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和税不可避免(灵活用工之劳务用工的事之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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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和税不可避免(灵活用工之劳务用工的事之二(税))
说到税,对很多人而言是一个熟悉的陌生事物;西方有谚语“只有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两年前绝大部分国人对这句话的理解大多是“不认可、不以为然”,因为国人对税的感受是只有企业才要交税,个人如果不是为了特定目的(比如积分落户、北京的购房和购车资格等),是可以完全不交税的。这些是在国内税收监管能力不到位且全员纳税意识普遍较低两种情况相结合的之下下才有的认知状态;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企业的合法、合规纳税意识被迫直线飙升到近乎于完全合法的层次;而随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落地应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意识和对个税的理解也不可避免会有一个直线上升的状态。
前面之所以要铺垫一下关于税收的内容,是为了引出企业和个人在劳务合作关系中双方各自的纳税义务;这是一个相对很简单的涉税业务,但小编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绝大部分企业财务人员都不能完整、准确地进行分析和处理,即使是很多知名大型企业财务、合规部门亦是如此。
1、首先从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个人来说
1)、个人劳务报酬收入要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税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需要缴纳增值税,是超出绝大部分人认知的事情。简单讲,一个保洁人员为一家公司提供保洁服务,收到保洁服务费2000元,保洁人员需要先缴纳增值税,再缴纳增值税附加税,然后由企业按照劳务报酬在交过增值税后的收入净额中扣除个税后支付给保洁人员。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为什么要交增值税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然人属于增值税范畴里的“其他个人”,指的是未经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当个人在境内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些增值税纳税事项业务的,要缴纳增值税;个人视同小规模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但实践中,几乎没有人因为取得劳务报酬而交过增值税,因为个人要交增值税,需要自行到税务局先交上税款后由税务局为个人代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拿着发票给到付款单位后企业才能“见票付款”。
其实不光是劳务报酬,个人取得的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事项,都要交税。所以大家如果留意会在一线城市看到满大街“房屋出租代开发票”的指示牌,因为房租收入属于个税法规定的“财产租赁所得”,属于增值税纳税事项。
那为什么大家几乎没人因为劳务报酬事项交过个人增值税税呢?
第一点是部分财务人员没有意识到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是增值税纳税事项;所以企业付款时就不要求个人提供发票,这就是所谓的“白条入账”;只是以前的“白条入账”是连个税都不代扣的情况下给个人付款因为没有取得发票而入账的说法;现在企业通常会代扣个税,便以代扣个税税款的缴款书作为入账的依据,觉得这就不是“白条入账”了。从增值税的角度,只要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报酬没有取得个人的增值税发票,这依然是“白条入账”。详细规定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这些文件中找到。不知道读者看到这几个税法名称会不会疑问“你关于增值税发票的事情,为什么会扯到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法上去了?”,那是因为不同税种之间是盘根错节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我们看税,一定不能单一地只看一个税种,而是要把一个业务关系中涉及的到税种都关联起来看,才能有效避免税务风险。
第二点原因是很多税务人员对个人取得报酬缴纳增值税认知不到位,日常税务检查中,对小额或不频繁的对个人付款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基本就忽略了,让企业错误的以为所有对个人劳务报酬的支出都不需要取得发票。
再有一个原因就是税收征管现实让大家很难每次取得收入都去代开发票;即使有人知道要交增值税,但需要个人自行到税务局办理,这个操作难度太大,特别是个人收入金额不大、劳务报酬收入频率高的时候,基于大众现有的税务知识和纳税意识,就基本不可能做到。好在是目前在支付宝和微信上已经有了税务系统为个人开通的代开发票功能,税款直接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扣缴,但并没有全国范围展开应用且使用中有诸多不便利的限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信手机端代个人开发票业务普及后,这个情况才可能会得到彻底改善(为什么是彻底改善,这里留个关子,后面会提到)。
2)、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时点,要由付款单位按照“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次年进行个税汇算清缴进行补、退税操作。这点来说目前大家都没有任何异议,随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政策深入财务人员的人心,以及“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落实使用,企业在向合作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都会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依规上缴国库。
如果企业和个人的合作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且个税款由个人承担的时候,企业会不打折扣地执行个税税款的代扣代缴;但当企业处于弱势、支付给个人的报酬金额属于“税后收入”时,很多企业依然会依规自行扣缴个税,但会尝试看是否可以少交、最好不交个税,因为这个税款是要企业自己额外多付出成本;比如企业约定税后应付个人劳务报酬10万元,企业实际支付10万元后,要为个人缴纳的个税是3.9万元左右(倒算公式很复杂,不在此列举)总支出会达到13.9万元。为什么这么高?因为劳务报酬的个税税率是20%、30%、40%三档固定比例税率,会不会有点小惊讶?通常大众的认知是劳务报酬是20%的税率,实际上,个人单次取得劳务报酬畸高、也是有三档比例税率的。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由于劳务报酬发放时点的高税率,部分企业和个人会想办法说这部分个税款能不能不交;对个税有了解的读者可能会问,发放时的高税率不是可以在次年汇算清缴时退回多交的个税吗?这个实践当中却是这样,部分人会有个税退税,但也会有很高比例的个人是适用综合所得45%最高档税率的,所以这些人不光不会退税还会补税。而且,次年即使有个税税款退税,国税总局也是通过财政支付直接退给个人银行卡,而不会退给企业,企业既不知道个人是否退税也不知道退了多少更不能算清退税款是否跟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报酬相关;相当于企业额外为个人支付了报酬、承担了本应个人承担的个税然后还没办法拿回来。
这在影视、医药行业和各类To B业务的销售工作中很常见。比如影视行业的导演,一部戏的报酬少则十几、几十万,多则几百、上千万,假定某导演要求的税后报酬是1000万,企业实际要支付的是1475万左右。
2、从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角度来说
首先,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给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付款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企业代扣个税已经被普遍接受,不管是大众的纳税意识还是企业的执行程度,目前都是一个相对良性的状态。企业扣缴个税后会取得个税的缴款书,通常企业会把个税缴款书作为唯一税务凭证附在账簿后面,
其次,前文说了,个人取得劳务报酬要缴纳增值税并取得增值税发票给到付款企业;因为前文所述,企业和个人大多没有意识到要交增值税,意识到的也因为实际操作难度大而怠于开票,再加上税务部门对企业小额、零星的对个人劳务支出的增值税发票取得情况检查不严格,导致大家逐渐形成了错误的认知,认为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只要代扣了个税就可以了,增值税发票?没人会想到这事。
其实支付给个人的非工资性款项,企业都要取得个人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统统属于“白条入账”,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也就是在实际支付对价的基础上,额外付出25%的企业所得税成本;举例说明就是企业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1万元,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这1万元可以作为会计上的费用入账,但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层面的费用,所以企业会平白多出来1万块利润,再交0.25万元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就变成了1.25万元。
那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如果交易双方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付款方要以收款方的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的入账依据,否则不允许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办法》等文件的原文描述的会比较抽象和复杂,但干货其实就上面这一句话。那企业付给个人的款项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有没有被税务局处罚的案例呢?请各位读者自行百度,因为案例非常非常多。
企业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也不是都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如果企业付给个人的费用同时满足“小额且零星”支出,可以用企业内部付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关于“小额”的标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个人增值税起征点规定的单次收入300-500元(通常按照500元)”,如果个人单次取得劳务报酬不超过500元,因没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因此不用交增值税,企业也就不需要取得发票。部分企业看到这个规定就有意地把对个人付款控制在单笔500以内,认为这样就避免了发票的问题;但实则不然,因为对个人付款在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情况下,还有满足“零星”的标准,也就意味着你不能频繁、重复、高频发生,否则依然要交增值税。那我频繁发生的不超过500元的付款,本身不交税的,怎么办呢?这里面还存在一个对“次”的理解的问题,并不是企业每次发放金额就等于增值税的“次”,如果个人为企业提供相同业务取得的收入,是以一个月内的合计总金额为“一次”的,所以要把一个月发放给同一个个人、因同一项业务产生的所有收入合计后看是否超过500元的起征点,超过的则要缴纳增值税并取得发票。
相关参考
来源:经济日报一边是企业用工需求旺盛,一边是劳动者返岗应聘忙,随着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后迎来首个劳务用工高峰,我国劳动力市场加速回暖“两头旺”。国家统计局最新调查显示,1月份,各类企业反映劳动力供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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