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龙头规格 直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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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龙头规格 直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5 供水设施
5.1 消防水泵
5.1.1 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水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确定水泵的型式,水泵驱动器宜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直接传动,消防水泵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机等组成的双动力驱动水泵。5.1.2 消防水泵机组应由水泵、驱动器和专用控制柜等组成;一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泵和备用泵组成。
5.1.3 消防水泵生产厂商应提供完整的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并应标示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等参数。
5.1.4 单台消防水泵的最小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L/s,最大额定流量不宜大于320L/s。
5.1.5 当消防水泵采用离心泵时,泵的型式宜根据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转速、噪声,以及安装场所的环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5.1.6 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4 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5 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6 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时运转的要求;
7 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8 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5.1.7 消防水泵的主要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外壳宜为球墨铸铁;
2 叶轮宜为青铜或不锈钢。
5.1.8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 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4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5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供油箱应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确定,且油箱最小有效容积应按1.5L/kw配置,柴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存的燃料不应小于50%的储量。
5.1.9 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0m;
2 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125L/s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3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3款的规定;
4 轴流深井泵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
5 当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低于离心水泵出水管中心线或水源水位不能保证离心水泵吸水时,可采用轴流深井泵,并应采用湿式深坑的安装方式安装于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
6 当轴流深井泵的电动机露天设置时,应有防雨功能;
7 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5.1.10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但下列建筑除外:
1 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
2 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10L/s的建筑。
5.1.11 一组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消防水泵的流量不大于20L/s、设计工作压力不大于0.50MPa时,泵组应预留测量用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其他泵组宜设置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 消防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4级,最大量程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流量值的175%;
3 消防水泵压力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压力值的165%;
4 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DN65的试水管,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5.1.12 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2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3 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5.1.13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5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6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7 消防水泵吸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0m/s~1.2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1.2m/s~1.6m/s;
8 消防水泵出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5m/s~2.0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2.0m/s~2.5m/s;
9 吸水井的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漩的要求,并应便于安装施工; 10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道穿越外墙时,应采用防水套管;当穿越墙体和楼板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9条第5款的要求;
11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采用刚性防水套管时应在水泵吸水管上设置柔性接头,且管径不应大于DN150。
5.1.14 当有两路消防供水且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路消防供水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火灾时必须保证的其他用水;
2 火灾时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3 消防水泵扬程应按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计算,并应以室外给水的最高水压校核消防水泵的工作工况。
5.1.15 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置管道过滤器,管道过滤器的过水面积应大于管道过水面积的4倍,且孔径不宜小于3mm。
5.1.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消防水泵低流量空转过热的技术措施。
5.1.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0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5.2 高位消防水箱
5.2.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2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3 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4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6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5.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 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 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3时,不宜低于0.07MPa;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
5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5.2.3 高位消防水箱可采用热浸锌镀锌钢板、钢筋混凝土、不锈钢板等建造。
5.2.4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2 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其他地区宜设置在室内,当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防冻隔热等安全措施;
3 高位消防水箱与基础应牢固连接。
5.2.5 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4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
3 高位消防水箱的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
4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5 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6 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100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
7 当进水管为淹没出流时,应在进水管上设置防止倒流的措施或在管道上设置虹吸破坏孔和真空破坏器,虹吸破坏孔的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5,且不应小于25mm。但当采用生活给水系统补水时,进水管不应淹没出流;
8 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倍~2.5倍;
9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10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11 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5.3 稳压泵
5.3.1 稳压泵宜采用离心泵,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单吸单级或单吸多级离心泵;
2 泵外壳和叶轮等主要部件的材质宜采用不锈钢。
5.3.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2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等确定,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时,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计,且不宜小于1L/s;
3 消防给水系统所采用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自动启动流量应根据产品确定。
5.3.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2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0.07MPa~0.10MPa;
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0.15MPa。
5.3.4 设置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当采用气压水罐时,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但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150L。
5.3.5 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5.3.6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5.4 消防水泵接合器
5.4.1 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高层民用建筑;
2 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3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4 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 5 城市交通隧道。
5.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5.4.3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L/s~15L/s计算。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5.4.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
5.4.5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范围,应根据当地消防车的供水流量和压力确定。
5.4.6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应在设备层等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5.4.7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
5.4.8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0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5.4.9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5.5 消防水泵房
5.5.1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起重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重量小于0.5t时,宜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消防水泵的重量为0.5t~3t时,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3 消防水泵的重量大于3t时,应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5.5.2 消防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当电机容量小于22kW时,不宜小于0.60m;当电动机容量不小于22kW,且不大于55kW时,不宜小于0.8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且小于255kW时,不宜小于1.2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255kW时,不宜小于1.5m;
2 当消防水泵就地检修时,应至少在每个机组一侧设消防水泵机组宽度加0.5m的通道,并应保证消防水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
3 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5.5.3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机组间的净距宜按本规范第5.5.2条规定值增加0.2m,但不应小于1.2m。
5.5.4 当消防水泵房内设有集中检修场地时,其面积应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确定,并应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地下式泵房宜利用空间设集中检修场地。对于装有深井水泵的湿式竖井泵房,还应设堆放泵管的场地。
5.5.5 消防水泵房内的架空水管道,不应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当必须跨越时,应采取保证通道畅通和保护电气设备的措施。
5.5.6 独立的消防水泵房地面层的地坪至屋盖或天花板等的突出构件底部间的净高,除应按通风采光等条件确定外,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其值不应小于3.0m;
2 当采用单轨起重机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物体顶部之间有0.50m以上的净距;
3 当采用桁架式起重机时,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另外增加起重机安装和检修空间的高度。
5.5.7 当采用轴流深井水泵时,水泵房净高应按消防水泵吊装和维修的要求确定,当高度过高时,应根据水泵传动轴长度产品规格选择较短规格的产品。
5.5.8 消防水泵房应至少有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5.5.9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10℃,但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5℃;
2 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6次/h设计;
3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
5.5.10 消防水泵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下列降噪减振措施:
1 消防水泵应采用低噪声水泵;
2 消防水泵机组应设隔振装置;
3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4 消防水泵房内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的措施;
5 在消防水泵房内墙应采取隔声吸音的技术措施。
5.5.11 消防水泵出水管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当计算所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应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技术措施。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消防水泵出水总管上,以及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其他适当的位置:
5.5.12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5.13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独立消防水泵房,并应设置满足柴油机运行的通风、排烟和阻火设施。
5.5.14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5.5.15 独立消防水泵房的抗震应满足当地地震要求,且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但不宜做提高1度抗震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5.5.16 消防水泵和控制柜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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