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猪肉不能吃那母猪去哪了(割下母猪乳房和淋巴冒充合格猪肉销售,娄底男子两年卖了400多头母猪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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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猪肉不能吃那母猪去哪了(割下母猪乳房和淋巴冒充合格猪肉销售,娄底男子两年卖了400多头母猪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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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猪肉是否能够进行销售?将母猪肉当成正常肉进行销售又是否构成犯罪?

娄底人李某赤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在周边地区收购了约400头母猪,他送到屠杀后就将母种猪的乳房和猪肉上淋巴组织割除,又销售给他人当做正常猪肉进行销售。

1月15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近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李某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李某赤的辩护人在庭审中辩称根据,母猪属于生猪,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进行销售。娄星区人民法院认为,母猪肉质量明显低于一般的正常育肥猪肉,口感也差很多,属于肉质较差的肉品,两者不是同一个档次的产品,将低档次的东西冒充高档次的东西、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去销售,属于以次充好,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在定点屠宰场宰杀母猪肉,肉贩将其做正常猪肉进行销售

据公开资料,实际该案在2017年已经案发。有网友曾在2017年4月反映过娄底娄星区市场内存在“问题母猪肉”,也有媒体报道过此事。

2017年下半年,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的中心城区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获悉了有不法商贩以母种猪肉冒充正常生猪肉销售,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重要线索。经过近二十天的周密摸排和重点跟踪,成功掌握了付某福、谢某辉、曾某文等人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定点屠宰后运送到各农贸市场售卖的非法生产、销售母种猪肉链条。该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并多次与市公安、检察部门联合会商案情,成立专案组。

当年11月12日凌晨五点,专案组兵分三路,同时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查获娄星区6个涉案肉摊点,现场查获待宰种母猪10头、已宰杀准备销售的种母猪鲜肉1500公斤,公安机关依法对付某福、谢某辉、曾某文等3人刑事拘留。

2018年8月16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福、谢某辉、曾某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201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5月9日作出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于2019年8月23日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该院于2019年10月9日重新立案,并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7月17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付某福、谢某辉在双峰县、娄星区等周边地区收购母种猪,在当地进行检疫,再拉至娄底市庆阳牧业食品有限公司(庆阳牧业)屠宰后,直接销售给被告人曾某文或以批发、零售的方式予以销售。付某福共购进3570头母猪进行屠宰,销售金额4998000元,其中有动物检疫证明并标明为母种猪的1179头,金额为1646400元;谢某辉共购进1093头母种猪进行屠宰,销售金额为1530200元,其中有动物检疫票并标明为母种猪的有205头,金额为287000元;曾某文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在庆阳牧业从付某福、谢某辉等人处购进母种猪肉26206公斤,销售金额为366884元。

一名饭店老板作证称,他自2017年9月份开始在付某福处进购有皮猪肉和排骨,和市场上的猪肉价格一样,其不知道是母种猪肉。付某福送了一段时间后,厨师向其反映猪肉肉质不好,其和付某福说了这个情况,对方说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猪比较大,然后告诉其这是好猪肉,假一罚十,其就相信他了,后来也一直在他那里购进猪肉,直到他被抓。这名饭店老板称,如果他知道他销售给其的是母猪肉,其绝对不会购买。同时其还作证称付某福将母猪肉还销售给了一些饭店和食堂。

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某福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被告人谢某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曾某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零十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切掉母猪乳房当好猪肉卖

根据上述上述案件的判决书,谢某辉和曾某文都供述,他们销售的母猪肉部分来源于一个叫李某赤的男子。

李某赤,男,46岁,娄底市娄星区人,曾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2月2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但与上述三人在2017年11月即被公安机关刑拘不同,李某赤直到2020年6月26日,才因此案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28日,李某赤案在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赤在娄底双峰县、涟源市等周边地区农户家中收购母种猪,然后找当地的兽医检疫后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再用自己的小货车将母种猪拉到娄底市娄星区庆阳牧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存栏,进场时由该公司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对母种猪进行清点验收登记。

如果当天购进了母种猪,李某赤就会安排屠夫在当天凌晨4点左右进行屠杀,屠杀后就将母种猪的乳房和猪肉上淋巴组织割除,把肉卖给娄底市中源中兴市场的曾某文、谢某辉(均另案处理)等屠商,他们再将母种猪肉拉到市场上当好猪肉卖给市民。

经查实,2016年期间,李某赤购进288头母种猪进行屠宰,销售金额为288000元。李某赤于2017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后至2017年11月份,又购进117头母种猪进行屠宰,销售金额为117000元。

娄底市庆阳牧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出具证言称,2017年1月1日前,屠夫自己在庆阳牧业进行屠宰生猪,公司对母猪胴体进行脱毛。2017年1月1日起,该公司按照政府规定开始机械化杀猪,但重量超过175公斤的母猪不能机械宰杀,必须人工屠宰,需加收30元/头屠宰费。付某福2016年为了屠宰超重母猪向该公司交了3000元左右的费用,大概100头左右。付某福、谢某、曾某文、李某赤等人主要是从2015年在该公司定点屠宰,2015年前也不间断在该公司屠宰,只要从外面通过检疫有正规手续的生猪,进入该公司屠宰场后,都会在该公司进行屠宰。

这些收购的母猪肉在经过检验检疫、定点屠宰等合法程序后,可以“摇身一变”成为正常猪肉流入市场。

也曾收购母猪肉的付某福称,其一般亲自将屠宰好的母猪的乳房都割掉,把母猪肉处理成不能辨别成母猪肉样子,因为母猪肉是不合格的产品,没有人会买,所以其这样处理母猪肉是为了冒充好猪肉进行销售。市民问其是不是母猪肉,其都告诉他们是好猪肉。因为母猪肉吃多了对人身体不好,如果他们知道是母猪肉,肯定不会购买,所以其割掉母猪肉的乳房是为了冒充好猪肉卖。屠宰一头母猪大概能卖1200元钱。

在中兴市场做猪肉批发的曾某文称,其从2004年开始销售母种猪肉,2015年到2016年上半年因为身体原因没有卖母种猪肉,从2016年下半年又开始销售母种猪肉,一般每天会销售两头母猪,有时一头或者三头。其主要在李某赤、付某福、谢某辉三个老板处以6-6.5元/斤的价格购进母种猪肉,然后以7-7.5元/斤的价格销售给各个市场的个体屠商,其知道这些个体屠商购买到母猪以后,一般都是加价2-3元每斤,再以正常商品猪肉的价格销售给了消费者。

在中兴市场做猪肉零售的摊主肖某称,他从2006年开始在路边销售猪肉,2016年进入中兴市场销售猪肉,一般从洞兴东明公司、庆阳牧业进购猪肉。从2016年12月份认识曾某文,知道他卖的都是母猪肉,有时也会在中兴市场的曾某文处进购,价格一般是7-8元/斤,一般每次进购10斤左右掺在正常猪肉里进行销售,曾某文除了销售给屠夫以外还自己销售给普通消费者,消费者并不知道是母猪肉。

“销售母猪肉可以降低成本,这样就能多赚点钱。”肖某称。

母猪肉能不能销售?

李某赤曾供述称,2014年其与付某福、刘某、周某四人与庆阳牧业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在协议书上双方约定进场屠杀母猪的批发商不超过4人。2016年至2017年,其在娄底双峰县、涟源市农户家中购进母种猪,买到母种猪后就找当地的兽医检疫后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票据,用其自己的小车将母种猪拉到娄星区庆阳牧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存栏,进场时该公司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都要对猪进行清点验收登记,如果其当天购进了母种猪,其就会安排屠夫在当天凌晨4点左右进行屠杀,屠杀后就将母种猪的乳房和猪肉上淋巴组织割除,然后把肉卖给中兴市场曾某文、谢某辉等屠商。

在李某赤案庭审中,其辩护人提出了两种辩护意见,第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规定,母猪可以进行销售,生猪包括母猪,应当适用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被告人将母猪进行了屠宰销售都是经过相关部门的检疫,母猪经过检疫以后可以进行销售,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是合法的。

第二,被告人李某赤将母猪肉销售给屠商,明确告知了是母猪肉,价格也低于纯猪肉,因此被告人没有以次充好的行为。被告人李某赤将母猪肉卖给屠商后就等于销售中止,不能以屠商的销售犯罪行为认为被告人李某赤也构成犯罪,李某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针对第一条辩护意见,娄星区人民法院认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没明确规定母猪肉可以进行销售,只规定经肉品品质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等内容。

据2014年1月14日国家标准委公布实施的GB9959.1-2001《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规定,母种猪肉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母猪肉质量明显低于一般的正常育肥猪肉,口感也差很多,属于肉质较差的肉品,两者不是同一个档次的产品,将低档次的东西冒充高档次的东西、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去销售,属于以次充好,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对该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对于第二条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赤明知其卖出的母种猪肉是以正常商品猪肉销售给消费者,并采取了将母种猪上的乳房和淋巴组织割除的掩盖措施,是以次充好的行为,这些母种猪肉最终也全部进行了销售,不是中止行为,李某赤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辩护意见,该院也不予采纳。

娄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赤为获取非法利润,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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