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速锚固剂(煤矿停止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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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速锚固剂(煤矿停止作业管理规定)
矿井生产作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
一、安全基础管理
(一)符合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的。
(二)无设计施工的;设计(或变更设计)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
(三)无规程措施施工的;规程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的;规程措施严重违反公司技术管理规定的。
(四)外委施工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新设备投入使用前,未制定相关操作规范、安全技术措施,或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六)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其它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情况。
二、采煤安全管理
(七)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安全出口20米范围内通风断面、高度不满足作业规程要求且风速超限。
(八)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80%或连续5根(架)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使用单体支柱的作业地点无初撑力检测工具或检测工具不完好的。
(九)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3架、炮采(普采)工作面连续3棚空顶或接顶不实的。
(十)综采设备完好率低于90%,或主要设备、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的。
(十一)工作面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急停闭锁保护装置不齐全完好、不灵敏可靠的;破碎机无安全防护装置或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液压支架连续2架推移千斤顶与刮板输送机未按规定连接的。
(十二)综采工作面倾角大于15°,液压支架未按规定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综采工作面出现倒架、歪架、压架,处理时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十三)综采工作面倾角大于10°采用本架操作,使用上开侧护的;综采工作面连续5架支架侧护无行程的(甩采除外);掩护式支架平衡千斤顶缺少完备的防坠措施的。
(十四)综采工作面检修采煤机时,未按规定采取防煤壁片帮、掉顶措施的。
(十五)采高低于2.2米,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距离支架顶梁最小高度低于0.4米的;采高大于2.2米,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距离支架顶梁最小高度低于0.6米的。
(十六)综采工作面安装或拆除前,未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路线、环境、设施、工具及起吊设备进行专项安全检查验收,且存在安全隐患的;综采工作面安装或拆除现场未按措施施工或技术措施未对起吊、运输设施及工具等进行安全系数验算的。
(十七)采煤工作面未制定矿压监测管理措施,或未按措施严格执行的。
(十八)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现场无乳化液(浓缩液)浓度检测机具,或检测机具不完好。
(十九)综采工作面设备大件起吊联接采用自制“C”型挂钩的。
三、掘进安全管理
(二十条)锚杆支护掘进工作面未严格执行顶板岩性探查和分析处理制度的。
(二十一条)锚杆(锚索)支护施工现场无锚杆(索)施工台账的;锚杆(索)安装无相关人员监督、验收并在施工台账中签字确认的;掘进工作面无班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的。
(二十二条)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定进行锚杆扭矩及锚固力、锚索预紧力检测的,或现场无抽检台账的;锚杆支护施工现场无锚杆(索)检测机具或检测机具不完好的。
(二十三条)锚杆支护施工现场锚固剂搅拌未使用计时工具计时的;使用超过保质期锚固剂的。
(二十四条)掘进工作面顶帮及迎头端面临时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现场临时支护材料及设备不齐全、不完好的。
(二十五条)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或者架棚巷道连续2米及以上顶空的。
(二十六条)锚杆支护巷道锚杆扭矩检测有连续3根低于设计值95%的;锚杆锚固力或锚索预紧力检测有连续2根达不到设计值的;私自截锚杆(索)的。
(二十七条)煤巷锚杆支护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及顶帮位移量观测的;顶板离层量、顶帮位移量达到临界值或出现断锚杆(索)情况未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二十八条)架棚支护巷道三、四岔门主、副抬棚未按规定要求使用的。
(二十九条)采用U型棚支护,卡缆螺栓扭矩无抽检台账或一次抽检时出现三颗以上螺母扭矩小于规定的。
(三十条)耙装机(扒矸机)距迎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回头滑轮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固定以及固定不牢固的。
(三十一条)支护材料材质、品种、规格、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未及时送第三方检验,无检测报告的。
(三十二条)气动锚杆钻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维修后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入井的。
(三十三条)掘进工作面作业地点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遇地质构造区、应力集中区、顶板淋水区、易离层跨落的复合顶板区、老空区、交叉点、巷宽大于5米等特殊情况,应采取改变支护形式或加强支护等措施)。
(三十四条)独头巷道修护时,未按照先外后里原则进行修护的。
(三十五条)岩巷综掘工作面未安装使用除尘风机作业的。
四、机运安全管理
(三十六)新设计轨道上山(安装绞车1.2M以上)及主要轨道运输联络巷上部车场未采用甩车场的。
(三十七)1.6米及以上的绞车、乘人装置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信号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新安装的1.6米及以上绞车、架空乘人装置试运行一个月后未经过公司验收而正式投入使用的。
(三十八)防爆电器设备失爆;机械设备裸露的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
(三十九)提升斜巷上口、下口或中间联巷没有打点操作硐室,信号设施、挡车栏、跑车防护装置未按规定安装或不起作用的;斜巷内的道岔或挡车栏没有施行远控操作。
(四十)电气保护失保。包括:总馈电开关漏电保护试验不起作用;馈电开关过流保护不起作用(包括灵敏度小于1.5倍),开关过流保护短接(保险丝采用铜、铝、铁丝代替);局部通风机风电或瓦斯电闭锁失效;电气设备超额定值运行,局部通风机切换开关自动切换不起作用。
(四十一)大型固定设备运行系统安全保护、信号装置、安全设施不起作用或闭锁失效的。大型固定设备没有按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测定、探伤检验的或测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继续使用的(主要包括:主副提升系统、主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系统、锅炉、瓦斯抽放泵等设备)。
(四十二)皮带机机尾护栏无电气闭锁保护或电气闭锁保护失灵,皮带机保护(撕裂、堆煤、烟雾、防滑、防跑偏、温度、自动洒水装置)未装或保护失效。上运皮带机未装设防逆转装置(巷道平均坡度≥70)。
(四十三)上山掘进工作面耙矸机或牵引绞车的回头滑轮未按作业规程设计选型使用或不完好的。
(四十四)牵引钢丝绳断丝超限、内部绳股突出、纽结(窝鼻子)、局部压扁或提升联接件(斜巷车辆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斜巷绞车(慢速绞车、无极绳绞车、架空乘人车)提升钢丝绳未按照规程规定进行检验。
(四十五)无极绳绞车越位电气保护、机械阻车装置、梭车的断绳保护不起作用的或保护未做实验(做实验不起作用);新安装绞车未经矿组织专业人员验收或验收结果未报矿安监部门备案而投入使用的。
(四十六)绞车(慢速绞车)只使用活柱作为压车柱进行安装固定的;斜巷使用11.4KW绞车。
(四十七)轨道机车(架线、蓄电池、柴油动力)未定期测定的或测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双司控电机车没有具备单方向开车功能;电机车控制器的换向手把与操作手把闭锁装置失效的;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蓄电池机车的瓦斯断电仪没有正常使用的;蓄电机车保险球采用铜、铝、铁丝代替。闸、铃、灯、撒砂装置、连接装置任何一项不起作用。
(四十八)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没有用地锚或压车柱固定的。
(四十九)柴油机单轨吊、齿轨卡轨车的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或失效的(包括超速保护、压力保护、温度保护、急停保护,进气或排气口的阻火装置、瓦斯断电系统等),制动力没有测试或制动力测试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五十)移动抽放泵、制氮机各种保护不起作用(超温或超压保护、水冷式断水保护、电机过流保护、安全阀校验)。
五、通防管理
(五十一)未经批准的串联通风。
(五十二)高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
(五十三)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组织生产的。
(五十四)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切断其它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
(五十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设有未经批准的控风设施的。
(五十六)掘进工作面进入贯通范围内贯通措施未审批或未停止被贯通头掘进的。
(五十七)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
(五十八)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或瓦斯涌出异常未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十九)未按规定执行瓦斯排放分级管理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排放瓦斯的;逐段排放瓦斯及限风量排放瓦斯时,采用一风吹的。
(六十)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
(六十一)高瓦斯、突出矿井煤巷或有瓦斯涌出的岩石掘进工作面放炮未执行停电制度的。
(六十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
(六十三)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单或效果检验单未经矿总工程师签字,或者允许进尺单有总工程师签字,但没有明确具体进尺数的。
(六十四)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延深达到或超过50米时,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的。
(六十五)开采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留设煤(岩)柱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
(六十六)突出煤层揭煤作业前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防突设计或者消突效果评价不符合公司规定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的。
(六十七)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未进行瓦斯预抽效果达标评价、或预抽效果评价指标不符合公司规定未采取措施组织生产。
(六十八)突出煤层石门揭煤、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未能将瓦斯含量降到7m3/t以下或者未能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而组织生产的。
(六十九)石门和立井、斜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未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 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等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明确规定法向距离)前进行的。
(七十)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进入邻近层回采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区作业、或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进行巷道贯通施工的。
(七十一)突出矿井未按月编制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的。
(七十二)近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进未施工地质探测钻孔超前控制层位,或前探钻孔在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超前距少于10m仍在进尺的;未根据钻探结果编制层位控制图或层位控制图未悬挂在现场的。
(七十三)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进距煤层法距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米时)未编制防止误揭(穿)突出煤层安全技术措施的;进入法距7m以内施工,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
(七十四)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预测(效检)过程中,出现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现象或预测指标超限后未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
(七十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后未进行效果检验直接进尺的。
(七十六)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预测(效检)施工过程所需的瓦斯解吸仪、瓦斯突出参数仪及测量、计时(秒表)等工具不齐全或不完好的。
(七十七)现场无预测(校检)钻孔设计图、控尺点、防突预测管理牌板的。
(七十八)突出危险煤层预抽钻孔施工不到位且未补孔(不到位是指钻孔小于设计深度的90%、终孔位置与设计位置偏差大于2米)的;因地质变化不能施工到位的钻孔,未制定补充措施的。
(七十九)自然发火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要求编制防治自然发火专项设计或防灭火设计的措施未执行到位的。
(八十)在自燃煤层(或邻近层)沿空掘巷过老空区(硐室)时,与老空区(硐室)沟通的地点未采取堵漏处理的,或未设点定期检查的。
(八十一)自燃煤层(或邻近层)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区域、抽采管路未按规定安设CO传感器。
(八十二)施工采空区钻孔未按要求带水钻进的或钻孔施工采用压风排渣未按要求检测一氧化碳、安装风水切换装置的。
(八十三)采掘工作面甲烷电、风电闭锁功能失去作用的。
(八十四)采掘工作面监控设备不能实现故障闭锁或人为改变其功能使其失去作用的。
(八十五)采煤机、掘进机、采用防爆蓄电池或者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未设置机载式瓦斯断电仪或不具备断电功能的。
(八十六)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存在两处(不含)以上交叉断电的。
(八十七)作业地点甲烷传感器等未上传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巷道超过20m未安设T2甲烷传感器的。
(八十八)经公司核准的“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未严格执行落实到位的。
(八十九)对上级领导及职能部门安排的瓦斯综合治理、防灭火工作不落实的(以现场检查记录为依据)。
(九十)钻机稳固不牢、安全设施不齐全施工的。
(九十一)钻机施工现场未检查瓦斯或施工期间回风侧瓦斯超过规定(瓦斯浓度≥1%且时间超过5分钟的);瓦斯治理钻孔施工回风侧未安装甲烷传感器的。
六、防治水安全管理
(九十二)存在水害威胁的区域及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胁矿井的新区施工采掘作业未实行超前探查的。
(九十三)物探异常区未组织钻探或者未综合分析、排除隐患而擅自进行采掘施工的。
(九十四)超过超前探查掩护范围施工的采掘面。
(九十五)工作面回采前安全评价未通过公司审批而擅自开采;采前安全评价(分次评价)在距上一次验证边缘100m前未完成下次评价而继续开采的。
(九十六)未按上级主管部门专题会议、督导意见等进行整改的防治水工程。
(九十七)探放水地点及其附近未安设专用电话、安全退路不畅通;施工现场支护不完好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十八)水文地质钻孔孔口管耐压试验未达到设计要求继续施工的;底板注浆改造钻孔见灰岩前未进行二次复注试压。
(九十九)水文钻孔套管选型不符合要求的。
(一百)钻探注浆现场没有施工牌板,无施工记录;水文钻孔钻进超过孔口管后,孔口未安装闸阀。
(一百零一)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七、冲击地压安全管理
(一百零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没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的:
1.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2.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一百零三)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没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
(一百零四)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无专项防冲设计措施,或现场与设计措施严重不符的。
(一百零五)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未进行日常监测或日常监测判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一百零六)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未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的。
(一百零七)冲击危险性预测指标等于或大于临界钻屑量,或孔内出现动力现象如:吸钻、卡钻、孔内冲击、声响、煤粉颗粒度较大、异常等的,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一百零八)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时,两个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一百零九)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留有底煤未采取底板预卸压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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