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超声波(四川“春雷行动2022”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来了涉及食品、质量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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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超声波(四川“春雷行动2022”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来了涉及食品、质量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冰墩墩”、 向未成年人销售鸡尾酒、药房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3月1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近期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涉及食品、质量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
自“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四川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主动出击,以案件查办为抓手,通过大要案例、典型案件查办,充分体现行动成效。一起来看看这些案例。
案例1: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案情介绍:2021年7月23日,新都区市监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都支行移送的线索对新都区某美容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广州某公司在销售化妆品过程中以认购产品的方式收取入门费,并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进行计酬。新都区市监局对当事人涉嫌传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要求被加入人员购买美容护肤产品,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其代理奖金制度根据会员推荐人数及团队销售业绩为依据,会员之间存在上下层级关系,上级依据下级代理及其团队的销售总业绩获得报酬和奖金。截至案发,当事人收取会员投资金额239937121.2元,支出222856728元,获利17080393.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要求被加入人员购买美容护肤产品,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上级依据推荐下级及团队销售总业绩获得报酬和奖金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2月22日,新都区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708.03932万元;2. 罚款130万元。
案例2:德阳市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汉市某粮油食品企业生产虚假标注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1年10月,广汉市市监局按照市场监管领域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广汉市某粮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等违法行为,遂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翻装“汉中香米”“广汉大米”食品包装中,只将食品生产日期的标注作改变,而没有将食品保质期的标注作相应调整,涉案“汉中香米”和“广汉大米”共计85000Kg,货值金额共计352750元。当事人销售了33000Kg“广汉大米”,获利39270元。同时查明当事人在从事“广汉大米”生产经营中,大米包装上标注含有“中国有机产品”“ORGANIC”“证书编号:284OP20****3”内容的图形标志,但当事人取得的上述编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已满且未申请延续,属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形。当事人使用的包装机等6台计量器具属于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但未按规定对计量器具申请检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在“广汉大米”食品上标注有机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粮食购销经营中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汉市市监局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注虚假保质期的“汉中香米”15000Kg(计600袋)、“广汉大米”37000Kg(计1480袋);2.没收违法所得39270元;3.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3527500元;4.对当事人违法标注有机认证标志的行为罚款10000元;5.对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罚款800元。
案例3: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四川某供水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情介绍:德阳市市监局根据广汉市某学校反映其用水量因计量器具不准确而导致水量陡增的举报线索,2022年1月5日,德阳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四川某供水有限公司用于德阳某学校水费结算的超声波水表进行执法抽样,1月17日收到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的《检定结果通知书》,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用于该学校的超声波水表在已经拆除的状态下,依然以60.00立方米/秒的瞬时流量计算水量,执法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购水量和售水量进行专项审计,发现其售水量多出购水量404万吨,初步评估涉案金额700余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以及经营以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4: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巴中市恩阳区某冷冻部涉嫌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5日,恩阳区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兰鑫®兰鑫肉串泡椒牛肉串”“牛统领®至尊肉串”“鑫瑞阳牛肉串”“鑫瑞阳羊肉串”实施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牛统领®至尊肉串”未检出羊源性成分,检出鸭成分;“鑫瑞阳牛肉串”未检出牛成分,检出鸭成分;“鑫瑞阳纯羊肉串”未检出羊源性成分,检出黄牛成分。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经营“牛统领®至尊肉串”“鑫瑞阳牛肉串”“鑫瑞阳纯羊肉串”产品货值金额超过51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5:甘孜州炉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大药房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28日,甘孜州市监局和甘孜州炉霍县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炉霍县某贝大药房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大药房开业至检查日当日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该药店药品陈列柜下发现正在销售的同一批号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87袋;储物室内发现同一批次、不同型号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共计206支,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依法进行扣押。经查,“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只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但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71元。
处理结果:炉霍县某贝大药房未申请经营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炉霍县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87袋、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06支;2.没收违法所得71元;3.处罚款13万元。
案例6:广安市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岳池县某医院涉嫌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情介绍:岳池县市监局接广安市监局交办案件线索,称岳池县某医院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岳池县市监局执法人员赓即对岳池县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岳池县某医院从广安某气体有限公司购进医用氧(液)进行使用,但该公司不具有医用氧(液)生产、经营资格。岳池县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与未取得医用氧(液)生产、经营资质的广安某气体有限公司签订《医用气体委托配送合同》,截至案发,广安某气体有限公司共向当事人配送医用氧(液)16次,总数量100.96吨,案值金额15144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从不具有医用氧(液)生产、经营资格的广安某气体有限公司购进医用氧(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7: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郭某涉嫌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案
案情介绍:2021年11月29日,通川区市监局接到举报,称郭某经营的的复合肥存在质量问题,通川区市监局便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复合肥3个规格4批次进行抽样。经检验,4批次复合肥中有1个批次不合格,不合格批次产品为“美虎牌”富洋博联复合肥,该复合肥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和氧化钾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09标准、标明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美虎牌”富洋博联复合肥共计32吨,货值金额4992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郭某涉嫌经营不合格复合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12月22日,通川区市监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8: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芹副食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鸡尾酒案
案情介绍:2021年10月21日,筠连县市监局接到筠连县联合苗族乡政府转交的投诉,称筠连县刘某芹副食店向筠连县联合苗族乡中心校学生销售鸡尾酒的情况。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刘某芹知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规定,但在学校封闭管控的情况下,刘某芹将鸡尾酒绑在竹竿上从校外递给了校内的学生,学生将购酒款扔出校外的方式,先后向联合苗族乡中心校的未成年学生以单价3.00元/瓶的价格销售上述品牌鸡尾酒共计13瓶,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9.00元。同时查明,买酒的部分学生饮酒后在学校内出现了醉酒的情况。
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筠连县市监局于2021年12月31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9元;3.罚款20000元。
案例9: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西区晨曦文具书刊店涉嫌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2月21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第三十六中学校周边的攀枝花市西区晨曦文具书刊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糖果外包装上标识有“贱男消失片”“节操片”“蛋疼含片”低俗名称,现场共发现了6盒上述糖果,分为3种外包装。上述6盒3种外包装无糖薄荷糖外包装上具有相同的食品标签和营养成分表,但其外包装上未标明净含量、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糖果采取了扣押措施并于当日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无底线营销食品。涉案食品外包装未标明净含量、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10: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含有“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产品案
案情介绍:2月21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和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产品。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自行设计、生产“冰墩墩”摆件和车贴,并通过营销渠道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在其生产车间现场查获246件“冰墩墩”摆件和4件“冰墩墩”车贴,产品上均标注有“某某广告”字样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含有“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图片由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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