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概念模型(「技术分享」国内外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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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概念模型(「技术分享」国内外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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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概述
小编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以下简称《土壤和地下水指南》)节选编辑而成。
有关针对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叙述,遵循《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的总体规定,详细阐述了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评估特征污染物识别、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实物量化指标选取、基线获取、损害现状调查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的原则,给出了恢复方案制定和恢复费用估算的推荐方法,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在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的具体深化。
国外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美国、欧盟等分别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构建了比较健全的应急响应、责任追究与赔偿法律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领域广,损害对象类型多,过程和机理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损害评估难度大,因此,发达国家通常针对某些重点关注的损害类型,优先开展有针对性的立法与资金保障机制建设以及相关技术方法研究,再逐步拓展到其它损害类型。
自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针对自然资源损害的责任追究进行专门立法,如下图:
尽管《超级基金法》的初衷在于保护人体健康,但同时规定了排放危险物质导致自然资源损害的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恢复义务,在该法施行后两年内由美国内政部制定规则来指导自然资源受托人开展自然资源损害评估(NRDA)。1986年,国会对《超级基金法》进行了修正,赋予自然资源受托人行使自然资源损害索赔的权利。经过近20年的实践逐步完善了自然资源损害评估与赔偿的相关立法,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的工作机制。
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内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等均为自然资源受托人,负责开展自然资源损害的评估、索赔工作。
美国能源部、国防部等联邦机构既要负责危险废物排放的清理行动,还要负责由于排放所造成的受损自然资源的恢复,在将污染场地修复和NRDA结合方面开展了很多研究,还设立了指导委员会,负责监督其作为联邦受托人和诉讼被告的职责。虽然美国相关法律没有将美国环保署(EPA)规定为开展NRDA的主体机构,但在NRDA的实践中,EPA充分发挥自身在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前期应急响应、污染清理过程中的工作基础,与作为自然资源受托人的内阁级别的联邦政府部门和州政府充分协调配合,在NRDA过程中发挥着环境保护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
随着环境形势的变化和环境损害评估实践的需要,美国针对石油类污染物泄漏、危险废物不当处置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三种主要的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构建了完整的自然资源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程序,包括自然资源及其服务损害确定与量化、因果关系判定、损失确定等。
针对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美国内政部制订了行政法规《Part11 Natural Resource Damage Assessment》。
20世纪90年代起,欧盟成员国开始关注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如下图:
无论是美国的石油污染法案与超级基金法还是欧盟的环境责任指令,基本都经历了通过严格立法明确各方权责、在实践中摸索运作机制、逐步构建和完善技术规范、探索协作沟通的最佳解决途径四个阶段,其中美国创立了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响应、自然资源损害评估与修复赔偿、损害责任认定与赔偿修复资金管理的全流程自然资源损害应对法律与工作机制,欧盟建立了环境损害责任法律与环境损害评估技术体系,成员国结合本国法律体系形成了自身的损害追责制度以及以污染修复和生态恢复为导向,行政磋商和法律诉讼相衔接的损害赔偿运行机制。
我国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方法体系初步建立。
根据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流程和实践经验,其主要技术难点在于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基线调查、因果关系判定、恢复方案制定和损害价值量化,已开展的相关研究也主要致力于提高基线确定的准确性、保障因果关系判定的可接受度、增强恢复方案制定的合理性、降低损害价值量化的不确定性等方面。
基线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的作用极其关键,是判断环境损害是否发生的根据,是损害时空范围和损害程度、确定恢复目标和恢复规模的重要依据。不同国家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基线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美国】
美国OPA法规指出,基线是环境损害事件未发生的状况下自然资源及其提供服务的存在状态,通常按照评估区域历史数据、邻近参考区域数据、控制数据等其中的某一种或几种的组合来确定。
DOI法规(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 Regulations)提出,基线是指评估区域在没有出现研究的石油排放或有害物质释放时的状态
【欧盟】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Directive 2004/35/EC)对基线条件的定义为在环境损害事件没有发生时自然资源和服务存在的状态,通常是基于现有可利用信息估计得到。
在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基线也称为生态环境基线,是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未发生时,受影响区域内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或水平。
【中国】
虽然2016年6月29日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中规定优先采用历史数据作为基线水平,但大多数情况下收集的生态环境数据资料是在资源状态改变或损害发生很久之后才获得的,历史数据往往很难获取,尤其是土壤和地下水,在全国农用地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开展之前,历史上并未开展过全面的监测,即使开展了监测,点位也难以做到全覆盖,因此,对于具体损害案例而言,通过历史数据确定基线水平难度很大,往往需要通过调查对照区域确定基线水平。由于土壤本身的异质性非常强,地下水也具有流动性,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分布往往不规律,空间变异性很大,因此需要通过在对照区布设优先的点位调查污染物浓度背景值难度也很大。如何有效、科学地确定基线已然成为环境管理者和损害评估人员面临的重要难题。
我国还未针对生态环境损害基线确定方法开展过专门研究,仅在生态环境部支持的财政项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设置了土壤污染调查与损害确认方法研究课题,依托该课题正在编制土壤环境基线确定相关的技术指南。但是,我国前期在土壤背景值、土壤环境标准等方面的研究积累,对土壤基线确定方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我国就陆续开展了土壤背景值研究,并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基础数据,发表了众多科研成果。
我国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始于70年代中期,涉及全国、区域、省、市和县等多个尺度。
我国【尚未发布】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统计分析方法的技术导则、指南等标准文件,但发布了一些与土壤环境背景调查相关的技术规范文件。
【国外方面】美国环保署没有制定确定区域土壤背景值确定方法标准,只发布了与地块尺度土壤背景浓度确定相关的技术文件;欧洲标准委员会(CEN)于2018年8月直接将ISO《土壤质量-背景值确定指南》(ISO19258: 2018) 文本批准为欧洲标准 ENISO 19258:2018。
因果关系判定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难度最大的环节。对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而言,可能存在污染来源不明确、存在多个污染来源或者污染来源明确但证据不足等多种情况,均需要开展因果关系判定。土壤本身具有高度异质性,污染物从源端进入土壤后,其迁移扩散过程往往呈现明显的不规律性,难以追踪迁移路径。此外,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中,会发生一系列复杂的物理、化学、生物转化过程,导致受体端污染物相比源端污染物变异更大,增加同源性分析难度。由于损害成因的多样性、损害过程的复杂性以及损害后果的累积性、隐蔽性等,加之土壤和地下水是一个“黑箱”,要还原损害过程,构建“污染源-迁移途径-受体”的完整证据链,技术难度较大。
美国内政部和土地管理局环境损害评估导则中均指出,在自然资源损害确定的因果关系判定环节,必须确定油类或危险废物传输到受损资源的传输途径。可以通过证实可能迁移路径下资源(水、沉积物、土壤或植物)中含有足够浓度的油类或危险废物来证明传输途径的存在;或者使用模型证明可能迁移路径中的污染情况和油类或危险废物中一致,来证明该路径为传输途径。
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自然资源损害评估导则指出,如果损害是由直接暴露于油泄漏中导致的,那么需要证明:①泄漏和受关注的自然资源之间存在传输途径;②资源暴露于泄露中;③该暴露导致了对资源的不利影响。
欧盟资源等值分析和环境损害评估量化导则指出,文献中的研究数据、逻辑分析、特定场地研究、模拟和演绎推理都能够用于评价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证明包括:①发生危险化学物质的泄漏(证人、采样数据、照片);②泄漏的化学物质通过空气或水传输到受影响区域(采样数据、证人、照片、模拟);③受体暴露于化学物质中(证人、采样数据、逻辑假设);④基于已知化学物质的毒性判断化学物质浓度足以引起有害效应(采样数据、模拟);⑤效应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文献数据、专业观点、现场或实验室证实暴露、模拟)。评估者不需要确定单一事件对所涉及自然资源和服务的准确效应,只要证明因果关系是合理的,并且至少对效应有一定的贡献即可。
我国近年来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标准规范中对因果关系判定的原则和要求也有所涉及。
【公益视频】保护生态,生态也会回馈你
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考察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四治”要求:坚持治山、治水、治气、治城一体推进,持续用力。这既是对“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延续,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具体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一个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正在变为现实。正如总书记今年3月再到浙江安吉县余村考察时所说:“保护生态,生态也会回馈你。”
来源:央视网
文章来源:化工土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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