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年检标准(「HVAC」消防标准探讨及未来消防审验监管模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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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年检标准(「HVAC」消防标准探讨及未来消防审验监管模式思考)

导读

从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部分条款理解、多栋工业建筑共用高架货物运输平台(通道)论证、工业项目火灾危险性定性探讨、全文强条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含工程项目类规范 (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 (简称通用规范)】执行、地方标准与国家规范的关系5个方面进行了举例阐述,提出了目前规范标准编制、消防审验监管等环节的实际问题,对未来消防审验监管模式提出建议。

建议在尊重中国实际情况和现状、尊重中国国情、尊重中国标准改革大方向(指全文强条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描述的前景,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推荐性标准的长远目标,逐步采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替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 “技术法规”体系)的前提下,引进消防保险体系和专业第三方机构,让市场发挥作用,让规范结合工程实践,让消防设施的采用由被动变主动,以市场的方式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加强政府部门如住建(消防审验)、安监、环保、应急救援等的监管和联动,让消防审验和监督没有漏洞和盲区。

在此,本刊号召致力于现代工业体系的发展、保障安全生产的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等相关方,和我们取得联系(联系方式见文后),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笔者之前曾在部属工业设计院及地方民用建筑设计院任职多年,2008年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至今也十四年有余。期间规范、标准、建筑法、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消防审验(由公安消防移交给住建部门)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试图从5个方面进行举例阐述,提出了目前规范标准编制、消防审验监管等环节面临的实际问题,对未来消防审验监管模式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1 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部分条款理解


GB 51251 -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下称《烟标》)相关内容如下:

(1)《烟标》第1.0.4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目前3C论证已由强制认证改为自愿认证,之前强制认证时工程中消防设备(风机、阀门等)尚难保证质量,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改为自愿认证后工程质量就更无法保证,如果设计图纸上对消防设备没有任何要求,后果不堪设想。

(2)《烟标》第3.3.7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第4.4.7条:机械排烟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人防工程中口部的进排风都是土建风道,与《烟标》的规定矛盾。人防等特殊场合建议另加解释,尊重实际情况。

(3)《烟标》第4. 2.4条:规定了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备注3写道: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GB 50067对汽车库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没有任何限定,GB 50067总则中也提出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烟标》又提出关于汽车库防烟分区按照GB 50067相关规定执行。相互参照、相互矛盾,容易产生分歧,不利于理解和执行。

(4)《烟标》第4.4.14. 2条: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本条的后半段很难理解和把握,大家分歧很大,“以及”、“或”放在一起会有各种理解,不理解编者的本意,规范编制应严谨、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尽量减少用词上的歧义。

(5)《烟标》第4.4. 15. 2条:要求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

关于本条在执行时会遇到各种情况:如建筑的四周房间设置自然排烟或不需要设置排烟的房间外窗、卫生间的外窗、楼梯的固定窗、前室的固定窗、与机械排烟区域不相通的房间(配电房、锅炉房、水泵房)的外窗能否计入固定窗,另外固定窗的间距20米,建筑拐弯处距离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规范中均无明确要求。固定窗在实际设计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规范制定是应充分考虑建筑的实际情况,有实际可操作性。

(6)《烟标》第4.4. 15. 1条:规定了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做法,第4.4. 15. 2条:规定了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做法,设置在靠外墙且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如何做?

设置在靠外墙且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起码要满足第4.4. 15. 2条要求(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有条件时宜满足第4.4. 15. 1条要求(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7)《烟标》第4.4. 15. 2条:固定窗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当有吊顶时,按条文执行,有可能会出现固定窗设在吊顶里的情况。

其实第4.4. 15. 1条设置在屋顶时有吊顶的话,也有类似问题。烟标中说的是层高而不是净高,一般的吊顶按建规只有不小于0.25h耐火极限的要求,洁净厂房吊顶耐火极限更高,如果固定窗设在吊顶内,可能会无法排烟,失去设置固定窗的意义。实际审查中我们的把握是:有吊顶时设在净高的1/2以上不反对,设在层高的1/2以上也可以,满足《烟标》要求,考虑到固定窗是火灾后期才破拆以排出烟气和热气,火灾后期吊顶应该已失去完整性,可能不影响固定窗的排烟气效果。

(8)以上7条仅列举了《烟标》部分条文中难以理解和执行的内容。《烟标》中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所以各地都相继制定了各自的设计指南、技术问答来弥补《烟标》实施的不足,且各地的条文理解和执行千差万别。笔者认为GB 51251 -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修订版的发行迫在眉睫。同时修订版建议满足如下要求:

1)规范应考虑周全,应尽量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用词应严谨且通俗易懂,应不容易产生歧义和各种理解,应具有可操作性。

2)规范应有科学的、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数据支撑,必要时应有相关实验、仿真模拟。



2 多栋工业建筑共用高架货物运输平台(通道)论证


关于工业建筑设计,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别规定了厂房、仓库独立建造时各自防火要求(火灾危险定性、层数、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疏散距离、各专业相应消防设施措施等),但现在工业项目出现了一种全新的设计,通过多层的高架货物运输平台(通道),将多栋厂房、仓库连为一体组合形式(如图1~7所示)。从使用功能上确实很有优势:1)效率高。新设计采用每栋每一层设置进出货码头替代只在一层设置进出货码头方式,对外周转效率大幅提升。2)每栋每层均可对外出租、出售,功能、使用灵活方便。3)多层高架货物运输平台(通道)有可能当做临时堆场,增加了实际使用面积。

这样的设计使用功能上很有优势,但却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尤其是多层的高架货物运输平台(通道),在现有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是找不到相应的依据,目前唯一可以借鉴的规范是GB 51157-2016《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然而《物流建筑设计规范》有适用范围:发改委立项和规划批复的是物流项目,土地性质是物流用地,建筑功能确实为物流仓储建筑。而现在出现的全新设计不满足以上条件,所以只能有条件地参考和借鉴《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设计要求。

由于没有规范依据,目前类似的项目都是通过专家论证形式来处理(也有部分项目提供了消防性能化分析报告)。基本认可平台本身的安全性,评审的侧重点主要聚集在如何避免两侧建筑火灾的蔓延。部分论证专家认为:如果货物运输平台(通道)的形式和措施完全符合物流规范,则平台本身是安全的,当然前提条件平台仅作为通行和装卸货的功能使用。差别在于平台两侧是厂房和仓库,而不是物流仓储建筑。首先评判厂房、仓库和物流仓储建筑哪个危险性更大,更容易造成火灾的蔓延,如果危险性一样或者更低,就不需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如果危险性高,需要采取分隔措施比如防火门、防火卷帘,但平台本身还是安全的,不需要划分防火分区。

至于平台的排烟,业内并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室外气象环境(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比较复杂,平台自然排烟效果无法确认和保证,平台楼板上开的洞口能起多大作用暂无相关理论数据与火灾模拟,且易影响上层平台的人员疏散安全。至于何时需设机械排烟物流规范有明确规定,但机械排烟可能更适合在室内环境发挥作用,在平台这样的半室外空间是否合适尚有争议。

高架货物运输平台(通道)在《物流建筑设计规范》中叫货物运输通道,关于货物运输通道的条文主要是第15.3.2 条及其条文说明。规范正文如下

15.3.2 当多座多层或高层物流建筑由楼层货物运输通道连通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座物流建筑的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及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顶层的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向室外敞开面积不应小于该层通道面积的20%;其他楼层自然排烟面积不应小于该层通道面 积的6%;当通道高度大于6m时,通道内与自然排烟口距离大于40m的区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6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内应设置消火栓和自动灭火设施;

7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

条文说明如下

15.3.2 本条对该类建筑形式的消防设计作了规定。

4每个防火分区应保证有2个安全出口,汽车通道接近室外环境,汽车通道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汽车通道内设有直通室外地坪的疏散楼梯时,通向汽车通道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通道两侧布置建筑时,应在两侧设疏散楼梯。

5汽车通道的顶部应设有风雨棚,四周向室外开敞,有较大的自然排烟面积;其他楼层可利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在火灾时排出烟气。


除立项、规划、土地性质外,目前审查过程中各专业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应明确平台两侧建筑哪些是厂房,哪些是仓库;如有低温冷库,还有低温冷库和干温冷库贴建的问题;2)货物运输通道及两边的建筑各自的疏散问题;3)货物运输平台(通道)是否计入防火分区面积;4)货物运输通道与周边工业建筑之间防火分隔措施问题;5)货物运输通道究竟采用自然排烟还是机械排烟,自然排烟时是靠两栋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开口部位排烟,还是在平台楼板上开洞增加自然排烟口。6)货物运输通道上的消火栓及喷淋设置问题,室内消火栓还是室外消火栓选型问题,水泵接合器问题,喷淋防冻问题等;7)货物运输通道上的火灾报警、应急疏散照明等问题。

货物运输通道与两边的建筑有众多组合形式,有的是两边有建筑(如图三、四、七和图六部分),有的是单边有建筑(如图五和图六部分)。单边有建筑时,货物运输通道外侧全是敞开的,排烟效果较好。两边有建筑的话,只能通过两端的汽车坡道开口(两个开口相距300多米)以及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开口部位(服务距离很有限,如图八)进行排烟,排烟效果较差。笔者是暖通专业,下面主要就暖通专业尤其是防排烟问题谈一下目前的设计和自己的看法,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1)每层货物运输通道只能是货车通行使用,只能在建筑口部码头处装卸货,不得作为其他功能,不得堆放任何东西,这是前提条件,也是运输通道基本功能、消防要求。

2)货物运输通道是否作为消防扑救面使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按GB51157-2016《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第15.3.2.5条及其条文说明:顶层的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向室外敞开面积不应小于该层通道面积的20%,其他楼层自然排烟面积不应小于该层通道面积的6%,其他楼层可利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在火灾时排出烟气。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只有两端的汽车坡道开口以及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开口部位才能排烟。

4)按GB 51157-2016《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第15.3.2.5条:当通道高度大于6m时,通道内与自然排烟口距离大于40m的区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也就是说,当通道高度大于6m且通道内与自然排烟口(两端的汽车坡道开口以及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开口部位)距离大于40m的区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而不能采用自然排烟。

5)也有设计院这样设计:在通道的楼板上开洞,洞口面积满足该层通道面积的6%。笔者理解:规范中的每层的自然排烟口指两栋建筑之间与室外直接相通的洞口,以及走道端头与敞开的环形车道直接相通的洞口,而不是每层货物运输通道地面上的开洞面积。

6)确要通过在通道的楼板上开洞来解决自然排烟,建议每层货物运输通道的自然排烟口应尽量均匀布置,宜满足GB51251-2017相关要求,距防烟分区最远点距离不宜大于30米。每层货物运输通道地面上的开洞,仅作为便于下层通道通过上部通道的自然排烟口间接排烟使用。每层货物运输通道地面上的开洞位置,应确保上层货物运输通道及上层建筑物的使用、消防安全(可以做在上层通道的洞口四周防火隔断围合,隔断设置高度不小于清晰高度),确保下层着火不会对上层排烟系统造成影响,有效防止上下楼层窜火。参考GB51251-2017第4.4.13.3条,洞口的开孔均匀布置且开孔率大于25%时,才能保证烟气上升,充分、有效地利用上部通道的洞口间接排烟。

7)每层货物运输通道宜与相连的各建筑(厂房、仓库等)设置有效防火分隔,保证两侧建筑本身的各个防火分区面积满足规范要求,各建筑之间火灾不蔓延。货物运输通道两边都有建筑时,各建筑之间的货物运输通道实属室内空间,并非完全室外空间,有顶且与室外连通部分很少,通道上送货、装货大型车辆多,人员多,火灾时可能拥堵,造成火灾通过车辆蔓延到其他建筑。火灾时车辆拥堵还可能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过,失去了消防通道和消防扑救的作用。

8)每层货物运输通道到底是否有烟,如果有,烟气从哪里来,怎么蔓延,火灾负荷多少,火灾模型又是什么样,具体应该采用自然排烟还是机械排烟,有没有可能利用顶部轴流式诱导风机,类似隧道的设计理念解决货物运输通道的通风排烟问题?这些问题有待解决,要针对类似项目应进行实验和计算机仿真模拟,便于规范做相应修改、完善。

随着经济发展和各种新技术新做法的层出不穷,传统规范编制方式无法跟上实际需求且严重滞后于现代产业的升级、发展。


附图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图五

图六

图七

图八

3 工业项目火灾危险性定性探讨


改革开放前中国是计划经济,所有的工业门类分成了若干部(冶金部、机械部、纺织部、石油部、化工部等等),所有的项目都是国家投资,由国家的各个部属专业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部属工业设计院)设计。而各地的民用设计院主要设计民用项目,很少涉及工业项目,对各工业门类的生产工艺完全不了解。部属工业设计院从工艺设计到配套土建设计等一条龙完整设计流程。部属工业设计院对各种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工艺特点、生产环境、生产火灾危险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工业项目的火灾危险性判定严谨、准确。

改革开放后转变成市场经济,项目的投资主体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外企、民企、私企等各种企业形式越来越多,工业项目中尤其量大面广的中小工业项目工艺设计,主要由甲方自己来落实,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应急救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等)负责各自的监管行政职责。

2000年以后,国务院和原建设部相继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9年消防审查、验收由公安消防部门移交给住建部门后,住建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各地住建部门替代公安消防部门承担了消防审查任务,住建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纵观施工图审查机构成立之初及二十多年的发展经历,各地住建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对象基本上都以民用建筑为主,对工业建筑的各种生产工艺未做深入研究,工业项目的生产工艺具有复杂性、功能性、差异性等特点,施工图审查机构也只是根据生产工艺的定性确定了火灾危险性等级后,依据相应规范进行各专业的后续审查。让以民用为主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来承担判断火灾危险性的职能,实则勉为其难,也不合理。

环境保护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对生产工艺比较了解,但由于他们无施工图审查权利,与住建部门消防审查没有对接、协作关系,造成了部分中小型工业项目火灾危险方案初期定性过于自由随意、且无人监管。实际现状大多数项目火灾定性均由设计院协同甲方的工艺流程自己定性(尤其是中小型工业项目,面积不大,几台机器几条产线就可以投产,工艺设计监管不重视,容易被遗漏)。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不了解生产工艺情况下的审查,形成了审查的“盲区”,极大可能给项目投产后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

工业建筑本应进行工艺深化设计。工艺设计是建筑设计的前提条件,是火灾危险性定位的基础,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而重中之重的工艺设计现状却处于是“三不管”区域,极其不合理、不科学。

工业生产紧随经济市场变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市场经济下中小型工业项目设计、施工、生产中如何监管、管到何种程度;面对复杂的工业工艺流程,行使监管和审核的政府部门、图审机构都是外行。在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情况下如何去有效地监管等等问题,一直摆在我们面前,急需我们解决。



4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执行


2016年以来,住建部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推荐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采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替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建的 “技术法规”体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规范种类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 (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 (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类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技术类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要求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 (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规范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目前颁布的通用规范,部分条款过于笼统,执行起来较为困难,举例如GB55002-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第5.1.12条:建筑物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条文说明中指出: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指为现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 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广播 电视设备、通信设备、管道系统、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等。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属于主体结构,抗震设计时往往容易被忽略,但附属机电设备直接影响着建筑的使用功能,同时,破坏时也容易导致次生灾害。如本次通用规范取消了原机电抗震规范中的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抗震支吊架要求,要提出了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概念,涵盖太广,如严格按此执行,所有的暖通系统都要抗震设计,各项成本增加巨大,合理性、经济性有待商榷。

再举例:关于可再生能源利用,之前的节能规范明确出了三选一的要求,提出了三选一时量的要求。本次颁布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5.1.1条条文中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及空气源热泵系统,但第5.1.2条对如何选择可再生能源系统以及必须达到的比例过于笼统、无法实施,

全文强条的项目规范和通用规范,后续如何落地、如何实施还有待研讨。具备可操作性,才能真正发挥规范的强制性作用,才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要求,并守住规范控制性底线。



5 地方标准与国家规范的关系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出来之前,建筑行业执行的规范有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国家规范以GB和GB/T代号开头;地方标准常规以代号DB和DG代号开头。国家规范与地方标准的组合覆盖建筑各专业设计、施工、验收等整个生命周期。在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大家一直以来有个疑问:与国家规范相比,地方标准能否低于国家规范要求?

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配套设施等差异较大,国家规范只能做一些原则性、较为笼统、较为宽泛、兜底性的规定,很难完全兼顾到全国各地所有的情况,所以各省根据自己的地域特点、经济发展水平等,出台了自己的地方标准,把很多国家规范中没有明确或者是当地实际操作有困难的地方,都加以明确和细化,这才是出台地方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如果各地出台的地方标准,把国家规范中的相应条文都做了降低标准处理,那国家规范编制得就没有意义了,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标准中已经规定的,地方标准应按国家规范或者高于国家标准执行,国家规范推荐性条文或没有明确或者是当地实际操作有困难的,可以在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明确和细化。如部分条文在当地执行确有困难、确需降低标准时,应有足够理由且宜提交国家规范标准组,与国家规范编制组沟通,达成共识后再执行较为妥当。

不妥善处理好国地方标准和家规范的关系,当两者要求不一致或者矛盾时,设计和审查人员会比较为难、不好把握实际工作中“尺寸”。很多设计师、审查人员为了安全起见都从严处理,各种项目过度设计、过度施工造成资源的浪费,违反了我国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



6 未来消防审验监管模式思考


从以上五个方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目前规范标准编制、消防审验监管等环节面临众多实际问题:规范用词不够严谨、条文容易产生歧义和各种理解、很多条文实际操作困难;规范编制效率低,规范修订严重滞后于现代产业的升级、发展;重中之重的工业项目的工艺设计存在很大的监管“盲区”;部分内容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无针对性实验和深入研究;全文强条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后续如何落地、如何实施;地方标准与国家规范错综复杂的关系等等。

如何才能解决以上问题,让规范指导工程实际、可操作性强,让消防审验和监督没有漏洞和盲区,让消防设施的采用由被动变主动(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实际项目中很多消防系统是能少做就少做,能不做就不做,如建规中规定有集中空调的办公楼设喷淋,多联机是否属于集中空调就争议很大,各方大家都想办法规避此条,争取不设喷淋),笔者建议:在尊重中国实际情况和现状、尊重中国国情、尊重中国改革大方向(指全文强条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描述的前景,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推荐性标准的长远目标,逐步采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替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 “技术法规”体系)的前提下,引进消防保险体系和专业第三方机构,让市场发挥作用,让规范紧跟实际、可操作,让消防设施的采用由被动变主动,以市场的方式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加强政府部门如住建(消防审验)、安监、环保、应急救援等的监管和联动,让消防审验和监督没有漏洞和盲区。

笔者建议从以下五方面进行改革:

1.加强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核心地位。不断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实践经验、消防成果,深入调研消防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工艺以及规范执行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开展课题、技术研讨和必要的实验,征求多方意见,提高规范的编制、修订效率,不断扫除规范的盲区。

2.在严格执行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前提条件下,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制定推荐性标准的作用,让保险公司来编制推荐性标准,让投保人根据自己投保的险种来选择相应保险公司的推荐性标准。国家只负责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编制,具体的技术标准交给市场交给保险公司,完全由投保人自愿选择采用哪家保险公司的技术标准。

契合住建部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中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的本意。

3.探索建立新的消防体系:适合中国的消防保险体系与消防认证体系。

新的消防体系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消防保险体系,让市场力量促进消防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如美国FM消防体系认证,FM全球预防损失指导准则为该机构的行业准则,该准则要求远高于国家规范,他们通过设计方案策划、设计图纸评审、项目会议、现场见证和审查、体系论证、FM批准的设备使用等各方面全过程跟踪建设项目。消防设计、施工、相关设备认证、调试、后期维护保养都要达到FM行业标准,方可投保。FM消防体系认证不仅有消防产品FM认证,还有建筑消防FM认证。在国外FM是顶级的消防标准和体系,也是最严格的质量控制机构之一。FM认证机构出具消防评估报告(定性、定标准、定方案)→设计院按评估标准设计→FM认证机构审查设计图→施工单位按FM标准施工、FM现场监工→FM机构验收→FM机构定期检查;FM认证后在FM保险公司内的保费获得优惠。消防保险制度是市场化推动消防安全和消防标准。他们不遗余力的推动了规范、标准、产品的更迭,这部分与“住建部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是相呼应的。

保险公司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动力来编制规范,为了保险公司利益最大化,会紧跟时代,随时调整技术要求,实事求是,让规范不落后、有可操作性,每年确保消防设施状态良好才能通过年检,才能续保,解决了我们重建设轻管理轻维护的普遍问题。投保的保费高低不仅与企业的生产性质、危险系数等有关,还与企业消防有效的措施、可靠的设施有关,消防系统越完善,安全度越高,保费越低,业主自己权衡后会主动增加必要的消防设施来降低保费、降低消防风险。通过多方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发挥保险金融工具对保障企业消防安全的作用,实现政府、企业、保险公司多赢局面,也解决了政府编制技术标准跟不上实际需求的难题。参照FM模式,我们也完全可以建立自己的消防认证体系,落实我们的消防保险体系。

4.考虑到目前保险公司在消防领域技术力量的欠缺,可以建立或引进专业第三方机构,辅助消防保险体系在国内良性运行。我国消防保险体系可以参考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运行模式,针对各类项目出具专业报告形式,或者类似于建设前安评环评报告的形式,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消防评价报告,定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评估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和危险点,从生产原料、辅料、添加剂、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成品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加以评估,必要时做性能化分析判断措施的合理性。满足条件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可以从国外引进(如为巴斯夫提供技术服务的沃利帕森),也可以由原部属工业院组建,原部属工业院技术力量雄厚,完全有能力胜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消防评价报告来进行后续建筑施工图审查,然后再配套消防保险制度。保险公司根据专业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消防评价报告、生产火灾危险性、危险源和危险点及其处理措施和安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保险费。

严格的消防认证体系还能保障供应链安全,以笔记本产业举例,仁宝为惠普代工,惠普的消防认证体系要求仁宝代工车间也要满足FM认证为前提,这样的消防认证需求有利于提升代工车间消防标准,从而缓解惠普订单的消防风险,而仁宝如果有途径将风险继续传递给下游供应链,那么整条供应链的消防风险会得到很大程度化解,对提高企业消防意识、分担消防成本有积极意义。

5.消防保险体系模式下的各级协同监管机制。

各城市可以将辖区内工业企业网格化管理,尤其是量大面广的中小型工业项目,让城市管理的网格员在管理社会其他方面的同时,也落实辖区内工业企业的消防投保问题,工业厂房要象汽车强制险一样,必须购买消防保险。让消防保险制度(含消防认证体系)+专业第三方机构来弥补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不足(工艺生产不熟悉、火灾危险等级定性缺失以及后续的监管)。随着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层出不穷,工业生产也是不断改造、升级、转型,只有完全市场化的方式才有可能去适应这种持续不断的变化。工业项目市场化监管体系建立起来了,地方政府只要做好监管工作。无论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图审机构、应急救援部门,还是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只要各司其职监管市场行为,互相联动,就能确保消防定性准确、消防设计合理、消防设施持续好用、消防体系可靠可控。

工业体系的快速发展对现有的消防体系、政府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现有的消防体系却远远滞后于工业体系的发展。建立或引进新的消防体系有助于现代工业体系的发展,有助于政府职能转型,并推动政府监管的科学化、高效化、精细化的管理改革。

要稳步推行以上改革,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人的素质、保险公司的技术力量、专业第三方机构的建立和引进、专业协会和学会的加持、国家层面的宏观设计和监督保障都要提升,才有可能把消防保险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让全社会成本最低、风险最小、收益最大。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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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S].2018年版.北京:中国计划出版 社,2018:11-12,121

[2]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8:3,20-21,2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2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21: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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