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7天审查流程(如何审查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以办理民事抗诉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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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7天审查流程(如何审查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以办理民事抗诉案为例)


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的检察监督属于事后监督,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中的一项重要的职责。本文针对民事纠纷裁判法律文书如何进行监督结合笔者多年经验,谈一下监督的思路及办案程式。

首先,讲一下思维导图(流行词):

检察官的思维导图:检察人员运用法律,对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裁判的结果是否公正、裁判依据的法律是否正确,裁判者的行为是否廉洁及违法之处)是否要发检察建议或抗诉或不予监督的一个判断过程。最终落实维护法律实施及法律的权威。体现出法律监督者应有的作用。

法官的思维导图:法官是运用法律工具来实现定纷止争,居中裁判(法官是消极的,1.不告不理,但也不是绝对消极的,他还有个移送的义务;2.告啥审啥;检察官是积极的,追求公正者,一定是主动出击的,所以民行的案源会有依申请与依职权发现。),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一个适当的裁判,一定是法官裁判程序公正,裁判结果公正体现实体公正。

一、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之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狭义是裁判文书本身,广义应是该裁判的整个诉讼程序,也即案件的审理程序、裁判结果、及裁判者包括合议庭所有法官的裁判行为,而不仅限于主审法官一个。从外部表象上有裁判文书,裁判卷宗。

当我们接到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我们首先要做形式审查。首先,要确定该裁判文书是否是已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具有裁判的既判力,不生效的法律文书还不产生执行力及确认双方权义的法律效力。所谓事后监督也是要求如此。其次,坚持当事人救济权利用尽及人民法院自我纠错在先,人民检察院监督在后的原则。该原则要求,还要确定该裁判文书是否已经经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救济途径。如果人民法院的诉讼救济途径还没有走完,如二审、再审程序还没有启动申请,这个时候检察机关不应介入监督。当然,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除外。最后,对裁判文书是否符合检察机关受理条件进行审查。这个主要是根据民诉法及高检院的民行监督意见办理。这里面我们可以具体看一下条文的规定。可以读一下条文内容。熟悉一下。有什么不同理解可以交流探讨。

二、审查范围及审查思路

大的范围:有形的范围:不单单是裁判文书本身,还包括整本诉讼卷正卷部分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口头与书面、电子证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现在民诉法司法解释,微信、QQ、微博、博客,电子签名、网络域名等都是。鉴定意见简单地介绍一下,民诉最新司法解释,史上最长的、552条,58611字,从92年到今年差不多23年,建议大家认真学好,可以分块给大家讲讲。)。

审查思路:1、首先,先是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研读,再对当事人申请书申请理由重点审查。而不要先来阅读当事人的申请书,防止先入为主。其次,那么对裁判文书先是审查,主要分三部分,第一是认定事实部分,这要接合证据规则来展开,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或案外第三人的主张。庭审笔录是为最最重点,这是整个庭审的精华,但这往往被大家忽略了,其主要原因是书记员手写的庭审笔录,不易辩认乃至很难读懂。但我们审查案件,应该坚持看明白庭审记录,这有可能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真像。第二是对适用法律部分,先要查准案由,核对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条文的溯及力、条文是否有效等。对裁判结果,形式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或确定力。实质最终是否公平合理。第三是对诉讼程序部分(参考对诉讼程序节点的监督上海市检。),涉及到是简单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是对席判决还是缺席判决、送达、公告、庭审笔录的记载、诉讼费的交纳及减缓免审批、财产保全等。

2、对法院裁判文书仔细研读后,要学会提炼。这主要表现两方面,一是定量的;二是定性的。定量的主要体现在事实层面与证据层面,定性的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方面(案由、法律关系、裁判引用法律条文)。

3、对当事人文书,如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书、代理词、法庭上质证、辩论意见、最后陈述,当事人及案件人的各种书面口头异议,及调解意见、甚至法庭宣判笔录等等。学会归纳。①对案由的研究,这里面大有学问,也很容易被很多法律人所不以为然。因为从原告到被告到法官甚至到有权利义务的第三人,甚至最后的检察官都可能不重视这个问题,没人对这个仔细核对,关心不够。大家都把案由不当个问题,只是一个参考,也很少有人非要把这个案由搞的清楚。但好多案件最后回顾着头来分析,就会发现,为什么这个案件判决会败诉有可能当事人或律师把案由给搞错了;为什么法官判错了,有可能案由归纳不对,导致法律条文适用错误。②对法律关系的研究,这个和案由其实大同小异,只不过是更进一步了,诉讼参加人与法官对这个是越来越重视,这个是基础,也就是案件分析的基础,如果一旦法律关系错了,即使案件实体结果是公正的,但这个案件仍然是个不折不扣的错案。如曲某某一案,曲某某购车是通过银行按揭付款,曲后几笔分期付款未付,这个时候银行将销售车的保证金在事先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给扣充曲拖欠银行的贷款了,然后销售车的起诉曲某某,说曲某某欠他债务,要求归还。大致就是这么一个案件。一审法院就将这个基础的法律关系弄错了,曲与银行系借款合同关系,曲与销售车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买卖合同已是履行完了,那么曲欠银行的钱,销售车的来追这个钱,不是因为双方的债务关系,而是基于合同约定的一种追偿权,具体是担保人的追偿权。由于法院未能审清这个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但这个案件本质上是担保人的追偿权纠纷,导致这个案件注定是个错案。后经抗诉,再审判决改正原来债务关系的认定,纠正过来。

三、审查原则:全面、细致仔细原则。

1、对定量,也就是对法院认定事实的问题,这是一个难点,我从给助理改审结报告上就能看出来,她在写事实认定这部分上,基本上照盘接收,基本上和法院认定事实一样,字词句基本与原文无异。这就是问题,我们(初学者)不知道如何判断法院认定事实是否错误,不知道如何去写事实认定这部分。当然,这是个过程,应该是个长期锻炼的结果,所以,在这个层面上,我很认同市中法的李院长所说的,法官(等同司法官,也包含检察官)这是个熟练工,你只有长期从事审判,长期接触案件,长期来写判决,你才能对事实认定部分有个宏观的把握,要不然,总是分不清重点,总是不知所言,不能为下一步裁判说理作好铺垫。(这里我再说一下,民行案源少,大家可能会想,高新区法官一年至少要审理4、5百起案件,我们民行一年一审案源也就不超过5起,二审案源也就是30起左右,之前更少,但这里我说一下,这不能只看到数字上的差别,因为基层法官审理案件多是简单的案件,调解结案可能会有100多起吧,而我们办理的民行案件有这三个特点①经历的程序复杂,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几乎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这一个案件都走完了,所以,程序极其复杂,能够搞清这些程序来回的运作,我觉得就不简单了。②实体复杂,还是体现在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层面上,多数案件都打了十多年,积怨颇深(有双方的矛盾,有对某一法官、法官领导甚至你想不到的矛盾)都是难缠事,谁输了谁都有可能上访缠诉且多数也都经历过,调和的余地基本为零。双方能不打架不死人,这都是好的。③当事人病态人格嫌疑居多,不信任心、怀疑心、案件处理不满意不管有理没理都要闹的心理,息诉工作更重。针对这一点,我只有服务态度越来越好,我们科在一点做的很好,每个干警对每一位来访的申诉人或被申诉人,我们的态度无可挑剔,即使案件结果他再不满意,绝大多数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态度不会有怨言,这也是一个执法人员素质所在)这个也没有什么具体标准,因为每一个案件都不一样,就像世上没有绝对一样的两片树叶一样,在民事案件中,在所有诉讼案件中都没有绝对完全一模一样的案件的。但我总结主要有以下审查经常用到的要素,①是主体事实问题,也就是确定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事实的问题。②确定案件性质的事实问题。③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事实的问题。④确定民事责任的事实问题。⑤败诉方提交的证据能证明的,对原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的事实,而法官不予采信的问题。

2、对证据认定采信的问题

①、新证据的问题,搞清新出现的证据,与新发现的证据的不同。

②、鉴定意见问题,鉴定依据错误、鉴定程序错误,法院委托鉴定违法或应予鉴定,而未鉴定、堪验、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与资格。

③、伪证与变造证据,互有矛盾的证人证言(两个证人)同一证人互相矛盾的证言。

④、未经质证的证据采信的问题

⑤、法院应当调取的证据或当事人申请调取(因客观原因不能调取,依法属于法院调取的)而未调取的证据

3、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的问题

①、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②、过错推定;

③、无过错责任;

④、举证责任的转移规则

4、对法官自由裁量权限(主要是没有证据;没有法律规定;或双方证据都不能确认事实的)不建议进行监督,实践中也很难监督,这个问题也曾在省市院上有过多次的交流。自由心证,内心确信,无法固定,基本上不能监督。对一些涉及品格证据、优势证据规则。我们审查的重点,是对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等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合理,对法官的释明权也进行监督。对法官违法违纪的行为。关键看有无明确的线索,所反映的问题的真实性。

5、引法的问题

①、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合;

②、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错误

③、责任的划分明显违背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

④、引用失效的法律条文或违反法律条文溯及力原则规定的

⑤、违反法律适用规则(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

⑥、依据法律条文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或违背立法愿意。

6、程序违法问题

①、依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最后却是独任审判,如刘某案,典型。该案虽经抗诉,但法院却没有纠正,我建议该案应向市院汇报,争取跟进监督。法院的解释也明显不合理,这个案件程序很清楚,虽然是个程序问题,法院确实错了,至少要在程序方面纠正,而法院是拒不承认错误。但是对我们检察机关抗诉却失败。

②、再审、发回重审、提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

③、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之前很突出,现在基本上没有了)或庭审替名,就是开庭时没有参加,但裁判文书上出现。(目前仍有很多,还是张三参加,判决书没有张三只有李四。在双陪案件中,有两名人民陪审员和一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往往庭审现场只有一名审判员,但裁决文书上出现两名人民陪审员的姓名,这类案件也很多,但申诉人虽提出,但由于没有证据往往难以认定,其主要原因,是我们现在的庭审现场的同步录像录音还未落到实处,这一点我们也可以搞个建议,创新,要求法院实行,可以先调研一下。)

④、违反回避规定

⑤、送达违法,这一点我多说些,客观的讲,送达是法院一个难,直接送达确实难。我之前做过法官,有的当事人法官因为不认识被告,到了被告家中,见到被告本人,问你是被告吗?有甚就说我不是,或我是被告弟弟之类的话,恶意拖延诉讼。法官去了多次,终不能送达,造成案件人为的拖延。这还有一个送达成本的问题,这不多说了。后过几年法院基本委托邮政EMS快递送达,但这种送达的效果不是太理想,造成很多被告收不到法院的传票诉讼文书,当然也有被告故意不签收的。邮政送达一次不到,法院工作人员也没有严格执行邮政送达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造成较多的我们目前诉讼案件大量地使用公告送达。违法的公告送达,致使一方当事人未能参加诉讼,判决的结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对于送达难的原因我不多分析,对于送达的监督,我认为是把双刃剑,监督过于“严苛”,(这里的严,不是要求我们不严格监督,而是根据案件,依据送达法律规定,在法官只是在程序上轻微违反送达的要求,没有影响实体裁判公正的情形下,不建议支持监督。现在单纯性的轻微送达违法,够不上抗诉的标准。)当然对于严重违法公告送达的情形的,还是要进行监督的。如赵某案,这个案件就是送达程序严重违法,以至于剥夺了被告参加诉讼权利。赵案,也是公告送达,赵某在成为民事案件被告之前,就被公安刑事拘留,失去人身自由。这根本不符合公告送达,下落不明的要件,更何况,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已经知道赵某身陷囹圄,这个时候,如果原告尚未送达就应当停止送达判决书,如果原告已送达,就应当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审判决。但法院还是依然送达,且送达之错,更为离谱,这个时候对被监禁之人送达,只有转交送达这一方式,但法院即不是委托送达,又不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又不合法。所以,由于送达出了问题,导致赵某未能参加一审庭审,想上诉也被告之上诉超期了。

7、对法官违法审判的监督: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行为,徇私舞弊行为,枉法裁判行为②、违法诉讼程序法的行为,如保全的查、扣、冻。

还有对监督的风险预测,我们办理案件,一定要对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估。

三、办案自律:一定要遵从高检院的办案规定,自身的程序进行好。不超期、防止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提出监督人员违法办案程序。写好抗诉监督理由,重点对法院裁判文书的错误之处论述。做的好,也要说出来,监督的有道理,而不是吹毛求疵。

四、对监督的跟进及监督的效果评判。

1、对案件的认识与法官及时沟通;

2、法院不接受监督意见,做好跟进监督的准备;

3、形成类案的监督机制,达成共识。对同案不同判应有所研究,是否是同类案不同判,裁判的标准应当统一。

今天绝对谈不上讲课,只是把我办案中一些方法,一些体会,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讲的内容也不一定全对,办案的思路、思维有法院的,也有检察院的,这中间穿插的转换很快,会让大家感觉有点凌乱,从法院到检察院有共同的地方是对法律本身、法条真意的理解,有不一样的那就是执法所站的角度不一样,从事的行业不同。起初我在法院后两年就是从事审判监督工作,主要对口也就是检察院民行科,后来从事民行检察工作,说实话一开始,我也很拧巴,因为法官的经历对我的思维影响很大,我之前也排斥过民行,甚至认为,法官一年审理几百起案件,民行才审几件,民行想监督法院,可能监督不到点子上。经过这几年民行工作,我逐渐从工作转换中,意识到,要想干好民行工作,首先要去除掉监督者的身份强势,同时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并不是针尖对麦芒的关系,而是一种更宽泛意义上的互相尊重与互相合作、协调齐力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公平正义。讲的有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批准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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