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9(消防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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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9(消防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一、 消防 工程的技术要求
注:本工程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应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省地方技术标准执行和行业标准执行,以上标准如有不一致之处,按技术标准要求较高者执行。
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系统所涉及的设计标准、规范,产品标准、规范,工程标准、规范,验收标准、规范,应依据相关工程设计图以及技术说明文件,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条例,如是国外相应标准应得到发包方认可,这些标准包括(但不仅限于):
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 GB51348-2019
⑸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 5759-2017
⑹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⑺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⑻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61-2017
⑼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16
⑽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2014
⑾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⑿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⒀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⒁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⒂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J/T 15-77-2010(广东省标准)
⒃ 设计图纸
⒄ 其他相关标准
上述标准和规范如有不完善或其版本已重新修订时,投标人应使系统的设计、施工以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际和中国国家标准、规范,并提供采用的国家和国际标准、规范以及所采用的版本的有关技术资料。验收标准按验收时的国家最新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通过验收达到优质工程。
1火灾报警及联动系统要求
报警及联动系统由火灾报警子系统、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广播、消防电话等子系统组成。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该组成一个独立的系统,由火灾监控管理中心、报警及联动控制主机、各种模块、各种探测器、消防按钮、消防电话、消防广播等组成,在系统正常情况下,该系统都可以独立运行。
1.2系统技术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和系统应是技术先进、成熟,具有高度可靠性的产品,运行、使用和操作安全、可靠、方便、性能价格比高,具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误报率低,应用灵活,扩展方便。
(2)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及安装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如果其产品尚无国家标准,中标单位应注明其所执行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3)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应具有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具有其它辅助功能的装置以及联动控制单元。
(4)集中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技术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选用总线智能型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述设备要求具有较强的扩展能力。系统必须具有短路隔离功能。
2)集中报警控制器及消防联动报警设备在接受到火灾报警后,根据工程需要应具有下列部分全部控制功能:
◆输出切断火灾发生区域的非消防电源,接通消防电源的控制信号,并将状态反馈回消控室。
◆输出能控制室内消火栓系统水泵的启动和停止的控制信号,接受反馈信号并显示状态。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信号蝶阀以及其它有关阀门的所处状态。
◆输出能控制防火卷帘门降下的控制信号,接受反馈信号并显示状态。
◆输出能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通风、关阀有关电动防火阀的控制信号,接受反馈信号并显示状态。
◆输出能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和排烟阀等的控制信号,接受反馈信号并显示状态。
◆输出能使受其控制的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诱导指示设备投入工作的控制信号。
(5)集中报警控制器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完成上述所规定的各项功能,能指示手动和自动操作方式的工作状态,在自动操作过程中,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处于手动操作方式时,如有进行操作必须用密码或钥匙才能进行操作。
(6)集中报警控制器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要求必须是有中文操作界面。
(7)集中报警控制器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具有国际标准的RS232/RS485通信接口。
(8)报警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设置的火灾警报装置,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报警装置时,其报警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9)消防专用电话
1)消防专用电话的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讯系统。
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该总机宜选择供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并可直接入报警的119的外线电话。
(10)消防广播
1)具有背景音乐的功能;
2)火灾确认后,自动接通应急广播,切断背景音乐;
3)系统应留有扩展接口,保证系统扩展时可直接进入相应设备,并在系统升级改造中负责与原有设备兼容。
(11)防火门监控系统
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常开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系统总线采用以图纸为准;
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监控主机设置在消防控制室;
3)楼层配电箱中电气火灾探测器数据信号通过屏蔽双绞线WDZN-RVSP- 2X1.5mm2, 沿线槽或穿JDG20钢管由竖井连接至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具体要求参考设计图纸;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各区域根据配电系统的性质和用途设置安装监控模块,负责监视火灾 区域配电系统的剩余电流和线缆温度,监控模块之间采用 RS485专用通讯网络连接;
5)所有普通照明、普通动力、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总进线回路设剩余电流和温度监测;
6)剩余电流和温度探头安装在配电箱内。
(13)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消防电源监控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显示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故障报警信息;
2)应能将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GB28184-201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规定,必须具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4)、系统专用于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并独立安装,不能兼用其他功能的消防系统,不与其他消防系统共用设备,以保证本系统的文档安全。
(14)与消防设备有关的线路穿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暗敷在楼板及墙体内时,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若采用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其表面刷防火涂料。消防线路与非消防线路分桥架敷设,消防桥架采用槽式桥架,桥架表面刷防火涂料。
(15)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其孔洞周边应采用密封隔声措施;穿过楼板处,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16)从变配电室引出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采用(WDZN)低烟无卤耐火型铜芯电缆,经过电气竖井的采用物绝缘铜芯电缆。
2消防水系统要求
消防喷淋系统包括消防喷淋配套的设备、管网、阀门、喷头及其他管道附件等。在图纸上,喷头的位置是指导性的,承包商应负责安装在正确之位置,喷头安装应配合吊顶设计、机电管线安装,确保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如当中涉及增加喷头、调整喷头位置、管道长度增加及管道尺寸大小之更改,全部均包括在此标价内。
2.1技术说明
(1)自动喷淋系统闸阀常开、并有明显开启标志,全部采用明杆闸阀;无特殊说明,阀门工作压力等级应比管道压力大一级。
(2)喷淋系统:车库除机房及其它不宜用水作为灭火剂的房间外,其余均设置喷头,车位的上方须布置喷头。宽度大于1.2m的风管下须加装喷头。采用直立型喷头,除风管下的喷头向下喷外,其余均向上喷。
(3)配水支管的变径,应采用异径管件,喷头与管道连接必须用异径配件。配水管道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配水支管及未端试水装置其管径不得小于DN25。
(4)安装完毕后,应对系统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1.6Mpa,保压10分钟,压力降小于0.05Mpa,然后泄压至工作压力,保压24小时,观察管道无渗漏,无变形为合格。
(5)管道穿过伸缩沉降缝处,应设置柔性短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
(6)室内自动喷淋系统;
6.1、本工程普通地下车库、商铺等部位按中危险II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喷水强度8L/min·m2Ž,保护面积160m2Ž,灭火时间1.0h。
6.2、充电桩区域车库按充电桩停车位设置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危险等级为中危II级,喷水强度8L/min·m2Ž,保护面积465m2Ž,灭火时间1.5h。
6.3、泡沫罐容积2000L,采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比3%,泡沫液采用水成膜泡沫灭火剂。
6.4、当泡沫液管线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在泡沫液的储存温度范围内;埋地铺设时,应设置检查管道密封性的设施。
6.5、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
(7)用水量:室内喷淋30L/S,火灾延续时间1小时;室内消火栓40L/S,火灾延续时间3小时;室外消火栓40L/S,火灾延续时间3小时。
(8)室内喷淋/室内消火栓稳压设备设于住宅屋顶水箱间内,喷淋泵、消火栓泵设于地下一层消防泵房内并为其配套两个混凝土消防水池,合计储水量为720立方米/小时。
(9)消火栓/箱、水带及喷头应经消防部门认证,且能承受规定的试验压力。图中直立型、下垂型均应按规定进行测试。
(10)温度等级
喷头的温度等级应根据被保护面积内的储存物品进行选择,普通喷头的温度等级一般为68°C, 其他喷头参照设计图纸。
(11)管路
柔性连接:柔性连接是为了防止转动设备产生的振动。柔性连接的安装位置应尽可能靠近转动设备。系统工作压力小于1.0Mpa时,软接头应为橡胶加强双球波纹型;系统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时,软接头应为不锈钢金属缠绕型接头。接头的压力等级应比水泵最大工作压力大150%。
弹性支架:弹性支架将用于喷淋系统主管。安装过程中,应检查确保支架、吊架连接牢固、稳妥,并确保位差最小。
管道固定支撑:1、应设于管道系统改变方向处、伸缩器以及膨胀管环处,以便吸收因管道膨胀或收缩和内部压力所引致的应力,并把这些应力传递到结构上。2、管道固定支撑均应能承受进行水压测试所产生的较高推力。3、固定支撑的构造细节和尺寸须提供审批。
(12)高位消防水箱及系统稳压:在4号楼屋顶设置一座高位消防水箱(V=18m3Ž),消火栓系统由屋顶高位消防水箱重力稳压,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当管路必须改道来避开结构横梁和其他机电设备,如风管、灯具等及建筑设备,或配合吊顶之布置时,承包商应安装弯头、三通接头或加长管道供改道之用,但不得向业主另行收费。
(13) 弱电机房、变配电房(公变)、高压配电房、变电所(专变)和开关室5个防护区,设柜式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采用柜式全淹灭火方式。本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控制系统和灭火管网系统组成。
3通风、防排烟系统要求
3.1烟气控制的目的就是保证人所在空间的烟气浓度在允许之下,防止烟气可能产生的危害,确保人们的安全疏散,为消防补救创造条件。防止烟气流向非火灾处。而排烟则是将火灾产生的烟或流入的烟排出、防止烟气浓度上升。风管穿出屋面外应设置防雨罩、钢板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结合面必须进行防火材料密封处理。
3.2技术要求:
机械排烟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或阀开启时,排烟风风机应能自行启动,常闭正压送风口及排烟口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1)正压送风系统:火灾报警时,自动打开火灾层和与相邻上下层常闭加压送风口和相应的加压风机。消防报警器应显示上述设备的动作情况。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采用余压传感器信号对泄压阀进行调节利用ZR-RVV-7*0.75mm²-JDG20-WC,具体详见系统图 。
(2)排烟系统:火灾报警时,自动或手动打开火灾处的常闭防火排烟口,并同时联动相应的排烟风机。
(3)按照图纸及设备表要求提供加压风机、排烟风机及排烟系统补风送风机,风机应符合当地消防局的要求。
A.加压风机应是直驱轴流式或离心式风机,风机可满足有关加压系统的操作要求。
B.排烟风机应是皮带驱动的离心式风机,风机须在 150℃的情况下长时间运行,在 280℃情况下运行半小时而不影响正常操作。
C.所有轴承、皮带轮、皮带、驱动轴的设计等应适合防排烟系统操作。电动机的设计亦应达到在 280℃的高温运行半小时的要求。
(4)消防风管阀门:
A.所有消防调节风阀须按照生产厂家所建议的方法进行安装,以确保调节风阀的开关能操作自如。
B.风阀操作连杆须采用高拉力金属材料制成,以能实现风阀实际操作需求,如风阀在安装及操作后发现连杆出现扭曲和变形时,须无偿更换合适的风阀连杆。
C.所有电动调节风阀须提供独立支撑,严禁依附在所接驳的通风管道上。
D.所有穿越墙体和楼板的风管,总承包单位须按要求或认可的方法对风管周边与构筑物间的所有隙缝进行堵塞,而本承包单位须与总承包单进行协调。
E.所有拼合组装的风阀须在每个组件与组件,组件与框架之间加上密封垫片。而用于消防防排烟的风阀更须采用耐高温的密封垫片,有关材料必须为当地消防部门认可产品,并能在 280℃的气流温度下持续运行不少于 0.5 小时。有关风阀的开度须在明显和易于操作的位置作显示,而风阀经调试完成后,须将有关开度标注在风阀调控器上作为标记。
F.整个电动排烟防火阀须为当地消防部门认可产品,并具故障失效防护措施,在电动排烟防火阀于消防讯号发出后操作一旦发生故障失效时,可自动调到设计要求的指定位置。
G.所有电动排烟防火阀应配有手动操作装置及手动复位。
H.当接收到由消防系统提供的无电压讯号时,有关电动排烟防火阀将会开启。
I.所有电动排烟防火阀的运作状态应返回消防控制中心。
4报警设备要求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国产设备均须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的检验合格证,并应通过3C认证。所有产品均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系统要求的线制等要求。
4.1火灾报警控制柜
(1)类型:智能化火灾报警控制柜。
(2)组成:火警报警控制器由电源和主机两部分组成。
(3)电源部分:
a.电源部分须具有以下功能:
*主电、备电切换功能;
*备用电源充电功能;
*电源故障监测功能;
*电源工作状态指示功能;
*为探测器回路供电功能。
b. 蓄电池应选用免维护型碱性蓄电池或铅酸蓄电池,蓄电池的容量须满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c.电源部分须有稳压功能,并在输出部分增加过压和过流保护环节。
(4) 主机部分
a. 主机部分须具备如下功能:
*故障声光报警功能;
*火灾声光报警功能;
*火灾报警优先功能;
4.4.2消防联动控制柜
(1)功能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柜须具有以下功能:
a.对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功能:
*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显示启泵按钮启动的位置;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b.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功能:
*控制系统的启、停;
*显示报警阀、闸阀及水流指示器的工作状态;
*显示喷水水泵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
c.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
*停止有关部位的风机,关闭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正压送风风口打开和排烟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d.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柜对联动对象应有下列功能:
*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发出控制信号,强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接通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
(2)消防联动柜可与火灾报警控制合为一面柜子;
(3) 消防联动柜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汉字显示功能;
*须留有一定的设备余量;
*柜体表面须进行静电粉末喷涂防腐;
*火灾报警记忆功能;
*声报警消声及再声响功能;
*时钟单元功能;
*输出控制功能。
(4)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回路数必须留有一定的余量;
(5)火灾报警控制器须具备汉字显示功能;
(6)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与消防控制器联合组成一个柜体,但功能不能有任何减少;
(7)火灾报警控制器须具备自诊断功能;
5柜式离心风机
5.1风机应是单进单宽(SISW)后倾叶片的离心风机。
5.2机箱为双层夹芯厚板,中间为30mm厚的隔音专用夹芯材料,内壁与外壁厚度应是不小于1.0mm 厚的彩色钢板。机箱应是板式结构组合而成,采取迷宫式密封结构。不可以用焊接的机箱。
5.3风机蜗壳及边板应有不小于60微米厚度的烤漆层,除非其材质为镀锌钢板、不锈钢板或铝质等。
5.4骨架:为高强度铝型材,并采取防腐蚀处理,角码的材质为高温防火型工程塑料。
5.5电机的安装机座形式为纵横式结构。
5.6风机需具备国家能耗标示认证。
6消防高温排烟柜式离心风机(含消防排烟及平时通风或双速)
6.1风机应是单进单宽(SISW)后倾叶片的离心风机。
6.2 风机蜗壳及边板应有不小于60微米厚度的烤漆层,除非其材质为镀锌钢板、不锈钢板或铝质等。
6.3机箱:机箱为双层夹芯厚板,中间为30mm厚的隔音专用夹芯材料,内壁与外壁厚度应是不小于1.0mm厚的彩色钢板。机箱应是板式结构组合而成,采取迷宫式密封结构。不可以用焊接的机箱。
6.4骨架:为高强度铝型材,并采取防腐蚀处理,角码的材质为高温防火型工程塑料。
6.5风机需具备国家强制3C认证。
7消防高温排烟轴流风机(含消防排烟及平时通风两用或双速)
7.1风机的叶片的材质应为铸铝合金(GRADE LM12),静叶可调。
7.2机壳须为钢制整体模具成型的风筒,机壳应有至少厚60微米的烤漆或热镀锌
7.3电机的安装方式应为直燃式结构,不允许将电机包在芯筒中。
7.4风机需具备国家强制3C认证.
8低噪声轴流风机
8.1风机的叶片材料为铸铝合金(GRADE LM12)或PP、PPG及PAG静叶可调。
8.2机壳须为钢制整体模具成型的风筒,机壳具有至少厚60微米的聚酯烤漆。
8.3风机需具备国家能耗标示认证。
二、质量标准及要求
1、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取得项目所在地消防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验收合格证。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国家及各行业工程施工规范、规程、行业条例及项目所在地方规定和标准。
3、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给定的技术条件和意见要求。
4、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或甲方指定发包方)提出的条件、意见和要求。
5、双方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内所包含的服务性条款及要求(详见本合同)。
三、成品保护
1 可靠的必要防护:
成品生产方必须对成品进行包裹、覆盖等可靠的必要防护。成品生产方在保护实施中存在不符合要求现象的,每发现一处处以罚款。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将逐次加倍处罚。
2 防护措施的检查与修补:
成品生产方负有对成品防护措施进行巡视检查的责任,同时负有对已破坏的部分及时进行修补的责任。如现场成品保护措施被破坏而成品生产方未及时修补恢复,发现一处对成品生产方罚款处理。
3 保护成品的防护措施:
后续施工方不得随意破坏防护措施,如属工程必须或意外破坏,应及时恢复或通知成品保护施工方恢复。违反此条款者,罚款处理。
4 防护不到位情况下的成品破坏:
如果成品生产方未按要求完成成品保护工作,或未做到位而造成的成品破坏,无论是否有明确责任单位,所有损失由成品生产方承担。
5 防护措施完备情况下的成品破坏:
如果成品生产方已按要求完成成品保护工作,其产品仍被破坏,如成品生产方有明确证据指证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赔付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等额罚款,直接在工程进度款扣除。如不能明确责任单位,则由成品生产方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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