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冰柜(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19年度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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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冰柜(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19年度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红网时刻湘潭12月10日讯(记者 曹利敏)12月10日上午,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2019年度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公布今年以来查处的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现将查处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李某、曹某等团伙制售假冒槟榔案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举报,称李某、曹某在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口味王”“伍子醉”“胖哥”等注册商标的槟榔。2019年1月,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湘潭县公安局、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一举查获当事人5个制售窝点,现场查获大量假冒槟榔成品及半成品,货值共计人民币309,351元。

因其生产侵犯注册商标的涉案商品货值以及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较大,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打击。经查实,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李某组织曹某等人从事生产假冒口味王、伍子醉、胖哥等注册商标的槟榔,非法经营额共计1,948,410.35元。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判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判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5千元。另外对从犯郭某华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谷某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案

2019年9月28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湘乡市公安局栗山公安检查站通知,称在检查中发现湘A-811ZS轻型厢式货车装运的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该局于当日依法立案。

经查实,当事人谷某收购猪的下脚料和一些来历不明的猪肉共计7.5吨,共计货值金额9,100元。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该批猪的下脚料和来历不明的猪肉,罚款人民币6万元。

3、欧某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2019年6月9日16时32分,湘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锦石乡卫生院报告,锦石乡泉佳村村民冯某一家6月7日在家中共同聚餐后有6人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发热等症状,初步怀疑为食源性疾病,并向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上述情况。至6月20日,该局共搜索到16例患者,皆为锦石乡和射埠镇人。16例患者有一个共同特征,均有家人购买食用了欧某制作的卤菜。6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从事卤菜加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了规格500毫升的甲醛一瓶,该局当即查封当事人经营场所,并对其加工生产的12种卤菜抽样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产品中均含有甲醛。

当事人在卤菜加工制作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局于2019年7月15日将案件移交湘潭县公安局办理。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19年6月24日,接群众举报信息,有车辆运输未按规定经营检疫的肉类冻品,在湘潭市高速交警支队雨湖大队协助下,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湘潭杨嘉桥收费站处接到驾驶员崔某驾驶车辆(押车员符某,货主情况不明),现场查获包装标示“APEDA REGISTRATION NO.150 ,清真食品”字样的无检验检疫合格标志的冷冻肉制品,分为25kg/袋和20kg/袋两种包装规格,共计30吨。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货主60日内持货物权属及货物来源合法证明到市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由于逾期无人认领,该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批冷冻肉制品按照无主货物,依法进行处置。

5、湘潭市岳塘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8月30日,接群众投诉举报,岳塘区某烟酒商行经营的贵州茅台酒(批号:20190307 批次:2018-118 规格:500ml 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数量6瓶)为假冒产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但当事人对上述产品销售相关票据及销售实物进行了确认。2019年9月5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投诉者购买的酒进行鉴定,送辨样品与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贵州茅台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6、湘潭某酒店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9年5月13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该酒店顾客用餐后有不适反应信息后,对该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存在如下问题:1.四楼厨房操作间使用区储物柜合格品区有过期“家乐鲜露调味料”1瓶;2.四楼厨房操作间灶台上有正在使用的过期“正牌星火味椒盐” 1瓶(开封),两瓶标签撕毁,并与有效期内的合格“正牌星火味椒盐”放在一起;3.四楼厨房操作间使用区储物柜合格品区有过期“美乐®富顺香辣酱” 1瓶;4.四楼厨房操作间使用区储物柜合格品区有已开封过期“大桥味香鸡精调味料” 1袋;5.四楼厨房操作间使用区储物柜合格品区有已开封的“一品山珍”外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及规格型号;6.四楼厨房操作间使用区储物柜合格品区有“苏比利尔野米”外包装仅标示有原产地:美国,净含量:454克,保质期:3年,未见其他相关标示;7.四楼厨房冻库合格品区有“速冻鱿鱼花”13袋,外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其中1-4项为经营过期食品,5-7项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行为,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没收扣押在案食品并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7、湘潭市岳塘区某酒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6月25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湘潭市岳塘区某酒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五粮液、小糊涂仙、水井坊、酒鬼酒五种白酒。当事人自述于2019年4月份至5月份采用回收的方式收购茅台、五粮液、小糊涂仙、水井坊、酒鬼酒32瓶,收购金额总计15,520元,并摆放在店内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均未售出。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当事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1,79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决定给予相对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8、湘潭岚园路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19年7月8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岳塘区岚园路4号湘潭中心Uma11项目第6层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店操作间冰柜内存放2包由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雨润”培根,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8天。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8天的“雨润”培根为2019年6月11日从某公司购进,共购进3包(块)(净含量:1.9KG/块)。该食品保质期截止日2019年7月1日,至案发时止(已超过保质期8天),共销售给消费者15份,计16元/份,标价销售金额240元,违法所得为234.5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局给予相对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4.59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9、谭某祖等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绿豆芽案

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农产品市场有经营户销售添加有“无根水”绿豆芽。该局执法人员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摸排调查,以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终于锁定谭某祖、甘某荣、龙某华销售非法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的事实,据统计涉案货值共计9,000元,获利共计1,01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010元,罚款人民币420,000元。

10、宋某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酱菜加工活动案

2019年4月18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先锋街道中心村渠道路21号私房现场检查,该场所正进行生产加工酱菜食品,库房内存酱菜成品17包(共225公斤)。经调查核实,该作坊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酱菜加工活动,宋某生产活动开始于2019年4月18日,共生产酱菜成品17包(225公斤)。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酱菜加工活动,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的酱菜225公斤、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今后,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公开严打情况,向人民群众展示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成果,也欢迎群众监督和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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