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控制卡(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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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控制卡(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7月26日,济南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持续加强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交通秩序整治,加大对盗抢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于2020年开始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挂牌管理。但是,电动自行车加装棚架装置、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仍较为突出,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也偶有发生,严重影响道路的有序畅通,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鉴于上述情况,亟待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秩序管理,并在街面上加大对盗抢嫌疑车辆的检查力度。

二、《通告》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解读

第一条是要求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挂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

解读

第二条是要求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以免给自身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交通安全隐患。

■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改装动力装置。”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棚架装置。”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解读

第三条是重申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秩序,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棚架装置。”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解读

第四条是对身份不明或驾乘车辆有盗抢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五、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雨天或夜间骑行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更利于保证人身安全。

解读

第五条是从保证人身安全的角度倡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出行,在雨天或夜间骑行时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

六、对身份不明或驾乘车辆有盗抢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驾乘电动车行驶中遇公安机关检查时,驾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

解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希望大家依法依规驾乘,安全文明出行,

遵守交规就是爱护生命,

所谓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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