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以托马斯·阿奎那思想研究为基础阐述法律之间的区别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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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以托马斯·阿奎那思想研究为基础阐述法律之间的区别及发展)
撰文/七猫史馆
编辑/七猫史馆
前言
在定义了法律的本质之后,托马斯转向了法律类型之间的区别,每一种法律都是由其存在的不同目的决定的。
为了调和希腊人关于自然界是永恒的观点和基督教关于创造者的观点,他区分了永恒的法律和神圣的法律。
永恒的法律可以说是上帝在创造之前的想法。宇宙默默地见证了印在它身上的二维理性。
但是,被创造的人是比他们的创造者更低级的生命。因此,他们不能直接受永恒的法律约束;他们必须用他们有限的理性来试图理解上帝的意志。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发现了托马斯所说的 "自然法"。
其普遍性必须通过人类法律来适应特殊情况。但是,理性的有限性意味着会有一些实例违背了人类制定法律的能力。
这就是神圣的法律的位置,它是上帝的爱和怜悯在宗教启示中的表达,其真理超越了所有人类的能力。这四种类型的法律的相互关系显然允许托马斯克服世俗和神圣之间的区别。
托马斯对法律的区分
前三类法律属于人类无限理性的范围。虽然被造的世界是有限的,但人类的理性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体内仍有神性的火花。他们的理性允许他们解释永恒的法律,而他们无法直接了解这些法律。他们推理的结果是自然法,因此它参与了永恒的法律,尽管它与之不完全相同。
自然法表达了人们对宇宙秩序所揭示的上帝的永恒法律的有限理解。问题是,自然法--例如,敬拜上帝的命令,因为我们对高于我们的东西有奉献精神,或者禁止谋杀,因为他人的生命属于上帝--是普遍的规则,没有指导手册,无法应用于特殊情况。
这就是人类法律,尽管受到神圣法律的限制,进入托马斯主义法律架构的地方。
由有限的、易变的、特殊的、有罪的人类制定的规则怎么可能具有法律的性质?人类的理性本身就是被创造的,它怎么能声称创造了一个法律的世界来管理自己呢?
托马斯运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来解决这些问题。正如人类使用他们自然赋予的理性来理解自然法一样,他们也可以使用这种理性来从自然法的一般和不可证实的原则,转移到某些特定的确定。
这样做会产生人类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只在它们被制定的特定条件下有效。虽然它们是法律,但它们并不具有自然法的普遍性,更不具有外在法的普遍性。作为法律,人类的法律普遍适用,但只适用于它们被制定的特定条件。
尽管自然法与人类法的表述之间的互动后来成为西方法律和政治动态的基础,但托马斯对这两个城市的调和的关注使他强调了一个不同的问题:人类法与神圣法的关系。
法律应被遵守的规则
神圣的法律表达了人为了达到最终目的(即救赎)而必须遵循的规则。因为无助的人不能履行这一职能,所以必须由启示加以补充。
之所以需要启示的真理,还因为为处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的各种特殊和偶然的问题而制定的人类法律本身也是多种多样的,也许是违背规律的,使人们不知道在特定情况下应遵循的正确规则。
此外,人可以犯错,而神则不会。
回顾法律颁布的必要性,托马斯补充说,人类的法律涉及到可以由他人判断的事物,他们必须应用这些法律。但这意味着人类法律只规范外部行为,而不是私人思想和意图。
因此,人类的法律仅限于公共领域;人的存在的其余部分对于基督徒来说,无疑是最重要的部分,仍然是神的法律的范畴。
神圣的法律对人类法律的这种限制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说明了合法化和限制的关系。托马斯在这里的论点让人想起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守护者的批评。
如果人类的法律试图惩罚或禁止所有邪恶的行为,那么无论其意图如何,它也将不可避免地消除许多美好的事物。人类法律以这种方式过度扩张,违反了法律的定义,据说法律是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存在。
基督教的法律制定者可以接受这种限制,因为他知道罪不会不受惩罚,因为神圣的法律承诺,上帝的审判虽然仁慈,但也将是公正的。
通过接受这一限制,人类法律确保了自己的合法性,避免了过度的诱惑。
这一一般的哲学理论具有实际的政治意义。例如,托马斯将其应用于私有财产的正当性和限制问题,这个问题使方济各会和多米尼加会产生分歧。
他从最简单的定义--财产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开始,然后转向更复杂和有争议的问题。作为一种东西,财产是上帝的创造物,因此不受人类的支配,但它的存在也是为了人类的使用,也就是说,为了人类的目的,正如《圣经》所说,人类要 "支配""海里的鱼......和地上一切的爬物"。
更重要的是,对外部事物的使用是完全自然的,因为正如哲学家所说,不完美的东西是为了更完美的东西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哑巴物质是为了人类的理性使用而存在的。
但这仅仅是分析中的第一步;进一步考虑到世界上的事物不是为任意使用而存在的。哪些用途是合法的?又是什么让它们合法?
在评估规范采购和分配可以成为财产的东西的规则时,首先要问的是,是否所有的财产都应该是私人的,还是有些东西应该由社区持有?毕竟,立下贫困誓言的个别僧侣从他们的教团的财富中获益。
阿奎那首先提出了私有财产的三个理由,发展了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 "共产主义 "的批评。人们对属于自己的东西比对社区共享的东西更加关心。
另外,如果他们知道需要做的工作将是为社区服务的,他们就不太愿意自己去做。第二,当一个人被赋予对某一特定事物或任务的责任时,工作将以更有序的方式进行。
知道谁负责什么,可以确保每个人都会照顾到他所分配的职责。第三,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财产时,他将倾向于满足于他所拥有的东西,因为他知道这些东西是并且将继续属于他自己。
合法性的理解
对外部事物合法用途的一般分析使私有财产的这一理由受到质疑。似乎它们的利益应该归集体所有,以确保那些有需要的人能够分享使用这些上帝创造物所带来的好处。
在这个意义上,自然法似乎规定了共同占有,反对私有财产。这也是修道士的模式。
但是,托马斯给出了三个坚实的实际理由,不仅支持私有财产对人类的有用性,而且还显示了共同拥有的代价。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他问道,是否有另一种方式来实现自然法的要求。能否有一些人类的法律,以一种不反对自然法的方式来确立和规范私有财产的性质和限制,而是由人类理性对其进行补充?
人类法律和自然法律的动态相互作用始于这样一个前提,即人类法律不能违反自然(或神圣)法律,但也不能与它们中的任何一个相同。
这一前提意味着,尽管人类法律可以保护一些私有财产,但其保护并不是由自然法来保证的。
不是每一个外部物体都能成为私有财产。无限的积累可能不是为了真正的需要,而是为了自私贪婪,而且有些东西只为集体而不是个人的需要服务。规范私有财产的人类法律是特定环境的产物,它可以改变。
例如,私有财产的一个好处是,每个人都会更加努力工作,对属于自己的财产承担更多责任。这样一来,人类的法律就带来了分享的自然法所不能提供的回报。
但这一成功也有意想不到的后果。那些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的人可能会获得过剩的物品,而其他人则被留在了贫困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法要求将一些私人财富用于帮助穷人。虽然托马斯没有解释什么人类法律会真正将自然法付诸实践,但他确实肯定,如果需求是如此明显和迫切,那么合法的做法是,将私人财富用于帮助穷人。
那么,一个人通过公开或秘密地拿别人的财产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是合法的,这也不是正确的盗窃或抢劫。
在托马斯对政治问题的考虑中也可以看到同样的过程,即通过以高于支付的价格出售商品而获得的利润是否合法。第一种是自然的;它是为了满足生活的基本需要。
由于这种自然交易涉及生活必需品,它属于家庭,存在于人类法律适用的公共领域之外。这种必需品的交换与从事商业的商人的工作不同;他的活动是公共的,受人类法律的监管。
最初看来,以商品换取金钱的商业活动违反了自然法,因为它没有满足自然需求,而是源于贪婪。因为对利润的追求是定量的,它没有限制,因此没有可以满足的目的。
因此,它贬低了追求它的人。然而,尽管有这些批评,托马斯坚持认为,由于商业活动属于公共领域,人类法律可以将其转化为良性的东西,也许可以通过确保对利润征税来帮助有需要的人或为公众谋福利。托马斯对高利贷的描述提供了另一个关于人类法律地位的说明。
尽管哲学家已经表明,货币在交换必需品时的自然使用是公正的,但使用货币来赚钱违反了货币的有用性。这种活动不可能是良性的,因为它没有限制,因此没有目的。
但是,人类的法律仍然可以允许这种非自然的货币使用,尽管这种使用并不有助于实现自然法的目的。
它的理由是,人类法律必须让一些事情不受惩罚,因为人类的理性是不完善的,也因为试图禁止所有的罪过是不切实际的。
因此,尽管高利贷可能被人类法律所允许,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公正的;它是可能(但不需要)对某些(但不是所有)人有利的东西。
此外,信徒知道,神圣的法律将确保正义得到伸张,邪恶得到惩罚。
这最后一个关于法律类型之间相互关系的例子阐明了托马斯克服世俗与神圣之间差异的更广泛目标。他问道,通过法律可以达到什么目的。特别是,法律能否使人变好?
法律的公正性
原则上,公正的法律旨在实现真正的善,而基督教的立法者受神圣的正义原则的支配,能产生好人。但托马斯从亚里士多德那里了解到,实际的统治者可能只是为了产生对人有益或愉快的东西。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使人成为好人只是相对于一个特定的城市,一个尘世的城市而言。尽管如此,就城市的价值而言,这样一个城市的公民将是好的。
虽然这个好人使用适当的手段来达到他的目的,但这个目的不会是普遍的。
尽管如此,哲学家认为 "立法者通过使人习惯于做善事而使人成为好人 "这一事实意味着,即使是人之城的法律也有积极的价值;它们注入了合法行为的习惯,为个人获得洞察力的礼物(或恩典)做准备。
这就是为什么托马斯说,即使是 "暴虐的法律"--严格来说,它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扭曲--也具有法律的性质,因为它的目的是让公民向善,即使这只意味着对他们的政府向善。
因此,世俗的统治确保的不仅仅是奥古斯丁人到圣城朝圣所需的和平;它创造了服从的习惯和对法律是必要的认识。然而,它本身并不是目的。
人类的法律之所以需要,是因为如果没有外界的帮助,人的自然德行能力很少能得到实现。
在某些情况下,父母的管教或儿子的倾向可能已经足够,在其他情况下,说服或教师也足够。但有些人是不能被感动的;他们必须通过武力和恐惧来阻止他们作恶;他们必须学会自愿地做他们首先因恐惧而做的事情。
然而,正如神圣的法律理念所教导的那样,这种状况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压制所有的恶习。儿童可以被允许从事成人所禁止的行为;不道德的行为可以被允许。
如同亚里士多德的 "平均 "伦理学一样,人类法律关注的是许多不完全有德行的人。
因此,它应该只禁止那些大多数人可以避免的恶习,特别是那些伤害他人或社会的恶习。人类法律毕竟是为了管理世俗社会而制定的。
尽管对人类法律有这样的强调,但托马斯并没有把人类之城设想为与上帝之城完全对立。
由于行动所追求的目的决定了行动的价值,托马斯区分了那些人需要恩典来行使他所谓的 "超自然美德 "的生活领域和那些人的有限本性就足够了。
在堕落之前,自然人能够通过他的 "后天美德 "来实现那些属于人类的物品,然而,即使在那种人类感情的状态下,他仍然不能靠自己的力量做那些只有通过恩典授予的 "注入的美德 "才能实现的善行。
堕落后,人仍能做一些好事(如建房、种田等),但他现在需要恩典来做甚至是人类作为上帝的受造物所自然拥有的好事。
这样一来,尽管神圣的法律作为上帝神秘本性的表达,在世俗生活中发挥着作用,但它也指向超越日常生活而又与之相容的神恩。
与原罪将人类永远与神分离的观点相反,托马斯认为,如果没有上帝在世俗世界的预设,罪会使人类社会变得不可能。腐败的人性在没有神性存在的情况下无法发挥作用。因此,上帝必然存在于世俗世界中。
笔者观点:
尽管这不是他的本意,但托马斯在塑造一个公正的世界时赋予了政治以新的重量。他的政治神学克服了奥古斯丁式的悲观主义。
只要不违反自然法,四种法律的动态相互关系使政治行动合法化,而人类法律的创造性使用--受到神圣法律的限制--鼓励人们期待这种行动将为公共利益服务。
政治国家的权威获得了一种合法性,允许国家与教会平等地站在一起,而不会被指责为违反了精神至上的学说。
但托马斯的援引在方济各会的灵性论者看来,托马斯对恩典的援引在世俗和神圣领域都是必要的,这只是一个世俗的哲学家的补偿姿态,他认为不需要精神上的自主。
托马斯似乎已经在逻辑上证明了太多。他的批评者会把他的理性主义与他对立起来,但他们的批评比他们的意图有其他影响。
托马斯主义将被证明是始于希腊人的古典世界观的最后一个伟大综合体。它的毁灭揭示了在一个新的世俗世界中需要一种新的政治,这种政治只能被称为一种新的人,人们将试图为自己的目的而塑造。
参考资料:
《自然法观念的变迁》
《托马斯·阿奎那的伦理自然法与道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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