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房防盗门(阳原西城镇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时间,补偿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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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钢房防盗门(阳原西城镇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时间,补偿标准公布)
小编从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得到消息:
2019年2月20日-3月21日
将对西城镇西苑路西棚户区开展征收工作
征收范围:
东至西苑路、南至昌盛街、西至沙河、北至饮马道
文件如下
阳原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来源:阳原县政府网站
为有效改善县城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坏境,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按照国家及省、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化稍营镇通富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一、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5〕128号)、《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等政策法规。
二、征收范围及任务
以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范围为准;本次征收任务为2273户,其中化稍营镇通富街棚户区改造为528户。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阳原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阳原县房屋征收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阳原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项目承接主体及县相关部门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房屋调查登记及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县房屋征收中心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调查登记时,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依据。从摸底调查之日起,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补偿方式
1、纯货币补偿。
2、政府建设安置房进行安置。
六、征收期限
以县政府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期限为准。
七、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严格执行市场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棚户区改造区域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八、补偿总额构成
征收区域房屋补偿总额= 土地补偿(占地面积)+房屋补偿(建筑面积)+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助+搬家补助+奖励。
九、征收程序
(一)宣传发动。县委宣传部、电视台、县房屋征收中心、西城镇等部门和乡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及相关政策,最大程度获得群众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浓厚的棚户区改造舆论氛围。
(二)入户登记。由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县房屋征收中心、西城镇(村)测绘人员及评估人员对被征收房屋的结构、面积、装修程度、附属物现状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并逐一登记,分类建立基础台账。
(三)评估测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综合考虑用途、建筑结构、建筑成新、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方面因素,科学测算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
(四)签订补偿协议。县房屋征收中心、县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及相关部门征收工作组与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须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交于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组,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组整理后交于县房屋征收中心。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后,由县房屋征收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组、县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包括水、电、电视、网话费等费用的结算、上交房屋钥匙、房屋原貌的完整性等),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到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组办理领款手续(领款需携带补偿协议书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银行卡一张)。
十、 房屋类别认定及补偿
被征收房屋按用途分为住宅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商业用房、住改商、公产房屋、国有(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及集体农用地上的自建房、住宅家属楼十类。按结构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砖土木结构和土木结构五类。
(一)住宅用房补偿。独宗院落一次性建成的砖混、砖木、混合、砖土木、土木的正房、南房为住宅用房(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全面积计算;檐高1.8米以上、2.2米以下的,按一半面积计算;檐高1.8米以下的,按炭房标准给予补偿)。签订补偿协议时,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有效证件,如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约等。有争议的房屋须有关部门、西城镇及村委会或公证处出具相关证明。
(二)生活用房补偿。独宗院落一次性建成的砖混、砖木、混合、砖土木、土木的西房、东房为生活用房(檐高2.2米以上含2.2米,按全面积计算;檐高1.8米以上、2.2米以下的,按一半面积计算;檐高1.8米以下的,按炭房标准给予补偿)。签订补偿协议时,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有效证件,如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约等。有争议的房屋须有关部门、西城镇及村委会或公证处出具相关证明 。
(三)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根据被征收人所提供的房屋用途、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纳税凭证、进货流水账等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补偿。临时安置补助、搬家补助、搬迁时效奖励等政策性补助不予补偿。
(四)商业用房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上载明为商业性质的,按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认定为商业面积。商业建筑原则上在原地段进行等面积产权置换,多出或不足部分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同时,也可以按照评估价给予资金补偿。另外,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停产停业补助。
(五)“住改商”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未履行审批手续,产权人自行改造为商业、服务业、生产经营及仓储类且紧邻县城主要街道的房屋,被征收人持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认定为“住改商”房屋。“住改商”房屋按住宅用房补偿。另外,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停产停业补助。
(六)公产房屋补偿。有承租协议承租产权单位公产房屋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0元一次性给予实际居住人补偿,无承租协议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协调实际居住人搬迁。承租产权单位公产房屋院落的自建房按(附件1)标准给予补偿,临时安置补助、搬家补助、搬迁时效奖励等政策性补助不予补偿。公产房屋按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偿。
(七)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按县国土资源局公布的2016年10月1日前住宅用地土地基准价Ⅱ级的4倍予以补偿(即1704元/㎡)(见附件4)。补偿时须提供国土部门及西城镇和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集体农用地补偿。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按照该区域征收农用地标准给予补偿(即225元/㎡)。补偿时须提供西城镇及村委会的相关证明。
(九)集体农用地上的自建房补偿。集体农用地上的自建房按(附件1)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时须提供西城镇及村委会的相关证明。
(十)住宅家属楼。按每平方米3700元的120%+楼层差价+奖励+临时安置补助+搬家补助给予补偿。有小房或地下室的按地下室均价每平方米1000元的120%计算。(楼层标准:层数为五层的,一楼和四楼3700元/㎡,二楼3800元/㎡,三楼3900元/㎡,五楼3600元/㎡;层数为四层的,一楼3700元/㎡,二楼3800元/㎡,三楼3900元/㎡,四楼3600元/㎡;层数为三层的,一楼3700元/㎡,二楼3800元/㎡,三楼3600元/㎡。(不包括自建的独立楼房)
(十一)房屋补偿标准、附属物装修补偿、房屋成新折旧表(见附件1、2、3)。
十一、补助及优惠政策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每月每平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数)。回购安置楼房逾期6个月以内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每平米补偿15元;逾期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每月每平米补偿20元;逾期12个月以上不满24个月的,每月每平米补偿25元;逾期24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米补偿30元。
(二)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每平米25元的搬家补助费 。
(三)搬迁时效奖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明确签订协议日期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该片区达到签约比例,协议宣布生效)、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保持被征收房屋原貌验收合格并移交房屋相关证件的奖励50000元;20日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凡破坏房屋原貌的,扣除10000元奖励。
十二、回购安置房
(一)房源区位
1、原槽子沟棚户区改造区域;
2、原北关中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区域;
3、原东关御花紫苑小区西棚户区改造区域 。
(二)户型标准
建筑面积为50㎡左右、70㎡左右、90㎡左右、100㎡左右、120㎡左右(具体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三)安置房价格标准
1、原槽子沟棚户区改造区域: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30㎡(含30㎡)的,安置楼房面积为50㎡,按均价370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超出50㎡以上的面积按均价463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30㎡小于50㎡(含50㎡)的,安置楼房面积为70㎡,按均价370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超出70㎡以上的面积按均价463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50㎡的,按住宅用房面积“拆一还一”安置的基础上,另按户增加20㎡,均按均价370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超出安置面积以上的部分按均价463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
2、原北关中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区域: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30㎡(含30㎡)的,安置楼房面积为50㎡,按均价340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超出50㎡以上的面积按均价425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30㎡小于50㎡(含50㎡)的,安置楼房面积为70㎡,按均价340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超出70㎡以上的面积按均价425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50㎡的,按住宅用房面积“拆一还一”安置的基础上,另按户增加20㎡,均按均价340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超出安置面积以上的部分按均价425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
3、原东关御花紫苑小区西棚户区改造区域: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30㎡(含30㎡)的,安置楼房面积为50㎡,按均价320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超出50㎡以上的面积按均价400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30㎡小于50㎡(含50㎡)的,安置楼房面积为70㎡,按均价320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超出70㎡以上的面积按均价400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50㎡的,按住宅用房面积“拆一还一”安置的基础上,另按户增加20㎡,均按均价320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超出安置面积以上的部分按均价4000元/㎡结合楼层系数计价结算。
4、在一宗有效土地上未建有房屋的,按容积率0.6认定建筑面积,然后按照上述标准予以安置。
(四)结算标准
1、在签订货币结算协议书后,选择购置安置房的,还需签订安置房购房协议。
2、购买安置房不办理住房贷款,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的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款按照所购房屋的区域及面积预交,交房时一并结清,多退少补。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办理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办,所需税费等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由被征收人承担。
3、补偿款支付到个人账户后,被征收人将补偿款直接交到指定账户,购房协议方可生效。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不交购房款的,购房协议失效,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购买安置房资格。
4、购买安置房必须是被征收棚改户,每户只能回购一套安置房,面积最大120㎡。
5、按照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先后顺序选房。
(五)装修及设施标准
窗户为彩塑带纱窗;单元门为1.5米的子母门、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地面为砼垫层毛面,地上采暖,彩钢暖气片;墙面、顶棚腻子刮白;普通灯泡照明;双气入户;有线电视线路、电话线路、宽带线路入户;室内不设门;按照建筑规范设置电梯。
(六)安置房取得不动产登记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七)安置房建设期不超过3年。
(八)对2016年已完成征收和未完成征收的安置政策。
1、2016年征收范围内已完成征收的被征收户且未在弘城雅竹小区购买安置房的,也可享受2017年回购安置楼房价格政策。
2、2016年征收范围内未完成征收的,只要在2017年规定征收期限内主动签约的被征收户,按2016年征收补偿标准补偿(不再享受奖励),同时也可享受2017年回购安置楼房价格政策。
3、在优先安置2017年被征收户后再安置2016年被征收户。2016年需选择安置房的参加统一抽签,按抽签顺序选房。
4、2016、2017两个年度的棚改户只享受本次方案中安置房购买的优惠政策。
十三、其它条款
(一)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建筑面积依载明面积为准,仅有《土地使用证》而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经国土部门确认后给予补偿。凡提供完整有效证件的,给予工本费补偿。《房屋所有权证》500元、《土地使用证》500元。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所载明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载明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按载明面积补偿;实际面积大于载明面积的超出部分,由有关部门复核后,出具相关证明,按照复核结果予以补偿。
(三)一宗院落有多户的,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分割协议明确产权外,公共部分按户平均补偿。
(四)被征收人遗留水、电、电视、网话费等按实际使用量由被征收人自己负责结算,费用由被征收人支付。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法规执行。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相关事宜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七)征收人与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中心报请县政府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中心应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县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
(九)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凡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执行强制拆除的,不享受本次征收补偿中的奖励政策。
(十二)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补偿,补偿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十三)未经登记的房屋或土地,应提供原始权属凭据,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按认定结果给予补偿,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一律不予补偿。在摸底调查后,凡临街、临巷破墙开店,由住宅、生活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的一律不予补偿。院落外的台阶、厕所及街巷占地等一律不予补偿。在征收工作开始后,凡扰乱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秩序的,将依据相关法规做出行政治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刑事案件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十四)被征收片区签订协议的户数达到被征收片区总户数95%的,该片区所签协议生效;若签订协议的户数达不到被征收片区总户数95%的,所签协议无效,房屋征收工作终止(片区签约率不包括临街商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
十四、附则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执行。
2、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3、方案解释权归阳原县房屋征收中心。
目前西苑路西棚户区改造项目
西沙河西区域部分片区
群众同意改造率达到了95%
相信大家搬新家指日可待
快转给西城镇的朋友看看
为今后的幸福生活点赞
来源: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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