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篮球场地标准尺寸(「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丨GB 5009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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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篮球场地标准尺寸(「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丨GB 50099-2011)

「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丨GB 5009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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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 其中,第4.1.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1 各类中小学校建设应确定班额人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完全小学应为每班45人,非完全小学应为每班30人;
  • 2 完全中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应为每班50人;
  • 3 九年制学校中1年级-6年级应与完全小学相同,7年级-9年级应与初级中学相同。

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 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4 城镇完全小学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城镇初级中学的服务半径宜为1000m。

4.1.6 学校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4.1.7 学校周界外25m范围内已有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有关规定的限值。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4.2.5 中小学校的体育用地应包括体操项目及武术项目用地、田径项目用地、球类用地和场地间的专用甬路等。设400m环形跑道时,宜设8条直跑道。

4.2.6 中小学校的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

  • 1 中小学校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宽度不应小于8m。
  • 2 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种植园、小动物饲养园的用地应按各自的外缘围合的面积计算。
  • 3 各种绿地内的步行甬路应计入绿化用地。
  • 4 铺栽植被达标的绿地停车场用地应计入绿化用地。
  • 5 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达标的体育场地不宜计入绿化用地。
  • 6 绿地的日照及种植环境宜结合教学、植物多样化等要求综合布置。

4.2.7 中小学校校园内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应包括消防车道、机动车道、步行道、无顶盖且无植被或植被不达标的广场及地上停车场。用地面积计量范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的外缘。校门外的缓冲场地在学校用地红线以内的面积应计量为学校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

4.3.1 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网综合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布置、体育场地布置、绿地布置、道路及广场、停车场布置等。

4.3.2 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4.3.3 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

4.3.4 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4.3.6 中小学校体育用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各类运动场地应平整,在其周边的同一高程上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空间。
  • 2 室外田径场及足球、篮球、排球等各种球类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长轴南偏东宜小于20°,南偏西宜小于10°。
  • 3 相邻布置的各体育场地间应预留安全分隔设施的安装条件。
  • 4 中小学校设置的室外田径场、足球场应进行排水设计。

4.3.7 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4.3.8 中小学校的广场、操场等室外场地应设置供水、供电、广播、通信等设施的接口。

4.3.9 中小学校应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

5.1.8 各教室前端侧窗窗端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m。

5.1.11 教学用房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除音乐教室外,各类教室的门均宜设置上亮窗;
  • 2 除心理咨询室外,教学用房的门扇均宜附设观察窗。

5.1.14 教学用房及学生公共活动区的墙面宜设置墙裙,墙裙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各类小学的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20m;
  • 2 各类中学的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40m;
  • 3 舞蹈教室、风雨操场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

5.1.15 教学用房内设置黑板或书写白板及讲台时,其材质及构造应符合:

  • 1 黑板的宽度:小学不宜小于3.60m;中学不宜小于4.00m;
  • 2 黑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00m;
  • 3 黑板下边缘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宜为0.80-0.90m;中学宜为1.00-1.10m;
  • 4 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且光泽度低的材料;
  • 5 讲台长度应大于黑板长度,宽度不应小于0.80m,高度宜为0.20m。其两端边缘与黑板两端边缘的水平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40m。

5.2 普通教室

5.2.1 单人课桌的平面尺寸应为0.60×0.40m。

5.2.2 普通教室内的课桌椅布置:

  • 1 中小学校普通教室课桌椅的排距宜≥0.90m,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85m;
  • 2 最前排课桌的前沿与前方黑板的水平距离宜≥2.20m;
  • 3 最后排课桌的后沿与前方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宜≤8.00m;中学宜≤9.00m;
  • 4 教室最后排座椅之后应设横向疏散走道;自最后排课桌后沿至后墙面或固定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1.10m;
  • 5 教室内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0m,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55m;
  • 6 沿墙布置的课桌端部与墙面或壁柱、管道等墙面突出物的净距宜≥0.15m;
  • 7 前排边座座椅与黑板远端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5.2.3 普通教室内应为每个学生设置一个专用的小型储物柜。

5.3 科学教室、实验室

5.3.1 科学教室和实验室均应附设仪器室、实验员室、准备室。

5.3.2 桌椅类型和排列布置应根据实验内容及教学模式确定:

1 实验桌平面尺寸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2 实验桌的布置:

  • 1)双人单侧操作时,两实验桌长边之间的净距≥0.60m;四人双侧操作时≥1.30m;超过四人双侧操作时≥1.50m;
  • 2)最前排实验桌的前沿与前方黑板的水平距离≥2.50m;
  • 3)最后排实验桌的后沿与前方黑板之间的水平距离≥11.00m;
  • 4)最后排座椅之后应设横向疏散走道;自最后排实验桌后沿至后墙面或固定家具的净距≥1.2m;
  • 5)双人单侧操作时,中间纵向走道的宽度≥0.70m;四人或多于四人双向操作时≥0.90m;
  • 6)沿墙布置的实验桌端部与墙面或壁柱、管道等墙面突出物间宜留出疏散走道,净宽≥0.60m;另一侧有纵向走道的实验桌端部与墙面或壁柱、管道等墙面突出物间可不留走道,但净距≥0.15m;
  • 7)前排边座座椅与黑板远端的最小水平视角≤30°。

Ⅰ 科学教室

5.3.3 附设仪器室、实验员室、准备室,并宜在附近附设植物培养室,在校园下风方向附设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

5.3.5 科学教室内实验桌椅的布置可采用双人单侧的实验桌平行于黑板布置,或采用多人双侧实验桌成组布置。

5.3.6 科学教室内应设置密闭地漏。

Ⅱ 化学实验室

5.3.7 化学实验室宜设在建筑物首层。附设仪器室、实验员室、准备室、药品室。化学实验室、化学药品室的朝向不宜朝西或西南。

5.3.8 每一化学实验桌的端部应设洗涤池;岛式实验桌可在桌面中间设通长洗涤槽。每一间化学实验室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救冲洗水嘴,急救冲洗水嘴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01MPa。

5.3.9 化学实验室的外墙至少应设置2个机械排风扇,排风扇下沿应在距楼地面以上0.10-0.15m高度处。在排风扇的室内一侧应设置保护罩,采暖地区应为保温的保护罩。在排风扇的室外一侧应设置挡风罩。实验桌应有通风排气装置,排风口宜设在桌面以上。药品室的药品柜内应设通风装置。

5.3.10 化学实验室、药品室、准备室宜采用易冲洗、耐酸碱、耐腐蚀的楼地面做法,并装设密闭地漏。

Ⅲ 物理实验室

5.3.11 当学校配置2个及以上物理实验室时,其中1个应为力学实验室。光学、热学、声学、电学等实验可共用同一实验室,并应配置各实验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5.3.12 力学实验室需设置气垫导轨实验桌,在实验桌一端应设置气泵电源插座;另一端与相邻桌椅、墙壁或橱柜的间距不应小于0.90m。

5.3.13 光学实验室的门窗宜设遮光措施。内墙面宜采用深色。实验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特色教学需要时可附设暗室。

5.3.14 热学实验室应在每一实验桌旁设置给水排水装置,并设置热源。

5.3.15 电学实验室应在每一个实验桌上设置一组包括不同电压的电源插座,插座上每一电源宜设分开关,电源的总控制开关应设在教师演示桌处。

5.3.16 物理实验员室宜具有设置钳台等小型机修装备的条件。

Ⅳ 生物实验室

5.3.17 附设仪器室、实验员室、准备室、药品室、标本陈列室、标本储藏室,宜附设模型室,并宜在附近附设植物培养室,在校园下风方向附设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标本陈列室与标本储藏室宜合并设置,实验员室、仪器室、模型室可合并设置。

5.3.18 当学校有2个生物实验室时,生物显微镜观察实验室和解剖实验室宜分别设置。

5.3.20 生物显微镜观察实验室内的实验桌旁宜设置显微镜储藏柜。实验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设施。

5.3.21 生物解剖实验室的给水排水设施可集中设置,也可在每个实验桌旁分别设置。

5.3.22 生物标本陈列室和标本储藏室应采取通风、降温、隔热、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其采光窗应避免直射阳光。

5.3.23 植物培养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以建在平屋顶上或其他能充分得到日照的地方。种植园的肥料及小动物饲养园的粪便均不得污染水源和周边环境。

Ⅴ 综合实验室

5.3.24 当中学设有跨学科的综合研习课时,宜配置综合实验室。综合实验室应附设仪器室、准备室;当化学、物理、生物实验室均在邻近布置时,综合实验室可不设仪器室、准备室。

5.3.25 综合实验室内宜沿侧墙及后墙设置固定实验桌,其上装设给水排水、通风、热源、电源插座及网络接口等设施。实验室中部宜设100m2开敞空间。

Ⅵ 演示实验室

5.3.26 演示实验室宜按容纳1个班或2个班设置。

5.3.27 演示实验室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设置有书写功能的座椅,每个座椅的最小宽度宜为0.55m;
  • 2 桌椅排距≥0.90m;
  • 3 纵向走道宽度≥0.70m;
  • 4 边演示边实验的阶梯式实验室中,阶梯的宽度≥1.35m;
  • 5 边演示边实验的阶梯式实验室的纵向走道应有便于仪器药品车通行的坡道,宽度≥0.70m。

5.3.28 演示实验室宜设计为阶梯教室,设计视点应定位于教师演示实验台桌面的中心,每排座位宜错位布置,隔排视线升高值宜为0.12m。

5.3.29 演示实验室内最后排座位之后,应设横向疏散走道,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2.20m。

5.4 史地教室

5.4.1 应附设历史教学资料储藏室、地理教学资料储藏室和陈列室或陈列廊。

5.4.2课桌椅布置方式宜与普通教室相同。宜在课桌旁附设存放小地球仪等教具的小柜。教室内可设标本展示柜。在地质灾害多发地区附近的学校,史地教室标本展示柜应与墙体或楼板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4.3 设置简易天象仪时,宜设置课桌局部照明设施。

5.4.4 应配置挂镜线。

5.5 计算机教室

5.5.1 应附设一间辅助用房供管理员工作及存放资料。

5.5.2 课桌椅布置规定:

  • 1 单人计算机桌平面尺寸≥0.75×0.65m。前后桌间距离≥0.70m;
  • 2 学生计算机桌椅可平行于黑板排列;可顺侧墙及后墙向黑板成半围合式排列;
  • 3 课桌椅排距≥1.35m;
  • 4 纵向走道净宽≥0.70m;
  • 5 沿墙布置计算机时,桌端部与墙面或管道等墙面突出物间的净距≥0.15m。

5.5.3 计算机教室应设置书写白板。

5.5.4 计算机教室宜设通信外网接口,并宜配置空调设施。

5.5.5 计算机教室的室内装修应采取防潮、防静电措施,并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不得采用无导出静电功能的木地板或塑料地板。当采用地板采暖系统时,楼地面需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材料及构造做法。

5.6 语言教室

5.6.1 应附设视听教学资料储藏室。

5.6.2 中小学校设置进行情景对话表演训练的语言教室时,可采用普通教室的课桌椅,也可采用有书写功能的座椅。并应设置≥20m2的表演区。

5.6.3 语言教室宜采用架空地板。不架空时,应铺设可敷设电缆槽的地面垫层。

5.7 美术教室、书法教室

Ⅰ 美术教室

5.7.1 美术教室应附设教具储藏室,宜设美术作品及学生作品陈列室或展览廊。

5.7.2 中学美术教室空间宜满足一个班的学生用画架写生的要求。学生写生时的座椅为画凳时,所占面积宜为2.15m2/生;用画架宜为2.50m2/生。

5.7.3 美术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5.7.4 美术教室应设置书写白板,宜设存放石膏像等教具的储藏柜。在地质灾害多发地区附近的学校,教具储藏柜应与墙体或楼板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7.5 美术教室内应配置挂镜线,挂镜线宜设高低两组。

5.7.6 美术教室的墙面及顶棚应为白色。

5.7.7 当设置现代艺术课教室时,其墙面及顶棚应采取吸声措施。

Ⅱ 书法教室

5.7.8 小学书法教室可兼作美术教室。

5.7.9 书法教室可附设书画储藏室。

5.7.10 书法条案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条案的平面尺寸宜为1.50×0.60m,可供2名学生合用;
  • 2 条案宜平行于黑板布置;条案排距≥1.20m;
  • 3 纵向走道宽度≥0.70m。

5.7.11 书法教室内应配置挂镜线,挂镜线宜设高低两组。

5.8 音乐教室

5.8.1 应附设乐器存放室。

5.8.2 各类小学的音乐教室中,应有1间能容纳1个班的唱游课,每生边唱边舞所占面积不应小于2.40m2。

5.8.3 音乐教室讲台上应布置教师用琴的位置。

5.8.4 中小学校应有1间音乐教室能满足合唱课教学的要求,宜在紧接后墙处设置2~3排阶梯式合唱台,每级高度宜为0.20m,宽度宜为0.60m。

5.8.5 音乐教室应设置五线谱黑板。

5.8.6 音乐教室的门窗应隔声。墙面及顶棚应采取吸声措施。

5.9 舞蹈教室

5.9.1 宜满足舞蹈艺术课、体操课、技巧课、武术课的教学要求,并可开展形体训练活动。每个学生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

5.9.2 应附设更衣室,宜附设卫生间、浴室和器材储藏室。

5.9.3 应按男女学生分班上课的需要设置。

5.9.4 应在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墙上设通长镜面,镜面含镜座总高度不宜小于2.10m,镜座高度不宜大于0.30m。镜面两侧的墙上及后墙上应装设可升降的把杆,镜面上宜装设固定把杆。把杆升高时的高度应为0.90m;把杆与墙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40m。

5.9.5宜设置带防护网的吸顶灯。采暖等各种设施应暗装。

5.9.6 宜采用木地板。

5.9.7 当学校有地方或民族舞蹈课时,舞蹈教室设计宜满足其特殊需要。

5.10 体育建筑设施

5.10.1 体育建筑设施包括风雨操场、游泳池或游泳馆。体育建筑设施的位置应邻近室外体育场,并宜便于向社会开放。

Ⅰ 风雨操场

5.10.2 风雨操场应附设体育器材室,也可与操场共用一个体育器材室,并宜附设更衣室、卫生间、浴室。教职工与学生的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分设。

5.10.3 当风雨操场无围护墙时,应避免眩光影响。有围护墙的风雨操场外窗无避免眩光的设施时,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10m。窗台高度以下的墙面宜为深色。

5.10.4 根据运动占用空间的要求,应在风雨操场内预留各项目之间设置安全分隔的设施。

5.10.5 风雨操场内,运动场地的灯具等应设护罩。悬吊物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有围护墙时,在窗的室内一侧应设护网。

5.10.6 风雨操场的楼、地面构造应根据主要运动项目的要求确定,不宜采用刚性地面。固定运动器械的预埋件应暗设。

5.10.7 当风雨操场兼作集会场所时,宜进行声学处理。

5.10.8 风雨操场通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9.1.3条的规定,应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宜设机械通风或空调。

5.10.9 体育器材室的门窗及通道应满足搬运体育器材的需要。

5.10.10 体育器材室的室内应采取防虫、防潮措施。

Ⅱ 游泳池、游泳馆

5.10.11 应附设卫生间、更衣室,宜附设浴室。

5.10.12 泳池宜为8泳道,泳道长宜为50或25m。

5.10.13 游泳池、游泳馆内不得设置跳水池,且不宜设置深水区。

5.10.14 泳池入口处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应小于2.00m,宽度应与通道相同,深度不宜小于0.20m。

5.11 劳动教室、技术教室

5.11.1 小学的劳动教室和中学的技术教室应根据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内容进行设计,并应设置教学内容所需要的辅助用房、工位装备及水、电、气、热等设施。

5.11.2 有油烟或气味发散的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应设置有效的排气设施。

5.11.3 有振动或发出噪声的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应采取减振减噪、隔振隔噪声措施。

5.11.4 部分劳动课程、技术课程可以利用普通教室或其他专用教室。高中信息技术课可以在计算机教室进行,但其附属用房宜加大,以配置扫描仪、打印机等相应的设备。

5.12 合班教室

5.12.1 各类小学宜配置能容纳2个班的合班教室。当合班教室兼用于唱游课时,室内不应设置固定课桌椅,并应附设课桌椅存放空间。兼作唱游课教室的合班教室应对室内空间进行声学处理。

5.12.2 各类中学宜配置能容纳一个年级或半个年级的合班教室。

5.12.3 容纳3个班及以上的合班教室应设计为阶梯教室。

5.12.4 阶梯教室梯级高度依据视线升高值确定。阶梯教室的设计视点应定位于黑板底边缘的中点处。前后排座位错位布置时,视线的隔排升高值宜为0.12m。

5.12.5 合班教室宜附设1间辅助用房,储存常用教学器材。

5.12.6 合班教室课桌椅的布置:

  • 1 每个座位的宽度≥0.55m,小学座位排距≥0.85m,中学座位排距≥0.90m;
  • 2 教室最前排座椅前沿与前方黑板间的水平距离≥2.50m,最后排座椅的前沿与前方黑板间的水平距离≤18.00m;
  • 3 纵向、横向走道宽度均≥0.90m,当座位区内有贯通的纵向走道时,若设置靠墙纵向走道,靠墙走道宽度≥0.60m;
  • 4 最后排座位之后应设宽度≥0.60m的横向疏散走道;
  • 5 前排边座座椅与黑板远端间的水平视角≤30°。

5.12.7 当合班教室内设置视听教学器材时,宜在前墙安装推拉黑板和投影屏幕(或数字化智能屏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小学教室长度超过9.00m,中学教室长度超过10.00m时,宜在顶棚上或墙、柱上加设显示屏;学生的视线在水平方向上偏离屏幕中轴线的角度不应大于45°,垂直方向上的仰角不应大于30°;
  • 2 当教室内,自前向后每6-8m设1个显示屏时,最后排座位与黑板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4m;学生座椅前缘与显示屏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显示屏对角线尺寸的4-5倍,并不应大于显示屏对角线尺寸的10-11倍;
  • 3 显示屏宜加设遮光板。

5.12.8 教室内设置视听器材时,宜设置转暗设备,并宜设置座位局部照明设施。

5.12.9 合班教室墙面及顶棚应采取吸声措施。

5.13 图书室

5.13.1 应包括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图书杂志及报刊阅览室、视听阅览室、检录及借书空间、书库、登录、编目及整修工作室。并可附设会议室和交流空间。

5.13.2 图书室应位于学生出入方便、环境安静的区域。

5.13.3 图书室的设置:

1 教师与学生的阅览室宜分开设置,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表7.1.1的规定;

2 报刊阅览室可独立设置,可在图书室内的公共交流空间设报刊架,开架阅览;

3 视听阅览室的设置:

  • 1)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表7.1.1的规定;
  • 2)视听阅览室宜附设资料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00m2;
  • 3)当视听阅览室兼作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使用时,阅览桌椅的排列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及第5. 6节的规定;
  • 4)视听阅览室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不得采用无导出静电功能的木地板或塑料地板;当采用地板采暖系统时,楼地面需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构造做法;

4 书库使用面积:

  • 1)开架藏书量约为400-500册/m2;
  • 2)闭架藏书量约为500-600册/m2;
  • 3)密集书架藏书量约为800-1200册/m2;

5 书库应采取防火、降温、隔热、通风、防潮、防虫及防鼠的措施;

6 借书空间除设置师生个人借阅空间外,还应设置检录及班级集体借书的空间。借书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

5.14 学生活动室

5.14.1 供学生兴趣小组使用。各小组宜在相关的专用教室中开展活动,各活动室仅作为服务、管理工作和储藏用。

5.14.2 数量及面积宜依据学校的规模、办学特色和建设条件设置。面积应依据活动项目的特点确定。

5.14.3 水、电、气、冷、热源及设备、设施应根据活动内容的需要设置。

5.15 体质测试室

5.15.1 宜设在风雨操场或医务室附近。并宜设为相通的2间。宜附设可容纳一个班的等侯空间。

5.15.2 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5.16 心理咨询室

5.16.1 宜分设为相连通的2间,其中有一间宜能容纳沙盘测试,其平面尺寸不宜小于4×3.4m。可附设能容纳1个班的心理活动室。

5.16.2 心理咨询室宜安静、明亮。

5.17 德育展览室

5.17.1 位置宜设在校门附近或主要教学楼入口处,也可设在会议室、合班教室附近,或在学生经常经过的走道处附设展览廊。

5.17.2 可与其他展览空间合并或连通。

5.17.3 面积不宜小于60.00m2。

5.18 任课教师办公室

5.18.1 应包括年级组教师办公室和各课程教研组办公室。

5.18.2 宜设置在该年级普通教室附近。课程有专用教室时,该课程教研组办公室宜与专用教室成组设置。其他课程教研组可集中设置于行政办公室或图书室附近。

5.18.3 任课教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6.1 行政办公用房

6.1.1 行政办公用房应包括校务、教务等行政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办公室、文印室、广播室、值班室、安防监控室、网络控制室、卫生室(保健室)、传达室、总务仓库及维修工作间等。

6.1.2 主要行政办公用房的位置:

  • 1 校务办公室宜设置在与全校师生易于联系的位置,并宜靠近校门;
  • 2 教务办公室宜设置在任课教师办公室附近;
  • 3 总务办公室宜设置在学校的次要出入口或食堂、维修工作间附近;
  • 4 会议室宜设在便于教师、学生、来客使用的适中位置;
  • 5 广播室的窗应面向全校学生做课间操的操场;
  • 6 值班室宜设置在靠近校门、主要建筑物出入口或行政办公室附近;
  • 7 总务仓库及维修工作间宜设在校园的次要出入口附近,其运输及噪声不得影响教学环境的质量和安全。

6.1.3 应依据使用和管理的需要设安防监控中心。安防工程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6.1.4 网络控制室宜设空调。

6.1.5 网络控制室内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不得采用无导出静电功能的木地板或塑料地板。当采用地板采暖时,楼地面需采用相适应的构造。

6.1.6 卫生室(保健室)的设置:

  • 1 应设在首层,宜临近体育场地,并方便急救车辆就近停靠;
  • 2 小学卫生室可只设1间,中学宜分设相通的2间,分别为接诊室和检查室,并可设观察室;
  • 3 面积和形状应能容纳常用诊疗设备,并能满足视力检查的要求;每间房间的面积不宜小于15m2;
  • 4 宜附设候诊空间,候诊空间的面积不宜小于20m2;
  • 5 内应设洗手盆、洗涤池和电源插座;
  • 6 宜朝南。

6.2 生活服务用房

6.2.1 中小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应包括饮水处、卫生间、配餐室、发餐室、设备用房,宜包括食堂、淋浴室、停车库(棚)。寄宿制学校应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

Ⅰ 饮 水 处

6.2.2 饮用水管线与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间的距离应大于25.00m。

6.2.3 教学用建筑内应在每层设饮水处,每处应按每40-45人设置一个饮水水嘴计算水嘴的数量。

6.2.4 教学用建筑每层的饮水处前应设置等侯空间,等候空间不得挤占走道等疏散空间。

Ⅱ 卫 生 间

6.2.5 教学用建筑每层均应分设男、女学生卫生间及男、女教师卫生间。学校食堂宜设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当教学用建筑中每层学生少于3个班时,男、女生卫生间可隔层设置。

6.2.6 卫生间位置应方便使用且不影响其周边教学环境卫生。

6.2.7 当体育场地中心与最近的卫生间的距离超过90.00m时,可设室外厕所。所建室外厕所的服务人数可依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6.2.8 学生卫生间卫生洁具的数量:

  • 1 男生应至少为每40人设1个大便器或1.20m长大便槽;每20人设1个小便斗或0.60m长小便槽;女生应至少为每13人设1个大便器或1.20m长大便槽;
  • 2 每40-45人设1个洗手盆或0.60m长盥洗槽;
  • 3 卫生间内或卫生间附近应设污水池。

6.2.9 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内,厕位蹲位距后墙不应小于0.30m。

6.2.10 各类小学大便槽的蹲位宽度不应大于0.18m。

6.2.11 厕位间宜设隔板,隔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

6.2.12 卫生间应设前室。男、女生卫生间不得共用一个前室。

6.2.13 学生卫生间应具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并应安置排气管道。

6.2.14 卫生间外窗距室内楼地面1.70m以下部分应设视线遮挡措施。

6.2.15 应采用水冲式卫生间。当设旱厕时,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计。

Ⅲ 浴 室

6.2.16 宜在舞蹈教室、风雨操场、游泳池(馆)附设淋浴室。教师浴室与学生浴室应分设。

6.2.17 淋浴室墙面应设墙裙,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

Ⅳ 食 堂

6.2.18 食堂与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间的距离应大于25.00m。

6.2.19 食堂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宜设在校园的下风向。厨房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环境。

6.2.20 寄宿制学校的食堂应包括学生餐厅、教工餐厅、配餐室及厨房。走读制学校应设置配餐室、发餐室和教工餐厅。

6.2.21 配餐室内应设洗手盆和洗涤池,宜设食物加热设施。

6.2.22 食堂的厨房应附设蔬菜粗加工和杂物、燃料、灰渣等存放空间。各空间应避免污染食物,并宜靠近校园的次要出入口。

6.2.23 厨房和配餐室的墙面应设墙裙,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

Ⅴ 学生宿舍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2.25 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

6.2.26 学生宿舍必须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

6.2.27 学生宿舍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储藏室、清洁用具室、公共盥洗室和公共卫生间,宜附设浴室、洗衣房和公共活动室。

6.2.28 学生宿舍宜分层设置公共盥洗室、卫生间和浴室。盥洗室门、卫生间门与居室门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0.00m。当每层寄宿学生较多时可分组设置。

6.2.29 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m2。当采用单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00m;当采用双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10m;当采用高架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35m。

注:居室面积指标内未计入储藏空间所占面积。

6.2.30 学生宿舍的居室内应设储藏空间,每人储藏空间宜为0.30m3-0.45m3,储藏空间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宜小于0.60m。

6.2.31 学生宿舍应设置衣物晾晒空间。当采用阳台、外走道或屋顶晾晒衣物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7 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

7.1 面积指标

7.1.1 主要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注:

  • 1 表中指标是按完全小学每班45人、各类中学每班50人排布测定的每个学生所需使用面积;如果班级人数定额不同时需进行调整,但学生的全部座位均必须在“黑板可视线”范围以内;
  • 2 体育建筑设施、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心理咨询室未列入此表,另行规定;
  • 3 任课教师办公室未列入此表,应按每位教师使用面积不小于5.0m2计算。

7.1.5 主要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低于表7.1.5的规定。

7.2 净 高

7.2.1 中小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7.2.2 风雨操场的净高应取决于场地的运动内容。各类体育场地最小净高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8.1 建筑环境安全

8.1.1 应装设周界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有条件的学校应接入当地的公安机关监控平台。中小学校安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8.1.7 以下路面、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构造做法,室内应装设密闭地漏:

  • 1 疏散通道;
  • 2 教学用房的走道;
  • 3 科学教室、化学实验室、热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游泳池(馆)等有给水设施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 4 卫生室(保健室)、饮水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给水设施的房间。

8.1.8 教学用房的门窗设置:

  • 1 疏散通道上的门不得使用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大玻璃门等不利于疏散通畅、安全的门;
  • 2 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
  • 3 靠外廊及单内廊一侧教室内隔墙的窗开启后,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 4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临空外窗的开启扇不得外开。

8.1.9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6度以上地区建设的实验室不宜采用管道燃气作为实验用的热源。

8.2 疏散通行宽度

8.2.1 每股人流的宽度应按0.60m计算。

8.2.2 疏散通道宽度最少应为2股人流,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疏散通道宽度。

8.2.3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的净宽度应按表8.2.3计算。同时,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

8.2.4 房间疏散门开启后,每樘门净通行宽度不应小于0.90m。

8.3 校园出入口

8.3.1 校园应设置2个出入口。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出入口的布置应避免人流、车流交叉。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机动车专用出入口。

8.3.2 校园出入口应与市政交通衔接,但不应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校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场地。

8.4 校园道路

8.4.1 应与各建筑的出入口及走道衔接,构成安全、方便、明确、通畅的路网。

8.4.2 应设消防车道。

8.4.3 每通行100人道路净宽为0.70m,每一路段的宽度应按该段道路通达的建筑物容纳人数之和计算,每一路段的宽度不宜小于3.00m。

8.4.5 校园内人流集中的道路不宜设置台阶。设置台阶时,不得少于3级。

8.5 建筑物出入口

8.5.1 校园内除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外,每栋建筑应设置2个出入口。非完全小学内,单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低层建筑可只设1个出入口。

8.5.2 教学用房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宜设门厅。

8.5.3 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门内与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

8.5.4 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

8.5.5 教学用建筑物的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和地面防滑的措施。

8.5.6 停车场地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

8.6 走 道

8.6.1 教学用建筑的走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根据在该走道上各教学用房疏散的总人数,按照本规范表8.2.3的规定计算走道的疏散宽度;
  • 2 走道疏散宽度内不得有壁柱、消火栓、教室开启的门窗扇等设施。

8.6.2 当走道有高差变化应设置台阶时,台阶处应有天然采光或照明,踏步级数不得少于3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当高差不足3级踏步时,应设置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8,不宜大于1:12。

8.7 楼 梯

8.7.2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m的摆幅宽度。

8.7.3 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多于18级,并应符合:

  • 1 各类小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6m,高度不得大于0.15m;
  • 2 各类中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大于0.16m;
  • 3 楼梯的坡度不得大于30°。

8.7.4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8.7.5 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不得大于0.11m,大于0.11m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宜为0.10m-0.20m。

8.7.6 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楼梯宽度为2股人流时,应至少在一侧设置扶手;
  • 2 楼梯宽度达3股人流时,两侧均应设置扶手;
  • 3 楼梯宽度达4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中间扶手两侧的净宽均应满足本规范第8.7.2条的规定;
  • 4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0m,室外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水平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0m;
  • 5 楼梯栏杆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净距不得大于0.11m;
  • 6 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学生溜滑的设施。

8.7.7 除首层及顶层外,教学楼疏散楼梯在中间层的楼层平台与梯段接口处宜设置缓冲空间,缓冲空间的宽度不宜小于梯段宽度。

8.7.8 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8.7.9 教学用房的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8.8 教室疏散

8.8.1 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当教室处于袋形走道尽端时,若教室内任一处距教室门不超过15.00m,且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1.50m时,可设1个门。

8.8.2 普通教室及不同课程的专用教室对教室内桌椅间的疏散走道宽度要求不同,教室内疏散走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对各教室设计的规定。

9 室内环境

9.1 空气质量

9.2 采 光

9.2.1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不得低于表9.2.1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其采光窗洞口面积应按不低于表9.2.1窗地面积比的规定估算。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应将表中的采光系数值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光气候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

9.2.2 普通教室、科学教室、实验室、史地、计算机、语言、美术、书法等专用教室及合班教室、图书室均应以自学生座位左侧射入的光为主。教室为南向外廊式布局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9.2.3 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外,其他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应符合表9.2.3的规定,会议室、卫生室(保健室)的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宜符合表9.2.3的规定。

9.3 照 明

9.3.1 主要用房桌面或地面的照明设计值不应低于表9.3.1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且不应产生眩光。

9.3.2 主要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应符合表9.3.2的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9.4 噪声控制

9.4.2 主要教学用房的隔声标准应符合表9.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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