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商标买卖(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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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商标买卖(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

定牌加工,或称贴牌加工,是涉外贸易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合作方式,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定牌加工中往往涉及商标的使用,也容易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本期干货就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相关裁判规则予以整理,供读者参阅。


法信 · 裁判规则


1.国内贴牌加工企业未尽到合理注意与避让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案例要旨:一般而言,如果国内加工企业不以销售为目的,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贴牌加工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不在国内销售的,以认定国内加工企业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为宜。但在作出不侵权认定时,仍要以国内加工企业对境外委托贴牌的商标本身已尽到必要审查注意义务为前提,即对境外委托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取得合法授权许可进行必要审查。对于国内加工企业明知或应知国内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或为驰名商标,境外委托人涉嫌恶意抢注却仍然接受委托的,应认定国内加工企业未尽到合理注意与避让义务,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案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2.贴牌加工方所使用的标识在中国境内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所加工产品亦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构成侵害商标权——鳄鱼恤有限公司与青岛瑞田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即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在该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吊牌、领标的使用不是与商品流通、来源识别相联系的商标使用行为,而是根据国外委托方授权的对外“贴牌加工”行为,贴牌加工方尽到来源合法审查义务,所加工商品全部销往国外而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构成侵害国内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号:(2012)鲁民三终字第8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3.全部用于境外销售、在中国境内不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上附加标识(“贴牌”)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诉邯郸印象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该基本功能亦是确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基础。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商标使用行为,即在商品来源标识意义上的使用。全部用于境外销售、在中国境内不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上附加的标识(“贴牌”),在中国境内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会造成国内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具有商标的属性。因此,在被诉侵权商品上贴附涉案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号:(2015)二中民三知终字第2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1辑(总第95辑)


4.经合法授权的涉外定牌加工不侵犯境内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与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贴牌加工是否构成侵害国内的商标权,在审判实践和理论界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案的价值在于:1.从商标的识别性功能上,明确了在涉外定牌加工中,被控侵权方已尽到商标权事先审查义务,且商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中国境内的消费者不会对该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2.此类纠纷常发生于加工产品出口时,被海关以商标侵权为由扣留,海关向被控侵权方发出的扣留告知书是对被控侵权方发出的内容明确的侵权警告,符合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

案号:(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3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


5.法院在认定“涉外定牌加工”是否侵权时应综合考量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近似程度、加工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加工的产品是否全部出口交付给境外的委托方等因素——鳄鱼恤有限公司诉台山利富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外定牌加工指境外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委托国内加工方生产使用该商标的产品,该产品全部出口到境外而不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情况。法院在认定“涉外定牌加工”是否侵权时,不应一概认定为侵权或不侵权,而应区别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近似程度、加工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加工的产品是否全部出口交付给境外的委托方、加工方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等。

案号:(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6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1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6.确定涉外定牌加工是否侵权时,不应一概而论——原告佛山市南海朗能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井本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确定涉外定牌加工是否侵权时,不应一概认定为侵权或不侵权,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应考虑权利人的中国市场份额是否被不正当挤占、其注册商标的商标识别功能是否受到损害、中国国内的消费者是否存在对该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加工方对定牌加工委托方的商标权等相关情况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加工方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等。

案例来源: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法院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法信 ·司法观点


1.涉外定牌加工行为


涉外定牌加工是指,境外委托方提供商标,委托我国境内加工方加工产品并将商标印刷在加工产品上,并将产品全部返回境外委托方销售,境外委托方向境内加工方支付加工费的贸易方式。在涉外定牌加工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境外委托方持有的商标已经在我国境内由其他人登记注册,于是境内的商标权人便主张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构成对国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此争议的解决可以从商标专用权的本质寻找答案。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专有使用的权利。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并不是保护特定的商标符号本身,而是特定标志识别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能力,进而防止消费者在认牌购物时发生混淆或误认。而且,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只在登记注册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在涉外定牌加工中,虽然国内的加工方将与国内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贴附在加工的商品上,但由于这些商品全部销往国外,并不在我国境内销售,国内消费者根本无从接触到这些商品,也就不可能存在将定牌加工的商品与国内商标权人的商品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并不会对国内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国内企业接受国外客户委托贴牌加工,加工后的商品全部销往国外的,并不会侵犯国内商标权人的权利。

(摘自:许伟基主编:《商标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70页)


2.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


可能引起商标侵权问题的定牌加工应包含以下构成要件:(1)境外的委托人在本国或者销售地国拥有真实有效的商标权或者商标使用权;(2)国内有人注册了与委托人相同的商标或者近似的商标,且定牌使用的商品类别与国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或者类似;(3)境内的加工方完成加工贴牌后的商品全部交付给境外的委托方,不在我国境内进行销售。可见,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基于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而在国内、国外均存在同一标识的商标。

……

我们认为,国内企业接受定牌加工委托,使用国外商标权人商标并仅销售到委托方所在国家的行为,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因而应认定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如果国内定牌加工企业取得了国外委托方的委托生产的订单,却未取得或不能提供国外委托方对于国外商标的权利授权证明。也就是说,加工企业疏于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则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损害赔偿部分,由于所有产品并未进人中国市场,在实践中通常被工商等行政机关查扣,没有对国内注册商标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故只需要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另外,如果国内定牌加工企业既无订单,也没有国外商标的合法授权,则无疑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摘自:沈志先主编:《知识产权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8~230页)


法信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8、完善有关加工贸易的司法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认真研究加工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抓紧总结涉及加工贸易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解决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司法保护政策,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妥善处理当前外贸“贴牌加工”中多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应当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相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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