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量刑规则No5 |人民法院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审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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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量刑规则No5 |人民法院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审查和处理)
本期我们谈谈人民法院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审查和处理。
一、处置涉案财物不能超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根据该规定,《人民司法》2010年第18期,《法院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不能超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范围》案例明确,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了公诉机关未经起诉的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则审判机关不能自行扩大审理范围,对未经起诉的事实进行审判,而应该建议公诉机关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二、应对被告人的个人财产进行分类和析产。
司法实践中,因被告人多年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常出现违法所得与家庭合法财产混同的情况,该现象在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如何从混同的财产中准确区分出与被告人相关的财产,是审判活动中长期存在的难点。
对此,《人民司法》2020年第2期,《毛汉英等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审查和处置》案例明确:首先,从收集到的全部财物中,分出何者属于犯罪所得,何者是通过犯罪所得购买,或通过犯罪所得获取,对该部分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其次,在无法判断涉案财物属于犯罪所得还是合法财产时,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合法财产;第三,在合法财产中分出属于被告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属于被告人的个人财产,通过财产刑的方式予以处置;第四,当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与合法所得混同、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时,则对剩余的合法财产在家庭成员间进行析产,按照财产的属性分门别类划分权属比例,划定合适的比例进行分配,对属于被告人的个人财产部分,通过财产刑的方式予以处置;第五,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解冻、发还。
三、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处理
1.一审法院未判决处理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增加相应判项或者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44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期间,发现第一审判决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处理。对此,该解释起草小组在《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此种情形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那么,二审直接改判增加相应判项亦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人民司法》2021年第29期,《一审对违法所得财物未判决的纠正路径》案例明确,对于查扣涉案财物权属关系明确的情形,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二审法院可以通过直接改判增加相应判项的方式予以纠正;相反,若涉案财物权属复杂,难以厘清,由一审法院处理更为妥当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判未作出处理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另行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446条第2款明确规定。
四、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445条规定,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人民司法》2021年第29期,《一审对违法所得财物未判决的纠正路径》案例明确,二审法院一般应当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五、审理中案外人对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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