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的检查内容有哪些(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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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的检查内容有哪些(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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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风
1、矿井需风量计算需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2、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3、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4、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不大于15m/s,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不大于12m/s,风桥不大于10m/s,主要进、回风巷、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不大于8m/s,架线电机车巷道不得低于1.0m/s,不得大于8m/s,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不得低于0.25m/s,不得大于6m/s,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不得低于0.25m/s,不得大于4m/s,掘进中的岩巷不得低于0.15m/s,不得大于4m/s,其他通风人行巷道不得低于0.15m/s。
5、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6、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必须保证爆炸物品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7、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2)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7、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8、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9、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10、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11、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2、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13、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3)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4)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5)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6)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7)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8)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9)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14、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15、采区专用回风巷不用于运输、安设电气设备,突出区不行人;专用回风巷道维修时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16、井下没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采煤工作面;对于允许布置的串联通风,制定安全措施,其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开掘巷道的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的安全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他串联通风的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17、新安装、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投入使用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8、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9、局部通风设施:(1)局部通风机吸风口5米范围内无杂物,距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固定牢靠。
(2)局部通风机标识牌、管理牌板吊挂平直,管理牌板内容填写清晰。
(1)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岩巷不大于8m,煤巷不大于5m。
(2)风筒吊挂平、直、稳,逢环必挂;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
(3)风筒连接必须采用双反压边,接头严密,无破口,无反接头,不拐死弯。
20、有构筑通风设施(指永久密闭、风门、风窗和风桥)设计方案及安全措施,设施墙(桥)体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其厚度不小于0.5m(防突风门、风窗墙体不小于0.8m),严密不漏风。
21、密闭、风门、风窗墙体周边按规定掏槽,墙体与煤岩接实,四周有不少于0.1m的裙边,周边及围岩不漏风;墙面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者抹面或者喷浆,抹面的墙面1m2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
22、设施5m范围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
23、设施统一编号,每道设施有规格统一的施工说明及检查维护记录牌,风门及采空区密闭每周、其他设施每月至少检查1次设施完好及使用情况,有设施检修记录及管理台账。
24、密闭位置距全风压巷道口不大于5m,设有规格统一的瓦斯检查牌板和警标,距巷道口大于2m的设置栅栏;密闭前无瓦斯积聚。所有导电体在密闭处断开(在用管路采取绝缘措施处理的除外)。
25、密闭内有水时设有反水池或者反水管,采空区密闭设有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或者带有水封结构。
26、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含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设的反向风门),其间距不小于5m(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辆)车长度);通车风门设有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且声光信号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
27、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连锁,使2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门框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风窗有可调控装置,调节可靠。
28、风门、风窗水沟处设有反水池或者挡风帘,轨道巷通车风门设有底槛,电缆、管路孔堵严,风筒穿过风门(风窗)墙体时,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29、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为实帮、实底,用混凝土浇灌填实;桥面规整不漏风。
30、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小于30°;风桥上、下不安设风门、调节风窗等。
二、瓦斯
1、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进行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参数测定和矿井瓦斯等级鉴(认)定及瓦斯涌出量测定。
2、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
3、矿井总回风巷或者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 m3 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 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7、瓦斯检查地点、周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检查工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有记录。
8、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班报(台账)相一致;通风瓦斯日报及时上报矿长、总工程师签字,并有记录。
9、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按规定切断电源;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治措施。
10、临时停风地点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标;长期停风区在24h内封闭完毕。停风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在24h内予以封闭,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管路、轨道和电缆等导电物体。
11、瓦斯排放按规定编制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且有记录;采煤工作面不使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12、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瓦斯检查工等下井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开机使用;瓦斯检查工下井时还应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13、瓦斯抽采设施、抽采泵站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14、编制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抽采巷等)设计,并按设计施工。
15、对瓦斯抽采系统的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实时监测,定期人工检测比对,泵站每2h至少1次,主干、支管及抽采钻场每周至少1次,根据实际测定情况对抽采系统进行及时调节。
16、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每10天至少检查1次抽采管路系统,并有记录;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漏气、无积水,抽采管路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采空区留管除外)。
17、抽采钻场及钻孔设置管理牌板,数据填写及时、准确,有记录和台账。
三、防灭火
1、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2、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m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3、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4、井下易燃物存放符合规定,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次焊接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严格执行。
5、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制定矿井防灭火措施,建立防灭火系统,并严格执行。
6、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配足消防器材,且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7、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等地点的支护和风门、风窗采用不燃性材料,并配备有灭火器材,其种类、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均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8、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有防止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开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建立监测系统;在矿井防止自然发火设计中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每周进行1次观测分析;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10、矿井设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在带式输送机的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并正常使用。地面消防水池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11、矿井需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并按要求配备物资。
12、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的内容不全,未明确灭火器材的数量、规格、存放地点。
13、每处火区建有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启封火区有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1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15、矿井未按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建立注氮、灌浆等防灭火系统。
1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形成通风系统后,未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17、采用凝胶防灭火时,编制的设计中未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18、采用氮气防灭火时,无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19、无一氧化碳超限作业,采空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无超过35℃的高温点(因地温和水温影响的除外)。
20、及时封闭与采空区连通的巷道及各类废弃钻孔;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21、防火密闭需按规定测定墙体内、外O2、CO、CO2、CH4等气体浓度和空气温度等内容,以及检测墙体漏风及压差情况,检查结果记入防火记录簿。
22、参照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及××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灭火措施,落实井下现场实施情况。
四、粉尘防治
1、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鉴定煤尘爆炸性;制定年度综合防尘、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
2、按照AQ 1020规定建立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管路三通阀门便于操作。
3、运煤(矸)转载点设有喷雾装置,采掘工作面回风巷至少设置2道风流净化水幕,净化水幕和其他地点的喷雾装置符合AQ 1020规定。
4、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设隔爆设施,且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符合AQ 1020规定。
5、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安设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压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破碎机安装有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6、采用湿式钻孔或者孔口除尘措施,爆破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巷帮;炮掘工作面安设有移动喷雾装置,爆破时开启使用。
7、喷射混凝土时,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装设除尘装置;在回风侧100m范围内至少安设2道净化水幕。
8、采煤工作面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煤层注水措施,注水设计符合AQ 1020规定。
9、定期冲洗巷道积尘或者撒布岩粉。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洗1次,其他巷道冲洗周期或者撒布岩粉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巷道中无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并有巷道冲洗记录。
10、水棚安装位置:
(1)水棚应设置在直线巷道内;
(2)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须保持50m~75m,与风门的距离应大于25m;
(3)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60m~200m,第一排分散式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30m~60m;
(4)在应设辅助隔爆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距离不大于200m。
11、水棚排间距离与水棚的棚间长度:
(1)集中式水棚排间距离为1.2m~3m,分散式水棚沿巷道分散布置,两个槽(袋)组的间距为l0m~30m。
(2)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间长度不小于30m,集中式辅助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0m。
12、水棚的安装方式:
(1)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或巷道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大于1.5m,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8m,两个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
(2)水槽(袋)边与巷道、支架、顶板、构物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槽(袋)底部到顶梁(顶板)的距离不得大于1.6m,如顶梁大于1.6m,则必须在该水槽(袋)上方增设一个水槽(袋);
(3)水棚距离轨道面的高度不小于1.8m,水棚应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内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4)当水袋采用易脱钩的布置方式时,挂钩位置要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为直径4mm~8mm的圆钢,挂钩角度大于75°,弯钩长度为25mm。
13、采煤机需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实施喷雾降尘,或者内喷雾工作压力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小于4MPa,喷雾流量与机型不匹配;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需停机。
14、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 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15、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
五、爆破管理
1、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未穿棉布或者抗静电服。
2、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物品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2天的需要量。库房的发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3、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者线路发生故障时,检修人员可以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4、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物品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者线路发生故障时,检修人员可以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5、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测试电阻值,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并且雷管应当严格按同一厂家和同一品种进行发放。
6、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7、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当由爆破工或者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
8、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
9、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10、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根据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炸药。
11、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2、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1.0%。
(3)在爆破地点20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13、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当设置警戒牌、栏杆或者拉绳。
14、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撤人、警戒等措施及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15、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六、安全监控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具备“风电、甲烷电、故障”闭锁及手动控制断电闭锁功能和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
2、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电缆敷设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备性能、仪器精度符合要求,系统装备实行挂牌管理。
3、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双机热备,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60s内自动投入工作;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4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站内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装置,监控使用录音电话,录音保存3个月以上。
4、井下监控设备的完好率为100%,有监控设备台账,传感器、分站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待修率不超过20% 。
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测试1次。甲烷传感器应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每15天、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传感器每6个月至少调校1次,有现场调校记录;一氧化碳、风速、温度传感器等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测试1次,其中,对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并有测试签字记录。
5、安全监控设备中断运行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其间采用人工检测,并有记录。
6、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设置在矿调度室,24h有监控人员值班。
7、甲烷传感器安装标准: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必须悬挂在风筒出风口另一侧,距正前不超过5m;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必须悬挂在回风联络巷口以里10~15m处。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距切顶线不大于1m处;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煤壁不大于10m处;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在回风联络巷口以里10~15m处;冲击地压矿井回采工作面进风巷距离煤壁不大于10m处设进风流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
8、一氧化碳传感器安装标准:自然发火矿井回采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一氧化碳传感器悬挂在回风联络巷口以里10~15m处,带式输送机一氧化碳传感器悬挂在滚筒下风侧10~15m处,垂直悬挂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
9、温度传感器安装标准: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回风流温度传感器悬挂在回风联络巷口以里10~15m处,垂直悬挂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
10、粉尘浓度传感器安装标准:回采工作面回风侧距煤壁10-15m范围内设置粉尘传感器;掘进工作面回风侧距掘进头10-15m范围内设置粉尘传感器,距离底板1.5—2m,距巷帮不小于0.5m。
11、风筒传感器安装标准:安装在风筒末端。
12、烟雾传感器安装标准:安设在带式输送机机头驱动滚筒下风侧10~15m处带式输送机正上方,应垂直吊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
13、风速传感器安装标准:在采煤工作面上巷,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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