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船舶污水收费标准不一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能否解决?|民主党派代表现场提问 五位大检察官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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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船舶污水收费标准不一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能否解决?|民主党派代表现场提问 五位大检察官互动)
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联动“共抓大保护”
五位大检察官与八大民主党派代表精彩互动
● 江西检察如何把握“三色”与金色的关系?
● 农药与化肥实行减量化的效果很难监管 浙江如何破题?
● 船舶污水收费标准不一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能否解决?
● 检察机关在尾矿治理公益诉讼中怎么把握轻重缓急?
● 嘉陵江的水生态保护是否已经无案可办?
7月19日,第四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在江西省九江市举行。检察机关与各民主党派和有关部门共话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长江保护法”,合力保护一江清水,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树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新理念;要保持历史耐心和战略定力,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要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落实“共抓大保护”。
此次会议突破以往的传统模式,在江西省检察长田云鹏、浙江省检察长贾宇、湖北省检察长王守安、湖南省检察长叶晓颖、四川省检察长冯键交流发言后,八大民主党派代表现场犀利提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穿插点评,会议精彩纷呈。
江西检察如何把握
“三色”与金色的关系?
田云鹏发言后,民盟中央代表袁铨提问:江西有“三色”文化:红色、绿色、古色,老百姓还很希望增加一道代表富裕的金色。您刚刚介绍了江西重点治理的工业污染,那您是如何理解和把握“三色”与金色之间的关系的?
田云鹏介绍,红色、绿色、古色是江西特色文化,红色代表红色基因,是赣鄱文化的近现代特质;绿色代表生态文明,是赣鄱文化的当代气质;古色则代表江西传统文化,是赣鄱文化的古韵内涵。“三色”文化与代表富裕的金色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三色”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实践表明,只有切实擦亮“三色”的底色,金色的成色才能更足、更亮。
田云鹏认为检察履职“大保护”,必须做好“增绿”与“生金”文章,不负青山方得金山。检察机关对标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重要要求,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聚焦服务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大局,全面履行生态检察职能,部署开展“五河一湖一江”“守护鄱阳湖”等专项监督活动,主动融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积极参与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力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整治,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助力守护好江西绿色发展的“家底”。
农药与化肥实行减量化的效果很难监管
浙江如何破题?
贾宇发言后,民进中央代表黎晓英提问:目前,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是两大农业面源污染,成为影响水体质量的重要因素,但农药与化肥实行减量化的效果很难监管。浙江的数字化改革在这方面有没有破题?
贾宇认为,农药化肥减量化确实是个监管难题,由于群众传统施肥用药习惯、化肥农药使用结果较难显现等原因,导致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检察监督都存在一定难度。浙江的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通过运用大数据手段,对接政府数字平台收集线索,共享水体实时监控数据等,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工作,开展溯源治理。
一是依托数字监督平台收集案件线索。如衢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通过对接基层治理四平台数据发现大量农药包装废弃物案件线索,部署开展专项监督,在规范完善废弃物回收体系同时,推动相关部门推广种植蜜源植物、性信息素诱杀、杀虫灯诱杀等绿色技术,以“绿色防控”实现减少农药使用量43吨;二是共享数据实现水质实时监控预警;三是通过检察监督推动农药化肥减量工作。对照“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法律监督重塑变革要求,在数字办案的基础上,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加强农药化肥减量,形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合力。
台盟中央代表陈勇提问:浙江检察机关探索大数据法律监督有声有色,针对农业面源污染可不可以谈谈这方面发展的愿景?
贾宇介绍,贯彻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可以为农业面源污染提供强大助力,司法实践中已有很好的探索实践。下一步要把农业面源治理的点扩展到面,推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基层检察机关要更加深刻认识到,做好农业面源治理关系广大人民利益,要积极通过公益诉讼履职,减少面源污染,提升农产品品质,提升农民收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推动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船舶污水收费标准不一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能否解决?
王守安发言后,民革中央代表陶相宁提问:对船舶污水的收集处理,湖北各地收费标准不一致,检察机关能否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相关政府部门统一收费标准?
王守安认为,由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相关行政机关统一收费标准的做法暂不可行,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司法机关开展监督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已经明确将船舶污水收集处理服务费纳入市场调节范畴,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出台的其他规定也仅仅提出鼓励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并未将此项费用纳入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按照价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实施价格干预,因此,不能要求其就船舶污水收集处理服务费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检察机关就此事项提出公益诉讼,法律依据不足。
但是,船舶污水收集处理服务费用标准不一,导致船舶选择性收集、交付污染物,不可避免地影响实行免费接收或收费较低地区的积极性,制约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的全面系统提升。虽然不能提起公益诉讼,但王守安认为,检察机关仍然可以能动履职、有所作为。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船舶生活污水免费接收是国家鼓励、引导的发展方向,在还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完全由港口企业、接收单位等承担此部分成本尚不可行,必须要地方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沿江检察机关可以在最高检的统一指挥下,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适当方式,促进沿江各地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逐步降低收费标准,最终实现全流域免费接收。
“这是个大问题,普遍性问题,不仅是湖北面临的问题。得将心比心,认真考虑如何人性化管理。如果简单地以排污多收费高的原则收费,不利于从根本上加强污染防治。”针对这一典型性问题,张军作了补充回答。他表示,最高检要就这一问题加强调研,在进一步摸清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促进从顶层设计上最终解决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的问题,实现溯源治理。
致公党中央代表祁晓红提问:湖北地位特殊,生态部长江流域监督局、水利部长江委、交通运输部长江海事局驻地在武汉,湖北检察机关与这些派驻机构有没有建立工作关系,对检察办案有什么影响?
王守安回应说,检察机关与生态部长江流域监督局、水利部长江委、交通运输部长江海事局建立了紧密的工作联系,在长江大保护方面形成了行政和司法的协调联动合力。比如,机制建设方面,早在2018年11月,湖北省检察院即与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的上级单位)会签合作协议,就建立三方信息共享机制、工作配合机制、干部交流机制、常态联系机制等内容达成共识,共同推进长江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
具体工作方面,湖北省检察院针对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管理漏洞,于2020年12月向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湖北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加大对“三无”船只的整治力度,合力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堤防安全。
检察机关在尾矿治理公益诉讼中
怎么把握轻重缓急?
叶晓颖发言后,民建中央代表丁亮春提问:“锰三角”等尾矿污染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走了或者垮了,尾矿治理的重担压在了政府肩上,但湖南地方政府的财力并不富裕,检察机关在尾矿治理公益诉讼中是怎么把握轻重缓急的?
叶晓颖认为,这个问题特别重要。这也是检察机关在推动尾矿治理中遇到的最关键的问题,是最大的难题,同时也是政府认为最困难的地方。在尾矿治理中,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企业承担治理主体责任。从责任主体来划分,尾矿库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有主的尾矿库,即能够找到治理责任主体的尾矿库;另一种是无主的尾矿库,即难以找到治理责任主体的尾矿库,这种尾矿库一般形成年代比较久远,目前属于闲置和长期无人管理的状态。
“企业走了或者垮了”的情况,大多形成无主的尾矿库。在“锰三角”矿业污染治理中,即使是有主的,企业也大多没有治理或赔偿能力。我们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首先是查找治理责任主体。现在“锰三角”面临的问题是无主矿多,一般情况下只能由政府先兜底治理、再视情启动追偿程序。
叶晓颖介绍,检察机关在尾矿治理公益诉讼中,主要把握两条原则:一是能动不冲动。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与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帮忙不添乱;二是到位不越位。充分用足公益诉讼等法定职责,督促和协助政府对尾矿库进行有序处理、稳妥治理。
“我们一般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督促和支持政府先治理五类库:一是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头顶库’(下游一公里以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二是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三边库’(临近江边、河边、湖库边或位于居民饮用水源地上游的尾矿库);三是中央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披露限期整改的尾矿库;四是企业有意甩锅、主观恶意明显的尾矿库;五是对于当地尾矿治理具有示范意义的尾矿库。对于其它尾矿库,我们督促和支持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先易后难、分类推进。”叶晓颖如是强调。
嘉陵江的水生态保护
是否已经无案可办?
冯键发言后,九三学社中央代表张瑛提问:根据国控断面水质监测,嘉陵江上游与陕西交界的水质是二类水,嘉陵江下游与重庆交界的水质也是二类水,是否可以理解:嘉陵江的水生态保护已经没有需要办理的污染问题线索了?
冯键回应道,嘉陵江入川段、出川段水质检测都是二类水,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社会各界都认为,嘉陵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据了解,这并不意味着嘉陵江水生态保护已经无案可办。一是中央环保督察组发现的问题中有多条线索涉及到嘉陵江干流的非法采砂、岸线保护、支流水体污染、矿山和尾矿治理等;二是下游的河长办、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也向我们移送了多条案件线索;三是我们在开展船舶污染专案行动中自主发现了一批线索,包括今年7月4日到8日,四川省院第八检察部船舶污染专案组在履职中发现一些地方(遂宁)的运营船舶泄漏燃油、机油,直排生活污水;一些地方(广安)的船舶在河道中翻新、打磨、油漆船体。可以说,水生态从严保护,永远在路上。
农工党中央代表李想提问:借此机会,我想了解,四川检察系统是如何与长江上游的云南、青海、贵州等地检察机关统筹协调、联合办案,以达到流域保护的效果?
冯键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围绕四水一岸(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岸线保护)加大力度办理一批涉及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水体污染、岸线保护的案件,推动嘉陵江流域水体环境治理再上新台阶。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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