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装式闭门器(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机械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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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装式闭门器(安全隐患整改标准对照表(机械综合类))
第一部分:机械安全通则 3
第二部分:常见机械设备隐患 6
第一节:砂轮机 6
第二节:冲、剪、压、切设备 7
第三节:切模压痕机 9
第四节:注塑机 10
第五节:碎料机、混料机 11
第六节:金属切削机床 12
第七节:木工机械 14
第八节:弧焊设备 20
第九节:气焊(割)设备 21
第十节:特种设备 23
第十一节:酸碱油槽、超声波清洗 26
第十二节:输送机械(装配线) 27
第十三节:移动电器、(手持电动工具)) 28
第十四节:其它机械 29
第十五节:炊事机械 31
第三部分:净化车间 32
第四部分:涂装、烘干作业场所 33
第五部分:作业环境 36
第六部分:工业梯台 38
第七部分:仓库 41
查厂常见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表(机械综合类)
第一部分:机械安全通则
类别 | 存在隐患 | 整改措施 | 引用标准 |
机械安全通则 | 高度在2m之内外露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 |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 6.1.6 |
危险性较大的区域未配置报警装置 | 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应配置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事故信号,宜能显示故障的位置和种类。危险信号,应具有足够强度并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其强度应明显高于生产设备使用现场其他声、光信号的强度。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 5.5.2 | |
操作位置无防滑和防高处坠落设施 | 防滑和防高处坠落 设计操作位置,必须充分考虑人员脚踏和站立的安全性。 a)若操作人员经常变换工作位置,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安全走板。安全走板的宽度应不小于500 mm; b)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设计梯子、钢平台和防护栏杆,按GB 4053.1、GB 4053.2、GB 4053.3、GB 4053.4执行。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 5.7.4 | |
设备的工作位置平台和通道不防滑,也未设置踏板和栏杆 | 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平台和通道必须防滑,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平台和栏杆必须符合GB 4053.4、GB 4053.3的规定。 |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 12266-90)》 4.6.4 | |
局部照明未使用安全电压 | 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 4.6.5 | |
两人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加工设备,其控制器无互锁装置 | 对两人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加工设备,其控制器应有互锁装置,避免因多人操作不协调而造成危险。 |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 12266-90)》 5.3.6 | |
控制开关的位置容易误动作 | 控制开关的位置一般不应设在误动作的位置。 |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 5.3.7 | |
生产设备存在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5.4 | |
未根据需要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 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 12266-90)》 4.5.4 | |
未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 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 12266-90)》 4.5.5 | |
防护罩网眼过大; (指、掌、臂、足)(包含移动风扇、2.0米以下壁扇) | 43.3.1.1.2 防护罩、盖、栏、网的要求 ⑴防护罩的最小厚度和防护网的距离要求见下表: 防护罩应尽量采用封闭结构,当现场需要采用网状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43.3 | |
易发生危险的部位没有安全标志 | 7.1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GB2893、GB2894、GB6527.2、GB15052等标准规定。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 7.1 | |
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二部分:常见机械设备隐患
类别 | 存在隐患 | 整改措施 | 引用标准 |
一、砂轮机 | |||
砂轮机 | 1、砂轮机安放位置不当; 2、砂轮机未接PE保护线; 3、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46.3.1.2 砂轮机的开口方向应尽可能朝墙,不能正对着人行通道或附近有设备及操作的人员。46.3.1.3 如果砂轮机已经安装在设备附近或通道旁,在距砂轮机开口处1-1.5m处应设置高1.8m金属网加以屏障隔离。46.3.1.4 砂轮机不得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或易燃易爆场所。46.3.8 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5.11 砂轮机一般应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不得安装在正对着附近设备、操作人员或经常有人过往的地方。如果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置专用的砂轮机房,则应在砂轮机正面装设不低于1.8m高度的防护挡板。5.13 磨削机械的使用单位应编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5. 1 末端保护 b) 生 产用的电气设备;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46.3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8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3955-2005)》 |
砂轮没有防护罩 | 3.10 磨削机械上所有砂轮、电机、皮带轮和工件头架等回转件,应设防护罩。防护罩应牢固地固定,其联结强度不得低于防护罩的强度。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 | |
砂轮磨损; | 46.3.7.4 砂轮磨损到一定程度后必须更换(法兰盘D+10)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46.3 | |
二、冲、剪、压、切设备 | |||
冲、剪、压、切 设 备 | 无紧急停止按钮 | 44.3.3 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4.3.3.1 大型冲压机前、后面均应按装紧停按钮,一般设置在控制点、给料点附近,人手可迅速触及且不会产生误动作之处。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44.3 |
≤2m的旋转部件,未装设有效的防护罩或防护盖 | 44.3.4 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44.3.4.1 露于设备外部,距操作者站立平面≤2m的旋转部件,均应装设有效的防护罩或防护盖;大型机床某些部件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防止人员触及的防护栏。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46.3 | |
脚踏开关无完备的防护罩 | 44.3.5 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44.3.5.1 外露在工作台面外部的脚踏开关,只要有物体撞压可能的,均应在开关上部、两侧装设防护罩。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46.3 | |
设备无PE可靠连接 | 44.3.6 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44.3.6.1 冲剪压机械的金属结构件、电动机壳体、变压器壳体、穿线金属管等,均应PE可靠。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46.3 | |
剪板机危险处无防护栏、网 | 剪扳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栏(或透明板)。 |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85)》4.2 | |
剪板机无托料装置 | 2.5.1 剪板机应设有托料装置。前托料装置按剪切需要可以有旋转、升降等动作,但必须是安全可靠的结构。 | 《剪板机安全技要求JB8781—1998》2.5.1 | |
剪板机后落料处无档板。 | 在使用剪板机时,剪板机后部落料危险区域一般应设置阻挡装置,以防止人员发生危险。 | 《剪板机安全技要求JB8781—1998》4.12 | |
机械金属外壳及其它壳体未设PE线; | 1)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2)冲剪压机械的金属结构件、电动机壳体、变压器壳体、穿线金属管等,均应PE可靠。 |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6077-85)》 | |
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5. 1 末端保护b) 生 产用的电气设备;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3955-2005)》 | |
电源线未采用三芯橡胶电缆线且无防护措施 | 冲剪压机械可移动的开关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橡胶电缆线,外套蛇皮管,如有物件压砸可能时,应用槽钢或钢管(盖)防护。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 | |
压力机没有双按钮开关 | 4.4.3双手控制保护装置 | 《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4.4.3 | |
压力机未加装防护栅栏或不符合安全要求 | 危险区安全保护栅栏用于在压力机操作时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其设计、制造、使用、调整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能防止手或其他任何身体部位进入危险区; b) 保护装置不能与移动部件产生夹紧点; c) 透过保护装置可以看到操作区; d) 应利用紧固件紧固; e) 材料强度应足够。 | 《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4.4.2 | |
光线式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 | 44.3.7.3 光线式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 ⑴安全保护装置应具有自检功能,按需要可再配有自保功能; ⑵安全保护装置响应时间不得大于20ms,寿命应大于106次; ⑶安全保护装置应具有不受装置投射光线以外的光源的干扰影响; ⑷投光器、受光器的保护高度一般应取压力机行程长度与滑块调节量之和,其所需高度超过400mm时,只取400mm;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44.3.7 | |
刚性压力机(行程次数120次/min以下):使用脚踏开关未采用配套安全设施 | 脚踏操作装置的使用 | 《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5.1.1 | |
磨擦压力机:使用脚踏开关未配光电保护装置 | 摩擦离合器压力机使用脚踏操作装置时.压力机必须配有光电保护装置。 | 《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 6.1 | |
运动的物体无防护隔栏(自动送料) | 6.4.2 机械化装置的传动部分和运转零部件,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应设置防护隔栏。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87)》6.4.2 | |
作业员工未着劳动防护用品 | 机械压力机操作工、冲模安装调整工以及维修人员不得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工作现场。 应为机械压力机操作者及相关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手套等,并指导、督促操作者及相关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8.5《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 8.6 | |
三、切 模 压 痕 机 | |||
切 模 压 痕 机 | 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5. 1 末端保护b) 生 产用的电气设备;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3955-2005)》 |
电动机、电气控制箱等金属外壳未接地或接零保护 | 模切压痕机的电动机、电气控制箱等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 《切模压痕机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3694—1999)》2.3 | |
操作者站板不符合安全要求 | 根据操作者的高度,可采用铺设木质站板来调整模切压痕机的操作高度。站板应完好,板条间隙不大于40mm. | 《切模压痕机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3694—1999)》2.9.2 | |
未设置操作方便的脚踏和手动控制的紧急停车装置 | 3.4.6切模压痕机除由触动式应急控制开关外还应设置操作方便的脚踏和手动控制的紧急停车装置 | 《切模压痕机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3694—1999)》3.4.6 | |
所有外露传动部件无可靠完好的防护 | 3.5.1. 模切压痕机所有外露传动部件应有可靠完好的防护。 | 《切模压痕机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3694—1999)》3.5.1 | |
2、无托手式保护架或压杆式保护架 ; | 3.5.2模切压痕机压架上应设置托手式保护装置或压杆式保护装置。 | 《切模压痕机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3694—1999)》3.5.2 | |
触动式防护装置上行程开关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 3.5.3 行程开关的安装要求 3.5.3.1 安装行程开关的触动式防护装置的触动部分离模切压痕机机座上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0mm, 3.5.3.2 触动式防护装置上行程开关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 《切模压痕机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3694—1999)》3.5.3 | |
四、注塑机 | |||
注塑机 | 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5. 1 末端保护b) 生 产用的电气设备;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3955-2005)》 |
安全门损坏或不联锁; | 防护罩、安全门、栏的安装应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破损,且与电气联锁。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49.3.1 | |
热融物质喷出 | 49.3.1.1 防护罩应坚固,可防止热融物质喷到操作者身上。各种转动部件的盖口都应装有联锁装置,一旦打开盖口,保证部件停止转动。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49.3.1.1 | |
无可靠的接地装置; | 49.3.1.4 所有金属部件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49.3.1.4 | |
模具各紧固螺栓不齐全,松动; | 49.3.5 模具各紧固螺栓齐全,无松动、变形、裂纹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49.3.5 | |
注塑机旁工作台使用220V照明灯:未接PE保护线及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置; | 1.0.10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96)》 | |
五、碎 料 机、混 料 机 | |||
碎 料 机 、 混 料 机 | 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5. 1 末端保护b) 生 产用的电气设备;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3955-2005)》 |
防护罩、盖、栏未做到完整可靠 | 52.3.1 防护罩、盖、栏应完整可靠 52.3.1.1 易造成伤害事故的机械设备运动部件,都应采用封闭式屏蔽,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52.3.1.2 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米以内的各种传动、运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盖、栏等防护装置,且安装牢固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52.3.1 | |
控制装置应与安全防护装置联锁 | 52.3.2.1 联锁、控制装置:在设备运行中,当防护装置开启时,控制装置应与安全防护装置联锁,使设备运转、安全防护装置同时起作用。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52.3.2 | |
局部照明电压为220V | 52.3.3 局部照明为安全电压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52.3.3 | |
未接PE保护线 | 52.3.4 PE及电器完好可靠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52.3.4 | |
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 5.1.9……根据需要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如防护耳塞,防护眼镜.防护口罩。) |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18452-2001 )》 5.1.9 | |
送料口无防护帘 | 5.2.2……应对进料、出料、输送等过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18452-2001 )》 5.2.2 | |
无安全警示标志 | 有潜在的危险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必须戴防护耳塞,当心伤手等)。 |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18452-2001 )》 6.2.2 | |
六、金属切削机床 | |||
金 属 切 削 机 床 | PE连接不规范 | 43.3.1.4 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43.3.1.4.1 机床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4mm2的铜芯线,不许使用铝芯线。 43.3.1.4.2 机床PE线若暗设时(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应选用≥2.5 mm2的铜芯线或≥4mm2的铝芯线。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3.3.1 |
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5. 1 末端保护b) 生 产用的电气设备;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3955-2005)》 | |
局部或移动照明使用220V电压 | (1)机床局部或移动照明必须采用36V或24V安全电压。 (2)使用220V整机照明灯高度应≥1.8m(以操作站立面为准),线路规范完好可靠,灯泡上部应装灯罩。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3.3.1. | |
配电箱前放置杂物 | 电气箱、柜门应关闭严密,门前0.8m内无杂物、无工件,箱柜门开启方便。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31.3.2 | |
配电箱内放置杂物 | 箱、柜内清洁干燥,无积尘、积水、积油,无杂物或电器备件。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31.3.2 | |
清屑作业无专用工具 | 1)清屑专用工具有拉屑钩、夹屑钳、扒屑铲、毛刷等。 2)切、磨屑会积存在工件或设备上的机床均应配备毛刷;机床加工产生切屑的,应同时配备拉屑钩或夹屑钳等。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3.3.1. | |
金属切削机床防护罩、盖、栏不完整 | 金属切削机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选装防护罩、盖、栏: a.距操作者站立地面高度≤2m处有外露的传动部位; b.旋转部位的键、销、楔等突出≥3mm的部位; c.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 i.超出主轴后端300mm以上的工件; f.易伤人的机床运动部位(如龙门刨床两端);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3.3.1. | |
金属切削机床不满足安全防护的通用部分 | 5.2.2 外形 5.2.2.3可接触的外露部分不应有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锐边、尖角和开口。 5.2.2.4机床的各种管线布置排列应合理、无障碍,防止产生绊倒等危险。 5.2.2.5机床的突出部分、移动部分、分离部分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产生磕伤、碰伤、划伤、剐伤危险。 5.2.3.运动部件 5.2.3.1 有可能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如链、链轮、齿轮、齿条、皮带轮、皮带、蜗轮、蜗杆、轴、丝杠、排屑装置等)应予以封闭或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使用信息,除非它们所处位置是安全的。 5.2.3.2 运动部件与运动部件之间或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不应存在挤压危险和/或剪切危险,否则应按GB 12265.3的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5.2.3.3 有惯性冲击的机动往复运动部件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必要时可采取可靠的缓冲措施。若设置限位装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 15760-2004)》5.2 | |
七、木工机械 | |||
木工机械安全 | 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5. 1 末端保护b) 生 产用的电气设备;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3955-2005)》 |
PE连接不规范 | 45.3.5.1 PE连接必须可靠,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5 | |
控制电器不符合安全要求 | 45.3.5.2 木工机械的控制电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⑴控制电器与木工机械的负荷必须匹配,不许过载、烧损、发热等现象。 ⑵线路连接规范,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 ⑶凡在木工机械本体上安装的控制电器必须密闭,防止木尘、木屑进入电器内部。⑷控制电器必须有防止短路与过载的保护装置,且完好有效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5 | |
木工机械 | 裸露的传动装置(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未设置防护装置; | 4.5.1裸露的传动装置(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应设置防护装置;手进入这一防护区域工作时,则可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时,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2008)》 |
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器未设置防止与切削刀具接触的接触预防装置 | 4.5.2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器应设置防止与切削刀具接触的接触预防装置。 |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2008)》 | |
防护装置不能抗御由机器部件、工件、折断的工具、喷射的固体的冲击,等引起的冲击。 | 4.5.3防护装置应能抗御由机器部件、工件、折断的工具、喷射的固体的冲击,等引起的冲击。 |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2008)》 | |
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不完全 | 45.3.2 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 凡是外露的旋转部位,都必须安装防护罩或盖。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 | |
纵剖园锯机;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不完全 | 45.3.2.1 自动进料的纵剖园锯机,其进料辊筒等处,应加罩或遮护板。同时,在送料辊筒的全宽上,应设置分段的反回弹装置。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 | |
吊截锯机;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不完全 | 45.3.2.2 所有的吊截锯机,其平衡锤外露处,凡人员可能接触的部位都应该加防护罩。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 | |
反向吊截锯;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不完全 | 45.3.2.3 反向吊截锯(支点在工作台下面)、升降园锯机、脚踏平衡锯等锯片移动时,防护罩应同时移动,并且通过工件时要盖住工件的上方,不使锯齿外露。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 | |
万能园锯机: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不完全 | 45.3.2.4 万能园锯机的防护罩应能完全罩住锯片上部和锯轴端头,上锯罩的结构,应能保护操作者不受飞屑和断裂锯齿飞出的伤害,还能控制木屑不向操作者的方向排出。在静止位置时,锯片下部的外露部分应加以防护,以锯齿齿尖到齿槽之间内弯的圆弧不得外露。此防护装置应能随加工木料的厚度自动进行调整,在锯片对工件作倾斜切削(90°-0°)的整个工作范围内,防护装置均能与工件保持接触。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 | |
带锯机: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不完全 | 45.3.2.5 带锯机用带锯条的各个部分,除锯卡、导向辊的底面到工作台之间的工作部位以外,都应有防护罩封闭。锯轮应该完全封闭;锯轮罩的外园面应为整体;锯卡与上锯轮罩之间的防护装置应罩住锯条有正面和两侧面,并能自动调整,随锯卡升降。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 | |
木工平刨床: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不完全 | 45.3.2.6 木工平刨床的刀片安装与调整后,其径向伸出量不得大于1.1mm。同一刀片的两端和各刀片之间的径向伸出量允差不得大于0.05mm。新刀片的宽度应大于30mm,重磨后其宽度不得小于原宽度的三分之二。平刨床应有刀轴止动机构,刀轴的制动停转时间应符合标准规定。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 | |
压刨床: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不完全 | 45.3.2.7 压刨床在刀轴上方的顶盖上,应装有防护罩,一是罩住刀轴,二是将导出的刨花引出机外。有的压刨床在机体内也装有安全防护装置。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 | |
开榫机: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不完全 | 45.3.2.8 开榫机的转速很高,分别采用直刀头、水平刀头或园锯片等多刀多刃切削。因此,这些刀具都必须采用封闭的防护罩。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 | |
链式榫槽机: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不完全 | 45.3.2.9 链式榫槽机的切削链顶部和转动机构必须加设防护罩。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 | |
盘式磨光机: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不完全 | 45.3.2.10 盘式磨光机砂轮盘应加防护罩。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 | |
木工车床的夹紧或锁紧装置不可靠 | 45.3.3.2 木工车床应采用爪形顶尖来顶工件,一般不应采用锥形顶尖。如确需使用时,则必须在木材的相应部位牢固地装上3-5mm厚的铁板,使顶尖顶在铁板孔内。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 | |
45.3.3.3 在木工车床的花盘上装夹工件时,应根据工件和花盘的直径合理地进行装夹。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 | ||
木工研磨机的夹紧或锁紧装置不可靠 | 45.3.3.4 木工研磨机的砂轮装夹应符合标准要求,在装刃磨锯片面时或刨刀时,必须牢固。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 | |
锯条、锯片不符合规定 | 45.3.4.2 锯片不允许有任何形状的裂纹,工作时,锯片不允许有明显的振动。考评时,应检查两侧是否有足够的间隙,锯片的转速是否在允许的范围内。锯片的线速度应控制在60-96m/s以内。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5.3. | |
木工机械作业空间 | 1、设备外露移动件与相邻设备或厂房构件小于800mm 2、木工带锯机布置在电气走线的下方 3、木工机械安装不牢靠固定 | 7.2.1 木工机械的布置应考虑生产活动对相邻设备的操作人员不会构成意外的伤害。 7.2.2 木工机械的外露移动件的行程达到极限位置的距离,其边缘距相邻的设备和厂房构件不得小于800mm。7.2.3木工带锯机不能布置在电气走线的下方 7.2.4 木工机械安装应牢靠固定,以防止翻倒和意外位移。 |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2008)》7.2 |
木工车间作业环境 | 主通道的宽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 木工车间内宜设有贯穿车间的纵横通道。主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运行车辆的种类而定,最窄处不得小于2m 。 单独用作安全疏散用的通道,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4m 。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 5.4.1 、5.4.2 |
车间设施、材料堆放、加工未能防止火灾或爆燃蔓延到邻近区域 | 车间设施、材料堆放、加工过程的设计、加工和维护上应能防止火灾或爆燃蔓延到邻近区域,并能防止人员受伤。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 6.2.5 | |
消火栓、砂箱及相应的灭火器放不置明显 | 木工车间内应在明显并便于取用处放置消火栓、砂箱及相应的灭火器。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 6.2.7 | |
安全出口的门未往外开,设有门坎和台阶 | 木工车间的安全出口的门须往外开,不得设门坎和台阶。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 6.2.8 | |
进口处的明显位置没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的标志 | 木工车间应在进口处的明显位置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的标志。车间内作业场所严禁吸烟和采用明火。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 6.2.10 | |
车间内必须进行焊接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 车间内必须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6.2.11 | |
粉尘大,措施不力 | 所有设备,应最大程度地降低粉尘从设备中散发出来。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 7.5 | |
刀具的锋利度未保持在使木加工产生最小热量的水平上 | 切削、成型及刨削机床(设备),其刀具的锋利度应保持在使木加工产生最小热量的水平上。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 7.6 | |
高温设备未防止热危险,没有高温危险警告标志 | 对于生产设备中包含木材烘干设备和木材定型设备等高温设备应防止热危险,并设有高温危险警告标志。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 7.7 | |
机台光照度不符合要求 | 木工车间的工作空间应有良好的照度。白天采用天然照明时,应避免太阳光直射到工作台。当照度不足时,应增加局部照明。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 4.3.2 | |
区域未划线 | 各功能区域用区域线划分,区域线宽度为50MM,用白色或黄色材料(安全通道用绿色)。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 5.1.1 | |
八、弧 焊 设 备 | |||
弧 焊 设 备 | 电源线接线柱裸露 |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均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448—1999)》 11.2.4 |
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 | 4.2.1 眼睛及面部防护 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辅助人员亦应配戴类似的眼保护装置。 |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448—1999)》 4.2.1 | |
在放有易燃物10M区域内焊接 | 6.3放有易燃物区域的热作业条件: 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448—1999)》 6.3 | |
在封闭空间内作业不符合安全要求 | 7 封闭空间内的安全要求 在封闭空间内作业时要求采取特殊的措施。 |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448—1999)》 7 | |
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无可靠屏护 | 34.3.1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34.3.1 | |
电源线长度超过3米 | 34.3.4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34.3.4 | |
二次线接头超过3个 | 34.3.5 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34.3.5 | |
焊钳绝缘不可靠,隔热层破损 | 34.3.6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34.3.6 | |
焊机没有或不规范的接地(或接零), | 34.3.2 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34.3.1 | |
存在火灾爆炸的隐患 | 禁止使用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448—1999)》 11.3 | |
存在电击的隐患 | 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大地密切连接的焊件(如:管道、房屋的金属支架等)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448—1999)》 11.3 | |
焊接电缆破损 | 焊接电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损坏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更换或修复后的电缆必须具备合适的强度、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密封性能。电缆的长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连接,其连接方法必须具备合适的绝缘性能。 |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448—1999)》 11.6.3 | |
九、气 焊 (割)设 备 | |||
气 焊 (割) 设 备 | 气瓶立放在通道上且防倾倒措施不可靠以及与可燃物太近,存在火灾爆炸隐患。 | 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10.5.3 |
氧气瓶与油脂接触存在燃烧和爆炸隐患 | 氧气与可燃物的隔离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10.1.2 | |
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使用 | 10.1.4 氧气的禁止使用 严禁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使用。氧气严禁用于气动工具、油预热炉、启,动内燃机、吹通管路、衣服及工件的除尘,为通风而加压或类似的应用。氧气喷流严禁喷至带油的表面、带油脂的衣服或进入燃油或其他贮罐内。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10.1.4 | |
气焊气割火焰距明火太近,存在火灾、爆炸隐患。 | 2.3.3.3 与明火间距符合规定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10米,气瓶壁温应小于60℃。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2.3.3.3 | |
乙炔瓶与氧气瓶放在同一库房内储存,存在火灾和爆炸的隐患 | 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六十二条 7 . | |
乙炔瓶没有防倾倒措施 | 1、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使用乙炔瓶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 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二条 8.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7. | |
将乙炔气瓶放在电绝缘体上使用,存在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爆炸的隐患 | 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三条 5. | |
乙炔气瓶内的气体用尽存在火灾、爆炸的隐患。 | 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三条 11. | |
不规范代替氧气和乙炔管,易造成接错、泄漏存在火灾和爆炸的隐患 | 1.软管及软管接头:用于焊接与切割输送气体的软管,如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其结构、尺寸、工作压力、机械性能、颜色必须符合GB/T 2550、GB/T 2551的要求。 2. 为了标识软管所适用的气体,乙炔和其他可燃气体(除LPG、MPS、天然气、甲烷外)外覆层颜色为红色;氧气管为蓝色。 | 1. 《焊接与切割(GB9448-1999》 10.3 2. 《气体焊接设备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GBT2550-2007) 》7.2 | |
同时使用两种气体进行焊接或切割时,未装单向阀 | 同时使用两种气体进行焊接或切割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装上各自的单向阀,以防止气流相互倒灌。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10.4 | |
作业现场的气瓶数量超5瓶,无安全措施 | 2.3.3.2 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 作业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2.3.3.2 | |
气瓶应储存库不规范 | 2.3.2.1.1 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2.3.2.1.2 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日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等。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2.3.3.2 | |
空、实瓶的存放不规范 | 2.3.2.3 标记明显,间距合理 空、实瓶的存放处应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m以上。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2.3.3.2 | |
十、特种设备 | |||
起 重 机 | 起重设备未在有效检测周期性内使用或无使用登记证;吊钩无防脱钩的保险有效装置 | 1、额定起重量≥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吨且提升高度≥2米的起重机和以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a 设备应有定期检验合格证; b、设备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c、吊钩应有防脱钩的保险有效装置。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TSG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测验规则B6.2》 |
压 力 容 器 | 压力容器(及附件)未在有效检测周期性内使用或无检验合格证 | 设计压力大于1.6MPa,容积大于1000L的压力容、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a、《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注册证件、定期检验报告、质量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技术资料齐全 b、本体外观完好无损。 c、安全附件齐备,压力表应指示灵敏、刻度清晰、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动作可靠铅封完好,爆破片的工作压力、温度与工作参数相符,安装合理。液位计指示准确,安全可靠。 d、支承应完好,基础可靠。 e、运行情况良好,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9.06. )》01 |
载 人 电 梯 | 没有在有效检测周期性内使用,或检验合格证 | 本项目适用于企业生产、生活过程中使用的各类电梯、升降机等。 48.3.2 电梯按规定周期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应有合格的检验报告,并长期保存。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8..3.2 |
厂内机动车辆 | 证、照不全;安全装置没有和损坏; | 机动叉车、堆垛机、电瓶车、等各类厂内机动车辆。 1)车辆整洁、各项设备资料齐全。 2)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有关技术资料及档案齐全,且定期检验。 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4)车辆必须设置转向灯、制动灯,且完好有效。 5)车辆应安装喇叭,且灵敏有效,音量不得超过105dB(A)。 6)车辆必须设置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且功能有效,驻车制动器必须是机械式 |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要求GB/T16178-1996)》 1)、 4.4 2)、 4.1.4 3)、 5.1 4)、 5.6 5)、 5.6.8 6)、 5.5 |
蒸 汽 锅 炉 | 没有按周期检验、安全装置失效 |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0.3.1 锅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 10.3.1.1 出厂资料齐全,至少应包括:质量证明书,合格证,锅炉总图,主要受压部件图,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以及各种辅机的合格证书等。 10.3.1.2 锅炉使用登记证必须悬挂在锅炉房内。 10.3.1.3 在用锅炉必须持有锅炉定期检验合格证并在检验周期内进行。 10.3.2 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2009.06.01实施)《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48..3.2 |
十一、酸、碱、油、电镀槽、超声波清洗 | |||
酸 碱 油 、电 镀 槽、超 声 波 清 洗 | 槽体坚固,不得渗漏 | 槽体用硬质材料制作,且有一定的强度和刚度,有防腐蚀措施,酸、碱槽不得用普通钢板制作。槽体应无裂纹、无渗漏。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一部分 通用的要求(GB5959.1-86)》 |
导电装置与槽体无绝缘措施 | 1、镀槽及电解槽上的电极及导线与槽体应无直接接触,其绝缘层应无老化、无损伤现象,绝缘电阻值满足电气设备的要求。 2、槽内的导电部位保持干净,导电性能良好,“正”、“负”极有一定距离。工作期间,能确保“正”、“负”极不得接触。 | ||
地下槽无防护围栏 | 地下槽体应设置防护围栏,槽体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050mm,特定条件下不应低于700mm,且应封闭。 | ||
无防止液体从设备中飞出或溅出设施 | 4.2 装置工作时,如果存在有被加工料、碎块(物品破裂)或液体从设备中飞出或溅出而发生危险的情况,应设置透明的防护罩、隔板等防护措施,其强度应能承受可以预料的负荷。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 | |
整流器的外壳无接地 | 6.1 整流器的外壳应安全接地。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 | |
电加热器应无可靠的保护接地 | 7.4 电加热管应安全接地,不允许与金属槽体、工件、极杆和极板接触。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 | |
排风系统设置不安全 | 10.2 生产过程中的排风系统设置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a. 砂轮机、磨光机与布轮抛光机的排风不能合并; b. 各类槽子与喷砂机的排风不能合并; c. 严禁氰化物槽与酸槽的排风合并,而氰化物槽与碱槽的排风可以合并; d. 铬酸槽、硝酸槽的排风应各自单独设置; e. 有机溶剂除油槽不能与其他槽体的排风合并,应设置单独的排风系统并考虑防火防爆措施。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 | |
用电设施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5.8.2 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6^-30) 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3955-2005)》 | |
十二、输送机械(装配线) | |||
输 送 机 械(装 配 线) | 属 于工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5. 1 末端保护 a) 属 于工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3955-2005)》 |
运输线外露的旋转部位无防护设施 | 运输线的传动部位、外露的旋转部位均应有防护罩、屏且符合: ⑴距操作者站立地面高度≤2m处有外露的传动部位; ⑵旋转部位的键、销、楔等突出≥3mm的部位; ⑶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 (4)超出主轴后端300mm以上的工件; |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GB14784-1993)》 | |
运输线下方的通道净空高度小于1.9米。 | 27.3.4.1 运输线下方的通道净空高度不小于1.9米。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27.3.4 | |
接地(零)线不符合要求 | 27.3.5 接地(零)线符合要求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27.3.5 | |
急停开关不符合安全要求 | 机械化运输线路上必须安装足够数量的紧急开关,一般应保证20米范围内不少于一个,且在操作工位、升降段路或转弯处都必须设置红色的紧急开关。紧急开关能保证运输线紧急停机,并不得自动恢复,必须采取手动复位。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50.3.5 | |
50.3.7 电动工具使用带保护极的插头插座,采用良好护套的铜芯软电缆,使用专用芯线作接地保护,并采用漏电保护器。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50.3.7 | ||
十三、移动电器、(手持电动工具) | |||
移 动 电 器 设 备(移动风扇/手持电动工具) | 手持工具电源线不符合安全要求 | 电源线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不跨越通道,绝缘层无破损,长度不得超过6米,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做PE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及破损。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维修检查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4.6 |
未及时检查电阻 | 绝缘电阻值一般应不小于1兆欧。间断性使用的移动电气设备(停用超过三个月),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测量其绝缘电阻;常年使用的移动电气设备应每年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值不少于1兆欧,并有测量记录。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维修检查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 5.4 | |
手持工具防护罩不符合要求 | 防护罩、屏护、盖等防护部位,且应完好、无松动,保持旋转平稳。 |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维修检查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 4.10 | |
移动电器电源线不符合安全要求 | 36.3.2 电源线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不跨越通道,绝缘层无破损,长度不得超过6米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36.3.2 | |
移动电器防护罩不符合要求 | 36.3.4 防护罩、遮拦、屏护、盖应完好、无松动 防护罩、遮拦、屏护、盖应能防止人手指触及旋转部位,且应完好、无松动,保持旋转平稳,无晃动、无噪声。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36.3.4 | |
移动电器未接PE线 | 36.3.3 PE可靠 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移动电气设备容量要求,接地正确,连接可靠。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36.3.3 | |
十四、其它机械 | |||
其 它 机 械 | 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4.5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4.5. 1 末端保护b) 生 产用的电气设备;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3955-2005)》 |
未接PE保护线 | 52.3.4 PE及电器完好可靠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52.3 | |
机械设备防护罩、盖、栏不完全 | 52.3.1 防护罩、盖、栏应完整可靠 52.3.1.1 易造成伤害事故的机械设备运动部件,都应采用封闭式屏蔽,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52.3.1.2 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米以内的各种传动、运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盖、栏等防护装置,且安装牢固。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52.3 | |
控制装置未与安全防护装置联锁 | 52.3.2.1 联锁、控制装置:在设备运行中,当防护装置开启时,控制装置应与安全防护装置联锁,使设备运转、安全防护装置同时起作用。 ⑴表示警示的声光(危险)信号的显示,在其强度、形式等方面要突出于其它信号。 ⑵有惯性冲撞的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措施,防止因惯性而造成伤害事故。 ⑶凡需设有联锁装置的操作门(窗、栏、杆)都应设有联锁装置,并且灵敏可靠;凡限制运动件范围的,应设行程限位开关,且固定牢靠、有效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52.3 | |
无紧急停车装置 | 52.3.2.2 紧急停车装置:在当发生危险时,不能迅速通过控制开关来停止设备运行危险的,或在控制台上不能观察到全部控制状态时,应设紧急停车装置。紧急停车开关应保证瞬时动作时,能终止设备的一切运动,其开关的形状应区别于一般控制开关,颜色为红色。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52.3 | |
局部照明不是安全电压 | 52.3.3 局部照明为安全电压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52.3 | |
十五、炊事机械 | |||
炊 事 机 械 | 用电设施未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5.8.2 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6^-30) 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3955-2005)》 |
炊事机械未PE连接 | 51.3.3 PE连接可靠,电源线路完好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51.3 | |
炊事机械传动部位无防护盖、罩、栏 | 51.3.1.1 炊事机械传动部位的皮带轮、齿轮、链轮与链条、联轴器等,应加防护罩或防护盖,不便安装的应设置防护栏。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51.3 | |
炊事机械无盖机联锁装置 | 51.3.2.3 必须设置装有行程限位开关的盖机联锁装置(不论原设计是否有),联锁开关应固定在容器本体上,启盖(以手能伸进去为准)即应断电。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51.3 | |
炊事机械电源线不安全 | 51.3.3.2 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电源引线应穿管敷设,受条件限制若采用橡胶电缆时,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线路不许有接头、破损、老化或过载。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51.3 | |
炊事机械一闸多机 | 51.3.4.1 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不许几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51.3 | |
绞肉机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 | 51.3.5.2 绞肉机(含其它食品搅拌机) ⑴加料口应确保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 ⑶绞肉机均应备有送料的辅助工具,严禁用手推料。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51.3 | |
压面机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 | 51.3.5.3 压面机(含其它面食加工机械) ⑴轧辊应便于装拆,调整灵活、定位可靠。 ⑵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防止手指伸入;备有专用刮面板,不许用手推、刮面粉。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51.3 |
第三部分:净化车间
类别 | 存在隐患 | 整改措施 | 引用标准 |
净 化 车 间 | 甲乙类洁净生产厂房出口不足 | 5.27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1个对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洁净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5.27 |
安全疏散门形式、开合方向不符合标准 | 5.29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加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5.29 | |
顶棚和壁板的夹芯材料为易燃物 | 洁净室的顶棚和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5.2.4 | |
使用可燃气体处无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8.4.1下列部位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1.甲类火灾危险生产的气体入口室 2.管廊上下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有可燃气体管道的易积聚处 3.洁净室内使用可燃气体处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8.4.1 | |
储量超过该化学品24h的消耗量 | 11.2.1化学品存储间(区)的储量不应超过该化学品24h的消耗量; |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GB50472-2008)》 | |
各种气瓶存量超过1瓶 | 8.4.5各种气瓶库应集中设置在洁净厂房外当日用气量不超过1瓶时,气瓶可设置在洁净室内但必须采取不积尘和易于清洁的措施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8.4.5 | |
采洁净厂房低压配电未采用TN-S或TN-C-S系统 | 9.1.1洁净厂房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V/380V.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三相三线制三相四线制系统接地的型式宜采用TN-S或TN-C-S系统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9.1.1 | |
室内的电气管线明敷 | 9.1.6洁净室内的电气管线宜暗敷穿线导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9.1.6 | |
洁净室内一般照明灯具不是吸顶明装 | 9.2.2洁净室内一般照明灯具为吸顶明装如灯具嵌入顶棚暗装时其安装缝隙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9.2.2 | |
安全出口无应急照明、疏散标志 | 9.2.7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9.2.7 | |
燃易爆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未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 9.3.6洁净厂房中易燃易爆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应设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9.3.6 |
第四部分:涂装、烘干作业场所
类别 | 存在隐患 | 整改措施 | 引用标准 |
涂 装、烘 干 作 业 场 所 | 选择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 | 涂装生产作业场所原则上直接独立厂房设置,如果设置在联合厂房内,则应布置在联合厂房的外侧,如果设置在多层厂房内,侧应布置在多层厂房的最上层。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 》 5.4 |
调油房未独立设置 | 涂装前处理、喷漆、涂料配制等腐蚀、有毒、易燃易爆可能性大的工序,隔开布置,调漆(含有机容剂)间应独立,封闭设置,与火灾、爆炸危险区(1区)的安全距离应大于6m。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 》 5.11 | |
调油房不具备安全条件 | 3、调料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并应采用防爆电器设备; 4、室内禁止一切火源,调料间不能兼做更衣室和休息室; 5、调料人员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使用开启涂料和稀释剂包装的工具,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型的工具; 6、调料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调料间内不应存放超过当日施工所用的原料。 | 《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5205-2008 | |
车间门、窗内开 | 涂装车间的门窗应向外开,车间内的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且保持畅通。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 》5.14 | |
地面未做防火处理 | 涂装车间内应易于清扫且不得积水,作业场所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起火花,并配置冲洗地面的设施,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 》 5.17 | |
作业场所用电器具不符合防爆要求 | 涂装作业场内的电气安全,必须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即电机、电器、照明、线路、开关、接头等必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严禁乱接临时电线。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 》 8.1 | |
与喷漆室开敞面以外垂直和水平距离3m以内的空间电器不防爆。 | 15.3.1.1 涂装作业场所的电气设施应达到防爆要求。喷漆室的内部及其配套的排风系统均为1区爆炸危险场所;与喷漆室开敞面以外垂直和水平距离3m以内的空间为2区爆炸危险场所。凡属布置在以上区域的电动机,电器和其他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其相应的电气防爆安全技术与管理的规定。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15.3.1 | |
敞开、通风良好的小型涂装作业场所,6米以内的电器不防爆。 | 15.3.1.2 小型涂装作业与其它作业同在一个车间内,如果喷漆作业点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可靠情况下,6米以外的电器可不防爆。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15.3.1 | |
作业场所涂料存量超量 | 15.3.3 作业场所涂料存量符合要求 作业场所油漆堆放贮存量不超过一个班的用量,固定式小型调漆室存量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桶盖应随时拧紧或盖紧,防止可燃气体逸散。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15.3.1 | |
电气设备未做可靠接地 | 确定为1~2区爆炸危险等级的涂装作业场所的各种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采用可靠接地。除照明装置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均应采用专用接地线,任何接地线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接地干线宜在不同方向至少两次与接地体相连。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 》 8.6 | |
设备等未做防静电连接 | 涂装作业场所内的工艺管线、排风管道及易燃易爆物料存放设备等必须做可靠的防静电接地。 |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 》 9.3 | |
作业场所无灭火器材, 安全警示标志 | 15.3.4.1 作业场所按规定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15.3.4.2 在涂装作业场所的入口处及其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三章: 15.3.1 | |
喷漆室内使用行灯 | 喷漆室内严禁使用行灯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4444-93 ) 》5.5.2 | |
烘干室使用自然通风; 与其它设备共用排放管道 | 4.3.2.6 每台烘干室宜单独设置废气排放总管,不宜兼作燃烧设备排烟管或与其他设备共用排放管道。 |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3-2006 4.3.2.6 | |
未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 | 控制与联锁 |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3-1993 5.4 | |
贮存场所无防雷击装置。 | 贮存场所应具备防雷击装置。 | 《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5205-2008 5.1.3 |
第五部分:作业环境
类别 | 存在隐患 | 整改措施 | 引用标准 |
作 业 环 境 | 作业地面不平 | 1)地面应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地面平坦指高低差不超过5cm。绊脚物指埋于地下面,且凸出地面2cm以上的管、线、螺钉等非浮放物品); 2)坑、壕、池的确定 a.坑:指深0.5m、凡脚能踩入坑内的均称坑,无规定面积的要求。 b.壕:深≥0.2m,宽≥0.1m。 c.池:指深0.8m或地上边沿高0.8m,存放液体的。 凡上述部位均应设置盖板或护栏,且牢固可靠。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四章:车间环境3.3.3 |
作业场所照度不够 | 作业环境照明,根据具体条件增设照度足够的局部照明装置,照明的布置应避免使工作现场眩眼。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5.8.1 | |
作业场所空间过小 | 机床设备的周围,留有必要的空间、通道,工具工件摆放整齐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四章:车间环境3.3.6 | |
危险作业场所无安全警示牌 | 凡作业场所出现危险,不安全因素出现的部位,都要设置安全标志和明显的指示牌。 | 《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四章:车间环境3.3.1 | |
厂区环境交通不符合要求 | 1、路面排水良好,路面平整,盖板齐全,坡度适当。 2、厂区大门开启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 3、厂区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5米,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米,且为环形 4、厂区门口、危险路段、需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厂区门口、危险路段的车速一般为5km/h。 5、交叉路口若有视线盲区则应设反光镜,反光镜无破损,角度和高度应便于观察道路盲区,避免道路盲区和死角。 6、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 | 《机械制造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四章:2.3.2 |
第六部分:工业梯台
类别 | 存在隐患 | 整改措施 | 引用标准 |
工 业 梯 台 | 轮式移动平台不符合安全要求 | 23.3.1 操作平台、护栏完好、无破损,尺寸符合标准规定 工作台四周要有高度不小于1000mm(特殊要求除外)的保护栏杆或其他保护设施,栏杆应经得住静集中载荷1000N不损坏;工作台表面应防滑;当升降台动力源切断时应有紧急下降的装置。23.3.3 防滑措施齐全、完好 23.3.4 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 23.3.5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 《机械制造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四章:23.3. |
活动扶梯不符合安全要求 | 22.3.1 梯长应小于8米,梯宽不小于300毫米。 22.3.2 梯脚防滑措施完好,无开裂、破损 22.3.3 轻金属直梯具备伸缩加长的直梯,其止回档块完好无变形、开裂 22.3.4 人字梯的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 | 《机械制造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四章:22.3. | |
斜梯不符合安全要求 | 21.3.1.1 扶手、立柱高于900mm,间距小于1000mm。扶手应采用外径为30~50mm,壁厚不小于2.5mm的管材。立柱宜采用截面不小于40×40×4的角钢或外径为30-50mm的管材。 21.3.1.2 梯宽宜为700mm,最大不宜大于1100mm,最小不得小于600mm。 21.3.2 踏步高、宽适当,除扶手外,必须设一根横杆 | 《机械制造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四章:21.3. | |
直梯不符合安全要求 | 20.3.1.1 梯宽的最佳尺寸为500mm,最小尺寸为300mm。 20.3.1.4 梯段高不宜大于9m。超过9m时宜设梯间平台,以分段交错设梯20.3.2 梯段高度超过3米时应设护笼,护笼、护笼条尺寸符合标准规定 直梯距地平面3米以上部分应设护笼。护笼直径应为700mm, 20.3.3 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应大于1050毫米 | 《机械制造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第四章:20.3. | |
天窗无防坠落护栏; | 4.1.1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方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平台》GB 4053.3-2009 4.1.1 | |
平台、走台:无防护栏杆或防护栏杆不符合安全要求 | 4.1 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0mm。 5.栏杆的设计必须保证其扶手所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施加的载荷不小于500N/m |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1993 |
第七部分:普通物品仓库
类别 | 存在隐患 | 整改措施 | 引用标准 |
仓 库 | 五距不足 |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
库房内设办公室、休息室。 |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 |
使用高温照明灯具 |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 |
照明灯具下方堆放物品 |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 |
库内安装开关箱 |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 |
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堆放物品 |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 |
消防器材周围堆放物品和杂物。 |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 |
消防车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堆放物品。 |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 ||
大于三百平方仓库为单出口 |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 |
仓库的疏散用门不是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 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 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 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4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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