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残剩食品(湘乡石板塘中学食堂采购使用的一批榨菜不合格,涉重庆市涪陵区红日升榨菜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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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残剩食品(湘乡石板塘中学食堂采购使用的一批榨菜不合格,涉重庆市涪陵区红日升榨菜食品有限公司)
2月8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8号)。7批次不合格食品中,湘乡市金薮乡石板塘中学食堂采购使用的榨菜制造商为重庆市涪陵区红日升榨菜食品有限公司。
公示内容如下:
2022年11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小红批发部销售的青线椒经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新湘路冯刚蔬菜批发部销售的红线椒经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新湘路农贸市场继凡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青辣椒经抽检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销售的芹菜经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新湘路映玲蔬菜摊销售的青椒经抽检噻虫嗪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金薮乡石板塘中学食堂采购使用的榨菜经抽检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昆仑桥小林蔬菜店销售的老姜经抽检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上述7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青线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小红批发部销售的青线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FS22110076007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11月23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从长沙市海吉星农贸大市场购进了60斤青线椒,进货价格是1元/斤,购进金额为60元,零售销售4.2斤,零售价格3元/斤,批发销售55.8斤,批发价格1.2元/斤,总货值金额79.56元,获利金额19.56元。截止2022年11月23日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青线椒的进货方营业执照和进货发票等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生活确有困难。上述情形符合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9.56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19.56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二、不合格食品红线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冯刚蔬菜批发部销售的红线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FS22110076001 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11月25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从长沙县黄兴镇恒鹏蔬菜经营部购进了120斤红线椒,进货价格是4.5元/斤,购进金额为540元,零售价格7元/斤,零售80斤,批发价格5.4元/斤,批发销售30斤,损耗10斤,总货值金额722元,截止2022年11月25日已全部销售完,获利金额182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红线椒的进货方营业执照和进货发票。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销售商退货。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红线椒时履行了查验义务,其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综合裁量,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2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不合格食品青辣椒和芹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分别于2022年11月23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农贸市场继凡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青辣椒及芹菜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FS22100647063及№: FS22100647066 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5日将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2022年10月28日当事人从长沙县黄兴镇光头蔬菜经营部购进了青辣椒100斤,购进价格是2.5元/斤,购进金额为250元,销售价格3元/斤,截止2022年11月25日已全部销售完,总货值金额300元,获利金额50元;购进了63斤芹菜,购进价格是3元/斤,购进金额为189元,销售价格3.5元/斤,截止2022年11月25日已全部销售完,其中2022年11月1日销售给刘加阳15斤,总货值金额220.5元,获利金额31.5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芹菜和青辣椒的进货方营业执照,不能提供进货发票。上述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520.5元,获利81.5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1.5元,罚款4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081.5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四、不合格食品青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映玲蔬菜摊销售的青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FS22110036011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11月25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了异议。经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青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进票据。
2022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联系当事人询问情况多次致电均无法接通,前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摊位已停止经营,并拍照取证。2022年12月6日、2022年12月26日、2022年12月29日、2023年1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并拍照取证。
五、不合格食品榨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领取到湘乡市金薮乡石板塘中学食堂采购使用的榨菜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A2220397541144008C后,立即确定我局白田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1日在湘乡市金薮乡幸福超市购进一箱榨菜(制造商:重庆市涪陵区红日升榨菜食品有限公司),重量为5KG,进价75元/箱,用于食堂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截止2022年12月7日,该批次榨菜已使用完毕,无库存,货值金额75元,因榨菜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获利无法计算。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了相关台账。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综合裁量,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六、不合格食品老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领取到湘乡市昆仑桥小林蔬菜店销售的老姜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FS22110112015 后,立即确定我局昆仑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11月24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老姜是2022年11月1日从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南门大市场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25公斤,购进价格为7.2元/公斤,购进金额为180元,截止2022年11月24日已销售10公斤,销售价格10元/公斤,货值100元,获利28元,剩余15公斤因存放过久变质无法继续销售,当事人已全部自行销毁处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了上述老姜的供货方资质及购进凭证。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28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771170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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