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压轨缝调整器(煤矿绞车运输系统安装使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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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轨缝调整器(煤矿绞车运输系统安装使用管理标准)
第一条 轨道运输大巷内“五标两警”(路标、里程标、避灾路线标志、警冲标、道岔位置指示标志、警(笛)铃、弯道报警)必须齐全,安装位置符合要求。
第二条 轨道大巷及车场的司控道岔控制器(扳道器)等必须设在壁龛内(能够保证安全间距的除外),有接地装置的要打好接地线。
第三条 大巷轨道接头必须平齐,内错差、上下错差不得大于2mm;轨道接头轨缝采用长轨焊接的,轨面焊接平整无裂缝为合格;未焊接的轨缝间隙小于2mm为优良,轨道接头轨缝间隙小于5mm为合格。轨道道岔与长轨的连接接头间距、左右错差、上下错差符合长轨接头要求,且必须保持水平、圆顺,长轨与道岔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否则,视轨道道岔质量不合格。严禁在大巷轨道运输线路、井底车场等地点使用简易道岔。
第四条 大巷轨道和轨枕不得有悬空现象,除车场和特殊地段外,其它轨道的轨枕端头、扣件、螺栓、轨心处的轨枕1/3-1/4必须暴露在路基石子外面。严禁硬化轨道,否则按轨道质量不合格处理。
第五条 大巷轨道的两股钢轨必须保持水平直顺,严禁有三角坑,平行的两根钢轨在15m的范围内其水平度误差严禁超过5mm,否则视为轨道不合格。
第六条 各矿必须制定轨道扣件紧固、润滑管理制度。并加大巡道工的巡回检查与维护力度,严禁松动和锈蚀
第七条 必须严格执行巡道检查维护制度,机运(运输)队巡道工每天必须对大巷轨道进行巡检,并有巡道检查维护记录。矿井对运输线路的集中巡检和维护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检范围涵盖矿井所有轨道运输线路。
第八条 轨道线路日常巡道人员一组不得少于3人。巡道人员必须携带轨道尺、钢板尺、钢卷尺、线绳、道锤、撬杠、扣件与螺栓装卸等工器具。
第九条 轨道运输大巷水沟设计与日常整修必须满足在正常排水或采区集中排水时,水沟水面应保持在大巷底板及以下位置。
第十条 轨道运输大巷不得有积水、淤泥、杂物,在水沟盖板上面不得有流水现象,严禁在大巷水沟侧和行人侧堆放木料、工字钢、管材等物料(巷道维修除外)。新施工的采区必须有专用材料存放巷道或硐室,不得存放在运输大巷。
第十一条 大巷地面及轨道发现底鼓、水沟断面发生压力变形的应及时处理,水沟盖板必须齐全、平直、稳固。
第十二条 运输大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第十三条 加强轨道的日常检查工作,提高认识,坚持“机车、矿车掉道就是事故”原则,除了认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外,在处理机车、矿车掉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严禁生拉硬拽。运输(区)队处理掉道时,必须以副队长或班长为现场组织者和安全负责人进行处理;其他区队掉道时,必须以跟班副队长为现场组织者和安全负责人进行处理;运输队和采掘区队要在作业规程中对车辆掉道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轨道运输大巷运输通信系统必须完善可靠。
第十五条 严禁人员乘坐矿车;严禁人员跨越机车与矿车或矿车与矿车的连接处;不得在轨道中心或非行人侧行走、横跨轨道。
第十六条 电机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随时取下操作手把并随身携带保管,严禁交给他人代管;正常情况下严禁顶车作业;电机车司机之间,严禁以相互撞车的形式进行联络或作为联络信号。
第十七条 严禁机车、矿车占用行车道,严禁把矿车推翻
在轨道两旁或放置。
第十八条 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同一区段轨道上,严禁行驶非机动车辆,确需行驶(人力推车)时,必须经过井下机车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第二十条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严禁使用该机车。
第二十一条 矿用电机车必须进行车况年检(机车年检),电机车制动距离、矿车连接装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四百一十六条规定进行试验。
第二十二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除应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要求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发出人车开车号令或已经起动运行时,严禁追赶车辆或强行登乘人车。携带危险品或超长物具的人员禁止乘坐人车。
(二)人车的行驶通过弯道或道岔时必须减速慢行,并鸣笛示警。
(三)乘坐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当机车停稳后,且跟车工发出警号后,乘坐人员方可打开车门和上、下人车。
第二十三条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大巷内,不得进行人力推车。
确需采用人力推车的,必须经过井下调度站同意。大巷内临时停放车辆禁止停靠在主运输线路上以及弯道、道岔处或视线受阻的地点。临时停放的车辆必须双向双侧或双向单侧掩车。在平车场或平巷内,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轨道运输大巷使用的电机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车牵引能力必须符合要求,按规定数量牵引车辆。
(二)列车制动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制动力,确保制动距离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电机车必须按规定车速行驶,电气装置必须完好。防爆蓄电池机车的电气设备,只能在井下车库内或井上打开检修,严禁在巷道内打开检修。
(四)机车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开车前要认真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开车前,跟车工(信号把钩工)要对矿车连接装置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问题,严禁发车,确保安全。
(五)司机在开车前必须先发开车信号后起车。机车运行中,不得抢道运行。停车时,不得长期停在主运道上。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
(六)电机车牵引超长材料车辆时,机车与超长车辆之间必须要连挂矿车或采用连接杆等硬连接使之隔开。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严禁井下矿车积压。发现积压车辆,应及时向井下车调度汇报,机车调度要及时调度运出积压车辆。
第二十六条 主要运输斜巷挡车杠、挡车栏、阻车器必须全部采用气动、液压或电动形式。其它地点的挡车杠、挡车栏、阻车器应推广使用气动、液压或电动形式。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制定主要轨道上下山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及其职责。主要轨道上下山不得兼作人行道;确需行人的,应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各通道口必须设有“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警示牌。
第二十八条 不得在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上设计车场和停放车辆(高低道除外);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挡车(阻车)装置将车辆阻住。
第二十九条 倾斜井巷轨道托绳轮(辊)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转动灵活,严禁提升钢丝绳磨轨道、轨枕、巷帮、顶梁等。
第三十条 倾斜井巷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摘挂钩上部车场的坡度严禁超过3‰。倾斜井巷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巷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和候车室,候车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三十一条 斜巷轨道使用的绞车钢丝绳和保险绳直径为21.5mm及以下的应统一型号、规格,直径大于21.5mm提升钢丝绳的保险绳直径不小于21.5mm,每天必须认真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所使用的三环链、插销必须专用,不准用其他三环链及插销代替。
第三十二条 斜巷使用的三环链和插销在使用前,把钩工必须进行详细的外观检查,发现问题严禁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倾斜井巷提升或下放前,把钩工必须检查所挂车数、各车的连接、装载情况。不符合规定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十四条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
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三十五条 斜巷用矿车升降物料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4m/s。下放物料时,严禁断电自行溜放。
第三十六条 井下使用的斜巷提升装置安全保护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要求:
(一)过卷和过放保护、超速保护、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限速保护、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闸瓦间隙保护、松绳保护、减速功能保护、错向运行保护必须齐全、正常使用,安全可靠。
(二)过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当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三)缠绕式提升机应装设定车装置。
第三十七条 斜巷轨道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严禁不带矿灯、安全帽进出巷道;当矿灯不亮时,严禁独自一人行走。
第三十八条 严禁斜巷运输把钩工不停车进行摘挂钩。斜巷信号把钩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证上岗,熟悉本岗位信号装置、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二)交接班要认真检查信号装置、车辆及其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等完好状况;检查钢丝绳是否打结、硬弯、磨损和断丝情况,若不符合要求,严禁发送提升信号。
(三)认真检查阻车器和挡车杠(栏)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操作是否灵活到位。
(四) 兼作行人的运输斜巷行车时,红灯信号必须保证完好,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安全规定,严禁行车时行人。
(五)信号把钩工接班后,必须检查斜巷内有无行车障碍物,是否有人工作业或行走,确认安全后,方可发送开车信号。摘挂钩操作必须严格遵守《规程》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不符要求严禁发出开车指令。
第三十九条 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禁摘钩处理;严禁用提升机生拉硬拽,处理掉道要又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 各矿井必须加强和规范架空乘人装置的安装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范》的规定,规范架空乘人装置安装使用管理标准。
第四十一条 设计、安装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必须满足架空乘人装置的安装要求,否则不准安装架空乘人装置。
第四十二条 设计、安装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应优先采
用专用巷道。架空乘人装置采用专用巷道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内敷设管线、设施等不得影响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运行。
(二)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员地点,有效长度不得小于10m。
第四十三条 当架空乘人巷道坡度大于或等于10°时,架空乘人装置两端的上下人车场必须处于平巷段。固定式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员的平巷段,其长度不得小于15m;可摘挂式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员的平巷段,其长度不得小于18m。
第四十四条 新安装(或改造后)的可摘挂式乘人装置应优先采用零速上下或慢速上下人员的变速装置。零速上下或慢速上下人员地点的巷道必须满足零速上下或慢速上下人员装置安装、检修和人员上下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井下斜巷架空乘人装置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平巷运送人员采用高速架空乘人装置,当运行速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实现静止或零速上下人。架空乘人装置吊椅与吊椅之间的距离不小于7.5m且不得小于相邻两梁间距。
第四十六条 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得小于60倍;地面延伸至井下的斜井巷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不得小于80倍。
第四十七条 架空乘人装置牵引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钢丝绳绳头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四十八条 在井下斜巷架空乘人装置安装的斜巷口明显处必须悬挂设备技术特征图,主要包括设备安设地点、斜巷名称、斜巷长度、斜巷垂深、斜角度、斜巷断面尺寸、架空乘人装置规格型号、制造单位及出厂日期、驱动轮及尾轮直径、吊椅间距、吊椅运行速度、托绳轮及压绳轮间距、运人能力、乘人装置电控及钢丝绳规格型号、尾轮涨紧行程、各种保护等内容。
第四十九 条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地点必须悬挂架空乘人管理规定、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上下人地点必须分别设有能够上、下人员的两条安全通道,并设有安全通道指示牌、安全避险指示牌。
第五十条 架空乘人装置上下车场以及各个偏口要有足够的照明。
第五十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每天必须认真检查和试验,并有详细的检查和试验记录。
第五十二条 各责任区队必须每月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矿每季度一次。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进行认真落实和整改。
第五十三条 绞车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设计、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绞车选型验算过程。
第五十四条 同一轨道运输斜巷或与斜巷交叉口使用2台以上绞车时,除有各自提升信号统一规定外,声光信号必须有明显区别。
第五十五条 不得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严禁一部小绞车双向提升。
第五十六条 不得采用小绞车对拉方式运输,确需使用对拉车运输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五十七条 上山掘进采用倒拉牛提升方式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绞车以上12~20m内必须加强安全防护。
第五十八条 绞车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八不准”,即绞车安装后,未经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明确使用单位和维护包机人;安全设施不到位或存在隐患;绞车司机未持证上岗;使用前未对连接装置及防护设施(钢丝绳、保险绳、钩头、信号、制动闸和联接装置)认真检查、记录;非绞车司机;20米内钢丝绳有2个或2个以上接头;安装地点不满足设备摆放、检修、行人、操作要求的不准使用。
第五十九条 各井必须制定和完善下列运输管理制度:
(一)轨道运输技术管理制度。
(二)平巷轨道运输管理制度。
(三)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制度。
(四)小绞车管理制度。
(五)钢丝绳管理制度。
(六)矿井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七)轨道运输线路铺设标准。
(八)运输设备检修及试验管理制度。
(九)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制度。
(十)单轨吊运输管理制度。
(十一)无极绳绞车运输管理制度。
(十二)电机车运输管理制度。
(十三)巷道车场、硐室车房、装卸载站管理制度。
(十四)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六十条 各矿井必须制定和完善下列运输管理规定:
(一)运输设备运行、检修、检测等管理规定。
(二)运输安全设施检查、试验等管理规定。
(三)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等管理规定。
(四)运输车辆装卸车管理及物料捆绑等管理规定。
(五)巷道、车场、硐室、车房等设计及维修管理规定。
(六)辅助运输安全事故汇报等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 条各矿机运(运输)队每月必须对运输设备、各种车辆进行完好检查,每半年必须全部检查一遍,对检查出的不完好设备应及时升井维修或更换,严禁井下有不完好设备、车辆存放在井下或使用;各矿井机电(部)科必须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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