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森林生产力的途径和方法(山西省森林经营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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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森林生产力的途径和方法(山西省森林经营工作导则)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经营工作导则》的通知

晋林资发〔2020〕21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局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省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进一步提升森林质量,规范和引导全省森林经营工作,在《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和《森林抚育规程》(DB14/T 1201-2016)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森林经营实际组织编制了《山西省森林经营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3月25日

  (此文主动公开)

  


  山西省森林经营工作导则

  

  1 目的

  为全面推进山西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进一步提升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平,规范和引导全省森林经营工作,不断改善森林结构,提高森林生产力,丰富生物多样性,促进森林安全,维护森林健康,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特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山西各市、县(市、区)和省直各林局的森林抚育、主伐和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封山(沙)育林、更新造林、护林防火、林木有害生物防控、伐区管理、林道建设等经营活动和森林调查规划设计、林地利用等管理工作。

  3 原则

  (1)坚持功能多样、效益统筹、突出生态建设;

  (2)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实施;

  (3)坚持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突出主导功能;

  (4)坚持造抚并重、保育结合、突出森林抚育;

  (5)坚持全程管理、环节控制、注重质量提升;

  (6)坚持政府主导、活化机制、激励经营主体。

  4 要求

  (1)森林经营工作要坚持以营林为基础、积极培育、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分类经营的方针,按照突出主导功能的原则,实施多目标经营,建立森林功能局部主导利用、整体综合利用的经营模式。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木采伐活动应遵守本导则。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采伐森林和林木,不得突破森林采伐限额。

  5 公益林经营原则

  (1)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

  (2)以恢复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为基本要求,改善和增加森林质量和资源总量、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要目的,实现森林生态系统环境服务功能的最大化。

  (3)经营全过程体现生态优先的原则,适度兼顾木质和非木质林产品的产出。

  (4)在林产品经营以及森林环境服务功能开发利用过程中,确保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充分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环境容量。

  (5)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以及人工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等,依法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地方公益林以增加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质量为目标,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科学经营、合理利用。

  6 商品林经营原则

  (1)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要为主要目的。在生态环境容量不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的情况下,谋求木质和非木质林产品产量及其经济效益最大化,经营过程中兼顾商品林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

  (2)用材林建设坚持适地适树、多目标培育、速生丰产的原则,发挥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林地产出率,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兼顾针阔叶树种比例,培育针阔混交林或复层林,增加生物多样性。采伐与更新要维持林地潜力,保护林地资源,减少环境破坏。

  (3)按照因地制宜、用地养地、综合治理、稳定高效的要求,开展林下多种经营,进行多资源开发利用。

  7 林木分类与分级

  7.1 林木分类及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林分。

  林木类型划分为目标树、辅助树、干扰树和其他树。林木分类方法见GB/T 15781-2015《森林抚育规程》和DB14/T 1201-2016《森林抚育规程》。

  7.2 目标树的选择

  (1)选择标准

  ①属于目的树种;

  ②生活力强;

  ③干材质量好,没有大侧枝;

  ④没有(或至少根部没有)损伤;

  ⑤优先选择实生起源的林木;

  (2)目标树之间的距离不仅要考虑树干之间的距离,也要考虑树冠之间的距离;

  (3)在异龄林中,目标树可以从下一代的林木中选择,不一定全部为主林层的林木。

  7.3 林木分级及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层同龄人工纯林。

  在林木分级中,林木分为Ⅰ级木、Ⅱ级木、Ⅲ级木、Ⅳ级木和Ⅴ级木。林木分级方法见GB/T 15781-2015《森林抚育规程》和DB14/T 1201-2016《森林抚育规程》。

  8 林木健康分级

  (1)健康木

  林木生长发育良好,枝干发达,树叶大小和色泽正常,能正常结实和繁殖,未受任何灾害。

  (2)亚健康木

  林木生长发育较好,树叶偶见发黄、褪色或非正常脱落(发生率10%~30%), 结实和繁殖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轻度或中度受灾。

  (3)不健康木

  林木生长发育达不到正常状态,树叶多见发黄、褪色或非正常脱落(发生率30%以上),生长明显受到抑制,不能结实和繁殖,或受到重度灾害。

  (4)死亡木

  林木濒于死亡或已枯死。

  9 森林抚育

  森林抚育方式包括抚育采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其中抚育采伐的类型分为透光伐、疏伐(定株抚育)、生长伐和卫生伐等四种方式。

  森林抚育辅助措施还包括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等措施。人工修枝和割灌除草应当与其它抚育方式配套实施,不得作单一抚育方式设计。在设计割灌除草等抚育方式时,必须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天然更新、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原则,科学设计抚育强度和方式,保护珍稀物种、保留天然更新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

  9.1 抚育采伐

  9.1.1 适用对象

  (1)林分郁闭后,目的树种受压制或上层林木已严重影响到下层目的树种林木正常生长发育的幼龄林;

  (2)郁闭度在0.8以上的中龄林、幼龄林或郁闭度0.7以上,林木开始分化,高生长受到抑制的林分;

  (3)郁闭度0.8以上,林木分布均匀或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较多,分布均匀的林分或林木胸径连年生长量显著下降,枯死木、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15%的林分;

  (4)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遭受自然灾害或退化防护林中枯死木、濒死木株数占林木总株数20%以上的林分。

  9.1.2 抚育采伐方式

  抚育采伐要根据不同的培育目的,针对林木分化状况确定开始期、间隔期和间伐方式。

  9.1.2.1 透光伐

  在林分郁闭后的幼龄林阶段进行,伐除上层或侧方遮荫的劣质林木、霸王树、萌芽条、大灌木、蔓藤等;间密留匀、去劣留优,调整林分树种组成和空间结构,改善保留木的生长条件,促进林木高生长。

  9.1.2.2 疏伐(定株抚育)

  在幼龄林后期和中龄林阶段进行,伐除密度过大、生长不良的林木,间密留匀、去劣留优,进一步调整林分树种和空间结构,为目标树或保留木留出适宜的营养空间。

  9.1.2.3 生长伐

  在中龄林阶段进行,伐除生长过密和无培养前途的林木,调整林分密度和树种组成,调节竞争,改善冠高比,促进保留木径向生长。

  9.1.2.4 卫生伐

  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森林中以改善林分健康状况为目标进行的抚育采伐。伐除已被危害、丧失培育前途、难以恢复或危及目标树或保留木生长的林木。

  9.1.3 抚育采伐强度

  9.1.3.1 透光伐

  间隔期不低于3年,伐后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透光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采伐蓄积强度控制在20%以内,伐后林木分布均匀,不得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9.1.3.2 疏伐(定株抚育)

  间隔期不低于3年,伐后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疏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采伐蓄积强度控制在20%以内,定株抚育的林分,株数采伐强度一次不超过35%;伐后林木分布均匀,不得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9.1.3.3 生长伐

  间隔期不低于3年,伐后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生长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采伐蓄积强度控制在20%以内,林分目标树数量,或Ⅰ级木、Ⅱ级木数量不减少;伐后林木分布均匀,不得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必要时进行补植,促进形成混交林。

  9.1.3.4 卫生伐

  采伐强度依受害程度而定,除非严重受灾或退化防护林改造,伐后林分郁闭度应保持在0.5以上。伐后郁闭度在0.5以下,或出现林窗的,要进行补植。

  9.1.4 抚育采伐顺序

  抚育采伐顺序如下:

  (1)没有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的幼龄林,保留木顺序为:目的树种林木、辅助树种林木;

  (2)实行林木分类的,保留木顺序为:目标树、辅助树、其他树;采伐木顺序为:干扰树、其它树(必要时);

  (3)实行林木分级的,保留木顺序为:Ⅰ级木、Ⅱ级木、Ⅲ级木;采伐木顺序为:Ⅴ级木、Ⅳ级木、Ⅲ级木(必要时)。

  9.1.5 抚育采伐季节

  全年均可进行,一般以冬、春季为好,透光伐宜夏季进行。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须在当年十月前完工。

  9.2 补植

  9.2.1 适用条件

  (1)人工林郁闭成林后的第一个龄级,目的树种、辅助树种的幼苗幼树保存率小于80%,部分林木生长不良,达不到成林标准的林分。

  (2)郁闭成林后的第二个龄级及以后各龄级,郁闭度小于0.5的林分;

  (3)卫生伐后,郁闭度小于0.5的林分;

  (4)在林木生长发育良好,但分布不均,且含有大于25m2的林隙、林窗或林中空地的林分;

  (5)立地条件良好、符合经营目标的目的树种株数少的有林地。

  9.2.2 补植要求

  (1)对适宜补植的中幼龄林,根据林隙、林窗或林中空地分布情况,局部清场、整地后进行人工补植,清场作业时要适当保留珍稀树种的幼树幼苗。

  (2)对保存率与成活率达不到要求的林分,选用原更新造林树种或其它适宜树种进行补植,补植后单位面积林木株数达到设计要求;

  (3)补植树种要选择与现有树种互利或相容生长、并且其幼树具备从林下生长到主林层的基本耐阴能力。

  9.3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以封育为主要经营措施的复层林或近熟林中,目的树种天然更新等级为中等以下、幼苗幼树株数占林分幼苗幼树总株数的50%以下,且依靠其自然生长发育难以达到成林标准的,可采用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需达到以下要求:

  (1)达到天然更新中等以上等级;

  (2)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发育不受灌草干扰;

  (3)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占幼苗幼树总株数的50%以上。

  9.4 工作要求

  (1)抚育采伐严禁采好留坏、乱开天窗、无证采伐、超证采伐和越界采伐。同一林分需要采用两种及以上抚育方式时,要同时实施,避免分头作业。

  (2)抚育采伐开始期和间隔期的确定要根据树种特性、林分状况、立地条件、交通运输、劳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在交通不便,面积大,作业困难地区可适当加大间伐强度,延长间隔期,减少作业次数。

  (3)对原有林分密度过大,间伐后易风倒的林分,本着少量多次的原则,迎风面可适当加大保留密度,防止树倒和干形倾斜。

  (4)林下灌木凡不影响作业或幼树生长的不得伐除。一般情况下,只需割除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周边1m左右范围的灌木杂草藤条,避免全面割灌除草。林下可燃物的清理工作,仅针对防火隔离带、林区道路、林缘等重点区域进行小范围清除,严禁全面清除林下灌木杂草。

  (5)可以胸径为标准来确定初次修枝时间。在目标树未自然整枝,胸径10cm 左右时可开始人工修枝,修去枯死枝和林木下部1~2轮活枝,幼龄林修枝高度不大于树高的2/3,中龄林修枝高度不大于树高的1/2。

  10 主伐和更新采伐

  10.1 适用对象

  (1)优势树种(组)达到主伐年龄的用材林、薪炭林;

  (2)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更新成熟年龄的同龄防护林;

  (3)达到更新成熟年龄的林木蓄积占总蓄积70%以上的异龄防护林;

  (4)濒死木超过30%,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

  10.2 主伐和更新采伐方式

  10.2.1 主伐

  主伐适用于用材林中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分。主伐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三种方式。

  凡进行主伐作业的,必须经科学论证、认真设计和严格审核。其适用范围、采伐技术要求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等技术标准,且要严格控制皆伐面积。

  10.2.2 平茬

  薪炭林实行矮林作业,定期平茬,但是必须在林木休眠期进行。

  10.2.3 林带更新采伐

  用于达到或超过更新年龄和生长停滞、林内卫生状况极差、防护效益严重下降的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林等林带。

  对短窄林带进行全带采伐,同期采伐农田防护林林带的实行隔带采伐,相邻林带的采伐时间间隔≥5年;

  对宽林带、主林带实行分行采伐或断带采伐,采伐时每行长度不超过100m,采伐行中保留行长度不应低于采伐行长度,相邻林带的采伐时间间隔≥5年;

  对长林带实行断带采伐,每个采伐段≤1000m,保留段宽度不低于采伐段宽度,相邻段采伐间隔时间≥5年。

  10.3 工作要求

  (1)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可采用择伐、渐伐方式,采伐间隔期不小于一个龄级期限,坡度>25°的采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保留郁闭度≥0.6;坡度≤25°的采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保留郁闭度≥0. 5。

  (2)地方公益林采用渐伐、择伐、带(块)状皆伐方式。采取带(块)状皆伐时,每条采伐带最大宽度不超过30m,保留带宽度不小于采伐带宽度,坡度≤5°时,采伐面积≤10hm2;坡度6°~15°时,采伐面积≤5hm2;坡度16°~25° 时,采伐面积≤3mh2;坡度> 25°的不得采用皆伐。

  (3)防风固沙林采伐,沿垂直主风害方向划分采伐带,每条采伐带最大宽度≤50m,实行隔带采伐。

  11 低效林改造

  11.1 改造对象

  11.1.1 经营不当人工林

  (1)以物质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人工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生长缺乏活力,树高、蓄积生长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

  ②林木生长停滞,林分郁闭度低于0.4以下,无培育前途;

  ③林相残败,目的树种组成比重占40%以下,预期商品材出材率低于50%;

  ④薪炭林经过2次以上樵采、萌芽生长能力衰退;

  ⑤经济林产品连续3年产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

  ⑥经济林林木或品种退化,产品类型和质量已不适应市场需求。

  (2)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人工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林分郁闭度低于0.4以下的中龄林以上的林分;

  ②林下植被盖度低于30%的林分;

  ③断带长度达到林带平均树高的2倍以上,且缺带总长度占整条林带长度比例达20%以上,林相残败、防护功能差的防护林带;

  ④受中度风蚀,沙质裸露,林相残败的防风固沙林。

  11.1.2 严重受害人工林

  主要受严重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干旱、风、雪、洪涝等自然灾害等影响,受害死亡木(含濒死木)株数比重占单位面积株树40%以上的林分或林木生长发育迟滞,出现负生长,难以恢复正常生长的林分(林带)。

  11.2 改造方式

  11.2.1 封育改造

  适用于有目标树种天然更新幼树幼苗的林分,或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母树分布,通过封育可望达到改造目的低效林分。主要为生态地位重要、立地条件差的退化次生林。

  采取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措施。

  11.2.2 补植改造

  适用于郁闭度低于0.4的低效林。

  (1)根据林地目的树种林木分布现状确定补植方法,通常有均匀补植(现有林木分布比较均匀的林地)、群团状补植(现有林木呈群团状分布、林中空地及林窗较多的林地)、林冠下补植(现有主林层为阳性树种时在林冠下补植耐阴树种)等。

  (2)补植密度根据经营方向、现有株数和该类林分所处年龄阶段合理密度而定,补植后密度应达到该类林分合理密度的85%以上。

  11.2.3 间伐改造

  适用于轻度退化次生林、经营不当人工林和严重受害人工林。

  需要调整组成、密度或结构的林分,间密留稀,留优去劣,可采取透光伐抚育;需要调整林木生长空间,扩大单株营养面积,促进林木生长的林分,可采用生长伐抚育,选择和标记目标树,采伐干扰树;对病虫危害林通过彻底清除受害木和病源木,改善林分卫生状况可望恢复林分健康发育的低效林,可采取卫生伐。

  11.2.4 调整树种改造

  适用于重度退化次生林和严重受害人工林。

  根据经营方向、目标和立地条件确定调整的树种或品种。按照优先保留和种植阔叶树的原则,选择和标记目标树,采伐干扰树。改造强度不超过林分蓄积的25%,或株数不超过40%(幼龄林)。

  11.2.5 更替改造

  适用于严重受害人工林。

  (1)根据经营方向,本着适地适树适种源的原则确定更换树种。将改造小班所有林木一次全部伐完或采用带状、块状逐步伐完并及时更新。一次连片作业面积不得大于4hm2。通过2年以上的时间,逐步更替。

  (2)位于下列区域或地带的低效林不宜采取更替改造方式:

  ①生态重要等级为1级及生态脆弱性等级为1、2级区域(地段)内的低效林;

  ②海拔1800m以上中、高山地区的低效林;

  ③荒漠化等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及困难造林地的低效林;

  ④其它因素可能导致林地逆向发展而不宜进行更替改造的低效林。

  11.2.6 综合改造

  适用于不能通过上述单一改造方式达到改造目标的低效林的改造。

  根据林分状况,采取封育、补植、间伐、调整树种等多种方式和带状改造、林冠下更新、群团状改造等措施,提高林分质量。

  11.3 工作要求

  (1)低效林改造不能以取材为目的。通过改造要使疏林变密林,纯林变混交林,低产林变高产林,充分发挥土地的生产潜力,提高森林的整体效益。

  (2)因地制宜,分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措施,对于老熟、枯死的林分以更新改造为主;对于郁闭度低的林分以补植补造、提质增效为主;对于农田防护林以渐进式改造为主。

  (3)优先改造退化严重、濒临死亡或处于重要生态区位的林分。

  12 封山(沙)育林

  12.1 适用对象

  12.1.1 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和疏林地,可实施封育:

  (1)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30株/hm2以上或阔叶母树60株/hm2以上;

  (2)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900株/hm2以上或阔叶树幼苗600株/hm2以上;

  (3)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600株/hm2以上或阔叶树幼树450株/hm2以上;

  (4)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600个/hm2以上或灌木丛每公顷750(沙区150)个/hm2以上;

  (5)除上述条款外,不适于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段及沙丘、沙地等经封育有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6)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Ⅰ、Ⅱ级树种和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

  12.1.2 有林地和灌木地封育条件

  (1)郁闭度<0.50低质、低效林地。

  (2)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

  12.2 工作要求

  (1)对实行封育的地块,应在在封育区周界明显处,如主要山口、沟口、主要交通路口等应树立固定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在封区四至范围、面积、年限、方式、措施、责任人等内容。同时根据封育地条件,采取人工促进更新、补植补播、平茬复壮及幼抚等育林措施;

  (2)在封育区内要杜绝樵采、垦荒、放牧;

  (3)封育期限一般为5年-10年,也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求确定。封育方式采用全封、半封和轮封。

  13 森林更新

  13.1 更新方式

  森林更新实行人工更新为主,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为辅的原则,要求以速生、混交为主,做到适地适树,配置合理。

  13.1.1 人工更新

  下列情况可采用人工更新:

  (1)改变树种组成,调整林分树种结构;

  (2)皆伐迹地;

  (3)皆伐改造的低效林地:

  (4)原集材道、楞场、装车场、临时性生活区、采石场等清理后用于恢复森林的空地;

  (5)工业原料林、经济林更新迹地;

  (6)非正常采伐(盗伐)破坏严重的迹地;

  (7)其他采用天然更新较困难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到更新要求的迹地。

  13.1.2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在下列情况下,完全依靠自然力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更新标准时,应采取人工辅助办法,促进天然更新:

  (1)渐伐迹地;

  (2)补植改造或综合改造的低效林地;

  (3)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天然幼苗幼树较多,但分布不均匀、规定时间内难以达到更新标准的迹地。

  13.1.3 天然更新

  下列情况下,可采用天然更新:

  (1)择伐、渐伐迹地;

  (2)择伐改造的低效林地;

  (3)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较多,分布均匀,规定时间内可以达到更新标准的迹地;

  (4)采伐后保留天然下种母树较多,或具有萌蘖能力强的树桩(根)较多,分布均匀,规定时间内可以达到更新标准的迹地;

  (5)应保持自然生长状态,并立地条件好,降雨量充足,适于天然下种、萌芽更新的迹地。

  上述条件之外或完全依靠自然力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更新要求时,宜采取人工辅助办法,促进天然更新:

  (6)补植改造或综合改造的低产(效)林地;

  (7)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天然幼苗幼树较多,但分布不均匀的采伐迹地;

  (8)其他适合于天然更新的采伐迹地。

  13.2 工作要求

  (1)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内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面积不得小于采伐面积;

  (2)对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等,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3)森林更新一般以人工更新为主,以植苗造林为主,要科学确定树种和配置模式,加大以辽东栎、刺槐、桦树、杨树等乡土阔叶树种的更新力度,注重选育适合我省的珍稀树种,形成混交林;

  (4)更新造林必须使用Ⅰ级苗。更新后,有培养前途的目的树种更新成活率不得低于85%(半干旱地区为75%);

  (5)更新后的幼林抚育每年至少一次,连续三年。作业内容包括:除草、松土、扩穴、割灌等;

  (6)择伐、渐伐后可实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但三年后仍不成功的,必须进行人工更新。

  14 树种选择与结构调整

  在新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低效林改造以及作业设计等工作中,都要科学选择树种,并对现有林分的树种结构,尤其是针叶纯林进行优化调整。

  (1)树种选择要坚持目的性、适地适树、以乡土树种为主和多样化的基本原则;

  (2)造林要坚持绿化和彩化、财化有机结合,按照控针栽阔、抚育保阔、大力栽阔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要注重体现生物多样性,乔灌草结合、阔叶林针叶林混交理念;

  (3)造林、抚育要与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与林区道路修筑相结合,做到造林先造防火隔离带,抚育先改建防火隔离带,林道建设先布设防火隔离带;

  (4)要对针叶纯林采取抽针补阔、对针阔混交林采取间针育阔、对阔叶纯林采取栽针保阔,逐步调整林分树种(品种)结构,重点要对油松、云杉、侧柏、落叶松等针叶纯林进行改造;

  (5)要注意选育栽植适合山西的乡土珍稀树种,加大全省造林阔叶树的使用率,优先补植补种乡土阔叶树种、珍贵树种,将林分改造为多树种、多色彩的复层异龄林。

  15 森林保护

  (1)森林和草原防火要加强队伍建设、改善防火设施与装备,做到严防严控,要加强监控系统和森林消防供水系统等基础建设,加大宣传执法力度。详见《山西省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导则》。

  (2)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要坚持全面监测,严格检疫,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重大外来有害生物防控和病害虫的防治,建立林木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监测预警体系。详见《山西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导则》。

  (3)生物多样性保护要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动物廊道,满足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特定的栖息地要求,要注意保护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植物、以及具有重要观赏和食用药用价值的植物,在经营作业时要保留珍稀树种的幼树幼苗。

  (4)在制定不同的经营措施和保护措施时,首先要对具有高保护价值的森林集中分布区域应优先区划,其确定标准参见LY/T 2007-2012《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规范》。

  16 林道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林区道路网的建设与维护,应以满足护林防火、木材采伐集运、营造林生产的实际需要为目的。林道密度和布设以满足森林经营的基本要求为原则,数量、长度和宽度应最小化,既能够进行有成效的经营活动以节约经营成本,又使土壤和水质方面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对现有林道要积极改造、维护利用,并开展必要的养护措施。新建林道应尽可能沿等高线布设,有利于保持土壤、坡面的稳定性。新建林道应尽量结合防火道、巡护路网等布设,避开高保护价值森林区域、缓冲带和敏感地区,尽量使生物的生境免遭破坏。林区道路建设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对于管护站、作业点、护林防火和病虫害监测点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结合国家、地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进行,以利用和维护已有基础设施为主,并考虑设施的多途利用。

  17 林地综合开发利用

  林地的综合开发利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核、审批后实施。

  17.1 利用原则

  (1)商品林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前提下,可对林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2)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禁止开发利用;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保证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二级国家级公益林进行有限制的开发利用;地方公益林可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17.2 利用条件

  (1)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或坡度>35°的林地实行封禁管护,禁止林地开发利用活动。

  (2)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或坡度26°~35° 的林地,只允许开展仿自然式的林地经济发展项目。

  (3)地方公益林或坡度16° ~25°的商品林地,可开展非耕作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选择林地经济发展项目。

  (4)坡度6°~15°的商品林地,可适度开展耕作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5)坡度≤5°的商品林地,可根据发展林地经济的实际需要,开展耕作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

  (6)经济林林地开发与利用按照各自的经营要求进行正常栽种、培育、管理等活动,林地间作期限及品种不受限制。

  17.3 利用方式

  (1)在林地种植经济植物,因林分郁闭度影响过大林下植物生长时,可优先安排抚育采伐作业,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

  (2)对上层木郁闭度0.6以上,林内规划进行林地经济开发的,可进行卫生抚育,并伐除胸径<5cm的非目的树种、灌木,也可通过修枝降低郁闭度。

  (3)林地开发利用采取耕作或起床作业的面积控制≤3hm2,耕作面不超过15m×1.5m,上下床之间保留林下原有植被隔离带2m以上,每隔10床顺山保留5m宽以上隔离带。沟谷(溪流)、山脊与垦植区之间保留20m以上的原有植被区。

  18 森林经营规划及方案编制

  各县(区)和省直国有林局要按照《全国森林经营发展规划(2016-2050年)》、《山西省森林经营发展规划(2016-2050年)》和《山西省县级森林经营规划技术规程》的要求,编制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用于指导辖区内森林经营工作。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是一项常规性和法定性的工作。国有林经营单位必须编案,国有林场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完整的森林经营方案,其他国有林经营单位可根据经营需要适当简化。鼓励集体林组织、非公有制经营主体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指导下编案。

  规划期一般为10年。商品林为主或经营水平较高的国有林场可为5年。内容包括森林资源与经营评价,森林经营方针与经营目标,森林功能区划、森林分类与经营类型,森林经营,非木质资源经营,森林健康与森林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森林经营的生态与社会影响评估,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编制要按照LY/T 2007-2012《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规范》、LY/T 2008-2012《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和《山西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细则》执行。

  各市、县(区)和省直国有林局要在森林保护和发展中逐步建立和实行以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为基础的决策管理机制,在制定林业项目计划和投资时,应将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作为重要决策依据。

  19 森林经营作业设计

  19.1 设计原则

  (1)采伐、造林等森林经营设计要将防火隔离带、林道建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2)采伐、造林等森林经营设计应注重保护目的树种的林木、幼树幼苗;注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护,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3)采伐、造林等森林经营设计要坚持现地设计、现地审核制度;

  (4)采伐、造林等森林经营设计要采用地理信息系统,纳入林地变更“一张图”管理,使作业设计逐步趋向统一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19.2 调查方法与内容

  采伐、造林等森林经营设计必须立足于森林资源和立地条件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在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应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的特点和调查的目的等,对调查的内容及其详细程度有所侧重。

  对森林主伐更新作业设计实行全林实测法,其它作业设计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推算;林带采用抽取标准段或者标准行进行调查设计。其他因子的调查按GB/ T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等相关规程(规定)执行。

  除开展常规的森林资源调查工作之外,还应围绕森林经营管理、生态状况、非木质资源等进行调查。森林经营管理调查应包括经营条件调查、经营情况调查、森林保护调查、经营需求调查、经营能力调查等,生态状况调查应包括生物多样性调查、水资源、湿地资源、水土流失与地质灾害调查等,非木质资源调查应包括经济林调查、薪炭林调查、种质资源调查、林下资源调查、景观资源调查、“三剩资源”调查等。

  19.3 作业设计

  根据森林经营技术要求,因林、因地制宜地做出抚育采伐、主伐、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更新造林等作业设计,编写森林经营作业设计说明书。具体编制方法及内容按相关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对森林更新小班,要逐一设计。要确定小班实际更新面积、更新方式、更新类型(林种、树种),更新模式(造林密度、配置、层次等)、方法及季节,管护措施计算种苗需要量和用工投资,安排幼林抚育等,提出技术要求。

  20 采伐作业

  森林采伐作业,要严格按 LY/ T 16 46《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相关内容及相关规定执行。

  21 森林经营档案管理

  森林经营档案管理应以分类、准确、及时、便捷为原则。森林经营档案应包括森林资源档案、经营技术档案、生产管理档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等。

  森林经营单位应对审批文件、各种调查、设计、总结、图表、影像等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及时归档。要在每年施工作业完成后,将本单位年度作业情况分作业类别,严格按实际完成的面积、蓄积、木材量产等项目统计,逐级汇总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2 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提高对森林经营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主体意识,依法行政,把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把森林资源总量增长、质量提高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

  (2)科技示范带动,支撑科学经营

  加强产学研结合,在重点区域设置对照样地,开展森林经营成效监测;强化森林经营关键技术、主要树种生长收获表编制、基础理论和实用技术的研究与创新;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树立全周期森林经营理念,建立完整的森林经营体系。

  (3)强化人才培养,建立专业队伍

  采取各种形式,分级开展森林经营管理技术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森林经营和管理水平,促进森林经营管理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

  (4)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施行技术质量责任制、倒查问责制,健全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国家级抽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强化作业设计、任务进度和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5)加强基础建设,提升经营能力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推进林区道路建设,大幅度提高林区道路网密度,改善林区生产条件,降低森林经营成本;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森林经营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更新造林、森林抚育、采伐收获等经营活动的智慧化管理。

  (6)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抓好政策解读,让社会各界和森林经营主体了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支持森林经营的政策内容与具体要求。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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