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汽车的分类(车管部门再次下放7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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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汽车的分类(车管部门再次下放7类业务)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为全力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车驾管业务“就近办、快捷办”,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结合各区(市)车管分所查验区和便民服务站建设、查验员配置情况,交警支队自2021年11月1日起再次下放7类车驾管业务。

一、业务下放的种类

(一)机动车业务6项

1、加装(拆卸)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业务

2、加装(拆卸)货车尾板业务

3、转入业务

4、小型进口车及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

5、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6、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变更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使用性质、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重新打刻发动机号)

(二)驾驶证业务1项

7、恢复驾驶资格业务

二、业务下放的主要内容

1、将加装(拆卸)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加装(拆卸)货车尾板业务下放至各区(市)车管分所。市南区业务到市北、李沧分所办理;高新区仅办理本辖区小型汽车业务;其他区(市)办理本辖区机动车业务。

2、将机动车转入业务、小型进口车及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变更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使用性质、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重新打刻发动机号)下放至市南、市北、李沧、高新区车管分所。市南区业务到市北、李沧分所办理;高新区仅办理本辖区小型汽车业务;其他区(市)办理本辖区的机动车业务。

3、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下放至市南、市北、李沧、高新区车管分所,办理本辖区的恢复驾驶资格业务。驾驶人逾期未换证超过一年以上、不满三年导致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的,可到辖区车管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并预约到惜福镇考场参加科目一考试。

此次业务下放是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次下放后,全市车驾管业务除上级公安机关有明确要求不能下放的,已全部下放到基层车管分所。车管所将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车驾管业务简政放权,简化业务流程,优化窗口服务,扎实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全面提升服务群众满意度。

附:

下放业务办理流程及规范

一、机动车转入业务

(一)机动车转入业务流程:

1、查验岗查验机动车

查验岗审查登记证书,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询并下载机动车登记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2、登记审核岗审查材料、录入信息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档案资料(如属电子转籍,应核对电子档案)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进行影像化信息采集(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打印《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交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并影像化采集已签字确认的《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签注登记证书,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3、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

(1)机动车转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

(2)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

(3)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

(4)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册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经核实不属于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

(5)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

对属前款第(1)项的,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对属前款第(2)项的,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对属前款第(3)项中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或者技术参数不全的,办理转入时一并更正、补齐。

4、备注:

1.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协调。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协查申请一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

2.转出地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对转出车辆有不同意见的,车辆管理所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

3.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退档业务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录入退档机动车信息、退档原因、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经办民警和业务领导姓名,出具退办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5、应收存的档案资料

办理机动车转入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将以下实物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已影像化采集的无需收存)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已联网核查的无需收存)

5.原机动车档案;(电子转籍除外)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证明、凭证。

(二)二手车异地交易转移转入业务

1、适用条件:

(1)适用于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即使用性质栏签注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等4类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2)转出地同为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城市的,机动车在转入地交易,现机动车所有人向住所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的机动车电子化转移转入登记。

(3)青岛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相关规定查验车辆,并出具交易发票后,到居住地所属区(市)车管分所办理业务。

2、办理机动车电子化转移转入登记业务流程:

(1)查验岗查询并下载机动车登记信息,审查登记证书、行驶证,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且不属于六年免检车辆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查验岗下载机动车登记信息时,应当同步下载机动车电子化档案资料;机动车电子化档案资料未及时转递的,由系统自动推送通知转出地车辆管理所。转出地车辆管理所自接到系统通知起3日内,制作并转递机动车电子化档案资料。

(2)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电子化档案资料,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

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收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签注登记证书,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现机动车所有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经业务领导批准,退办业务,录入机动车信息、退办原因,出具退办凭证交现机动车所有人,并将退办原因通过系统告知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对需要开展嫌疑车辆调查的,按照规定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3)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实物和电子化档案资料并归档。在档案资料目录中备注“电子化”,注明原实物档案资料留存的车辆管理所,销毁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3、应收存的实物资料

办理机动车跨辖区转移登记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将以下实物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证明、凭证。

4、档案电子管理的要求

1.电子化档案资料的采集、存储、查询以及管理系统软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内容清晰完整、真实有效,与实物资料保持一致。

对实行电子化管理的档案资料,应当在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中备注“电子化”,注明原实物档案资料留存的车辆管理所;已实行联网核查无需收存的档案资料,应当在档案目录中备注“联网核查”,注明进行联网核查的车辆管理所。

2.车辆管理所应当对以下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并在办理机动车跨辖区转移登记业务时及时予以转递:

(1)最近一次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收存的机动车来历证明;

(2)注册登记时收存制作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机动车标准照片;

(3)此前办理过转移登记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查验中制作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机动车标准照片;

(4)此前办理过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更换车身或者车架、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业务的,还应当包括相关业务中制作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机动车标准照片。

对查验监管系统采集实车车辆识别代号照片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一次实车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3.车辆识别代号电子化应当使用拓印膜等比例扫描或者实车打刻特征等比例拍摄方式;机动车档案其他资料可以使用扫描、拍摄等方式电子化。电子化档案资料应当注明所涉及的业务种类及办理时间。

5、应注意的问题: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跨辖区转移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面或者电子委托;代理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转籍异常情形调查处置机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协调处理后办理跨辖区转移登记,不得退办:

1.未按规定时限转递电子化档案资料的;

2.转递的电子化档案资料不清晰、不完整、与实物资料不一致的;

3.机动车与该车登记信息或者电子化档案资料信息不一致的;

4.机动车在转入地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号牌丢失、灭失的;

5.机动车在转出地办理转移登记后,登记证书、行驶证丢失、灭失的;

6.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

7.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管理辖区的;

8.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不规范或者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

9.其他需要协调处理情形的。

对于属前款第1、2和3项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告知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异常情形,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在1日内核实处理,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及时反馈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凭反馈信息办理转入;属于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实物不清晰的,经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确认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备注后,转入地车辆管理所未发现其他嫌疑的,应当办理转入。对于属前款第5项的,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对于属前款第6项的,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属前款第7项的,经核实应予办理。对于属前款第8项的,办理转入时一并更正、补齐。

对协调处置意见不一致的,车辆管理所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处置。

属于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嫌疑车调查,转出地应当予以配合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办理机动车跨辖区转移登记:

1.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2.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3.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4.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二、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业务

1、查验岗查验机动车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确认是否拆除操纵辅助装置;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2、登记岗审核: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并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3、档案岗收存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复印件。

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加装货车尾板业务

1、查验岗查验机动车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货车尾板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货车尾板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2、登记岗审核: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尾板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3、档案岗收存: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尾板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时间,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调阅档案,比对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小型进口车及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

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办理进口机动车的注册登记,登记审核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查进口凭证:

1、属于海关签发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汽车整车和汽车底盘,或者海关总署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汽车和摩托车的,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使用专用钳在《货物进口证明书》右下角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左上角打孔,并打印《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录入登记信息。

2、属于海关签发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摩托车,“一批一证”的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或者国家规定的以其他方式进口的机动车,审查进口凭证。符合规定的,使用专用钳在进口凭证右下角打孔,录入登记信息。

3、进口凭证打孔后,不得再次办理注册登记。

六、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变更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使用性质、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重新打刻发动机号机动车)

1、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为:

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更换的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无号码的,打刻原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属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使用性质变更的,还应当查验是否已拆除标志灯具、警报器,是否已清除车身外观制式、标志图案等;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还应当审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还应当审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应当收回原号牌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2、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为:

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按照变更登记的日期调整注册登记日期;签注登记证书;复印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将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七、恢复驾驶证资格办理流程

驾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辖区车管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现场采集信息→体检→窗口受理业务→签字后到缴费窗口缴纳考试费→回窗口预约考试→到惜福镇考场参加理论考试→考试合格后到制证处领取驾驶证或办理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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