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数企业完全缺乏专利意识(假冒品牌、专利侵权……南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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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数企业完全缺乏专利意识(假冒品牌、专利侵权……南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6月9日,记者从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评选经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及市版权部门推荐、组织典型案例评审会由专家评审、市局法制部门审核,最终确定。
案例一:“一种玄灸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案件简介:请求人福建省玄文斋健康管理公司是名称为“一种玄灸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620021062.5。请求人称南阳市有三家艾制品公司未经许可,在实体店和拼多多电商平台销售其专利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经审理,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被请求人进货渠道、销售渠道、销售规模、有无主观侵权故意等方面综合考虑,认为被请求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事实清楚,但被请求人并无故意侵权的意思,且销售额度不高,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2021年4月15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意向,并于当日达成和解协议,被请求人三家公司共计向请求人赔偿损失8.6万元,并承诺线上线下均不再销售“一种玄灸器”(专利号:ZL201620021062.5)的专利产品。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历时7天,成功处置该起群体性专利侵权案件,对产品销售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具体指引,有力地维护了专利权利人的利益。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调解职能作用,提高了行政案件结案率,提高了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满意度,也引导公众提升对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认知,充分体现了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使命担当。
案例二:“一种啤酒发酵罐”等20余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案件简介:请求人南阳市京德啤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啤酒发酵罐”专利号为ZL201620021062.5等二十余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请求人称南阳一家啤酒设备公司未经其许可,利用其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并销售,侵犯其专利权。
2021年6月2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经调查审理,南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现场比对,发现被请求方所生产的机器设备主要技术特征与请求人专利中主要技术特征基本相同,且被请求人销售的涉案专利产品没有经过请求人的许可,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从事同一行业,为了维护行业发展秩序,实现企业共赢目的,经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协调,于7月23日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协议,被请求人赔偿京德啤酒公司4万元,京德啤酒公司不再追究被请求方任何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多数发生在同行业之间,双方当事人共同从事某行业,在业内互相了解,但因一方法律意识淡薄,对专利侵权行为缺乏了解,造成侵权事实。双方在面对侵权事实时,沟通不畅,难以有效解决问题,最终诉诸专利行政部门。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调解让双方当事人消除误会,加深了解,在法律框架下处理双方之间的技术问题,达到了合作共赢的目的。
案例三:南阳市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
案件简介:2021年4月8日,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南阳市某教育培训学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培训学校自行编印、用于教学的新概念英语一、二册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新概念英语一、二册内容基本一致,侵犯了该出版社的复制权和发行权。2021年5月6日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培训机构使用的新概念英语教材进行认定,结果为该教材使用该出版社《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一书一码”版)1册课文原文内容,使用课文比例100%。经核查,该培训机构共使用侵权出版物35本,当事人侵犯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制和发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南阳市琢玉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处没收侵权复制品35本、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21日,南阳市文广旅局向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5月3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件是我市文广旅局首次对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教材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校外培训机构因为利益驱动常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把其他出版社的教材作为自己的使用,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和公共利益。这一案件的办理为日后执法人员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也给其他校外培训机构敲响了警钟,有力保护了我市出版物版权市场的繁荣稳定。
案例四:侵犯“新优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2021年4月25日,南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2021年3月12日,一个陌生人向当事人销售“新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经商标权利保护代理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新优锐”的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经调查,南阳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新优锐”专用权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97盒;2、没收违法所得189元;3、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189元。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作为特殊商品,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改革前,只能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理,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并未对假冒产品应当如何处罚做出规定,一般以经销未经注册医疗器械进行查处。该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假冒注册商标医疗器械的查处,定性更加准确,处罚更有力度。此案的查处,充分发挥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拳头”作用,切实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崔某某侵犯“赊店老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2021年9月13日,赊店老酒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举报:崔某某正在销售侵犯“赊店老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021年9月15日,社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运货的白色面包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车内有“赊店老酒”字样的壶装白酒,遂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9月17日,社旗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赊店老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扣押的“赊店老酒”字样散装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侵犯“赊店老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其立案调查。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社旗县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侵犯“赊店老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5000元整。
典型意义:赊店老酒股份有限公司是河南省白酒行业领军企业,“赊店老酒”曾获“中国著名商标”“河南省名牌产品”“国家原产地域注册保护”等称号,目前正在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在县城、农村地区,散酒销售市场巨大,赊店老酒的品牌以及商标权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冒用,消费者由于经验不足,并存在重口感、轻质量等因素,无法维护自身权益。本案的处理,不仅维护了散装白酒销售领域的市场秩序,更保护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及经济利益。
案例六:查处某餐馆侵犯“姐弟俩”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2020年11月13日,姐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到唐河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唐河县某餐饮店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饭店门头招牌和经营的品种、项目均与公司的“姐弟俩”加盟连锁店相同或近似,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唐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餐馆门头招牌和结账单据上也使用有注册商标“姐弟俩”标识。经调查,当事人与姐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8日,合同到期后当事人未与姐弟餐饮管理公司续签。餐馆门头招牌和经营的品种、项目均与“姐弟俩”加盟连锁店相同或近似,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57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2021年1月,唐河县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姐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有500余家连锁餐馆,姐弟俩商标知名度较高,该公司通过签订授权合作合同等方式扩大市场覆盖面,占领市场份额。对于小餐饮店来说,通过加盟的方式使用大企业已成熟的商标品牌也是扩大自身影响,吸引消费者的最佳途径。但是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均有一定的期限,一旦超期,就不能再使用,对广大餐饮店而言,往往在长期经营后忘记甚至无视上述合同期限,未能及时续签,造成侵犯事实,该案件对广大餐饮从业者有较大警示意义。
案例七:查处侵犯“飘安+PIAOA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案
案件简介:2020年2月22日,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交办案件后,立即对涉案单位方城县某药店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该案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方城县公安局依法查办。2021年1月18日,经方城县公安局研究,认为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此案。2021年4月25日,方城县公安局向我局移交该案线索,我局接到该案后依法对该案进行行政处理。2021年5月1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属于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口罩、消毒酒精、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相关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假冒商标、质量伪劣的防护用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防护用品售假等违法行为,震慑了影响疫情防控的不法行为,切实提升了广大经营主体学法守法意识,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八:查处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件简介:2021年3月19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桐柏县某副食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海之蓝”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桐柏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海之蓝”(白酒46度480毫升)白酒12瓶,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包装材料进行鉴定,该酒非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57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侵权商品,其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态度较好,且货值金额共1600元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该违法行为等次定位轻微。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2021年4月17日,桐柏县市场监管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海之蓝”12瓶,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酒类产品是商标侵权案件的高发区,制售“假酒”的行为既破坏了酒类产品市场经营秩序,也严重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本案当事人涉嫌销售“海之蓝”假酒,但因购货数量较少,且未正式售出,社会危害小,因此市场监管局给予从轻处罚,以警示教育为主,既发挥了法律威慑作用,更体现了人文关怀。
案例九:查处侵犯“郑星”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2021年7月8日,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对镇平县某日杂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一批在售“郑星”电线,经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犯“郑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最终,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侵犯“郑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商标侵权标示商品“郑星”电线BV1.5平方10盘,BVR1.5平方1盘,BV2.5平方2盘,BVR2.5平方6盘,BVR4.5平方6盘;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中涉及的商品电线是近年来群众关注的热点商品,也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电线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本案的查处,规范了电线产品销售行为,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了市场的稳定,为广大群众营造了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同时,这一案件是与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联合检查,案件的及时查处,准确定性,维护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企业的商标注册专用权,受到了社会和企业的称赞。
案例十: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2021年7月20日,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淅川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假冒苹果公司商标的手机壳26个。最终,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淅川县该公司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苹果手机壳26个,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执法人员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做到了违法事实清楚、调查证据充分、执法程序规范,在处罚力度上体现了处罚与教育意义相结合原则,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彰显了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的实际效果。
记者 李金玺 通讯员 王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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