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无缝钢管(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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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无缝钢管(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为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执法稽查、竞争执法暨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工作部署,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2022年以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重点领域,加强统筹协调,让监管执法“长出利齿”,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着力化解防范市场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公布“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企业提交虚假文件取得合伙企业登记案
2022年5月11日,袁某某委托律师向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称其本人的身份信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使用,登记为池州市某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请求依法撤销。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2月30日和2019年7月31日两次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的共七处“袁某某”的签名均非袁某某本人签字;另外,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由袁某某授权或者委托他人在上述材料中签名,也没有证据证明袁某某允许或者授权当事人或当事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使用其身份证件办理池州市某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文件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二、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某制品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案
2022年9月5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转交线索,称在安全监察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问题。经查明,当事人作为气瓶检验机构,在无缝气瓶和乙炔气瓶检验过程中存在以下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无缝气瓶瓶阀密封性气源压力不符合GB/T15382-2009《气瓶阀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检测仪器、计量器具、工具不符合GB/T12135-2016《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的规定;无缝气瓶检验称重用台称超过检定周期且量程数值不符合GB/T13004-2016《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氧气钢瓶气密性试验中选用肥皂液作为检验液,不符合GB/T12137-2015《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的规定;年限到期氧气钢瓶判废,不符合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中气瓶报废处理要求;无缝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中缺少试压装置校验记录,未校验,且检验装置校验压力值,不符合GB/T9251-201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的规定;出具不真实的溶解乙炔气瓶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元。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三、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和公示案
根据举报线索,2022年8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小黄鱼烧烤”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烧烤▪龙虾(池州店)”公示的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经查,“***小黄鱼烧烤”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在平台公示,“****烧烤▪龙虾(池州店)”在“美 团”商家版APP中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为贵池区**小吃店,但实际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贵池区**烧烤店,且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当事人未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平台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和公示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00元。
四、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
2022年2月28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平台投诉线索:池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徽采商城成交的货物,侵犯了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鑫博奥”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鑫博奥(图文)”系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在第20类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2020年9月9日,当事人与贵池区2所中学签订徽采商城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提供鑫博奥会议桌、鑫博奥办公椅小软包环保皮、鑫博奥会议台等办公桌椅产品,销售发票上使用“鑫博奥”标识区分商品来源。现场查看当事人提供的办公桌椅产品,未标识任何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当事人在商品销售合同以及发票上使用“鑫博奥”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32万元。
五、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在2022年度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当事人生产的日期为2022年3月6日的“方片糕”经抽样检测,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为50/160/330/290/38(单位:CFU/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规定的最大允许限要求,为不合格食品。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发现同批次“方片糕”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局立即责令当事人采取整改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当事人作为食品小作坊,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
六、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某矿业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2022年9月29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公司有2台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10月8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发现上述2台叉车仍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现场当事人公司员工正驾驶上述其中一辆叉车进行施工作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七、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章某组织策划传销案
2022年6月,有群众反映被东至县居民章某诱骗投资,受到重大损失。经查明,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推荐参与所谓的“项目”并发展会员,多次召集并组织人员到外地参加培训课,收取入门费每人4.89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比例由不同等级的会员分摊缴纳的会员费。级别越高,分摊的会员费越多。截至案发,章某作为该县负责人,起组织领导作用,发展会员人数超过40人,升级为三阶身份。
章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八、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卤菜店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和产品合格证明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7月5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加工场所内货架上查获食品添加剂日落黄1瓶,但标注的使用范围中不包含卤肉制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添加剂日落黄予以扣押。经查明,日落黄属于食品添加剂分类中的人工合成着色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日落黄使用范围不包含酱卤肉制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使用日落黄制作卤猪大肠25kg,均已售出。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036元,已查明的违法所得共计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上述涉案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及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5000元。
九、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未经登记从事纹身经营活动案
2022年8月25日,根据投诉线索,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任何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的提示,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任何经营资质。经查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截至检查之日,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4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十、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省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且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2年4月25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一辆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且叉车驾驶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叉车,限2022年5月11日前申请检验及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2022年7月26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限期整改时间之外仍然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从事生产活动,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叉车驾驶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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