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可以买进口的吗(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基建人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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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可以买进口的吗(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基建人了解下)


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磋商)。江西省政府采购确定的现行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转邀请招标、公开招标转询价、公开招标转单一来源和单一来源。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操作规范】

具体采取的采购方式参考后面的介绍。

1.1.1.1 公开招标

【法律法规】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中,工程类项目不能采用该类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一)适用情形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以限额为准,限额以上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 特别注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1.单项或单批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2.新建大型基建工程所采用的招标方式(适用于招标法的招标方式)。

3.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与服务类项目,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二)特殊情况处理

原则上符合适用范围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分拆,特殊情况要改变公开招标方式的需经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并组织上报材料。

1.1.1.2 邀请招标

【法律法规】

(一)适用情形

此采购方式很少使用,因为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供应商名单产生办法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2)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3)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操作规范】

对于超过限额的通用类产品,为充分保障学校的利益,防止恶意竞争,达到学校的采购意图,可采取此采购方式。

1.1.1.3 竞争性谈判

此采购方式是工程类项目最常使用的采购方式。

【法律法规】

(一)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二)遵循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操作规范】

(1) 工程类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优先采取竞争性谈判。

(2) 设备类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竞争性谈判。

(3) 服务类项目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竞争性谈判。

1.1.1.4 竞争性磋商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注意事项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操作规范】

(1)工程类100万以上的无法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通过对项目进行一定的评分设置,有效地控制恶意围标串标。

(2)货物类50万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三方(用户、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协商合理设置评分标准,有效控制恶意围标。

1.1.1.5 单一来源采购

此种采购方式在工程类项目中极其少见,是由于工程的普遍性决定的。

(一) 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将单一来源公示文本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操作规范】

(一)下列项目一般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工程类追加工程款10%及以内的项目,采取单一来源以新增工程的名义时行单一来源采购。

(2)外文数据库类产品,因数据库的唯一性进行单一来源的采购。

(3)有部分进口的软件采取此采购方式。

(4)不在上两款内的原则上不得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准备的材料:

(1)三位该行业副教授以上专家的认证材料。同时需提供三位专家的职称证件的复印件。

(2)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报告。

(3)公开招标转单一来源的,还需填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需主管预算部门同意后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1.1.1.6 询价

(一)适用情形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遵循流程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1.1.1.7 批量集中采购

批量集中采购指将校内同一类货物的零散需求进行归整,然后集中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集中采购包括以下几种典型模式的应用:集中定价、分开采购;集中订货、分开收货付款;集中订货、分开收货、集中付款;集中采购后调拨等运作模式。

【操作规范】

目前,江西省批量集中采购产品包括台式办公电脑、便携式计算机。一般操作步骤如下:

(1) 每季度申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纸质申报)

(2) 等待省政府采购办台式办公电脑、便携式计算机招标结果

(3) 依据省政府采购办公布的台式办公电脑、便携式计算机供应商名单进行采购。

1.1.1.8 网上商城采购

(一) 网上商城采购的原则及适用

(1)目的及原则

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通过“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实施的直购采购、竞价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简便的原则。

(2)适用情形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3)采购形式

网上商城实行直购采购和竞价采购。直购采购适用于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二) 直购采购。

(1)适用原则

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通过与供应商协商议价方式能降低采购成本的商品。

(2)具体流程

1) 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

2) 通过网上商城系统直接向供应商发出订单;

3) 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或提供服务。

(三) 竞价采购

(1)适用原则

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

(2) 具体流程

1) 制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当实行绿色采购,对纳入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66(6)】。

采购人发起竞价;

2) 竞价应发布采购公告。

3) 采购人当日发布采购竞价公告。

4) 供应商报价。

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供应商有效报价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有效报价不足3家的,系统会自动认定竞价失败,采购人可以重新发起竞价。

总报价模式,参与竞价采购项目报价的供应商,需要补充明细报价。

总价公告发布次日为供应商报价开始之日。供应商报价开始之日至截止之日,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供应商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随时报价,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采购人不得随意改变技术和服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5) 确定成交供应商。

网上商城系统自动按照报价最低的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 发布采购结果。

采购结果确定后,系统自动发布采购结果,公开竞价结果。

7) 竞价订单确认。

采购人应在竞价采购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8)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签订后,由网上商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合同签订后自动发布至网上商城“合同列表”栏目。

9) 确认发货。

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发货。供应商应按采购合同约定内容提供商品、服务及发票等,采购人应及时予以确认。

10) 验收评价。

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评价。网上商城系统将根据验收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满意度指数”并公示。

11) 支付货款。

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发起结算,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网上商城采用账期结算方式,账期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30日。

12) 售后服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网上商城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如供应商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按实际价格另行结算。

13) 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发现供应商在履约中存在问题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情况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应当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14) 异常处理。

采购人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确需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将撤销理由书面提交至财政部门备案。竞价采购结果撤销的,系统应将原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改为废标公告。

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方应当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操作规范】

(1) 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商城采购工作。

(2)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工作。

【系统操作】


1.1.1.9 定点采购

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采购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尤其在通用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上,定点采购的方式应用非常广泛。定点采购期限基本上是一年,一般是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在一年中,所确定的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按照日常提出的供货或服务需求,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供货和服务,定期结算和支付。

【操作规范】

省政府采购办会定期公布当前有效的定点采购供应商,主要集中在保险、汽车加油、公务印刷、办公用品等行业或领域。此部分可由用户直接在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中选择进行购买,费用可直接支付报销。

省财政部门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并通过《通知》的形式进行公告执行。

1.1.1.10 协议采购

(一)确定供应商

江西省财政厅适用年度内通过招标确定品目范围内的协议供货项目的供应商及品牌。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

财政部门会规定范围内的年度采购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另行采购。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将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要求,向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采购人可在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所需的商品品牌、型号和中标供应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应优先考虑采购节能产品。

(二) 挑选协议商品

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网站公布的供应商各项具体承诺,直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接洽,确定需购买设备的品牌、机型、价格及售后服务条款等。公布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应“货比三家”,充分比较各品牌设备的性能、服务,并对成交价格按不高于公布的中标价格商谈确定。

(三) 指定协议中标单位

(四) 签订《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合同文本分别由采购单位、供货商、政府采购中心留存,政府采购中心联由供应商于每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确认。

(五)查看竞价情况

推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信息公开。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切实推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信息公开,自2017年9月1日开始,除按照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公开入围采购阶段的相关信息外,还应当公开具体成交记录,包括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12(2)】。

(六)商品展示

采购单位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协议采购—电梯”栏目上查询中标产品及授权经销商联系表。

(七)组织验收

由采购单位对采购货物按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结清货款,并填写《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货)商诚信评价表》,报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完成采购。

(八)付款

集中支付的,由供应商按月汇总在月终后7日内向采购中心提出拨付申请。采购中心按照资金直接支付程序,审查《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供货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银行账户资金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供货经销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拖欠。


【法律问题】

(1)采购单位应充分利用协议供货规定的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应商承诺书和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同时,采购单位也应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2)对协议供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单位均有权向江西省财政厅反映。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对违规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在确定的本期协议供货商处采购及采购非中标品牌的行为,财政部门将拒绝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负责。

(3)对不按网上竞价确认后的价格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的中标协议供货供应商,一经查实,取消协议供应商资格,并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曝光,三年内不得参加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招投标活动。

1.1.1.11 公开招标转非招标方式

(一)适用范围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预算项下的采购项目不得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2)公开招标废标后,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

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2) 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3)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4)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6) 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操作规程】

(1)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须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是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的第一步。

(2)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部分项目须专家论证

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3)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须向本级财政部门递交的申请资料

前文已详细罗列需递交的6种申请材料。

(4)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有的情况须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明确了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实际操作中,因采购计划未变,只要项目的采购活动没有结束,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也就没有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应当在第一次签订委托协议时就载明,出现须转为竞争性谈判的情况时如何处理应对的相关办法。否则,应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原因是采购方式的变化,导致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都发生了变化,也就是原来确定的代理事项,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变化。

(5)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须重新编制谈判文件,供应商应重新递交谈判响应文件

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采购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重新编制了,供应商自然应当递交响应文件,才能参与谈判。

(6)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可能须重新组建谈判小组

虽然74号令没有就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抽取专家做相应的规定,但明确了竞争性谈判是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74号令第七条关于谈判小组的组成,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因此,如果在公开招标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与74号令第七条对谈判小组的要求不一致,那就得重新组建谈判小组。

相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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