EC号和第2006/139/EC号指令相对应的限制,否则有关限制将于2009年6月1日废除。

(4)

根据法规(EC)No 1907/2006第137(3)条,自2007年6月1日起,对指令76/769/EEC通过的限制的任何修订均应纳入该法规的附件XVII,自2009年6月1日起生效。

(5)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7/51/EC号指令修订了理事会指令76/769/EEC,涉及限制某些含汞测量装置的销售(5)于2007年9月25日获得通过。2008年12月16日通过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348/2008/EC号决定,修订了理事会指令76/769/EEC,该指令涉及限制2(2-甲氧基乙氧基)乙醇、2-(2-丁氧基乙氧基)乙醇、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环己烷和硝酸铵(6)的销售和使用。有关限制尚未列入该条例附件十七。应修订附件十七,以纳入第2007/51/EC号指令通过的对某些含汞测量装置的限制,以及根据第1348/2008/EC号决定通过的对2(2-甲氧基乙氧基)乙醇、2-(2-丁氧基乙氧基)乙醇、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环己烷和硝酸铵的限制。

(6)

应考虑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EC)No 1272/2008的相关规定,修订和废除指令67/548/EEC和1999/45/EC,并修订法规(EC)No 1907/2006(7)

(7)

由于法规(EC)第1907/2006号第八章的规定,特别是附件XVII的规定将从2009年6月1日起直接适用,因此应明确起草这些限制,以便运营商和执法机构能够正确应用这些限制。因此,应审查限制的起草工作。不同条目的术语应与法规(EC)No 1907/2006中包含的定义保持一致。

(8)

1996年9月16日关于处置多氯联苯和多氯三联苯(PCB/PCT)的理事会指令96/59/EC(8)要求尽快对含有多氯联苯和多氯联苯的设备进行去污和处置,并为清除含有这些物质的设备设定条件。因此,关于多氯二苯醚的条例(EC)1907/2006附件十七中的条目不应包括关于含有多氯三联苯的规定,因为该规定完全受指令96/59/EC的管制。

(9)

对2-萘胺、联苯胺、4-硝基联苯、4-氨基联苯等物质的现有限制是含糊不清的,因为不清楚该禁令是仅涉及向公众供应还是也涉及向专业用户供应。这些应该得到澄清。由于1998年4月7日关于保护工人健康和安全免受化学制剂相关风险的理事会指令98/24/EC(9)禁止在工作中生产,制造和使用这些物质,因此(EC)No 1907/2006附件XVII中有关这些物质的限制应与指令98/24/EC保持一致。

(10)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0年6月29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第2037/2000号条例(EC),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受到严格限制(10)。法规(EC)No 2037/2000对四氯化碳规定了例外的禁令,对1,1,1-三氯乙烷规定了完全禁止。因此,对(欧共体)1907/2006号条例附件十七中对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的限制是多余的,应予删除。

(11)

由于电池中的汞受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6年9月6日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以及废电池和蓄电池的第2006/66/EC号指令(11)的管制,因此,目前载于(EC)No 1907/2006的附件XVII中关于电池中汞的规定是多余的,因此应予删除。

(12)

根据(EC)No 1907/2006条例第2(2)条,废物不被视为(EC)No 1907/2006第3条所指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因此,由于该条例的限制不包括废物,因此附件十七中关于排除废物的规定是多余的,应予删除。

(13)

应修改条例(EC)1907/2006附件XVII中的某些限制,以考虑到该条例第3条中“使用”和“投放市场”的定义。

(14)

指令76/769/EEC附件一中关于石棉纤维的条目包括对含有温石棉的隔膜的豁免。应当具体说明,在收到正在利用这一豁免的会员国必须提交的报告后,将对这一豁免进行审查。此外,根据(EC)No 1907/2006条例中“投放市场”的定义,成员国应能够允许将一些含有此类纤维的物品投放市场,这些物品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安装或投入使用,在特定条件下确保对人类健康的高度保护。

(15)

应当明确指出,对于由于第76/769/EEC号指令(第1至58条)框架内通过的限制而被纳入(EC)第1907/2006号条例附件XVII的物质,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储存、保存、处理、灌装到容器中或从一个容器转移到另一个容器出口的物质, 除非禁止制造这些物质。

(16)

与指令 76/769/EEC 不同,法规 (EC) No 1907/2006 定义了术语“物品”。为了涵盖与原来的镉限制中规定的相同项目,应在一些条款中添加“混合物”一词。

(17)

应当明确的是,关于销售某些含汞测量装置的第(欧共体)第1907/2006号条例附件十七中所载的限制不适用于该限制生效时共同体内已经在使用的设备。

(18)

在条例(EC)1907/2006附件XVII中关于二苯醚、五溴衍生物和二苯醚、八溴衍生物的条目中,应规定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在适用限制之日已经使用的物品,因为这些物质被掺入具有长生命周期并在二手市场上销售的物品中, 如飞机和车辆。此外,由于电子电气设备中物质的使用受2003年1月27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12)的管制,因此设备不应受到有关限制的约束。

(19)

在对壬基酚和壬基酚乙氧基化物的限制中应明确指出,根据2003年6月1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3/53/EC号指令第1(2)条的规定,对含有壬基酚乙氧基化物作为共配方的农药和杀菌剂产品的现行国家授权的有效性不应受到影响,该指令2003年6月18日对第26次理事会指令76/769/EEC进行了修订,该指令涉及对销售和使用的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壬基酚,壬基酚乙氧基化物和水泥)(13)

(20)

应当明确指出,关于全氟辛烷磺酸盐的第1907/2006号条例(EC)附件十七中所载的限制不适用于该限制生效时已经在共同体使用的产品。

(21)

本条例规定的措施符合(EC)No 1907/2006条例第133条所设委员会的意见,

已通过本条例:

第 1 条

法规(EC)No 1907/2006的附件XVII根据本法规的附件进行了修订。

第 2 条

本条例应于在《欧洲联盟公报》上公布的次日生效。

本条例应全部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009年6月22日在布鲁塞尔完成。

委员会

Günter VERHEUGEN

副会长

(1) OJ L 396, 30.12.2006, 第1页.

(2) OJ L 262, 27.9.1976, p. 201.

(3) OJ L 372, 27.12.2006, p. 32.

(4) OJ L 384, 29.12.2006, 第94页.

(5) OJ L 257,2007年10月3日,第13页。

(6) OJ L 348, 24.12.2008, 第108页.

(7) OJ L 353, 31.12.2008, 第1页.

(8) OJ L 243, 24.9.1996, 第31页.

(9) OJ L 131,1998年5月5日,第11页。

(10) OJ L 244, 29.9.2000, 第1页.

(11) OJ L 266, 26.9.2006, 第1页.

(12) OJ L 37,2003年2月13日,第19页。

(13) OJ L 178, 17.7.2003, 第24页。

附件

条例(EC)No 1907/2006的附件十七修订如下:

1.

标题替换为以下内容:

2.

列出物质、物质组和混合物的名称以及限制条件的表格改为:

'对于因第76/769/EEC号指令(第1至58项)框架内通过的限制而被纳入本附件的物质,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储存、保存、处理、装入容器或从一个容器转移到另一个容器出口这些物质,除非禁止制造这些物质。

第 1 列

物质、物质组或混合物的指定

第 2 列

限制条件

1.

多氯三联苯

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

作为物质,

在混合物中,包括废油中,或在设备中,浓度大于50毫克/千克(0.005重量%)。

2.

氯乙烯(氯乙烯)

CAS No:75-01-4

EC No 200-831-0

不得用作气溶胶中的推进剂用于任何用途。

含有该物质作为推进剂的喷雾器不得投放市场。

3.

根据理事会指令 67/548/EEC 和指令 1999/45/EC 中的定义被视为危险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

1.

不得用于:

装饰品,旨在通过不同阶段产生光或颜色效果,例如在装饰灯和烟灰缸中,

诡计和笑话,

为一个或多个参与者提供游戏,或任何打算用作此类用途的物品,即使具有装饰性方面。

2.

不符合第1款的条款不得投放市场。

3.

如果它们含有着色剂,除非出于财政原因或香水或两者兼而有之,并且如果它们:

存在误吸危险,并标有 R65 或 H304,并且,

可用作装饰灯的燃料,以及,

包装在容量为15升或更小的容器中。

4.

在不妨碍执行共同体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供应商在投放市场之前,应确保拟用于灯具的第3款所列物质和混合物的包装上有下列可见、清晰和不可磨灭的标记:

“将装满这种液体的灯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

4.

磷酸三(2,3二溴丙基)酯

CAS No:126-72-7

1.

不得用于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如服装、内衣和亚麻布。

2.

不符合第1款的条款不得投放市场。

5.

CAS No:71-43-2

EC No 200-753-7

1.

不得用于游离状态中苯浓度大于玩具或部分玩具重量的5mg/kg(0,0005%)的玩具或玩具部件。

2.

不符合第1款规定的玩具及玩具零部件不得投放市场。

3.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一种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浓度等于或大于0.1重量百分比。

4.

但是,第3款不适用于:

(一)

指令98/70/EC涵盖的发动机燃料;

(二)

用于工业过程的物质和混合物,不允许苯的排放量超过现行立法规定的数量。

6.

石棉纤维

(一)

青石棉

CAS No:12001-28-4

(二)

阿莫西特

CAS No:12172-73-5

(三)

叶绿岩

CAS No:77536-67-5

(四)

放线石

CAS No:77536-66-4

(四)

透闪石

CAS No:77536-68-6

(六)

温 石棉

CAS No:12001-29-5

CAS No:132207-32-0

1.

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这些纤维以及含有这些纤维的物品。

但是,成员国可豁免将含有温石棉的隔膜(((f)点)投放市场和使用,直至其使用寿命结束,或直到有合适的无石棉替代品可用,以较早者为准。

至迟于2011年6月1日,利用这一豁免的成员国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电解装置无石棉替代品的供应情况以及为开发这种替代品所作的努力,保护设施中工人的健康,温石棉的来源和数量,含有温石棉的隔膜的来源和数量, 以及预计的豁免结束日期。委员会应公布这一资料。

在收到这些报告后,委员会应请原子能机构根据第69条编制一份档案,以禁止将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投放市场和使用。

2.

应继续允许使用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安装和/或投入使用的含有第1款所述石棉纤维的物品,直至其处置或达到其使用寿命为止。但是,成员国可出于保护人类健康的原因,限制、禁止或在特定条件下使用此类物品,以免其处置或达到其使用寿命。

成员国可允许在确保对人类健康提供高度保护的特定条件下,将第1款所述、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安装和/或投入使用的含有石棉纤维的全部物品投放市场。成员国应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将这些国家措施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应公布这一资料。

3.

在不妨碍共同体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适用的情况下,只有在供应商根据上述减损允许的情况下,才允许将含有这些纤维的物品投放市场和使用,但供应商在投放市场之前应确保物品按照本附件附录7加标签。

7.

三(氮丙啶基)膦氧化物

CAS No:545-55-1

EC No 208-892-5

1.

不得用于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如服装、内衣和亚麻布。

2.

不符合第1款的条款不得投放市场。

8.

多溴联苯;多溴联苯

CAS No:59536-65-1

1.

不得用于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如服装、内衣和亚麻布。

2.

不符合第1款的条款不得投放市场。

9.

(一)

肥皂树皮粉

(皂甙)及其含有皂甙的衍生物

CAS No:68990-67-0

EC 273-620-4

(二)

黑鹬黑鸫的根部粉末

(三)

维拉特鲁姆专辑和黑芦的根源的粉末

(四)

联苯胺和/或其衍生物

CAS No:92-87-5

EC No 202-199-1

(四)

邻硝基苯甲醛

CAS No:552-89-6

EC No 209-025-3

(六)

木粉

1.

不得用于笑话和恶作剧,也不得用于混合物或打算用作此类物品的物品,例如作为打喷嚏粉末和臭弹的成分。

2.

不符合第1款的笑话和恶作剧,或打算用作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但是,第1款和第2款不适用于液体不超过1.5毫升的臭弹。

10.

(一)

硫化铵

CAS No:12135-76-1

EC No 235-223-4

(二)

硫化氢铵

CAS No:12124-99-1

EC No 235-184-3

(三)

多硫化铵

CAS No:9080-17-5

EC No 232-989-1

1.

不得用于笑话和恶作剧,也不得用于混合物或打算用作此类物品的物品,例如作为打喷嚏粉末和臭弹的成分。

2.

不符合第1款的笑话和恶作剧,或打算用作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但是,第1款和第2款不适用于液体不超过1.5毫升的臭弹。

11.

溴乙酸的挥发性酯:

(一)

溴乙酸甲酯

CAS No:96-32-2

EC No 202-499-2

(二)

溴乙酸乙酯

CAS No:105-36-2

EC No 203-290-9

(三)

溴乙酸丙酯

CAS No:35223-80-4

(四)

溴乙酸丁酯

CAS No:18991-98-5

EC No 242-729-9

1.

不得用于笑话和恶作剧,也不得用于混合物或打算用作此类物品的物品,例如作为打喷嚏粉末和臭弹的成分。

2.

不符合第1款的笑话和恶作剧,或打算用作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但是,第1款和第2款不适用于液体不超过1.5毫升的臭弹。

12.

2-萘胺

CAS No:91-59-8

EC No 202-080-4 及其盐类

13.

联苯胺

CAS No:92-87-5

EC No 202-199-1 及其盐类

14.

4-硝基联苯

CAS No:92-93-3

埃内克斯 EC No 202-204-7

15.

4-氨基联苯二烯胺

CAS No:92-67-1

艾内克 EC No 202-177-1 及其盐类

以下规定适用于第12至15项:

不得作为浓度大于0.1%(重量)的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使用。

16.

碳酸铅:

(一)

中性无水碳酸盐(PbCO3)

CAS No:598-63-0

EC No 209-943-4

(二)

三铅双(碳酸酯)-二氢氧化物 2Pb CO3-铅(OH)2

CAS No:1319-46-6

EC No 215-290-6

如果该物质或混合物打算用作油漆,则不得作为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使用。

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在油漆中使用白铅和铅硫酸盐的第13号公约的规定,成员国可允许在其领土上使用该物质或混合物,以修复和维护艺术品和历史建筑及其内部。

17.

硫酸铅:

(一)

氧化铅4

CAS No:7446-14-2

EC No 231-198-9

(二)

铅x SO4

CAS No:15739-80-7

EC No 239-831-0

如果该物质或混合物打算用作油漆,则不得作为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使用。

但是,根据劳工组织关于在油漆中使用白铅和含铅硫酸盐的第13号公约的规定,成员国可允许在其领土上使用该物质或混合物,以修复和维护艺术品和历史建筑及其内部。

18.

汞化合物

不得作为物质投放市场或使用,也不得作为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也不得作为该物质或混合物用于下列用途:

(一)

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污染:

船体,

网箱、浮子、网和任何其他用于鱼类或贝类养殖的器具或设备,

任何全部或部分淹没的电器或设备;

(二)

在木材的保存;

(三)

用于制造重型工业纺织品和纱线的浸渍;

(四)

在工业用水的处理中,无论其用途如何。

18一.

CAS No:7439-97-6

EC No 231-106-7

1.

不得投放市场:

(一)

在发烧温度计中;

(二)

用于向公众出售的其他测量设备(如压力计、气压计、血压计、发烧温度计以外的温度计)。

2.

第1款中的限制不适用于2009年4月3日之前在共同体内使用的测量设备。但是,成员国可以限制或禁止将此类测量设备投放市场。

3.

第1款(b)项中的限制不适用于:

(一)

2007年10月3日使用超过50年的测量设备;

(二)

晴雨表((a)点内的气压计除外),直至2009年10月3日。

4.

在2009年10月3日之前,委员会应审查是否有可靠的、更安全的替代品,这些替代品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可用于医疗保健和其他专业和工业用途的含汞血压计和其他测量设备。根据这项审查,或在获得关于血压计和其他含汞测量装置的可靠、更安全的替代物的新资料后,委员会应酌情提出一项立法提案,将第1款中的限制扩大到保健和其他专业和工业用途中的血压计和其他测量装置, 因此,只要技术和经济上可行,测量设备中的汞就会被逐步淘汰。

19.

砷化合物

1.

不得作为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以混合物形式投放市场或使用,如果该物质或混合物旨在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污染:

船体,

网箱、浮子、网和任何其他用于鱼类或贝类养殖的器具或设备,

任何完全或部分淹没的电器或设备。

2.

不得作为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作为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使用,如果该物质或混合物打算用于处理工业用水,而不论其用途如何。

3.

不得用于木材的保存。此外,经过如此处理的木材不得投放市场。

4.

作为对第3款的减损:

(一)

与保存木材的物质和混合物有关:如果它们是铜,铬,砷(CCA)C型无机化合物的溶液,并且如果它们根据指令98/8 / EC第5(1)条获得授权,则这些物质和混合物只能用于使用真空或压力浸渍木材的工业装置中。

(二)

按照(a)点用CCA溶液处理的木材可以投放市场用于专业和工业用途,前提是木材的结构完整性是人类或牲畜安全所必需的,并且公众在其使用寿命期间不太可能与皮肤接触:

作为公共和农业建筑,办公楼和工业场所的结构木材,

在桥梁和桥梁工程中,

作为淡水地区和咸淡水水域的建筑木材,例如码头和桥梁,

作为隔音屏障,

在雪崩控制中,

在公路安全围栏和障碍物中,

作为剥皮的圆形针叶树牲畜围栏柱,

在挡土结构中,

作为电力传输和电信杆,

作为地下铁路枕木。

(三)

在不妨碍共同体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适用的情况下,供应商应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所有投放市场的经过处理的木材都单独贴上“仅供专业和工业安装和使用,含有砷”。此外,市场上所有成包放置的木材也应贴有标签,上面写着“处理这种木材时戴上手套。在切割或以其他方式制作这种木材时,戴上防尘口罩和护目镜。这种木材产生的废物应由经授权的企业视为危险废物“。

(四)

(a)项所指的经过处理的木材不得用于:

在住宅或住宅建筑中,无论用途如何,

在任何存在反复皮肤接触风险的应用中,

在海洋水域,

用于农业目的,但根据(b)点用于牲畜围栏柱和结构用途除外,

在经过处理的木材可能与供人类和/或动物消费的中间产品或成品接触的任何应用中。

5.

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在共同体使用或根据第4款投放市场的用砷化合物处理的木材可以保留并继续使用,直到其使用寿命结束。

6.

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在共同体内使用或根据第4段投放市场的经CCA C型处理的木材:

可根据第4(b)、(c)和(d)点所列与使用有关的条件使用或重复使用,

可投放市场,但须遵守第4(b)、(c)和(d)点所列的有关其使用的条件。

7.

成员国可允许使用2007年9月30日之前在共同体内使用的其他类型的CCA溶液处理的木材:

在第4(b)、(c)和(d)点所列的有关其使用条件下使用或重复使用,

投放市场,但须遵守第4(b)、(c)和(d)点所列的有关其使用的条件。

20.

有机锡化合物

1.

不得作为物质投放市场或使用,或作为物质或混合物在自由结合涂料中起杀生物剂作用的混合物。

2.

不得作为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或用作混合物,如果该物质或混合物起到杀生物剂的作用,以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污染:

(一)

所有用于海洋、沿海、河口和内陆水道和湖泊的船只,无论其长度为何;

(二)

网箱、浮子、渔网和用于鱼类或贝类养殖的任何其他器具或设备;

(三)

任何完全或部分淹没的设备或设备。

3.

不得作为物质投放市场或用作物质或混合物,如果该物质或混合物打算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21.

二-μ-氧代-二正-丁基锡硫代硼烷/二丁基硼酸氢锡 C8H19BO3Sn (DBB)

CAS No:75113-37-0

EC No 401-040-5

不得作为物质投放市场或使用,也不得作为浓度等于或大于0.1重量百分比的混合物使用。

但是,第一款不适用于该物质(DBB)或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如果这些混合物仅用于转化为物品,其中该物质的浓度将不再等于或大于0.1%。

22.

五氯酚

CAS No:87-86-5

EC No 201-778-6 及其盐类和酯类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一种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或混合物中的成分,浓度等于或大于0.1重量百分比。

23.

CAS No:7440-43-9

EC No 231-152-8 及其化合物

就本条目而言,方括号内标明的代码和章节是理事会条例(EEC)No 2658/87(1)规定的共同海关关税的关税和统计术语的代码和章节。

1.

不得用于为由以下物质和混合物制成的物品着色:

(一)

聚氯乙烯 [3904 10] [3904 21] [3904 22]

聚氨酯 (PUR) [3909 50]

低密度聚乙烯 (ld PE), 用于生产有色母粒的低密度聚乙烯除外 [3901 10]

醋酸纤维素 (CA) [3912 11] [3912 12]

乙酸丁酸纤维素 (CAB) [3912 11] [3912 12]

环氧树脂 [3907 30]

三聚氰胺 — 甲醛 (MF) 树脂 [3909 20]

脲 — 甲醛 (UF) 树脂 [3909 10]

不饱和聚酯 (UP) [3907 91]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PET) [3907 60]

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 (PBT)

透明/通用聚苯乙烯 [3903 11] [3903 19]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甲酯(氨马)

交联聚乙烯

高抗冲聚苯乙烯

聚丙烯 [3902 10]

(二)

油漆 [3208] [3209]

但是,如果涂料的锌含量很高,其镉的残余浓度应尽可能低,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小于0.1%(按重量计)。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其用途或预期的最终目的如何,由上述用镉着色的物质和混合物制成的物品或部件,如果其镉含量(以Cd金属表示)大于塑料材料重量的0.01%,则不得投放市场。

2.

但是,第1款不适用于出于安全原因而着色的物品。

3.

不得用于稳定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成的下列混合物或物品:

包装材料(袋子、容器、瓶子、盖子) [3923 29 10],

办公室或学校用品 [3926 10],

家具、车身或类似物品的配件 [3926 30],

服装和服装配件(包括手套)的物品 [3926 20],

地板和墙面覆盖物 [3918 10],

浸渍、涂层、覆盖或层压纺织织物 [5903 10],

人造皮革 [4202],

留声机唱片,

管材和管道及其配件 [3917 23],

平开门,

公路运输车辆(内部,外部,车身底部),

建筑或工业中使用的钢板涂层,

电气布线的绝缘。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其用途或预期的最终目的如何,如果上述混合物、物品或由聚合物或氯乙烯共聚物制成的、由含镉物质稳定的物品的混合物、物品或部件投放市场,如果其镉含量(以镉金属表示)超过聚合物重量的0.01%。

4.

但是,出于安全原因,第3款不适用于使用镉基稳定剂的混合物和物品。

5.

就本条目而言,“镀镉”是指金属镉在金属表面上的任何沉积或涂层。

不得用于金属制品的镀镉制品或部件,用于下列部门/应用:

(一)

设备和机械:

食品生产 [8210] [8417 20] [8419 81] [8421 11] [8421 22] [8422] [8435] [8437] [8438] [8476 11]

农业 [8419 31] [8424 81] [8432] [8433] [8434] [8436]

冷却和冷冻 [8418]

印刷和装订书籍 [8440] [8442] [8443]

(二)

用于生产的设备和机械:

家居用品 [7321] [8421 12] [8450] [8509] [8516]

家具 [8465] [8466] [9401] [9402] [9403] [9404]

卫生洁具 [7324]

中央供暖和空调装置 [7322] [8403] [8404] [8415]

无论如何,无论其用途或预期的最终目的如何,禁止将镀镉制品或上述(a)和(b)点所列部门/用途中使用的此类物品的部件以及上文(b)点所列部门制造的物品投放市场。

6.

第5款所指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在下文(a)和(b)点所列的部门/应用中使用的镀镉制品或这类物品的部件,以及在下文(b)项所列部门制造的物品:

(一)

用于生产的设备和机械:

纸和纸板 [8419 32] [8439] [8441] 纺织品和服装 [8444] [8445] [8447] [8448] [8449] [8451] [8452]

(二)

用于生产的设备和机械:

工业搬运设备和机械 [8425] [8426] [8427] [8428] [8429] [8430] [8431]

公路和农用车辆 [第87章]

机车车辆 [第86章]

船只 [第89章]

7.

但是,第5款和第6款中的限制不适用于:

用于航空、航天、采矿、海上和核工业的制品和部件,其应用需要高安全标准,以及道路和农用车辆、机车车辆和船舶的安全装置,

任何使用领域的电触点,如果需要确保安装它们的设备所需的可靠性。

24.

单甲基—四氯二苯甲烷

商品名称: 乌吉莱克141

CAS No:76253-60-6

1.

不得作为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该物质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2.

作为克减,第1款不适用于:

(一)

对于已于1994年6月18日投入使用的设备和机械,直至该设备和机械被处置为止;

(二)

1994年6月18日对成员国内已服役的设备和机械进行维护。

为(a)点的目的,成员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为由,禁止在其领土内使用这种装置或机械,以免其处置。

25.

单甲基二氯二苯甲烷

商品名称: 乌吉莱克121

乌吉莱茨 21

不得作为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该物质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26.

单甲基二溴二苯基甲烷溴苄基溴代甲苯,异构体的混合物

商品名称: 德星空银行

CAS No:99688-47-8

不得作为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该物质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27.

CAS No:7440-02-0

EC No 231-111-4 及其化合物

1.

不得用于:

(一)

在插入无孔耳朵和人体其他穿孔部位的任何柱组件中,除非从此类柱组件释放镍的速率小于0,2μg/ cm2 /周(迁移极限);

(二)

在旨在与皮肤直接和长期接触的文章中,例如:

耳环

项链,手镯和链条,脚链,指环,

手表表壳、表带和紧固件,

铆钉纽扣,紧固件,铆钉,拉链和金属标记,当这些用于服装时,

如果这些物品中与皮肤直接和长时间接触的部位释放的镍的速率大于0.5μg/cm2/周。

(三)

在(b)点中提到的物品中,如果这些物品具有非镍涂层,除非这种涂层足以确保这些物品中与皮肤直接和长期接触的那些部分的镍释放速率不超过0.5微克/厘米/周,至少两年内正常使用物品。

2.

属于第1款主题的物品,除非符合该款规定的要求,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3.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的标准应作为证明物品符合第1款和第2款的测试方法。

28.

法规(EC)No 1272/2008附件VI第3部分中被列为致癌物类别1A或1B(表3.1)或致癌物质类别1或2(表3.2)的物质,并列出如下:

附录1中列出的致癌物类别1A(表3.1)/致癌物质类别1(表3.2)

附录2中列出的致癌物类别1B(表3.1)/致癌物类别2(表3.2)

29.

法规(EC)No 1272/2008附件VI第3部分中出现的物质,分类为生殖细胞诱变剂类别1A或1B(表3.1)或诱变剂类别1或2(表3.2),并列出如下:

附录3中列出的诱变剂类别1A(表3.1)/诱变剂类别1(表3.2)

附录4中列出的诱变剂类别1B(表3.1)/诱变剂类别2(表3.2)

30.

法规(EC)No 1272/2008附件VI第3部分中出现的物质,分类为对生殖有毒的1A或1B类(表3.1)或对生殖有毒的1或2类(表3.2),并列如下:

生殖毒性物类别1A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或发育的不利影响(表3.1)或生殖毒性物质类别1,R60(可能损害生育能力)或R61(可能对未出生的孩子造成伤害)(表3.2)列于附录5

生殖毒物1B类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或发育的不利影响(表3.1)或生殖毒性物质类别2,R60(可能损害生育能力)或R61(可能对未出生的婴儿造成伤害)(表3.2)列于附录6

在不影响本附件其他部分的情况下,下列内容应适用于第28至30项:

1.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

在混合物中,

当物质或混合物中的个别浓度等于或大于以下物质时,向公众供应:

法规(EC)No 1272/2008附件VI第3部分中规定的相关特定浓度限值,或

指令1999/45/EC中规定的相关浓度。

在不妨碍执行共同体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供应商应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这些物质和混合物的包装上有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的标记如下:

“仅限于专业用户”。

2.

作为克减,第1款不适用于:

(一)

指令2001/82/EC和指令2001/83/EC定义的医药或兽医产品;

(二)

指令76/768/EEC定义的化妆品;

(三)

以下燃料和石油产品:

指令 98/70/EC 涵盖的发动机燃料,

用于移动或固定燃烧装置燃料的矿物油产品,

封闭式系统销售的燃料(例如液化气瓶);

(四)

1999/45/EC号指令所涵盖的艺术家的颜料。

31.

(一)

杂酚油;洗涤油

CAS No:8001-58-9

EC No 232-287-5

(二)

杂酚油;洗涤油

CAS No:61789-28-4

EC No 263-047-8

(三)

馏分油(煤焦油),萘油;萘油

CAS No:84650-04-4

EC No 283-484-8

(四)

杂酚油,苊蒽分;洗涤油

CAS No:90640-84-9

欧共体编号 283-484-8EC 编号 292-605-3

(四)

馏分油(煤焦油),上部;重蒽油

CAS No:65996-91-0

EC No 266-026-1

(六)

蒽油

CAS No:90640-80-5

EC No 292-602-7

(七)

焦油酸,煤,原油;粗酚

CAS No:65996-85-2

EC No 266-019-3

(八)

杂酚油,木材

CAS No:8021-39-4

EC No 232-419-1

(一)

低温焦油,碱性;提取残余物(煤),低温煤焦油碱性

CAS No:122384-78-5

EC No 310-191-5

1.

不得作为物质投放市场或使用,也不得作为物质或混合物,或以混合物的形式使用,而该物质或混合物是用于木材处理。此外,经过如此处理的木材不得投放市场。

2.

作为对第1款的减损:

(一)

这些物质和混合物只有在含有下列物质和混合物的情况下,才可用于工业设施中的木材处理,或由共同体关于保护工人就地再处理的立法所涵盖的专业人员使用:

(一)

苯并[a]芘的浓度低于50毫克/千克(0,005重量百分比),以及

(二)

水可提取的酚类浓度低于3重量%。

这些物质和混合物用于工业装置的木材处理或由专业人员使用:

只能以容量等于或大于20升的包装投放市场,

不得出售给消费者。

在不妨碍共同体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适用的情况下,供应商在投放市场之前应确保这些物质和混合物的包装上有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的标记如下:

“仅用于工业装置或专业处理”。

(二)

在工业设施中或由专业人员根据(a)项处理的木材首次投放市场或原地撤退,只能用于专业和工业用途,例如铁路、电力传输和电信、围栏、农业用途(例如树木支撑的木桩)以及港口和水道。

(三)

第1款中关于投放市场的禁令不适用于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用第31条(a)至(i)项所列物质处理并投放二手市场再利用的木材。

3.

第2款(b)项和(c)项所指的经过处理的木材不得用于:

建筑物内部,无论其用途如何,

在玩具中,

在操场上,

在公园,花园和户外娱乐和休闲设施中,有频繁皮肤接触的风险,

在野餐桌等花园家具的制造中,

用于制造和使用以及任何再处理:

用于增长目的的容器,

可能与供人类和/或动物消费的原材料、中间体或成品接触的包装,

其他可能污染上述物品的材料。

32.

氯仿

CAS No:67-66-3

EC No 200-663-8

34.

1,1,2-三氯乙烷

CAS No:79-00-5

EC No 201-166-9

35.

1,1,2,2-四氯乙烷

CAS No:79-34-5

EC No 201-197-8

36.

1,1,1,2-四氯乙烷

CAS No:630-20-6

37.

五氯乙烷

CAS No:76-01-7

EC No 200-925-1

38.

1,1-二氯乙烯

CAS No:75-35-4

EC No 200-864-0

在不影响本附件其他部分的情况下,下列规定应适用于第32至38项。

1.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浓度等于或大于0.1重量%的混合物,

该物质或混合物旨在向公众供应和/或用于扩散应用,例如表面清洁和织物清洁。

2.

在不妨碍共同体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适用的情况下,供应商在投放市场之前,应确保浓度等于或大于0.1%(按重量计)的此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包装上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地标明如下:

“仅用于工业装置”。

作为克减,本条款不适用于:

(一)

指令2001/82/EC和指令2001/83/EC定义的医药或兽医产品;

(二)

指令 76/768/EEC 定义的化妆品。

40.

符合指令 67/548/EEC 中可燃性标准的物质,无论是否出现在法规 (EC) No 1272/2008 的附件 VI 第 3 部分中,均被归类为易燃、高度易燃或极易燃。

1.

不得在喷雾器中用作物质或混合物,如果这些喷雾器旨在向公众供应用于娱乐和装饰目的,例如:

金属亮片主要用于装饰,

人造雪和霜冻,

“哎呀”靠垫,

愚蠢的字符串气溶胶,

仿造粪便,

派对的喇叭,

装饰性薄片和泡沫,

人造蜘蛛网,

臭弹。

2.

在不妨碍共同体关于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适用的情况下,供应商应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上述喷雾器的包装上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地标有:

“仅适用于专业用户”。

3.

作为减损,第1款和第2款不适用于理事会指令75/324/EEC(2)第8(1a)条所指的喷雾器。

4.

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喷雾器除非符合规定的要求,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41.

六氯乙烷

CAS No:67-72-1

EC No 200-666-4

如果该物质或混合物是用于制造或加工有色金属的,则不得作为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使用。

42.

C10-C 13 氯烷烃(短链氯化石蜡)(短链氯化石蜡)

EC No 287-476-5

CAS No:85535-84-8

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作物质,或用作其他物质的成分,或浓度大于1重量百分比的混合物,如果该物质或混合物用于:

金工

皮革的脂肪酒。

43.

偶氮着色剂和偶氮

1.

根据附录10中列出的测试方法,通过还原裂解一个或多个偶氮基团,可以释放附录8中列出的一种或多种芳香胺,其浓度为可检测,即物品或其染色部件中的30mg / kg以上(0,003%重量),则不得使用, 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可能直接和长时间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接触,例如:

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发饰,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类,手套,手表带,手袋,钱包/钱包,公文包,椅套,脖子上的钱包,

纺织或皮革玩具和包括纺织品或皮革服装的玩具,

供最终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2.

此外,第1款所指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除非符合该款规定的要求,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3.

附录9“偶氮杂卓类清单”中所载的偶氮杂卓类物质不得作为物质投放市场或使用,或作为浓度大于0.1%(按重量计)的混合物,如果该物质或混合物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的着色。

44.

二苯醚,五溴衍生物

C12H5Br5O

1.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一种物质,

在浓度大于0.1重量%的混合物中。

2.

如果物品或其阻燃部件含有浓度大于0.1%(重量)的该物质,则不得投放市场。

3.

作为克减,第2款不应适用

2004 年 8 月 15 日之前在社区使用的文章,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2/95/EC范围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3)

45.

二苯醚,八溴衍生物

C12H2Br8O

1.

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

作为一种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浓度大于0.1重量百分比。

2.

如果物品或其阻燃部分含有浓度大于0.1重量%的该物质,则不得投放市场。

3.

作为克减,第2款不适用于:

2004 年 8 月 15 日之前在社区使用的文章,

指令2002/95/EC范围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46.

(一)

壬基苯酚

C6H4(俄亥俄州)C9H19

CAS No 25154-52-3

EC 246-672-0

(二)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C2H4O)nC15H24O

不得作为浓度等于或大于0.1重量百分比的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使用,以用于下列目的:

(1)

工业和公共设施清洁除外:

受控的封闭式干洗系统,其中洗涤液被回收或焚烧,

经过特殊处理的清洁系统,其中洗涤液被回收或焚烧。

(2)

家庭清洁;

(3)

纺织品和皮革加工,但以下情况除外:

不释放到废水中的加工,

经过特殊处理的系统,其中工艺用水经过预处理,在生物废水处理(羊皮脱脂)之前完全去除有机部分;

(4)

农业奶嘴蘸酱中的乳化剂;

(5)

金属加工,但以下情况除外:

用于洗涤液被回收或焚烧的受控封闭系统;

(6)

纸浆和造纸的制造;

(7)

化妆品;

(8)

其他个人护理产品,但以下产品除外:

杀精剂;

(9)

农药和杀菌剂中的共配方。但是,在2003年7月17日之前授予的含有壬基酚乙氧基化物作为共配方的农药或杀生物剂产品的国家授权,在到期日之前不应受到这一限制的影响。

47.

六价铬化合物

1.

水泥和含水泥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如果它们在水合时含有超过水泥总干重的2毫克/千克(0,0002%)可溶性铬VI。

2.

如果使用还原剂,则在不妨碍共同体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供应商应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水泥或含水泥混合物的包装上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地标明包装日期的信息,以及适合保持还原剂活性的储存条件和储存期的信息,将可溶性六价铬的含量保持在第1款规定的限值以下。

3.

作为减损,第1款和第2款不适用于在市场上放置和使用受控的封闭和完全自动化的工艺,在这些工艺中,水泥和含水泥的混合物仅由机器处理,并且不可能与皮肤接触。

48.

甲苯

CAS No:108-88-3

EC No 203-625-9

如果该物质或混合物用于供公众使用的粘合剂或喷漆,则不得作为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以等于或大于0.1重量百分比的浓度的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使用。

49.

三氯苯

CAS No:120-82-1

EC No 204-428-0

不得作为物质或浓度等于或大于0.1重量百分比的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使用,但下列用途除外:

作为合成的中间体,或

在封闭的化学应用中作为工艺溶剂进行氯化反应,或者,

用于制造1,3,5-三氨基-2,4,6-三硝基苯( TATB)。

50.

多环芳烃

(一)

苯并[a]芘

CAS No:50-32-8

(二)

苯并芘(倍增醇)

CAS No:192-97-2

(三)

苯并[a]蒽(BaA)

CAS No:56-55-3

(四)

克莱森(匈牙利)

CAS No:218-01-9

(四)

苯并[b]荧光蒽

CAS No:205-99-2

(六)

苯并[j]荧光蒽(BjFA)

CAS No:205-82-3

(七)

苯并[k]荧光蒽(BkFA)

CAS No:207-08-9

(八)

二苯并[a,h]蒽 (德巴哈)

CAS No:53-70-3

1.

自2010年1月1日起,如果填充油含有以下成分,则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生产轮胎或轮胎部件:

超过1毫克/千克(0,0001%重量百分比)BaP,或,

超过所有列出的多环芳烃之和的10毫克/千克(重量百分比为0,001%)。

如果多环芳烃(PCA)提取物的重量百分比小于石油学会标准IP346:1998(未使用的润滑基础油和无沥青质石油馏分中的PCA的测定 - 二甲基硫氧化物提取折射率法)测量的重量百分比,则应视为保留这些限制,前提是符合BaP和所列PAHs的限值, 以及测量值与PCA提取物的相关性,由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六个月或在每次重大操作更改后(以较早者为准)进行控制。

2.

此外,2010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用于翻新的轮胎和胎面,如果其所含的填充油超过第1款规定的限值,则不得投放市场。

如果硫化橡胶化合物不超过ISO 21461(硫化橡胶 - 硫化橡胶化合物中油的芳芳度的测定)测量和计算的0.35%海湾质子的限值,则应视为保留这些限值。

3.

作为减损,如果胎面上的胎面不含超过第1款所述限值的填充油,则第2款不适用于翻新轮胎。

4.

就本条目而言,“轮胎”是指用于以下车辆的轮胎: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7年9月5日第2007/46/EC号指令,建立了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拖车的框架(4)

2003 年 5 月 2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农用或林业拖拉机、其拖车和可互换牵引机械及其系统、组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型式批准的第 2003/37/EC 号指令 (5),以及

2002年3月1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型式批准的指令2002/24/EC和废除理事会指令92/61/EEC(6)

51.

以下邻苯二甲酸酯(或涵盖该物质的其他CAS和EC编号):

(一)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CAS No:117-81-7

EC No 204-211-0

(二)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CAS No:84-74-2

EC No 201-557-4

(三)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BBP)

CAS No:85-68-7

EC No 201-622-7

1.

不得用作物质或混合物,浓度大于塑化材料重量的0.1%,用于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

2.

含有这些邻苯二甲酸酯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其浓度大于塑化材料重量的0.1%,不得投放市场。

3.

委员会应在2010年1月16日之前,根据关于这些物质及其替代品的新科学资料,重新评估与本条目有关的措施,如有正当理由,这些措施应作相应修改。

4.

就本条目而言,“儿童护理用品”是指任何旨在促进睡眠,放松,卫生,儿童喂养或儿童吸吮的产品。

52.

以下邻苯二甲酸酯(或涵盖该物质的其他CAS和EC编号):

(一)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CAS No:28553-12-0 和 68515-48-0

EC No 249-079-5 和 271-090-9

(二)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

CAS No 26761-40-0 和 68515-49-1

EC No 247-977-1 和 271-091-4

(三)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CAS No:117-84-0

EC No 204-214-7

1.

不得用作物质或混合物,浓度大于塑化材料重量的0.1%,不得用于儿童可放入口中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

2.

含有这些邻苯二甲酸酯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其浓度大于塑化材料重量的0.1%,不得投放市场。

3.

委员会应在2010年1月16日之前,根据关于这些物质及其替代品的新科学资料,重新评估与本条目有关的措施,如有正当理由,这些措施应作相应修改。

4.

就本条目而言,“儿童护理用品”是指任何旨在促进睡眠,放松,卫生,儿童喂养或儿童吸吮的产品。

53.

全氟辛烷磺酸 C8F17SO2X

(X = OH、金属盐 (O-M+)、卤化物、酰胺和其他衍生物,包括聚合物)

1.

不得作为浓度等于或大于50毫克/千克(重量百分比为0.005%)的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使用。

2.

如果全氟辛烷磺酸的浓度等于或大于0.1%(按含有全氟辛烷磺酸的结构或微观结构上不同的部件的质量计算),或者,对于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如果全氟辛烷磺酸的含量等于或大于涂层材料的1微克/平方米,则不得将半成品或制品或其部件投放市场。

3.

作为克减,第1款和第2款不适用于下列物项,也不适用于生产这些物项所需的物质和混合物:

(一)

用于光刻工艺的光刻胶或减反射涂层;

(二)

应用于胶片、纸张或印版的照相涂层;

(三)

用于非装饰性硬铬(VI)电镀的雾化抑制剂和润湿剂,用于受控电镀系统,通过充分应用在指令2008/1/EC(7)框架内开发的相关最佳可用技术,将释放到环境中的全氟辛烷磺酸量降至最低;

(四)

航空液压油。

4.

减损第1款,在2006年12月27日前投放市场的灭火泡沫可使用至2011年6月27日。

5.

作为减损,第2款不适用于2008年6月27日之前在共同体内使用的物品。

6.

第1款和第2款的适用不影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648/2004号条例(8)

7.

一旦获得关于用途细节和用于这些用途的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的新资料,麻委会应审查第3款(a)至(d)项中的每一项减损,以便:

(一)

一旦使用更安全的替代品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全氟辛烷磺酸的使用将立即被淘汰;

(二)

只有在没有更安全的替代品和为寻找更安全的替代品而作出的努力已报告的基本用途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克减;

(三)

通过应用现有的最佳技术,已将全氟辛烷磺酸释放到环境中的情况降至最低。

8.

委员会应不断审查正在进行的风险评估活动以及与全氟辛酸(PFOA)和相关物质的使用有关的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的可得性,并提出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已查明的风险,包括限制销售和使用,特别是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的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的情况下, 可用。

54.

2-(2-甲氧基乙氧基)乙醇

CAS No:111-77-3

EC No 203-906-6

2010年6月27日以后不得投放市场,作为涂料、脱漆剂、清洁剂、自发光乳液或地板密封剂的成分,其浓度等于或大于0.1%(按重量计)。

55.

2-(2-丁氧基乙氧基)乙醇

CAS No:112-34-5

EC No 203-961-6

1.

2010年6月27日之后,不得作为喷雾剂或喷雾器中喷雾剂的成分首次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其浓度等于或大于重量的3%。

2.

在含有DEGBE且不符合第1款的喷雾器中喷漆和喷雾清洁剂,不得在2010年12月27日之后投放市场向公众供应。

3.

在不损害共同体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立法的情况下,供应商在投放市场之前应确保,除含有DEGBE的喷漆外,浓度等于或大于其重量的3%的喷漆以外的油漆已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 2010年12月27日清晰不可磨灭的标记如下:

“请勿在喷漆设备中使用”。

56.

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 (MDI)

CAS No:26447-40-5

EC No 247-714-0

1.

2010年12月27日之后,不得作为浓度等于或大于计量吸入器重量百分比0.1%的混合物的成分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除非供应商在投放市场前确保包装:

(一)

包含符合理事会指令 89/686/EEC 要求的防护手套 (9);

(二)

以可见、清晰和不可磨灭的方式标记如下,并且不影响有关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共同体立法:

"—

已经对二异氰酸酯过敏的人在使用本产品时可能会出现过敏反应。

患有哮喘,湿疹或皮肤问题的人应避免接触,包括皮肤接触,本产品。

本产品不应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使用,除非使用带有适当气体过滤器的保护面罩(即根据EN 14387标准A1型)。

2.

作为减损,第1款(a)项不适用于热熔胶。

57.

环 己 烷

CAS No:110-82-7

EC No 203-806-2

1.

2010 年 6 月 27 日之后,不得首次投放市场,作为氯丁橡胶基接触粘合剂的成分,其浓度等于或大于 0.1%(按重量计),包装尺寸大于 350 克。

2.

2010年12月27日之后,含有环己烷且不符合第1款规定的氯丁橡胶基接触式粘合剂不得投放市场向公众供应。

3.

在不损害共同体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立法的情况下,供应商在投放市场之前,应确保2010年12月27日之后投放市场供公众供应的含有环己烷的氯丁橡胶基接触粘合剂(按重量计)等于或大于0.1%(按重量计)是可见的, 清晰不可磨灭地标记如下:

"—

本产品不得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使用。

本产品不用于铺设地毯。

58.

硝酸铵 (AN)

CAS No:6484-52-2

EC No 229-347-8

1.

不得在2010年6月27日之后首次作为物质投放市场,或作为氮含量超过硝酸铵重量28%的混合物投放市场,用作固体肥料,直或化合物,除非该肥料符合欧洲议会第2003/2003号条例(EC)附件三中规定的高氮含量硝酸铵肥料的技术规定,理事会(10)

2.

不得在2010年6月27日之后作为物质投放市场,或以氮含量与硝酸铵相比重量百分比为16%或以上的混合物投放市场,但供应给:

(一)

下游用户和分销商,包括根据理事会指令 93/15/EEC 获得许可或授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11);

(二)

农民用于农业活动,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不一定与土地面积的大小有关。

为本分段的目的:

(一)

“农民”系指自然人或法人,或一组自然人或法人,不论国家法律赋予该团体及其成员何种法律地位,其财产位于本条约第299条所指的共同体领土内,并从事农业活动;

(二)

“农业活动”是指生产、饲养或种植农产品,包括收获、挤奶、饲养动物和饲养用于农业目的的动物,或根据理事会条例(EC)No 1782/2003第5条的规定,将土地保持在良好的农业和环境条件下;

(三)

从事专业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园艺、温室植物种植、公园、花园或运动场的维护、林业或其他类似活动。

3.

但是,对于第2款中的限制,成员国可出于社会经济原因,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对在其领土内投放市场的物质和混合物的硝酸铵适用高达20%的氮重量限制。他们应将此情况通知委员会和其他会员国。

3.

在附录 1 到 6 中,前言替换为以下内容:

'前言

列标题的说明

物质:

该名称对应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EC)No 1272/2008附件VI第3部分中用于该物质的国际化学品标识,修订和废除指令67/548/EEC和1999/45/EC,以及修订法规(EC)No 1907/2006。

只要有可能,物质就用IUPAC名称来指定。Einecvs(欧洲现有商业化学物质清单)、Elincs(欧洲公告物质清单)或“不再聚合物”清单中列出的物质使用这些清单中的名称进行指定。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其他名称,例如常用名称或常用名称。只要有可能,植物保护产品和杀菌剂都由其ISO名称指定。

物质组的条目:

一些团体条目包含在法规(EC)No 1272/2008附件VI的第3部分中。在这些情况下,分类要求将适用于描述所涵盖的所有物质。

在某些情况下,对组条目所涵盖的特定物质有分类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该物质的条例(EC)No 1272/2008附件VI第3部分将包含一个特定的条目,并且该组条目将用短语注释“除(EC)No 1272/2008号条例附件VI中其他地方规定的条目外”。

在某些情况下,单个物质可能被一个以上的组条目所涵盖。在这些情况下,物质的分类反映了两个组条目中每个条目的分类。如果对同一危险给予不同的分类,则将采用最严厉的分类。

索引号:

索引号是法规(EC)No 1272/2008附件VI第3部分中为该物质提供的识别代码。物质根据此索引号列在附录中。

欧盟编号:

EC编号,即埃内克,埃林克或NLP,是该物质在欧盟内的官方编号。Einecs编号可以从欧洲现有商业化学物质清单(Einecs)中获得。Elincs编号可以从欧洲公告物质清单中获得。NLP编号可以从“不再聚合物”列表中获得。这些清单由欧洲共同体官方出版物办公室公布。

EC 编号是 XXX-XXX-X 型的七位数字系统,从 200-001-8(埃内克)、400-010-9(埃林克斯)和 500-001-0(NLP)开始。这一数字在题为“欧共体编号”的栏中标明。

CAS No:

化学文摘社(CAS)编号已为物质定义,以帮助其识别。

笔记:

注释的全文可在法规(EC)No 1272/2008附件VI的第1部分中找到。

为本规例的目的,须考虑的注意事项如下:


注 A:

在不损害法规(EC)No 1272/2008第17(2)条的情况下,该物质的名称必须以该法规附件VI第3部分中给出的名称之一的形式出现在标签上。

在该部分中,有时使用一般描述,例如“...化合物“或”...盐“。在这种情况下,将这种物质投放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正确的名称,适当考虑到法规(EC)No 1272/2008附件VI第1.1.1.4节。


注 C:

一些有机物质可以以特定的异构体形式或作为几种异构体的混合物销售。


注 D:

某些容易自发聚合或分解的物质通常以稳定形式投放市场。正是以这种形式,它们被列在法规(EC)No 1272/2008附件VI的第3部分中。

然而,这些物质有时以非稳定形式投放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将这种物质投放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该物质的名称,后跟“非稳定”字样。


注 J:

如果可以证明该物质含有少于0.1%w/w苯,则无需适用致癌物或诱变剂的分类(EC No 200-753-7)。


注K:

如果可以证明该物质含有少于0,1%w / w 1,3-丁二烯(EC No 203-450-8),则无需作为致癌物或诱变剂的分类适用。


注L:

如果可以证明该物质含有少于3%的DMSO提取物,则不需要作为致癌物的分类,如IP 346测量的那样。


注 M:

如果可以证明该物质含有少于0,005%w/w苯并[a]-芘,则无需作为致癌物分类(EC No 200-028-5)。


注 N:

如果已知完整的精炼历史,并且可以证明产生它的物质不是致癌物,则不需要作为致癌物的分类。


注 P:

如果可以证明该物质含有少于0.1%w/w苯,则无需适用致癌物或诱变剂的分类(EC No 200-753-7)。


注 R:

作为致癌物的分类不需要适用于长度加权几何平均直径,小于两个标准误差,大于6μm的纤维。

4.

在附录1、2、3、5和6中,在条目中,在标题为“注释”的列中,删除了对注释E、H和S的引用;

5.

在附录1中,标题改为“条目28——致癌物:第1A类(表3.1)/第1类(表3.2)”;

6.

附录2应修正如下:

(一)

标题改为“第28项——致癌物:第1B类(表3.1)/第2类(表3.2)”;

(二)

在条目索引Nos 024-017-00-8,611-024-00-1,611-029-00-9,611-030-00-4和650-017-00-8中,“指令67/548/EEC附件一”应替换为“法规(EC)No 1272/2008附件VI”;

(三)

索引号为 649-062-00-6, 649-063-00-1, 649-064-00-7, 649-065-00-2, 649-066-00-8, 649-067-00-3, 649-068-00-9, 649-069-00-4, 649-070-00-X, 649-071-00-5, 649-072-00-0, 649-073-00-6, 649-074-00-1, 649-075-00-7, 649-076-00-2, 649-077-00-8, 649-078-00-3, 649-079-00-9, 649-080-00-4, 649-081-00-X, 649-082-00-5, 649-083-00-0, 649-084-00-6, 649-085-00-1, 649-086-00-7, 649-087-00-2, 649-089-00-3, 649-090-00-9, 649-091-00-4, 649-092-00-X, 649-093-00-5, 649-094-00-0,649-095-00-6, 649-096-00-1, 649-097-00-7, 649-098-00-2, 649-099-00-8, 649-100-00-1, 649-101-00-7, 649-102-00-2, 649-103-00-8, 649-104-00-3, 649-105-00-9, 649-106-00-4, 649-107-00-X, 649-108-00-5, 649-109-00-0, 649-110-00-6, 649-111-00-1, 649-112-00-7, 649-113-00-2, 649-114-00-8, 649-115-00-3, 649-116-00-9, 649-117-00-4, 649-119-00-5, 649-120-00-0, 649-121-00-6, 649-122-00-1, 649-123-00-7, 649-124-00-2, 649-125-00-8, 649-126-00-3, 649-127-00-9, 649-128-00-4, 649-129-00-X,649-130-00-5, 649-131-00-0, 649-132-00-6, 649-133-00-1, 649-134-00-7, 649-135-00-2, 649-136-00-8, 649-137-00-3, 649-138-00-9, 649-139-00-4, 649-140-00-X, 649-141-00-5, 649-142-00-0, 649-143-00-6, 649-144-00-1, 649-145-00-7, 649-146-00-2, 649-147-00-8, 649-148-00-3, 649-149-00-9, 649-150-00-4, 649-151-0-X, 649-152-00-5, 649-153-00-0, 649-154-00-6, 649-155-00-1, 155-00-1, 1 649-156-00-7, 649-157-00-2, 649-158-00-8, 649-159-00-3, 649-160-00-9, 649-161-00-4, 649-162-00-X, 649-163-00-5,649-164-00-0, 649-165-00-6, 649-166-00-1, 649-167-00-7, 649-168-00-2, 649-169-00-8, 649-170-00-3, 649-171-00-9, 649-172-00-4, 649-173-00-X, 649-174-00-5, 649-177-00-1, 649-178-00-7, 649-179-00-2, 649-180-00-8, 649-181-00-3, 649-182-00-9, 649-183-00-4, 649-184-00-X, 649-185-00-5, 649-186-00-0, 649-187-00-6, 649-188-00-1, 649-189-00-7, 649-190-00-2, 649-191-00-8, 649-191-00-8 649-193-00-9, 649-194-00-4, 649-195-00-X, 649-196-00-5, 649-197-00-0, 649-198-00-6, 649-199-00-1, 649-200-00-5,删除 649-201-00-0, 649-202-00-6, 649-203-00-1, 649-204-00-7, 649-205-00-2, 649-206-00-8, 649-207-00-3, 649-208-00-9, 649-209-00-4 和 649-210-00-X 被删除;

7.

在附录3中,标题改为“第29项——诱变剂:第1A类(表3.1)/第1类(表3.2)”;

8.

在附录4中,标题改为“第29项——诱变剂:第1B类(表3.1)/第2类(表3.2)”;

9.

在附录5中,标题改为“条目30——生殖毒性:第1A类(表3.1)/第1类(表3.2)”;

10.

在附录6中,标题改为“第30项——生殖毒性:第1B类(表3.1)/第2类(表3.2)”;

11.

在附录8中,标题改为“条目43-偶氮着色剂-芳香胺清单”;

12.

在附录9中,标题改为“条目43——偶氮着色剂——偶氮染料清单”;

13.

附录10应修正如下:

(一)

标题改为“第43条——偶氮着色剂——测试方法清单”;

(二)

在脚注中,CEN和塞内莱茨的地址替换为以下内容:

'CEN:马尼克斯大道17号,布鲁塞尔1000号,比利时,电话:+32 2550 08 11,传真+32 2550 08 19(http://www.cen.eu/cenorm/homepage.htm)

塞内莱茨:马尼克斯大道17号,布鲁塞尔B-1000,电话:+32 25196871,传真+32 2519 69 19(http://www.cenelec.eu/Cenelec/Homepage.htm)”

(1) OJ L 256,1987年9月7日,第42页。

(2) OJ L 147,1975年6月9日,第40页。

(3) OJ L 37, 13.2.2003, 第19页.

(4) OJ L 263,2007年10月9日,第1页。

(5) OJ L 171,2003年7月9日,第1页。

(6) OJ L 124,2002年5月9日,第1页。

(7) OJ L 24, 29.1.2008, 第8页.

(8) OJ L 104,2004年4月8日,第1页。

(9) OJ L 399, 30.12.1989, 第18页.

(10) OJ L 304,2003年11月21日,第1页。

(11) OJ L 121, 15.5.1993, 第20页.

(12) OJ L 270, 21.10.2003,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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