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烟管道清洗消防安全规定(大连市餐饮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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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管道清洗消防安全规定(大连市餐饮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ICS 13.220

CCS C 82

T

大连市美食文化协会团体标准

T /DLMSWH 024—2021

大连市餐饮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Code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catering service units in Dalian

2021 - 06- 08发布

2021 - 07 - 09实施

大连市美食文化协会   发布


目  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组织机构 2

5 制度要求 2

6 职责要求 3

7 操作规程 4

8 建筑要求 4

9 设施配置要求 6

10 设施管理要求 8

11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2

12 教育培训 4

13 档案管理 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大连市美食文化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市美食文化协会、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大连市消防救援支队、大连食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成聪、宋琬屏、鲁晓明、张云、项征、郑云鹏、高民强、刘俊刚、何苏军、孙洪波。



大连市餐饮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组织机构、制度要求、职责要求、操作规程、建筑要求、设施配置要求、设施管理要求、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大连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堂、食品加工单位。其他餐饮服务单位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T /DLMSWH—018—2019 餐饮业排油烟系统清洗操作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服务单位 Catering service unit

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企事业机关、学校食堂及食品加工单位。

3.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single story or multi-story building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的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3.3 

高层民用建筑 tall building

建筑高度超过27m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以上的公共建筑。

3.4 

地下民用建筑 underground building

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5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lighting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发光方式发出疏散指示信号的疏散指示标志。

4 组织机构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厨房经理、大堂经理等人员组成。

5 制度要求

5.1 每半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教育,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紧急避险、会逃生。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且合格,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岗位操作。

5.2 严格按照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对电路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5.3 消防器材配备足够,完好有效,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5.4 严格遵守餐厅操作间操作规程,并做好一下工作:

a) 厨师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b) 餐厅在使用各种炉灶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并有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c) 餐厅内使用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禁超负荷使用且绝缘效果良好,接点要牢固,要有合格的保险装置。增设电器,要有专人安装并备案;

d) 餐厅的各种燃气(油)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不得往灶火眼内倒置各种杂物,以防堵塞火眼发生事故;

e) 经常清理排烟、排风设施,厨房油烟管道应每季度清洗一次;

f) 厨房人员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厨房内进行非食品生产及危害食品安全的操作;

g) 厨房人员不准在餐厅(厨房)内乱扔烟头、火柴棒,工作人员不准在库房、操作间区域吸烟。

h) 每次开炉前,先检查厨房所有燃气(油)阀门,确认全部关闭无误后,与交班记录核对,查看厨房(包括明档)区域无异常情况后,再按操作规范使用;

i) 厨房工作人员下班时,要认真检查厨房区域安全情况,关闭门窗,切断不用电源;拔出厨房机械、电器插头(雪柜除外),全部煤气阀门,并做下班安检记录;

j) 厨房员工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明火,每班上、下班时都要对全部煤气管道、管道阀门、炉具开关、净化排风系统电源箱检查一次并做安检记录,发现故障及时汇报;

k) 厨房工程施工需要使用明火、用电时,必须经过严格的申报审批程序,有专人负责安全的监控下使用。

5.5 每天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安全巡查,每周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每月25日前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00001注: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 职责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6.1.2 餐饮服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6.1.3 属于消防安全单位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及大连市餐饮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备案,建立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系,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6.2 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服务单位的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d)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f) 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g)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00002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6.3 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由店长、部门经理、主管等人员担任,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d)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 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00003注: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6.4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 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消防救援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h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 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6.6 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7 操作规程

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燃气(油)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00004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8 建筑要求

8.1 耐火等级

8.1.1 餐饮服务单位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8.1.2 餐饮服务单位设置在单、多层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00005注:一类、二类高层建筑、单、多层公共建筑参照GB 50016—2014 (2018年版)5.1.1。

8.2 总平面布局

8.2.1 餐饮服务单位应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00006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参照GB 50016—2014 (2018年版)3.1.1。

8.2.2 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

8.2.3 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餐饮服务单位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8.2.4 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8.2.5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服务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8.3 防火分区

8.3.1 耐火等级一、二级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500㎡。

8.3.2 耐火等级一、二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

8.3.3 耐火等级一级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

8.4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分隔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5 安全疏散

8.5.1 应根据其规模、高度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门。

8.5.2 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8.5.3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8.5.4 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8.5.5 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8.6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8.6.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b)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c)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d)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e)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f)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8.6.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b)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c)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d)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8.6.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防烟设施;

b)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c)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m2。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m2;

d)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 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f)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8.6.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b)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c)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9 设施配置要求

9.1 一般规定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9.2 消火栓

9.2.1 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9.2.2 高层餐饮服务单位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9.3 自动灭火系统

9.3.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3.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3.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084—2017中的有关要求。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9.4.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116—2013中的有关要求。

9.4.4 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9.5 防烟和排烟设施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9.6 火灾应急照明

9.6.1 餐饮服务单位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 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400㎡的餐厅,设在地下建筑中的餐厅,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厅;

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6.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不应低于1Lx,楼梯间及地下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9.7 疏散指示标志

9.7.1 餐饮服务单位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b) 疏散走道。

9.7.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大于15m);

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00007注: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有关要求。

9.8 灭火器

9.8.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餐饮服务单位火灾的灭火器。

9.8.2 每个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9.8.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9.8.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有关要求。

9.9 其它消防设施

9.9.1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服务单位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有关要求。

9.9.2 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应符合GB 50098—2009中的有关要求。

9.9.3 餐饮服务单位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10 设施管理要求

10.1 一般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审核。开业前,应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或者开业。

10.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10.3 厨房燃油管理要求

10.3.1 一般规定

厨房燃油生产厂家生产的燃油应有合格的专业检验报告,同时应取得大连市餐饮业消防安全联防联控机构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认证书。

10.3.2 燃油要求

应符合以下要求:

闭口闪点达≥90℃;

厨房燃油应使用无色、无味、无黏稠感;

厨房燃油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10.3.3 存储要求

10.3.3.1 存油前应容器清理干净,不要存有水、残油、铁锈、杂质等物质。

10.3.3.2 燃油应密封存储。

10.3.3.3 地上固定容积燃油储罐的金属支架应进行防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10.3.3.4 燃油储罐应设置具有显示储量、高低限位调节及报警功能的装置。

10.3.3.5 燃油储罐容积大小按照国家消防安全规范与标准执行。燃油储罐及其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10.3.4 运输要求

10.3.4.1 燃油运输应采用专用车辆运输,专用车辆上储存燃油的容器及其他部件应满足燃气特性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求。

10.3.4.2 燃油运输车辆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每具灭火器均应设置在方便取用的位置;灭火器应保持良好的性能。

10.3.4.3 燃油运输车辆车厢或罐体两侧和尾部的显著位置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标志,在驾驶室的两侧门上应标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联络电话。

10.3.4.4 燃油车辆运输,储存容器严禁过量装载。

10.3.4.5 运输单位应取得大连市餐饮业消防安全联防联控机构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认证书。

10.3.4.6 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的燃油运输及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证书。

10.3.5 装卸要求

10.3.5.1 应在专用作业区域内使用专业装卸设施设备完成,专用作业区通常设有隔离设施与周围环境相隔离,且应满足严格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要求。

10.3.5.2 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的燃油装卸及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证书。

10.3.6 器具要求

厨房燃油灶具或燃油、燃气两用灶具应选用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未经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得采用,同时应取得大连市餐饮业消防安全联防联控机构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认证书。

10.4 油烟管道管理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管道清洗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清洗时按照《餐饮业排油烟系统清洗操作规程》执行。

10.5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10.5.1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的钢瓶总容积不超过1m³(相当于8个50kg钢瓶)时,允许将其设置在与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毗连的建筑应为瓶组供气建筑物。

10.5.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的钢瓶总容积超过1m³时,及瓶组气化站的钢瓶总容积小于1m³,应将其设置在独立建筑内。同时,规定其房间不应低于2.2m。当瓶组间的钢瓶总容积大于4m³时,推荐采用储罐。

10.5.3 瓶组间和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间距不限,可节省投资、节约用地和便于管理。但当两者毗连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10.5.4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³,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邻间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间距可不限;

可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10.5.4规定。

10.5.5 当瓶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或采用强制气化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³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建筑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独立瓶组间的设计符合本规范10.5.4第a—e款的规定;

b)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10.5.5规定;

c) 当瓶组间的钢瓶总容积大于4m³时,宜采用储罐,防火要求按本规范要求执行。

10.6 电气管理要求

10.6.1 一般要求

10.6.1.1 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10.6.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10.6.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10.6.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10.6.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10.6.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 50303—2015、GB 50016—2014(2018年版)、GB 50098—2009中的有关要求。

10.6.3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 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c) 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d) 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气设备;

e)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10.7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餐饮服务单位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 餐厅不应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c) 餐厅严禁存放、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

d) 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禁止以柴草、木柴、木炭等为燃料的餐饮服务经营用火;

e) 营业时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f) 严格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护措施;

g) 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

h)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i)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10.8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 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10.9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10.9.1 一般规定

10.9.1.1 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10.9.1.2 餐饮服务单位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10.9.1.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

10.9.2 灭火器管理要求

10.9.2.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10.9.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暴晒和强辐射热。

10.9.2.3 灭火器材(灭火毯)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应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他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10.9.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0.9.4 自动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采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0.9.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1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11.1 防火检查

11.1.1 一般规定

餐饮服务单位营业期间,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11.1.2 检查、巡查的频次

11.1.2.1 餐饮服务单位应每月至少组织1次检查。

11.1.2.2 餐饮服务单位营业时间每2h按巡查地点进行一次巡查。

11.1.2.3 班组交班前,由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11.1.2.4 检查结束,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存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11.1.3 巡查、检查的内容

11.1.3.1 营业期间,消防安全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f)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11.1.3.2 营业结束后应清除可燃杂物,检查是否遗留未熄灭的烟头等火种,并应关闭营业用电,切断相关部位的电源。

11.1.3.3 餐饮服务单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容:

a)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等安全疏散设施状况;

c) 灭火器材配置情况和功能;

d) 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f)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g) 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h)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i) 其它需要检查的容。

11.2 火灾隐患整改

11.2.1 一般规定

11.2.1.1 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11.2.1.2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检查、验收。

11.2.2 整改要求

11.2.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使用明火的;

b)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c)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d)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e)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f)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g) 其它可以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

11.2.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

11.3 大型综合体餐饮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1.3.1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11.3.2 餐饮服务单位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使用燃气。

11.3.3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11.3.4 不得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甲、乙类液体燃料;餐饮区不得违规使用木炭、卡式炉、酒精炉等明火加热食物;不得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11.3.5 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要求;燃气(油)软管与灶具及供气管连接处应使用卡箍固定,非金属软管靠近明火或高温区域。厨房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11.3.6 使用电加热设施设备烹饪食品的,电气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加热的大功率烹饪器具线路敷设应规范。

11.3.7 包厢大面积不得采用软包装修,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要求;厨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要求。

11.3.8 餐厅桌椅摆放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准擅自增改包厢占用疏散通道;餐饮服务单位后场区域不能被占用影响疏散。

11.3.9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厨房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应到位;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11.3.10 营业结束后厨房应落实关火、关电、关气等措施;厨房员工应会操作使用灭火器、灭火毯、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应能够紧急切断电源、气源。

11.3.11 餐饮服务单位营业结束时,应当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

12 教育培训

12.1 一般规定

12.1.1 营业期间,应告知顾客安全疏散、逃生方法。

12.1.2 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12.1.3 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2.1.4 餐饮服务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12.1.5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12.2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12.2.1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12.2.2 新职工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后,应达到“四懂、四会”要求。“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四会”即汇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13 档案管理

13.1 一般规定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3.2 档案内容

13.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容: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餐饮服务单位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楼层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3.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容: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火灾情况记录;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3 保管

13.3.1 餐饮服务单位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13.3.2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10年以上。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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