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纱窗网定制(飞检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1家食品生产企业发布飞行检查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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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江纱窗网定制(飞检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1家食品生产企业发布飞行检查警示函)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集中对21家食品生产企业发布飞行检查警示函。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54号)

江西省洪婺茶厂:

2017年9月28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进货查验记录混乱,标准要求及依据有误。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关于采购文件以及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二、原料的库管记录缺失。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的要求。

三、生产车间缺少必要的通风设施,可开启的窗户未安装防虫害侵入的纱网。不符合GB 14881第5.1.6.1条款关于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的要求,以及第4.2.4.4条款关于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的要求。

四、洗手池的水龙头为手动式。不符合GB 14881第5.1.5.4条款关于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的要求。

五、生产过程中的投料记录缺失。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六、企业实际生产中无烘干工序(水分控制)。不符合GB 14881第5.1.9.1条款有关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等设施的要求。

七、未见原料仓库的监测记录,温湿度控制设备缺失。不符合GB 14881第5.1.9.2条款关于应根据生产需要,可设置控制室温的设施的要求。

八、出厂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不全。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九、销售台账的记录不全。不符合GB 14881第14.1.1.3条款有关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十、原料库的贮存条件没有达到要求。不符合GB 14881第10.1条款关于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的要求。

十一、原料分类存放未与墙壁保持适当的距离。不符合GB 14881第5.1.8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55号)

婺源县华源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缺少2015年3月21日生产的乌龙茶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有关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二、可开启的窗户未安装防虫害侵入的纱网。不符合GB 14881第4.2.4.4条款关于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的要求。

三、车间内杂物、废弃物堆放杂乱,设备有积尘。不符合GB 14881第6.5.1条款关于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的要求,以及GB 14881第6.2.2条款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四、原料、包装材料未分区、分隔放置,未离地离墙放置。不符合GB 14881第5.1.8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

五、包材的物流走向与人流走向相同,存在交叉污染。不符合GB 14881第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

六、发酵房的温湿度未监控。不符合GB 14881第5.1.9.1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等设施,以及用于监测温度的设施的要求。

七、缺少2015年3月21日生产的乌龙茶出厂检验记录及报告。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八、销售台账的记录不全。不符合GB 14881第14.1.1.3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九、原料库的贮存条件没有达到要求。不符合GB 14881第7.2条款关于根据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要求,必要时应当保温、冷藏、保鲜的设施要求。

十、原料分类存放未与墙壁保持适当的距离。不符合GB 14881第5.1.8.4条款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56号)

江西云林茶业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进货查验记录不全、混乱,保存期限少于2年。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的要求,以及第14.1.2条款关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要求。

二、原料的库管记录没有提供。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的要求。

四、洗手池的水龙头为手动式。不符合GB 14881第5.1.5.4条款关于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的要求。

五、生产车间地面灰尘较多,厂区内堆放杂物。不符合GB 14881第6.5.1条款关于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的要求,以及GB 14881第6.2.2条款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六、生产过程中的投料记录缺失。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的要求。

七、生产过程关键点控制情况记录不全。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等内容的要求。

八、成品库房中发现成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要求。

九、出厂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不全,企业自检能力有待加强。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以及第14.1.1.2 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十、销售台账的记录不全。不符合GB 14881第14.1.1.3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十一、原料库的贮存条件没有达到要求。不符合GB 14881第10.4条款关于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的要求。

十二、原料分类存放未与墙壁保持适当的距离。不符合GB 14881第5.1.8.4条款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十三、检查时企业提供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报告,但未能提供召回数量及处置情况。不符合GB 14881第14.1.1.4 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的要求。

十四、该企业6名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已过期5个月。不符合GB 14881第6.3.1.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十五、企业没有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2.3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57号)

四川三山茶业有限公司:

2017年9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未能提供原料(如鲜叶等)的验收文件,如鲜叶等的农药残留控制要求和农残检验报告及包装材料检验报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洗手设施(水龙头)、干手设备(烘手器)未设在清洁作业区入口处。不符合GB 14881第5.1.5.4条款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处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的要求。

三、生产工艺布局不太合理,物流口设计不太合理、人流物流有所交叉。不符合GB 14881第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四、内包装间和外包装间未有效隔离。不符合GB 14881第4.1.3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五、未能提供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点杀青和发酵的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的要求。

六、未能提供检验设备电子天平的检定证书。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七、未见2017年的委托检验、型式检验等相关报告。不符合GB14881第9.1条款关于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要求。

八、无专用留样室(或留样柜),未见留样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58号)

峨眉山光大茶叶有限公司:

一、进货查验记录中缺鲜叶入厂验收的具体项目和查验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茶叶生产车间和内包装车间入口处的缺少手部消毒设施。不符合GB 14881第5.1.5.4条款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的要求。

三、茶叶生产车间和内包装车间入口处的鞋靴消毒池尺寸太小。不符合GB 14881第5.1.5.2条款关于如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的要求。

四、生产车间顶棚与墙壁连接处局部有破损,闭合不严密。不符合GB 14881第6.2.1条款关于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五、半成品由脱包间进入内包装间物流通道开口太大,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不够。不符合GB 14881第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六、企业虽然分设了成品库和半成品库,但是成品与半成品在成品库房和半成品库房内均有混放现象,且码放不整齐,标识不不明确。不符合GB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七、提供的出厂检验原始记录缺感官品质、净含量项目。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八、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中未记录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信息。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九、未能提供产品留样及相关留样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59号)

福建省安溪县新康茶厂:

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未能提供2017.5.10批次原辅料贮存、保管和领用出库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等环节详细记录,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二、茶叶烘干设备通风排气管未安装。不符合GB 14881第5.1.6.1条款关于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的要求。

三、拣梗车间可开启的窗户未安装防虫害侵入的纱网,生产车间窗台积尘较多。不符合GB 14881第4.2.4.4条款关于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的要求。

四、生产车间入口处有炊事设备。不符合GB 14881第3.2.6条款关于食堂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

五、内包装车间的物流口未隔断。不符合GB 14881第4.1.3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60号)

福建康士力茶业有限公司:

一、无法提供铁观音(生产批次20170510Q32450W3W1W1)的毛茶采购检验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员工更衣间部分消毒液过期。不符合GB 14881第5.1.5.4款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的要求。

三、现场检查时包装车间内查无生产日期打码机。不符合GB 14881第5.2.1.1款关于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要求。

四、辅料仓库部分辅料未离墙离地。不符合GB 14881第5.1.8.4款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

五、辅料仓库内堆放有杂物,原料仓库与成品仓库混用,辅料仓库内外包材未做区分。不符合GB 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六、原料仓库堆放的茶叶原料外包装袋仅标注一编码,现场无法通过该编码查验相应原料追溯来源信息;成品入库台账信息不完整,如:缺少产品名称。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七、称量砝码未合理保存。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八、实验室未做留样。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61号)

福建省武夷山市玉维正岩茶厂:

2017年9月13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进货查验记录中有2016年采购记录,但缺少2017年采购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二、抽查成品“武夷岩茶-肉桂”(生产日期20170902)生产记录,企业无法提供。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等内容的要求。

三、生产车间堆放成品和半成品,并与包装材料混放,茶叶半成品堆放在做青间、拣剔间和包装物仓库,未按分区、分类存放。不符合GB 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四、无法提供2017年销售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3条款关于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62号)

福建省安溪县宝隆茶业有限公司:

一、现场发现该公司毛茶采购未能按照该公司质量管理文件6.2采购验证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农残及重金属等项目的委托检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仅能提供部分毛茶的验证记录表,未能提供毛茶供应方相关来源索票;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能提供每一批次毛茶原料进厂检验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现场检查时包装车间内查无生产日期打码机。不符合GB 14881第5.2.1.1条款关于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要求。

三、三楼生产车间部分墙壁有漏洞,未完全密闭。不符合GB 14881第6.2.1条款关于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四、外包装车间与卫生间相通。不符合GB 14881第5.1.5.3条款关于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的要求。

五、辅料仓库部分辅料未离墙离地。不符合GB 14881第5.1.8.4条款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

六、辅料仓库内堆放有杂物,一楼辅料仓库内外包材未做区分,且未见内包材杀菌消毒设备。不符合GB 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七、实验室缺乏称量砝码。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九、实验室缺乏检验流程图且未见检验迹象。不符合GB 14881第9.1条款关于应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的要求。

十、现场在该公司一楼辅料仓库罐装茶叶外包材上标签上未标示产地信息。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关于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63号)

武夷山名丛茶业有限公司:

一、企业自述原材料茶青均使用自家茶山所产茶青,未对茶青进行检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抽查产品水仙(生产日期2017年7月14日)生产记录,现场无法提供;抽查大红袍(生产日期2016年12月),没有生产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等内容的要求。

三、抽查产品大红袍(生产日期2016年12月),现场无法提供出厂检验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9.1条款关于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要求。

四、茶叶半成品堆放在做青间,未按分区、分类存放。不符合GB 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五、现场无法提供2017年销售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3条款关于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64号)

福建省安溪县裕源茶厂:

2017年9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未能提供2016.10.17批次原辅料贮存、保管和领用出库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等环节详细记录,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二、更衣消毒间内干手器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GB 14881第5.2.3条款关于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的要求。

三、更衣间的排气口未装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不符合GB 14881第5.1.6.2条款关于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的要求。

四、内包装车间的物流口未严格隔断。不符合GB 14881第4.1.3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五、现场未见用于茶叶感官检验的干平台。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能力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65号)

福州市城门胜发茶厂:

一、无原料、内包装材料批次和查验记录,现场只能提供记录茶叶原料、包装材料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的“明细分类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要求。

二、烘干间通风扇未安装防虫害侵入纱网。不符合GB 14881第4.2.4.4条款关于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的要求。

三、更衣室一个洗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GB 14881第5.2.3条款关于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的要求。

四、包装间未见温湿度计。不符合GB 14881第5.1.9.1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等设施,以及用于监测温度的设施的要求。

五、现场只能提供记录产品包装总量的“明细分类账”,未见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 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等内容的要求。

六、生产设备不清洁,表面积尘,未见清洗消毒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6.2.2条款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七、实验仪器过期未检定,未维护,积尘严重。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八、未见产品留样及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九、无法提供2016—2017年产品检验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十、内包材与其他商品混放,外包材与其他工业品混放。不符合GB 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十一、无销售台账,只能提供发货数量的分类账。不符合GB 14881第14.1.1.3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66号)

建阳市麻沙镇光照岩茶厂:

二、抽查手工肉桂(生产日期2017年6月9日)生产记录,未记录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具体控制参数。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等内容的要求。

三、未能提供分析天平、干燥箱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四、茶叶成品、半成品堆放在生产车间与未标识区域,未按分区、分类存放。不符合GB 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五、抽查2017年销售记录,未记录产品的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信息。不符合GB 14881第14.1.1.3条款关于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67号)

泉州市洛江泉岩茶业有限公司:

一、现场发现温湿度、产品销售记录等台账不完善。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二、洗手区部分地面积水,生产车间内部分地面不整洁,原料冻库外部分地面积水。不符合GB 14881第4.2.5.2款关于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的要求。

三、外包装车间与生产内车间物料口部分卷帘脱落。不符合GB 14881第4.1.3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四、洗手区部分洗手设备为手动式、其中一洗手设备损坏。不符合GB 14881第5.1.5.4条款关于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的要求,以及第5.2.3条款关于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的要求。

五、三楼外包材仓库内堆放有杂物,且部分辅料未离墙离地放置。不符合GB 14881第5.1.8.4条款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

六、三楼私设仓库内成品、茶叶废料、外包材混乱放置于私设仓库内,原料入车间物流过渡区堆放杂物。不符合GB 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七、无法提供2017年5月16日后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9.1条款关于应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的要求。

八、现场检查时发现使用的部分红茶、普洱茶标签产地标识错误。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关于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的要求。

九、冻库内发现部分标识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分装的品名为“西湖龙井”的绿茶,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产品申证单元为茶叶[(红茶、黑茶)分装、乌龙茶]。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68号)

武夷山古峪茶业有限公司:

一、企业茶青验收验证记录与后续生产环节缺少追溯关联性,且茶青缺少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茶叶半成品堆放在做青间,未按分区、分类存放。不符合GB 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三、抽查红茶B(生产日期2017年4月26日)出厂销售记录,未记录产品的生产日期。不符合GB 14881第14.1.1.3条款关于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69号)

厦门市两岸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查2016年11月15日到货原料茶叶(批次:2016年11月2日),未能提供该批次原料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检验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要求。

二、包材仓库一侧墙体发霉。不符合GB 14881第4.2.3条款关于墙面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若使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要求。

三、车间男更衣室有蜘蛛网,内包材消毒柜有蟑螂粪便,女更衣室内及洗手池旁各一根排水管未有效封闭。不符合GB 14881第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四、车间更衣室、内包装间、仓库等场所部分紫外灯管发黑,未达到消毒效果。不符合GB 14881第5.2.3条款关于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的要求,以及第8.2.1.3条款关于应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要求。

五、抽查2017年5月12日生产的“黄山贡菊”未能提供干燥工序关键控制点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等内容的要求。

六、内包装车间代用茶包装机残留茶叶碎末。不符合GB 14881第6.2.2条款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七、抽查2017年5月12日生产的“黄山贡菊”,未能提供检验原始记录,未能提供2017年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八、未能提供2017年产品检验留存样品及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九、检验室机械电子天平不能正常使用且无其他替代电子天平。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十、查生产日期2017年5月12日的“黄山贡菊”(规格:20g/包),产品销售台账数量与成品检验报告单批量数量不符。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十一、内包材、外包材未分类存放,部分包材及部分原料的外包装未明确标识相关信息。不符合GB 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十二、未能提供2017年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计划、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2.3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十三、未能提供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及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70号)

武夷山皇金叶岩茶厂:

二、抽查产品佛手、肉桂(生产日期均为2017年8月25日)生产记录,现场无法提供。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等内容的要求。

三、抽查产品肉桂(生产日期2017年8月25日),现场无法提供出厂检验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9.1条款关于应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71号)

羊楼洞茶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产区内、生产车间周围有少量积水。不符合GB 14881第3.2.3条款关于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的要求。

二、生产车间防鼠板缝隙过大,部分区域防鼠设施缺失。不符合GB 14881第6.4.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三、包装车间常闭门未封闭,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风险。不符合GB 14881第3.2.2条款关于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四、投料暂存间原辅料储存未分隔、分离,直接与地面、墙面接触,贮存环境卫生较差。不符合GB 14881第5.1.8.4条款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72号)

武汉东润远茶文化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无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6.4 条款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的要求。

二、部分原料茶叶缺乏相应采购验证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三、投料记录信息缺乏所投物料的批次信息。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四、原料出库记录信息不全,无法实现有效追溯。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五、无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2.3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73号)

重庆艾伦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月1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鲜叶收购处至摊青间物料口无封闭措施。不符合GB 14881第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二、未建立对外购原料农药残留项目的控制措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三、生产设备及容器有较多灰尘及残余茶叶,设备缺乏有效维护保养。不符合GB 14881第6.2.2条款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以及第5.2.3条款关于应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的要求。

四、缺产品包装等生产工序的记录,记录无追溯性。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五、分析天平及温度计未能提供检定证书。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74号)

重庆市玉琳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一、厂区内个别区域有积水。不符合GB 14881第3.2.3条款关于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的要求。

二、鲜叶摊凉区与粗制间有门,无有效隔离措施。不符合GB 14881第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三、生产加工设备表面有积尘及残余茶叶。不符合GB 14881第6.2.2条款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四、分析天平未能提供检定证书。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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