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化商标名字大全(资生堂VS 资生堂石膏,商标之争长达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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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欠伸展肢体,吟咏心自愉。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日化商标名字大全(资生堂VS 资生堂石膏,商标之争长达近十年)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日化商标名字大全(资生堂VS 资生堂石膏,商标之争长达近十年)
最近从朋友圈看到一张图片,印象深刻。
都说人生无常,大肠包小肠,生意做的好好的,突然对面来了个挑事的,你说气不气?
图片中短短几十个字,看后立马能脑补出一段充满争议又透露着心酸却又富有深意的故事。
这个故事提醒我们:没有注册商标,即使被抄袭也只能干瞪眼!
不过并不是所有文字,随便都可以拿来注册商标,必须要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禁注条款,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资生堂”商标大家都不陌生,我们来看看“资生堂石膏”商标-这枚申请了十年而不得的商标,是不是像上面的那张图片一样,争议又发人深思。
时间线梳理:
2012年9月12日荆门公司在19类石膏产品上提出“资生堂石膏”商标申请;
2013年11月13日初审公告,株式会社资生堂(资生堂商标主体)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2015年8月,商标局作出“资生堂石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15年9月,荆门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不予注册复审;
5、2016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6、2016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荆门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
7、2019年11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的判定结果,“资生堂石膏”商标出现转折。
8、2021年5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株式会社资生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
9、2022年12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6291号行政判决;二、驳回荆门资生堂石膏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至此,“资生堂”与“资生堂石膏”商标之争终于落幕,“资生堂石膏”申请十年之久以失败而告终。其实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一、注册号:第135757号“资生堂”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二、第135757号“资生堂”商标是否可以予以跨类保护,即“资生堂石膏”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
株式会社资生堂仅向商标局提交了2009年认定“资生堂”商标为驰名商标的(2009)商标异字第5655号异议裁定书以及商标局2009年4月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的22件驰名商标,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检索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商评字[2015]第26396号关于第9282881号“资升堂ZI SHENG TANG”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26396号裁定),虽然26396号裁定中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为2011年3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6396号裁定中认定的株式会社资生堂“资生堂”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化妆品”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但是,除上述被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外,株式会社资生堂并未提交证据对其商标达到驰名状态进行举证。故此,原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株式会社资生堂的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的知名度已经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株式会社资生堂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在中国国内的销售额、纳税额及广告费用统计、在中国报刊、杂志上刊登的广告、世界品牌500强排名资料等材料能够证明,株式会社资生堂的引证商标一早在1980年即在化妆品上核准注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已经在中国进行了长期、广泛和大量的使用和宣传,获得的荣誉较多,销售业绩在化妆品行业较为显著,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后,已有多份生效判决均认定引证商标一为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上的驰名商标。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引证商标一在“化妆品”商品上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了驰名的程度。
诉争商标由汉字“资生堂石膏”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汉字“资生堂”构成,该文字组合本身无特定含义,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雪花石膏;熟石膏;石膏;石膏板”等商品,虽与引证商标一赖以驰名的“化妆品”商品存在差异,但在引证商标一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在购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容易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或者不正当地利用引证商标一的市场声誉,致使株式会社资生堂对已经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结合法院作出的判决,小编认为“资生堂石膏”商标申请10年未通过虽然有点惋惜从情感上值得同情,但不值得借鉴,“资生堂”商标名称系原创,经百度得知其取名源自中文《易经》中的“至哉坤元,万物资生”,资生堂的涵义为孕育新生命,创造新价值。资生堂公司第135757号“资生堂”商标早在1980年即在化妆品上核准注册,后经使用,达到驰名程度,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理应依据《商标法》给予其跨类保护,以维持其驰名商标的唯一性,维护其品牌的可持续发展。
关联法条: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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