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配件海关编码(详解综合保税区机电设备的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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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配件海关编码(详解综合保税区机电设备的海关监管)

青岛西海岸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通道。 图 / 陈星华

机电产品分类

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附件列明机电产品具体范围及海关商品编码。

国家对进口机电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01 禁止进口

包含:《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列名产品;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监视器等;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旧机电产品等。

02 限制进口

主要分为限制进口机电产品及重点旧机电产品两类,具体商品种类及海关商品编码见《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该目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每年12月发布公告调整,目前执行的是2019年第65号公告。

03 自由进口

国家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具体机电产品的货物种类、名称及海关商品编码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该目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每年12月发布公告调整,目前执行的是2019年第63号公告。

何为(重点)旧机电产品

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01 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02 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03 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04 新旧部件混装的

05 经过翻新的

国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行严格管理。其中,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机电设备

机电设备通常指机械、电器及电气自动化设备。

根据海关管理规定及业务领域,享受税收优惠的机电设备大致可分为减免税设备(含综合保税区的减免税设备)、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两大类。

现行的进口减免税政策包括三类: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1 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减免税,如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海关对此类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2 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又称为政策性减免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优惠。现行特定减免税政策可以细分为20余类,其中一类为特定区域物资,对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区域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即属于该类减免税。

3 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国务院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给予特别的临时性减免税优惠,如国务院给予某震后地区3年进口税收优惠。

虽然综合保税区免税设备属于减免税设备的一种,但综合保税区进口免税设备的优势,仍明显大于区外的减免税设备:

01 免税主体资格

区外减免税政策多对免税主体资格有明确规定,如只有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条目的企业才能享受鼓励项目进口生产设备减免税政策。综保区内企业进口免税设备则对主体资格没有要求。

02 减免税额度

部分区外减免税政策有免税额度限制,如鼓励项目减免税总额不能超过其投资总额。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无额度限制。

03 减免税商品范围

区外减免税因政策依据不同而享受免税商品的范围不同,如鼓励项目政策进口设备受《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限制,目录列明商品不予免税;重大技术装备免税政策则规定,只有符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才能够免税。而综保区进口设备不受上述正面和负面清单的限制。

04 免税税种

区外减免税根据政策不同免税税种不一,如鼓励项目仅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综保区进口设备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通常为免征。

综合保税区的机电设备

综合保税区机电设备被广泛用于加工生产、物流作业、保税研发等领域,区内设备来源一是从境外进口,二是从境内区外采购(分为报关及非报关两种情况)。

目前综合保税区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两种)的进口机电设备范围如下:

01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02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03 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

进境入区机电设备的管理

对综合保税区从境外进口的机电设备,海关按照减免税设备进行管理。

1 设备进境入区

免征税款

综保区进口的机电设备,通常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但进口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须照章征税。

免许可证件

需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贸易方式

海关通过金关二期特殊区域系统TD账册管理机电设备,企业申报设备进境入区,保税核注清单贸易方式为“境外设备进区”(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从境外进口的设备及物资”,监管方式代码“5335”)。

3年监管年限

监管年限自设备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为3年。

检验检疫

属于旧机电产品的,必须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2 设备退运出境

进口设备使用完毕,原则上应退运出境,保税核注清单申报贸易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备及物资退运境外”,监管方式代码“5361”)。

3 设备出区进口

在监管年限内进口

在3年监管年限内出区内销的,海关按照实际监管月份折旧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完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补税完税价格=设备原进口时价格×〔1-设备已进口月份数/36(个月)〕。

设备已进口月份自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

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监管年限届满进口

满3年监管年限的,出区时不再征收税款。

上述设备不论监管年限是否届满,出区进口时必须提交与其入境状态一致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

设备解除监管时,保税核注清单申报监管方式为“设备进出区”(全称“设备及物资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方式代码“5300”)。

企业不得申报代码是“BBBB”的“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该方式仅适用于区外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对在区内使用过的设备,出区时海关一般不实施检验。

国内采购入区机电设备的管理

海关对从境内区外报关入区并享受出口退税的从国内采购的机电设备,比照减免税设备进行管理。

1 设备出口入区

出口入区退税

根据规定,境内区外设备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其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若设备来源于进口的,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不予退还。

贸易方式

区内企业保税核注清单申报贸易方式为“设备进出区”。

监管年限亦是3年

特殊情况

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以及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可以使用“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便捷进出区模式:企业不需要报关,设备不纳入综保区免税设备监管体系;企业仅需要做好便捷进出区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即可。

2 设备出区进口

上述设备进入境内区外时,不需要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其他征税、解除监管等事宜,可参照上文中“进境入区机电设备的管理—设备出区进口”的作业要求处理。

机电设备结转

综保区机电设备,如果转为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或者流转至符合条件的(本)综合保税区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企业分别按照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的规定办理手续,机电设备的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设备结转主要注意事项如下:

01 保税核注清单申报“设备进出区”

02 设备商品编码前10位或者至少前8位一致,且法定数量相同

03 根据实际需要,流转双方可以不办理报关手续,双方仅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即可

04 在TD账册中,每项商品有“存储(监管)期限”,对上述结转设备,转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申请调整存储监管期限

反之,如果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或者其他(及本)综合保税区或保税监管场所的设备,需要结转为综合保税区设备,也按照上述要求办理手续,监管年限亦连续计算。

机电设备出区检测及维修

综合保税区内使用的机电设备及模具,可以运往区外进行检测及维修,但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应在运出之日起60日内原物运回综保区(可以申请延期,不能超过30日),海关比照进境修理货物进行监管:企业在金关二期特殊区域系统申报表业务类型中选择“设备维修”,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出区手续。

有更换新零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件、配件或附件,需要退税的,按照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机电设备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经海关许可,并提供担保后,区内监管设备可以抵押贷款。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申请免除担保,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具体操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手续。

01

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的进口设备,有单独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暂时享受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后续将3年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按照内销占内外销合计比例补征税款。

02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限届满后,还需要到海关办结解除监管手续后方能处置设备。实践中,企业经常在未办结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手续情况下处理设备(如买卖、租赁)而导致买卖纠纷、违规,进而受到处罚。

03

执法依据拓展阅读如下: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公布实施,2018年修订);商务部、海关总署、原国家质检总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实施,2018年修改);商务部、海关总署《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实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09年实施,2017年修改);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

文 | 赖晓莺 王琳 王蕤宇 王刚

(青岛海关 厦门海关)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10月刊

编辑:常相婧

发布:高扬

投稿邮箱:56961321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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