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家务清洁(法院审理两起离婚案“全职爸爸”和“全职妈妈”的家务补偿诉求均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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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家务清洁(法院审理两起离婚案“全职爸爸”和“全职妈妈”的家务补偿诉求均获支持)
近日,象山区人民法院首次在离婚案件中考虑家庭劳务补偿,对当事的全职妈妈和全职爸爸提出的家务补偿,法院均予以支持,审理过程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相关案件主办法官说,家务补偿的意义不仅仅是给予婚姻关系中全职一方的金钱补偿,更是对为家庭做贡献的社会意义的肯定。同时,法官也提醒市民,并不是谁做了家务谁都可以申诉家务补偿,而且家务补偿的金额也要酌情考虑。
她当了29年“全职妈妈”离婚时获家务补偿
30年前,阿红和阿强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次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儿一女,婚姻一度十分美满。阿红在生育子女后没有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全家人的经济收入都来自在外从事水电安装工作的阿强。
结婚几年后,阿红和阿强因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相处中阿红还发现,就算阿强有时候在家,他也不做家务,常常是当“甩手掌柜。阿红还觉得自己和阿强的观念不同,两人感情破裂,严重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
于是,阿红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阿强述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阿红对自己不信任,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动辄打骂,甚至在公共场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动手,一沟通就火药味十足。但为了孩子,他不同意离婚。
一审判决中,法官认为双方都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对婚姻一定要慎重,建议他们再好好考虑考虑再提离婚,故法院不予支持阿红的离婚诉求。拿到判决书后,阿红对判决表示不服,但也愿意相处一段时间后再考虑是否提起诉讼。
然而事与愿违,在之后的婚姻生活中,两人的关系并没有改善,反而矛盾越来越深。民事法官联合社区、妇联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几次回访中,双方总是陷入一方想离婚,一方不想离婚,也不出面配合法院调解的局面中。期间,阿红几度打电话或来到法院投诉阿强生活上邋遢、不关心子女等情况,并要求获得阿强名下房产。而阿强则表示,自己辛苦大半辈子挣来的家当不愿意被阿红分割,阿红要离婚只能净身出户。案件陷入了僵局。
经过多次调解无果后,法官考虑到双方内心情绪较大,长久下去只会变成互相伤害,甚至伤到无辜的儿女。而如果离了婚,两个人或许能心平气和地共同抚养孩子,这反而是一件好事。
于是,法官开始引导双方理性思考,通过背对背的沟通,帮助他们疏解怨愤情绪,并对双方争议焦点一一释法说明。在调解过程中,针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矛盾焦点,法官强调了阿红在照顾子女、家庭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劝说阿强给予阿红一定的家务补偿。
最终,阿强认可了阿红的付出,愿意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另外给予阿红一定的家务补偿,并自愿承担子女读书费用直至他们年满18岁。双方就此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意离婚。
他全职带娃家务补偿诉求同样获得支持
大成和大丽结婚5年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儿一女,日子过得也不错。大丽性格要强,虽然生育了两个孩子,但她仍然没有放弃工作,产假一结束就出去工作。在此期间,大成除了照顾孩子,还要兼顾家里的家务,慢慢地,大成做家务越来越娴熟,照顾孩子也得心应手,加上工作不怎么顺利,大成干脆辞职在家做起了全职爸爸。
然而,因为生活方式和观念不同,大成和大丽的婚姻生活出现了问题。大丽觉得大成不思进取,虽然他对孩子和家庭付出很多,但当孩子上学后,他却仍然以照顾孩子为名,待在家里不工作。而大成认为,孩子虽然读书了,但生活起居仍需要专人照顾,自己在家又不是不做事,凭什么妻子还对自己有诸多不满。在不断的争吵中,大成和大丽走到了分居的地步。
分居后,大丽和大成也考虑过重新在一起过日子,但无奈大丽还是觉得跟大成的生活观念不一样,无法调和,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庭审中,大成一开始不同意离婚,后来大丽一直坚持,于是大成提出,自己放弃工作,为家庭、孩子付出这么多年,应该得到家务补偿。
鉴于大成和大丽已经事实分居一年多,同时两人的感情的确无法调和,法官协调夫妻双方时表示,大成在婚姻生活中的确付出良多,也一直以“全职爸爸”的身份照顾着孩子和家庭,其诉求一定的赔偿也应该得到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大成和大丽离婚,并判决大丽支付大成一万多元的家务补偿金。目前,大成因不愿意离婚已提起上诉。
一审主办法官解释,无论终审的结果是维持原判还是改判,对于家庭成员提出的家务补偿,庭审都会结合家庭成员,尤其是全职妈妈、全职爸爸对家庭的付出和牺牲,酌情考虑家务补偿。法官表示,家务补偿并非只会为妻子一方争取,而是会针对对家庭付出多的一方,无关性别。所以,类似大成这样的“全职爸爸”也有权利主张家务补偿。
家务补偿是对家庭成员社会贡献的肯定
结婚前,一句“我养你”是伴侣间美好的承诺。离婚时,面对的却是“是我养的你”这一冰冷的事实。
参与阿红与阿强案件调解的法官回忆,这一对夫妻经年累月争吵,能通过多次协调最终协议离婚是最好的结果。但无论是哪一件离婚案件,都要考虑家庭成员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法官解释说,家庭是社会和谐的细胞,家庭的和谐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案件中,阿红在婚后成为了家庭主妇、全职妈妈,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事务,却得不到理解,甚至得不到丈夫的信任和尊重。在阿红决心离婚时,法院帮助其维护了合法权益,通过肯定全职妈妈的家务劳动价值,给予阿红家务补偿来肯定阿红对社会的价值。
承办法官解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条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全职家庭成员,尤其是全职妈妈的一种肯定和保护。在《民法典》实施前,离婚时,只有夫妻婚内书面约定了财产的归属才能得到补偿。《民法典》的实施扩大了获得经济补偿的范围,让更多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但事实上确实为家庭放弃自己的发展、为家庭付出更多的家庭成员能获得补偿。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离婚家务补偿的话题频频冲上热搜,引发网友激烈讨论。有网友提出,补偿金额很低,和家庭成员对家庭的付出不匹配,有人要求按照“保姆”的市场价值来估算;也有网友提出,虽然有家庭成员成为了全职先生或者全职妈妈,但另一方也在工作,有时候也会做家务,都是在为家庭做贡献,凭什么只给全职的一方补偿……
针对这些问题,象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婚姻中如果一方为照料老人、子女或配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从而成为“全职”家庭成员,其实他(她)是牺牲了自我发展的机会,用自己的发展受限换取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同时让其他家庭成员受益,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这一方理应获得经济补偿。同时,这种补偿不能漫天要价,也不能敷衍了事,而是要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为标准来衡量,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的家务补偿金额可能都不一样,但这都是法律对家庭成员一种社会贡献的肯定。
家务补偿请求应在离婚“当时”提出
针对大丽和大成的案件,法官也作出了解释:家务补偿并不是“全职妈妈”的专利,而是对为家庭贡献多的成员的一种肯定。也就是说,如果是“全职爸爸”来起诉,同样也应该予以支持,法律在保护家庭成员的利益,并不是家庭成员本身的身份。
同时法官也提醒市民,类似离婚案件事后的经济救济其实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婚姻走到这一步,当事人已经丧失了主动权,而且仍然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所以无论男方或女方,在婚姻中都不要把自己当成另一半的附庸,对于出轨、家暴、吸毒等要零容忍,同时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收集这些情况的证据,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万不得已走到了离婚这一步,如涉及到家务补偿,一定要注意离婚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首先,家务补偿适用范围是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大贡献的成员。如果双方都分担了家务,双方都协助了对方,则不符合补偿的法定条件。同时,并非有做家务就必须得补偿,毕竟作为家庭的一员,本身也有照顾家人的责任,得到补偿的一方应该是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个人大量时间和精力,负担较多的家务从而使家庭和家人获益的一方,才能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其次,家务补偿是需要本人提出的补偿请求。而且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要行使权利,就必须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时如果没提补偿请求权的,离婚后权利就消灭了,不能再主张。此外,家务补偿的金额不能简单地将家务劳动按照市场价值折算。补偿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救济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审判中确定补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家庭经济情况等多种因素。
来源丨记者苏文娟 通讯员唐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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