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盛结构胶(股东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要分清,职务侵占罪不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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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盛结构胶(股东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要分清,职务侵占罪不留情)

通过上述方法,共检索出5个类案,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0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0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个,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0个,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个,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个,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5个。其中,5个类案为近三年判决/裁定生效。

1. 黄某某、华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案号: (2020)沪0106刑初459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21.03.31

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08年至2014年担任团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51%;另一挂名股东王某1占股49%,实为替白某某代持;被告人华某某于2008年至2014年就职于团和公司。2012年初,被告人黄某某与白某某就公司归属问题发生矛盾。同年4月,黄某某一人掌握了团和公司的经营权及公章。

2012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华某某利用经营、管理团和公司的职务便利,在团和公司官网及星球网建设过程中虚增环节,先由团和公司和其二人控制的金杖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再由金杖公司将该业务对外发包,以此侵吞团和公司1,570,000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9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华某某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述,后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华某某在公安侦查期间退赔10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华某某各退缴赃款67万元、80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华某某职务侵占犯罪的证据均经本庭当庭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华某某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应予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12条1款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25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271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72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72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73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73条3款

2012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华某某利用经营、管理团和公司的职务便利,在团和公司官网及星球网建设过程中虚增环节,先由团和公司和其二人控制的金杖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再由金杖公司将该业务对外发包,以此侵吞团和公司1,570,000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9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华某某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述,后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华某某在公安侦查期间退赔10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华某某各退缴赃款67万元、80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华某某职务侵占犯罪的证据均经本庭当庭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华某某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应予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 王XX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案号: (2020)沪0115刑初3048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21.03.29

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事实

2013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XX在担任申野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行政、人事、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资表汇总数、虚列开支项目等手段,私自将公司工资代发账户资金309万余元转入其个人账户予以侵占。

二、挪用资金事实

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XX在担任申野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其负责行政、对外销售及客户联络的职务便利,使用自己控制的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卡账户收取公司客户支付的货款108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前,被告人王雪娇归还66万余元。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XX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在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12条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271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272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69条

一、职务侵占事实

2013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XX在担任申野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行政、人事、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资表汇总数、虚列开支项目等手段,私自将公司工资代发账户资金309万余元转入其个人账户予以侵占。

二、挪用资金事实

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XX在担任申野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其负责行政、对外销售及客户联络的职务便利,使用自己控制的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卡账户收取公司客户支付的货款108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前,被告人王XX归还66万余元。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XX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在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3. 史X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案号: (2021)沪0112刑初117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原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审结时间: 2021.02.22

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X自2012年9月至2019年7月间担任“成套汽销公司”财务经理,负责该公司财务日常工作。2016年4月及2018年12月,被告人史X利用担任财务经理的便利,冒用上海竹X广告公司(以下简称“竹胜公司”)的名义,虚构广告项目,伪造竹X公司发票专用章及“成套汽销公司”总经理陈某某签名,以广告费名义侵占公司人民币625,01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5年4月至2019年6月间,“成套汽销公司”行政经理姚某将每月保险返利以现金形式交由被告人史X入账。被告人史X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公司财务系统篡改财务数据,以修改跨期账簿,拆分销售款、虚假入账等方式,非法占有共计3,877,493元,并大多用于购买P2P理财产品等。案发后,被告人史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史X已退还“成套汽销公司”4,588,630元,并已取得公司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汤X的报案陈述,证人姚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鉴定聘请书》,竹胜公司《证明函》《营业执照》,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章程》《案情简述》《关于史敏挪用公款的情况说明》《身份证明》《谅解书》,“成套汽销公司”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史敏还款记录》《会计凭证》,被告人史敏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业务回单等,朱息娥出具的文字说明、史敏辨认的相关书证,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被告人史敏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71条1款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67条1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汤X的报案陈述,证人姚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鉴定聘请书》,竹胜公司《证明函》《营业执照》,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章程》《案情简述》《关于史敏挪用公款的情况说明》《身份证明》《谅解书》,“成套汽销公司”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史敏还款记录》《会计凭证》,被告人史敏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业务回单等,朱息娥出具的文字说明、史敏辨认的相关书证,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被告人史敏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史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4. 窦X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案号: (2019)沪0105刑初1169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审结时间: 2020.10.14

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起,被告人窦X入职并担任华某公司副总裁,全面负责公司运营与管理。

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窦X伙同华某公司财务人员胡某某(另案处理)在公司与加盟商进行费用清算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收款证明,以澳某公司、天某公司、百伦公司、育某公司4家加盟商名义,采用虚假报销、虚假退还保证金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85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窦X单独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修改上海欧X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那公司)、上海浩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美公司)、北京世纪融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融商公司)、上海荣际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际公司)4家渠道商合同,采用提高返佣比例、虚假报销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35万余元。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窦X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窦X在亲属协助下退还华某公司部分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71条1款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4条

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窦鑫伙同华某公司财务人员胡某某(另案处理)在公司与加盟商进行费用清算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收款证明,以澳某公司、天某公司、百伦公司、育某公司4家加盟商名义,采用虚假报销、虚假退还保证金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85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窦鑫单独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修改上海欧那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那公司)、上海浩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美公司)、北京世纪融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融商公司)、上海荣际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际公司)4家渠道商合同,采用提高返佣比例、虚假报销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35万余元。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窦鑫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窦鑫在亲属协助下退还华某公司部分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窦鑫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 张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案号: (2020)沪0106刑初1086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20.09.27

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黄键系青岛泰盛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张某还系青岛晟博亿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键自2017年8月起任职于被害单位上海振焱公司,负责货物销售、质量把控等事宜。黄键任职期间,委托被告人张某对上海振焱公司的货物进行销售及与仓库对接出入库事宜。

2017年9月6日,上海振焱公司向浙江锦宏公司购入橡胶201.6吨;同年11月20日,上海振焱公司再次向浙江锦宏公司购入橡胶201.6吨。

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按照黄键指令,在未经上海振焱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上海振焱公司于2017年9月6日购入的201.6吨橡胶以青岛晟博亿公司名义入库青岛信泰仓库,后将其中的100.8吨橡胶以青岛泰盛公司名义出售给青岛瑞通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按照黄键指令,在未经上海振焱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上海振焱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购入的201.6吨橡胶以青岛晟博亿公司名义入库青岛菲尔斯特仓库,后由青岛晟博亿公司出具货转指令,将201.6吨橡胶以青岛泰盛公司名义出售给青岛有胶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经查,上述被告人张某及黄键擅自销售的302.4吨橡胶进货价363.384万元。张某、黄键销赃后将赃款用于归还青岛泰盛公司对外欠款、黄键个人债务及公司运营等。

202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在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人张某所在公司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仅作部分供述。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单位赔偿了100万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71条1款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72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72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73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73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4条

黄键自2017年8月起任职于被害单位上海振焱公司,负责货物销售、质量把控等事宜。黄键任职期间,委托被告人张某对上海振焱公司的货物进行销售及与仓库对接出入库事宜。

2017年9月6日,上海振焱公司向浙江锦宏公司购入橡胶201.6吨;同年11月20日,上海振焱公司再次向浙江锦宏公司购入橡胶201.6吨。

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按照黄键指令,在未经上海振焱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上海振焱公司于2017年9月6日购入的201.6吨橡胶以青岛晟博亿公司名义入库青岛信泰仓库,后将其中的100.8吨橡胶以青岛泰盛公司名义出售给青岛瑞通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按照黄键指令,在未经上海振焱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上海振焱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购入的201.6吨橡胶以青岛晟博亿公司名义入库青岛菲尔斯特仓库,后由青岛晟博亿公司出具货转指令,将201.6吨橡胶以青岛泰盛公司名义出售给青岛有胶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经查,上述被告人张某及黄键擅自销售的302.4吨橡胶进货价363.384万元。张某、黄键销赃后将赃款用于归还青岛泰盛公司对外欠款、黄键个人债务及公司运营等。

202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在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人张某所在公司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仅作部分供述。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单位赔偿了100万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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