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防腐木(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征集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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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防腐木(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征集线索)
10月29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十条措施”落实常态化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推动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落地见效,市应急局会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为拓宽违法线索来源渠道,现面向全社会征集违法线索。
违法线索举报范围包括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据了解,市民举报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附:违法线索征集途径
(二)来信举报。收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
邮政编码:401121;邮箱:12350@yjj.cq.gov.cn。
(三)微信举报。在微信搜索“重庆应急发布”并关注。
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清单
一、危险化学品
1.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不按照规定检测、评估、监控管控重大危险源。
4.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5.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8.不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9.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10.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1.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2. 新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13.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14. 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废弃危险化学品。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应急局、生态环境局。
二、烟花爆竹
1.批发企业经营超标、违禁产品或销售不合格、过期、残损产品。
2.批发企业的股东另行独立组织经营。
3.批发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产品、向非资质单位或个人销售产品。
4.批发企业在专用仓库外设置非法储存点。
5.批发企业仓库存放非烟花爆竹的危险物品。
6.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7.批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8.批发企业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缺失或者失效。
9.批发企业仓库内外安全距离不达标。
10.批发企业超量存储、超高堆放及堵塞安全疏散通道。
11.批发企业使用非危爆专用车辆配送或跨区县配送。
12.批发企业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产品。
13.零售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或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14.零售点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经营。
15.零售点与其他房间之间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16.零售点销售或存放超过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17.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应急局、公安局。
三、地下非煤矿山
1.在井下巷道或采场顶帮危岩未及时清理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或通行。
2.巷道顶板破碎段或离层区域未支护或支护被破坏。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未对通往塌陷区或采空区的井巷进行封闭,擅自打开永久性密闭墙。
5.破坏或开采留设的保安矿柱。
6.井下作业时未开启主扇通风机,独头掘进未实施局部通风,或局部通风时拉循环风。
7.矿井主要进风巷道和主要回风巷道采用木支护。
8.采用非专用车辆运输炸药和雷管,炸药和雷管混合运输。
9.起爆器控制人员无爆破作业资格证。
10.提升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未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11.在采掘作业前,未对突水、突泥威胁区域实施探放水。 12.井下动火作业无专人监护。
13.井下采用运输矿石的车辆或提升设备运送人员。
14.入井作业人员超过设计定员。
15.从业人员在井下未使用具有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16.矿级领导带班时未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17. 超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应急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安局。
四、露天矿山
1.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有人停留或通行。
2.2米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未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3.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或未在平整地面检修机械,检修正在作业、未停止运转、通电的机械等。
4.吊装、卸矿、排土等作业无专人指挥。
5.挖、铲、装等作业过程中,司机离开驾驶室,有人站在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6. 矿用电线、设备未按要求采取绝缘措施,如移动式架空照明线路未采用绝缘导线,电气设备、电线带电部分裸露。
7.在临边临崖部位,急弯、陡坡、危险地段未设置警戒线、警示标识标牌等。
8.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部位、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1.2m及以上的平台和通道等,未按规定设置加盖、栅栏或车挡等防护设施。
9.正在作业现场坡面上有浮石、危石、伞檐体或工作面有裂痕。
10.未按设计开采,存在无台阶、“一面墙”、直壁、掏底、切脚等问题。
11.起爆器控制人员无爆破作业资格证,大风大雾雷暴等不良天气放炮或未按照设计实施爆破警戒。
12. 超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应急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安局。
五、尾矿库
1.在库区从事乱采、滥挖、非法爆破等。
2.有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在库区内放牧和开垦的。
3.排水管(沟)、截洪沟、排水隧洞、排水井等出现破损、断裂或堵塞。
4.坝坡出现凹陷、隆起、滑移、冲沟、裂缝等现象。
5.在库前、库尾或周边随意排放尾矿,排放现场杂乱无章。
6.放矿时无专人管理或有离岗现象。
7.一、二、三等尾矿库未设置在线监测系统,或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应急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安局。
六、建设施工
1. 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建设活动的,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2.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即从事相关作业。
3.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到岗履职,每月在该项目上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4.施工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5.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6.施工单位违反标准规范抢工期施工。
7.不按照规定安装、拆卸、使用临时建筑物、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
8.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旁站等现场监理。
9.建设、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和监理等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
10. 使用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目录”的机械设备。
11. 大型弃土场未按要求进行挡护工程施工、建立排水体系或开展滑坡检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电力等对建设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
七、城市管理
1.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未按照规范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
2.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侵占、损害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设施。
3. 在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桥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
4.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超高、超宽、超长和超重车辆未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通过城市道路设施。
5. 侵占、毁损、占压、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改动城市供水设施。
6.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施工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维护机具、特种车辆等设备。
7. 城市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不符合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8. 城市公厕管理不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化粪池没有按时清掏,浓度超过安全标准;清掏化粪池作业不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9. 城市环卫保洁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城市水域垃圾清理不及时,带来较大环境安全隐患;清漂船只有安全隐患、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
10. 未按规范标准设置、维护、安全检测、拆除户外广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1. 未按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户外招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2. 大树吊装、高空修剪维护作业或者立体绿化、坡坎崖等危险地段施工,未佩带安全帽、安全带或者未设置安全岗、安全警示牌、安全网、护栏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3. 违反规定在高压线下栽种高大乔木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城市绿地建设、安装带电设施、电线及油气管道等。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城市管理局。
八、民用爆炸物品
1.未取得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和运输。
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
3.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处储存。
4.不按照《重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购买、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5. 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6.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业将民用爆炸物品再次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7.邮寄和托运民用爆炸物品。
8.使用非专用车辆运送民用爆炸物品。
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防雷安全设施设备缺失或者失效。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经信委、公安局、交通局。
九、城镇燃气
1. 非法经营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二甲醚。
2.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天然气;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和醇基燃料。
3. 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和醇基燃料。
4.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专业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无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作业。
5. 对非专用气瓶、过期气瓶、翻新气瓶、非法改装气瓶进行充装作业。
6. 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7.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安全阀和压力表处于非正常状态或者超检验期仍在使用。
8. 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9. 侵占、毁损、占压、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改动燃气设施。
10.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11.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12. 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经信委。
十、工贸行业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3.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安全评估、监控,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未制定应急预案。
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在同一区域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的,未按照规定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各自的安全职责、安全措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8.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断路、吊装、设备检修和抽堵盲板等危险性作业。
9.新、改、扩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10.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任意一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经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后,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12.不具备安全条件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应急局和经信委。
十一、特种设备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
2.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3.使用未经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5.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
6.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
7.使用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查。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市场监管局。
十二、人员密集场所
1.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擅自施工。
2.未依法经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4.未取得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5.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6.占用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固定停车位。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机构。
十三、道路运输
1.未取得许可从事班线、公交、出租、货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
2.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
3.客运班车、民用爆炸品运输车辆、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4.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5.货运汽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从事客运经营。
6.拖拉机非法载人、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7.违规操作“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8.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
9.营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交通局和公安局。
十四、水路运输
1.未取得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使用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2.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船从事水路运输。
3.船舶超载、超员和违章航行。
4.货船、乡镇自用船等船舶载运旅客。
5.渔业船舶违法载客载货。
6.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
7.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载货定额,或者变更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种类。
8.水路运输船舶不按规定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助航设备设施。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交通局和海事机构。
十五、港口营运
1.未取得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2.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兼营理货业务。
3.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4.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5.在港口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
6.在港口作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包装规定的危险货物。
7.不按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8.不按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交通局。
十六、城市轨道交通
1.运营未经建设竣工验收合格的轨道交通。
2.违反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4.损坏或干扰设施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轨道交通专用通信频率。
5.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标志以及防护监测设施设备。
6.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或者车站下方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7.非法拦截、强行上下或扒乘列车。
8.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轨道交通禁入区域。
9.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交通局和公安局。
十七、铁路运输
1.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
2.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4.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5.货物装车(箱)超载、偏载、集重。
6.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植物。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成都铁路监管局。
十八、职业健康
1.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2.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3.不设置不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向员工隐瞒职业病危害。
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上岗前、岗中和离岗不体检,不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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