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建筑物认定标准(临时用地管理的最新规定及政策梳理)
Posted
篇首语:内心简单,知足常乐,便是余生最美好的养生。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永久性建筑物认定标准(临时用地管理的最新规定及政策梳理)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永久性建筑物认定标准(临时用地管理的最新规定及政策梳理)
一、政策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针对临时用地在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第10条规定: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4年8月2日)
2022年9月15日,自然资源部明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要求,做好稳增长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允许在2022年12月31日前,凡纳入“稳增长”清单的公路项目施工所需的制梁场、拌合站,经实地踏勘,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允许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部分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具体规定
(一)定义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二)范围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 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3.1 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2 考古和文物保护
2021年3月8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
(三)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四)审批
1、审批权限上收。根据原《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现规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2、合并审批情形。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3、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5)土地权属材料
(6)勘测定界材料
(7)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五)合同
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六)复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有新的规定:
1、可适当延长期限。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2、暂停审批。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七)复垦保证金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八)耕占税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九)转让出租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在具体实践中,用地单位对此规定意见较大。个别临时用地项目,由于距离较近,存在更换业主后继续使用的情况,但目前规定是必须原业主复垦验收后,由新业主重新申请办理,存在时间、资金、资源的浪费。
(十)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十一)信息管理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十二)违法处罚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相关参考
成都买二手房也要社保吗(2022年三次新政后 成都楼市最新政策梳理)
...预售办理条件、优化预售资金监管、优化家庭住房总套数认定标准、优化无房居民家庭认定标准。5月31日新政——优化了购房条件、明确更好满足多子女家庭住房需求、优化住房交易条件、完善税收调节政策、支持居民将自有住...
母猪产床猪糟(城乡规划区之外农用地上建设的农业设施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裁判要旨1.在乡、村庄规划区之外的农用地上进行农业设施建设虽然需要就用地办理审核或备案手续,但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及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2.虽然涉案养猪场未能办理相关的审批、备案手续,确实存在一些程序...
最新有害物质管控标准(与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措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户市场监管总局禁止措施禁止违规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最新图文解读《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标准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83号文,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3.9、9.0.5、9.0.8、11.2.1、11.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标准无烟煤(2022煤炭价格最新消息:现在多少钱一吨?附各地最新规定)
...煤,下同)中长期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明确哄抬价格的标准,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各地最新规定如下:1.河北秦皇岛2
水田是不是国家基本农田(什么是基本农田?什么是高标准农田?差别有多大)
...、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
...核酸检测,并遵守我市疫情防控规定,重点地区入郑人员管理和服务措施不变。(一)境外入(返)郑人员:对在第一入境点(包括郑州)完成14天集中隔离人员,入(返)郑后落实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二)...
混凝土浇筑的一般规定(2022,最新、最全混凝土行业实用标准目录)
重磅消息!2022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年第6号公告《关于批准发布<建设用砂>等24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2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这标志着,《建设用砂》(标准号:GB/T14684-20...
混凝土浇筑的一般规定(2022,最新、最全混凝土行业实用标准目录)
重磅消息!2022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年第6号公告《关于批准发布<建设用砂>等24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2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这标志着,《建设用砂》(标准号:GB/T14684-20...
...、表彰奖惩工作、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4、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经费管理、筹措的有关政策规定,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和计划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