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取消(以案释法|某日用品经营部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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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取消(以案释法|某日用品经营部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案)
一、案情介绍
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于2020年2月23日接到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称辖区某日用品经营部正在销售不合格消毒产品。2020年2月24日,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对某日用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从事日用品的批发兼零售,2020年2月11日入库400瓶某品牌“84”消毒液,经销售后现还留存有53瓶消毒液在该经营部的2楼库房内, 此批“84”消毒液标签说明书上无卫生许可证号,现场检查时该经营部负责人也无法提供该批次“8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对53瓶消毒液进行控制,下达《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并于当日进行立案。
此时正值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为市场上紧缺物资,市卫生健康委紧急批准上市了一批消毒产品。
该经营部负责人向执法人员反馈,其为降低不良社会影响,已主动召回部分已售出的该批次“84”消毒液,现库房共存有101瓶某品牌“84”消毒液,并提供了某品牌“84”消毒液卫生许可证和消毒产品质检报告。经核对,某品牌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取得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号:(渝)卫消证字(2020)第0**0号。因而,某日用品经营部在2020年2月11日购入及销售的某品牌“84”消毒液为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但是从其提供的质检报告可以看出该消毒液有效成分符合国家规定。因新冠防控的特殊时期,卫生监督员于2020年3月4日对控制的53瓶某品牌“84”消毒液下达《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其经营者不得再次在市场上销售该批次的“84”消毒液。
2020年3月4日,卫生监督员经过对该经营部负责人的再次询问调查,其承认经营某品牌消毒液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证时间为2020年2月21日。卫生监督员通过对该经营部出入库记录单和现场调查情况的比对,查明该经营部所销售消毒液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3日,由此确定了该经营部销售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的违法事实。
2020年3月10日,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对该日用品经营部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案进行了专题合议,对该案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自由裁量是否适当进行了审议。
经合议,某日用品经营部的经营某品牌“84”消毒液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之规定。
合议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3月18日卫生监督员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并结合《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XD019A的相关规定,给予某日用品经营部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一)案件产生的特殊性
在新冠疫情期间初期,消毒剂紧缺,相关部门同意紧急上市一批消毒剂,并要求各批次消毒剂均具有市卫生健康委出具的《某市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材料接收回执》,本案涉案生产企业名称在某市疫情期间紧急上市的消毒产品及厂家名单中。通过查询,2月3日时某品牌“84”消毒液不能提供回执,也不在上市厂家名单中,但其又在2月21日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说明该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违规操作,将该品牌消毒液提前上市。
本案是有关部门移送案件,卫生监督员通过对某日用品经营部再次的现场检查,锁定证据。对经营者的再次询问笔录,承认经营销售该消毒液,其某品牌消毒液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证时间为2月21日,出入库记录单,现场也控制有53瓶“84”消毒液,显示此批消毒液的生产日期为2月3日,因此证实该日用品经营部经营的2月3日生产的“84”消毒液是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控制的消毒液、出入库销售记录、照片资料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所以认定该企业2月3日生产的这批消毒产品为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二)自由裁量的适当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在疫情期间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积极召回已售出的消毒液,尽量降低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其后期提供的消毒液质检报告显示有效成分符合国家规定,未引起消费者使用后传染病传播,未有危害公民健康的卫生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的情况下,合情、合理、合法的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思考建议:
在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对紧急上市的消毒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产品有效性、安全性,杜绝消毒产品市场鱼龙混杂,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目前监督执法采用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出台的《消毒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于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较轻,违法成本较低,不能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该办法对于无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的处理,并未设置给予没收违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条款,所以对于企业无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执法部门不能进行处理,只能责令整改,这些消毒产品存在重新流入市场的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威胁。
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消毒管理办法》,增加对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的处理内容,提高罚款额度,有效打击生产、经营无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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