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新型移动板房(温州市城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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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一日之计在于晨,一年之计在于春。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温州新型移动板房(温州市城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温州新型移动板房(温州市城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

温州市城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

及一份内部合法性评估意见


按:这是一份从市面上花几十大元搜购的文件,前半部分是落款为浙江省温州市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九年二月一日的《温州市城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后半部分是紧附在工作方案后面、有关单位针对工作方案所作的合法性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没有落款单位和时间。不过根据内容来推测,时间应该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城镇私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1981]4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私房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之间,即1981年4月7日至1983年3月22日之间。因为这份评估意见中提到了浙政[1981]41号,说明它在浙政[(1981]41号之后,但是它并没有具体的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内容,而只是说温州市的房改“工作方案”不宜再继续执行,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私房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则有很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落实私房政策的具体措施。所以,我推测这份评估意见的时间在1981年4月7日至1983年3月22日之间。

至于作出的单位,我推测可能是温州市城乡建设局。因为落实私房政策的具体负责部门是建设部门。我注意到其中有这么一句“上列温州市房改‘工作方案’中与《宪法》及国务院(1964)21号文件规定相抵触的部份,已在报告中详细陈述以外”,说明在这份评估意见之前已经提交过一份“详细的报告”,这说明它应该是下级职能部门(温州市城乡建设局)向上级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咨询、建议类职责的一份内部公文。

现在社会上一般都不了解什么是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这份温州市城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和内部评估意见可以作为一个展览样本加以参观考察。


温州市城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

一、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略)

二、私房改造政策原则:

改造的起点是划分将来要改变所有制的房屋和允许公民作为生活资料保留的私有房屋的重要政策界限。因此,改造起点的确定,一方面要符合对资本主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精神,不能过高,另方面要照顾到房主的生活,不能过低。根据中央主管机关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改造起点和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房屋纳入改造:

1、凡私人在城区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达100m²以上者,出租部分一律纳入改造。

2、出租的非住宅用房,不受改造起点的限制,原则上一律纳入改造。一幢房屋中有住宅和非住宅两种用房者,一律以非住宅论。

3、房主由他人无租使用的和借用房屋以及闲置的空房,一律以出租房屋论。

4、资本家、地主、富农在城区的出租房屋,不受改造起点的限制。

5、典当房屋以原房主出租房屋看待,连同出租房屋一并纳入改造。典押关系视同私人债务,处理办法和房主的其他私人债务同(详同下)

6、企图逃避改造的房屋,一律按原房主的房屋计算改造起点。

7、已经依法办理买卖、赠与、转移、继承、分割过户手续或共有的房屋,但实际上仍旧统一经营,共同生活,确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家庭,即使用几个人的名义或营业。仍作为一户计算改造起点。私自买卖、赠与、分割的房屋,一律不予承认,仍按原业主所有的房屋纳入改造。

8、房主死亡,房屋由继承人继承,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仍应按继承人原有房屋和继承房屋合并计算改造起点。

9、纳入改造的房屋的设备(包括围墙、楼梯、隔栅、顶层、门窗、电灯以及其他附属设备)连同房一并纳入改造。

10、纳入改造的房屋,房屋和土地同属一人者,土地随同房屋带进,不另行处理;如房屋和土地分属二人者,由房主将领得租息分给地皮主一部分。

(二)下列房屋暂缓改造:

1、宗教团体(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的出租房屋,待查清情况后,再研究确定。

2、老弱病残及其他无劳力的房主,如因病房屋改造生活无法维持,又无其他办法可以解决,可以缓改造。候将来情况发生变化时再进行改改造。

3、合于改造条件的房屋,但房主不愿申请改造者,应发动群众进行辨论,继续进行说服教育,促其接受改造。如果一时教育无效,也可暂缓改造,不应强迫,但必须继续进行工作,促其接受改造。

(三)下列房屋不纳入改造,由房主自用或出租:

1、房主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在100m²以下者。

2、房主出租房屋又租入房屋,两者面积大致相等者。

3、在留给房主自用的房屋。

4、在留给房主的房屋中,房主又出租部分房屋者。出租部分由房主自行经营,监督。

(四)下列房屋一律接归国营或由政府接管:

1、地主(包括已扎掉地主帽子的)在城区出租的房屋,不论出租多少,一律由政府接管。

2、温州市工商联及其所属各同业公会的房屋一律接归国营,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和集体宿舍,由房管部门按照党群机关用房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3、公所、公馆、社团等所有的房屋,一律由房管部门接管。

4、宗族祠堂(包括别地宗族在本市的祠堂),除了仍作祭祖使用,如照顾群众信俗习惯酌于留给外,其余由房管部门接管,但对依靠这些房屋为生的寡、孤、独,对他们的生活应妥善处理,一时无法解决者,房屋可暂不接受。

5、私人已捐赠给企业、学校、团体的房屋,除接受捐赠的单位本身使用外,出租的房屋由房管部门接管。

6、地主在城区的房屋,土地改革时抵付农民斗争果实。但没有出卖而仍由原借政府或群众收租者,由房管部门接管。

(五)下列房屋实行托管:

1、华侨(包括归侨)出租房屋,不论面积大小,一律不动员房主、房主家属或其他代理人申请改造,如果他们主动申请改造,可说服他们照章委托房管部门管理。

2、房主捐献房屋,一般不予接受。个别如因特殊原因不接受造成损失者。(托管办法另订之)

(六)凡无人管理,产权不明,冒名顶替及未作处理之敌伪房产、逃亡地主和逃亡反革命份子的房屋,一律实行代管。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委员会

一九五九年二月一日


上列温州市房改“工作方案”中与《宪法》及国务院(1964)21号文件规定相抵触的部份。(即自住而不出租的房屋应受《宪法》保护和私房改造应以出租为界线的部份),已在报告中详细陈述以外,今再将“方案”中对改造起点和范围的规定,摘录几点,逐条按上我们的看法和意见,请参阅。

“方案”(一)下列房屋纳入改造:

第二项:出租的非住宅用房,不受改造起点的限制,原则上一律纳入改造。一幢房屋中有住宅和非住宅两种用房者,一律以非住宅论。

按:1964年7月15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说明文件说:“……至于那些与房主自住房相连的小量房屋。如果不便于经营管理,并且是一些劳动人民的小量房屋,也可以酌情退还。在还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地方,今后不要再一律搞无起点改造”。我们认为。“工作方案”将一幢房屋中有住宅和非住宅两种用房者,不管其数量多少,一律以非住宅论,搞无起点改造,这是不符合中央政策精神的。

第五项:“典当房屋以原房主的出租房屋看待,连同出租房屋一并纳入改造。典押关系视同私人债务,处理办法和房主的其他私人债务同”。

按:1958年6月18日。第二商业部负责人在武汉召开现场会议,关于私房改造政策原则内第三点规定:“关于典当房屋的改造问题。典当房屋虽与买卖不同。但一般的回赎期比较长,且在今天情况下实际上出典人很少有回赎的,因此根据“宽”、“了”的精神,为了减少纠纷,有利于保护房屋,可将出典房屋按承典人的房屋处理,即将承典房屋与承典人其他出租房屋加起计算,合于改造条件的即进行改造,否则不改造”。我们认为,这个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典当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自承典之日起即已归属承典人,所以民间叫做“活卖”,其性质已等同出卖,只不过在规定时间内出典人有赎回的权利而已,但过了规定时间不回赎,即作放弃论,不需另写卖契。再从经济角度来说,原房主将房屋出典,一般都是在经济困难下才出典,也是在经济困难下才无力回赎,可是温州市的房改工作方案却偏要出典人拿出赎价赎回房屋给国家改造。这不但从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说,是不相容的,而且与中央对出典房屋处理的精神也是不符合的。

第七项:“已经依法办理买卖,赠与、转移、继承、分割过户手续或共有的房屋。但实际上仍旧统一经营、共同生活,确为一个经济的家庭,即使用几个人的名义或营业,仍作为一户计算改造起点”。

按:此条规定,使温州市房管部门有权追溯到方案施行前的权力,可以把施行前已经合法处分的房屋重新纳入改造,况且条文中并並没有时间限制,甚至可以追溯到解放前已经合法处分的房屋也纳入改造。我们认为,政府对于已经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应该严守法纪,否则,会自己损害自己国家的威信。

以上所述,是“工作方案”中与中央房改精神相抵触的三点。除此之外,再就其立法手续而言,在程序上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查1959年1月23日温州市人民委员会即人民政府通过的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决议和“工作方案”,就其性质而论,是地方性的单行法规,依法应经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方为有效。兹查市房管部门所据以执行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是未经上开立法手续,在程序上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应属无效。

再说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81]41号文件,关于落实城镇私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说落实私房政策的依据是国务院(1964〕国房字21号文件,足见温州市的房改“工作方案”不去对照《宪法》和国务院21号文件进行更正而现在仍在继续执行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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