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计量器具校准(清单37种行为免罚又一省首个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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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计量器具校准(清单37种行为免罚又一省首个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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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过去,非主观故意的市场轻微违法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一些中小企业对此苦不堪言,普遍反映,面对诸多法律规则,好像披上一层枷锁,每日战战兢兢,生怕一不小心就陷入泥潭,难以全心全意抓创新发展,虽然是轻微违法的行政处罚,也会留下公开的“信用污点”,对企业日后上市、商业合作、做大做强等极为不利。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新余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出台《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按照“适法统一”要求,本着“包容审慎”原则,明确37种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向市场释放温情与善意,努力打造“四最”营商环境。

变“暗箱操作”为“明面制度”,体现“适法统一”

市场监管涉及多部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尤其对一些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处理并未明确定义,在自由裁量权上“可处罚可不处罚”,这种“模棱两可”容易产生选择性执法、为罚而罚、暗箱操作等问题,具体实践中导致同一项违法行为不同人员处理结果大相径庭,这既对被处罚的企业不公平,也给具体执法人员带来困扰。

对此,新余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认真梳理,针对《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行规定和近20部单行法规的相关规定,更加精细地划分违法违规行为,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量化细化,形成《免罚清单》版本,在避免与上位法冲突同时,规避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还能为企业减负,让企业感受到公平正义。

变“削足适履”为“量身定做”,体现“包容审慎”

法治社会,规则林立,稍有不慎,即可能违反规则。特别是部分中小企业,设立时间不长,合规意识与能力不强,初次违法很多是无心之失。如果一概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失信名单,难免会对企业未来经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并可能让企业就此一蹶不振。另外,时下新业态层出不穷,法律经常落后于现实需求,“一刀切”难免削足适履。

在此情形下,新余市市场监管部门推出《免罚清单》,突出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监管方式的市场执法,多给企业一次机会,对认定为主观上属于无心之失,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又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使中小企业受益。但即使免于处罚,所有的不处罚决定都是在已经立案的前提下作出的,并出具免罚通知书,相关市场主体仍会在监管部门内部留档,作为日后监管执法的依据。

变“一罚了之”为“温度执法”,体现“教罚结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以前在具体实践中,执法人员经常面临的问题是,怎样的情形才算构成“违法行为轻微”?如果不罚,是否会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从而被追责?于是,最简单的做法就是“一罚了之”,让企业不堪重负。

对此,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免罚清单》界定“轻微”范围,列出对市场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37种具体轻微情形,打消执法人员顾虑,从而主动作为,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同时,不予行政处罚不等同撒手不管,而是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市场主体,除责令改正外,执法人员还要开展教育工作,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使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增强奉法守规意识,避免“积小错酿大祸”。而对曾免于处罚又“明知再犯”的市场主体,则从严从重查处。

清单上列出,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二)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三)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四)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九)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误导消费者交易的,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未审验场内经营者经营证照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一)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销售没有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等中文包装标识的商品的(食品除外),未出现商品质量问题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二)违反《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进入市场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未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证照,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三)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培训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但立案前已提交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

(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集体用餐单位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二十一)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应当销毁未及时进行销毁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数量较少,没有超过三天时间;

(二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调配处方发生失误,或者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处方所列药品,或调配有配伍禁忌的药品,或者调配超剂量的处方药品;

(二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首次被发现的;

(二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首次被发现的;

(二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

(二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或者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提供方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提供方未将变更后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五)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购销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发生失误,没有主观故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或者标注不清晰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违反《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七条,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反《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除江西省新余市外,还有多各省市发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3月12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3月13日,上海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3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江西市场监管、新余发布)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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