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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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手册)

施工现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二条: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砸、防风及工业卫生等安全要求。
第三条: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材料,应做到场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完整,必要时设专人进行守护。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五条: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并须组织专人进行养护,保持排水通畅。
第七条:严禁在公路、洞口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区停留和休息。
第八条: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职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生产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工作。
第九条:未经领导许可,不得任意将自已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份等,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第十一条:挖掘机工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危险半径以内。
第十二条:搬运器材和使用工具时,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员的安全。传送器材或工具时,不可投掷。
第十三条: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行走,听从交通安全人员指挥。乘坐车等交通工具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禁跳车、扒车或强行乘坐。
第十四条:严禁搭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型现场施工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它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它人员方可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和线路包括照明、手持电动工具等应配装触电保护器,以防止因潮湿漏电和绝缘损坏引起触电及设备事故。

第二章 高处作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条:高处作业的标准,统一划分规定如下:

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和2米以上的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级别: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又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 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者低温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 降雪时进行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 降雨时进行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 对突然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抢救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9)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第二条: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三条: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应铺设固定脚手板和1米高的护身栏杆。
第四条:高处作业下面或附近的煤气、烟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必须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五条:从事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穿软底鞋,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
第六条: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拴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第七条:安全网必须随着建筑物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米。
安全网搭设外侧比内侧高0.5米,长面拉直拴牢在固定的架子或固定环上。
第八条:在带电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1-1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带电体电压(KV)
项目 <10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2.0 3.5 3.5 4.0 5.0 5.0 6.0
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1.7 2.0 2.2 2.5 3.0 4.0 5.0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
第九条: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等,不准掉下。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送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应该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内。
第十条:在3米以下高度进行工作时,可使用牢固的梯子或高凳,禁止站在不牢固的物体(如箱子、铁桶、砖堆等)上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下方,应设数人警戒,严禁人员通行或工作。否则,必须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免掉物伤人。
第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精神要集中,不得打闹,不得麻痹大意,防止坠落。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架子、脚手板、马道、靠梯和防护设施等。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迁就使用。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严禁烤火取暖,使用喷灯、气焊注意火焰不要靠近脚手架或其它的燃物,焊接作业的下方或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并备有消防器材和专人看管。
第十五条: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电梯、吊栏、升降机等设备垂直上下时,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控制器、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应随用随吊,用后及时清理,在脚手架或其它物架上,临时堆放物品严禁超过允许负荷。
第十七条:上下脚手架、攀登高层构筑物,应走斜马道或梯子,不得沿绳、立杆或栏杆攀爬。
第十八条:高处作业时,不得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不得骑坐在脚手架栏杆、躺在脚手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的探头板上工作和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第十九条:特级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应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在石棉瓦、木板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上施工进行修补、拆装工作等,必须拴安全带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滑倒,踩空或因材料折断而坠落伤人。
第二十一条:在电杆上进行悬空高处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合适杆型的脚扎扣,系好合格的安全带,严禁用麻绳等代替安全带登杆作业。在构架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联络。
第二十二条:高处作业周围的沟道、孔洞井口等,应用固定盖板盖牢或设围栏。
第二十三条:遇有六级以上的大风,没有特别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十四条:进行三级、特级和悬空高处作业时,必须事先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应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否则,不得施工。

第二节 脚手架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从事架子工作的人员,必须了解所搭设架子的基本技术知识,没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执行任务。
第二条:搭设架子,多系高处作业,从事架子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条:架子搭设前,必须了解所搭架子的用途(人行马道、承重架子、走斗车架子、大跨度架子、贴山坡用的撬挖架子及喷锚用的架子等),根据不同的用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所绑的架子必须牢固安全。
第四条:搭设三级、特殊和悬空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必须按施工设计施工,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在2m以上的搭设脚手架应戴安全帽和绑裹脚。所用的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
第六条:搭架子时,上、下层人员应相互照应,所用材料、工具不准随便往下扔。上层作业人员必须往下扔东西时,应通知下层人员。
第七条:搭设架子,应尽量避免在夜间工作,夜间搭设架子,应有足够的照明,搭设高度不得超过二级高处作业。
第八条:在危险岩石处搭设架子,应先处理掉危石或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禁止将承重架子搭设在虚渣或松土上。禁止将脚手架固定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其它不稳定的对象之上。如无法避开,应将立杆埋在较坚实的基础上或加绑扫地杆,防止局部下沉。
第十条:脚手架的常规负荷量不得超过2.7Pa,脚手架搭成后,须经施工及使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十一条:凡在楼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
第十二条:钢管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5mm,长度以4~6.5m和2.1~2.8m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2、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变形滑丝的不得使用。
3、 钢制脚手板应采用厚2~3mm的3#钢钢板,以长度1.4~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两端应有联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是裂纹、扭曲的不能使用。
第十三条:木脚手架的材料与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杆应采用消皮杉木和其它各种坚韧硬木。腐蚀、损裂、枯节等易折木杆和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不得使用。
2、 木脚手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大横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
3、 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20~30cm,长度不超过6m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的不得使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铅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第十四条:脚手架的支撑杆,在有车辆或搬运器材通过的地方应设置围栏,以免受到通行车辆或搬运器材的碰撞。
第十五条:脚手架应定期检查,发现材料腐朽、绑扎松动时,应及时加固处理。靠近爆破地点的脚手架,每次爆破后应进行检查。
二、脚手架搭设
第一条:各种材质的脚手架,其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1-2中的数值。
脚手架类别 立杆 大横杆 小横杆
钢脚手架 2.0 1.2 1.5
木脚手架 1.5 1.2 1.0
竹脚手架 1.3 1.2 0.75
第二条: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搭设1m高的防护栏杆和钉18cm高的挡脚板或防护立网。在洞口牛腿、挑檐等悬臂结构搭设挑架(外伸脚手架)斜面与墙面一般不大于30°,并应支撑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地方。墙内大横杆两端都必须伸过门窗洞两侧不小于25cm。挑架所有受力点都要绑双扣,同时要绑防护杆。
第三条: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 cm。
第四条:木、竹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横杆、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第五条:单排脚手架的小横杆伸入墙内不得小于24 cm;伸出大横杆外不得小于10 cm,通过门窗口和通道时,小横杆的间距大于1m应绑吊杆;间距大于2m时吊杆下需加设顶撑。
第六条:18cm厚的砖墙、空斗墙和砂浆标号在10号以下的砖墙,不得用单排脚手架。
第七条:井架、门架和烟囱 、水塔等脚手架,凡高度10~15m的要设一组缆风绳(4~6根),每增高10m加设一组。在搭设时应先设临时缆风绳,待固定缆风绳设置稳妥后,再拆除临时缆风绳。缆风绳与地面角度应为45°~60°,要单独牢固地拴在地锚上,并用花篮螺拴调节松紧,调节时必须对角交错进行。缆风绳禁止拴在树木或电杆等物上。
第八条:钢管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5 mm,长度4~6m和2.8~3.1m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2、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变形、滑丝的不得使用。
3、 钢管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或接头应穿销,并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拴,不得用铁丝绑扎。
4、 三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附近有配电线路时,应予以切断电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5、 钢制脚手板应采用厚2~3mm的3号钢钢板,以长度1.5~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两端应有联接装置,板面有防滑孔,凡是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垫木上。竹、木脚手架的立杆应埋入地下30~50cm,杆坑底部夯实并垫以砖石。如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
第十条:挑式脚手架的斜撑上端必须连接牢固,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建筑物上。
第十一条:用钢管搭设井架,相邻两立杆接头错开不得少于50cm,横杆和剪刀撑应同时安装,滑轨必须垂直,两轨间距误差不得超过10mm。
第十二条:悬吊式脚手架除遵守本节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脚手架的全部悬吊系统应经设计,在开始使用前,应进行一次为设计荷重两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位进行详细的检查和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 任何情况下禁止超负荷使用。在工作过程中,对其结构、挂钩和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和维护。
3、 全部悬吊系统(包括吊车)所用钢材应为3号钢一级品,各种挂钩应用套环箍紧,以免使用过程中脱开。
4、 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荷重计算选用。卷扬机应用地锚固定,并应用双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倍,使用过程中应防止与构筑物棱角相摩擦。
5、 为避免晃动,应使其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6、 使用钢管搭设时,为防止节点滑落,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凡搭架人能站立部分,其立杆的上下两端还需加设扣件保险,立杆伸出搭杆的部分不得短于20cm。
第十三条: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及支杆。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应不大于60°,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水平每隔7m,脚手架必须牢固地连接在建筑物上。
第十四条:脚手板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脚手板应铺满,离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2、 脚手板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
3、 对头搭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其间距不得大于20cm,不得在跨度间搭接。
4、 在架子的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
5、 脚手板的铺设应平稳,绑牢或钉牢,脚手板垫木应用木块,并且钉牢,不得用砖石。
三、脚手架的拆除
第一条:拆除架子前,必须将电气设备和其他管、线路,机械设备等拆除或加以保护。
第二条:拆架子时,应统一指挥,按顺序自上而下的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或自下而上的进行。
第三条:拆下的材料,禁止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用滑车卷扬等方法慢慢放下来,集中放在指定地点。
第四条:拆脚手架时,严禁将整个脚手架推倒的方法进行拆除。
第五条:三级、特级及悬空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拆除时,必须事先订出安全可靠的措施才能进行拆除。
第六条:拆除脚手架的区域内,无关人员禁止逗留和通过,在交通要道应设专人警戒。
第七条:架子搭成后,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脚架的结构和拆除部分杆子。

第三节 梯子

第一条:移动式梯子用于短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平时的制作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修。

第二条: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轻便、坚固,并用优质材料制成。
2、 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的总重量。
3、 横档应用榫头嵌入,间距不大于30cm,不得缺档,梯子底宽应不小于50cm。
4、 两端立柱间,应用铁螺丝拧紧或铁丝捆牢;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一道紧固螺丝。
5、 人字梯须有坚固的为限制开度用的拉链。
第三条:梯子使用安全规定:
1、 工作前必须把梯子安放稳定。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顶端应与建筑物靠牢。
2、 在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梯脚应套上橡皮套或地面上垫防滑物(如橡胶布、麻袋)。
3、 梯子必须安放在固定的基础上,禁止架设在不稳定的建筑物上或悬吊在脚手架上。
4、 在梯子上工作时要注意身体的平稳,一般不准两人或数人同时站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5、 上下梯子不可手持重物。工具、材料等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得上下抛掷。
6、 使用梯子要避开机械转动有效工作范围、起重、交通要道等危险场所,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7、 梯子应有足够的长度,最上两挡不得站人工作,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必须接长时,须采用铁夹子或绳索切实卡住和绑牢。
8、 梯子不能放稳时,应设人扶持或用绳索绑牢在固定建筑物上,并防止落物打伤扶持人员。
第四条:绳梯的使用安全规定:
1、 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2、 绳索的吊点应固定在牢固的承载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
3、 绳梯应由使用者或指定专人负责架设。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
4、 一般情况下,绳梯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00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min,若无变形或损坏,即认为合格。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者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禁止使用。
第五条:在坚井或4m以上高度,使用梯子(爬梯)时,应用钢筋制成。钢筋直径应通过计算,但不得小于12mm。横档与立柱的连接必须焊接牢固,梯身设护栏,每隔4m设安全平台一个。

第四节 常用安全用具

第一条:常用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有关质量标准,安全用具应有鉴定合格证书,否则不准采购和使用。

第二条:安全带的挂钩,应挂在牢固的物体上或可靠的安全绳上。
第三条:拴安全带用的安全绳,不得过长,一般不应超过3m。
第四条:安全用具,严禁作其他工具使用,并注意保管,安全带、安全帽应放在空气流通、干燥处,以免受潮。

第三章 安全用电

第一节 机电设备

第一条:机械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检验规范》的有关规定;电气设备的安装与架设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执行本手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机电设备安装必须按设计图纸、说明书施工。未经有关设计制造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
第三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的基础砌筑、灌浆、钢结构的制造及装配、焊接、起重、配管、隔热、防腐和电气装置及配线等,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并应分别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机械的转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必须安设防护装置。
第五条:机电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和"带病工作"。
第六条:各型机械的安装,机座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械时,场地应平整结实,防止移动和倾倒。
第七条:安装机械时,不得将机械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得利用脚手架作起重机和滑轮的支架。
第八条:各种机械监仪表(如电压、电流、压力、温度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必须齐全、配套、灵敏可靠。
第九条: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带电的裸线必须装于不能被触及的处所。
第十条:10KV及以下变压器装于地面时,一般应有0.5m的高台。高台周围应装栅栏,栅栏高度不低于1.7m,栅栏与变压器外廊的距离不低于1m,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十一条:埋设的电缆应埋深0.5~1.0m,车辆通行地区应穿管保护,地面应设置明显标示。架空敷设的电缆,应支绑牢固,其高度不低于2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5m。
第十二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第十三条: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应满足防爆要求,在大量蒸汽及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要求。
第十四条:能够散发大量热量的电气设备,如电热器、碘钨灯、长孤氙灯等,不得靠近易燃物安装,必须时应采取隔离、隔热措施。
第十五条:连接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如熔丝或自动空气开关等)。移动或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皮电缆,严禁一闸接多台电动设备。
第十六条:电动机械设备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和部件,否则必须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
第十七条:架空线路的路径需选择合理,避开易撞、易碰、潮湿场所及热管道。
线路交叉架设时,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1-3中的规定。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中的规定。


第十八条:机电设备安装完工,要交付使用前应按规定作试运转。

第二节 电气装置

一、一般规定

二、第一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

三、1、 接地保护: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保护接至网上,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遵照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2、 接零保护: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
第二条: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第三条: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隔1km处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和起重机轨道,均应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第四条:电气设备每个接地点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挡几个接地点。
第五条:在低压线路装置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供电。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第六条:保护零线上不得串接(串联)熔断器或断路设备。
第七条: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取得当地供电部门颁发的电工合格证)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维护和检修工作。
第八条: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开关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第九条:电气装置遇到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进行合闸。
第十条:各种电闸箱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存放任何东西,并配备安全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必须做好定期检查工作,确保运行正常。保护整定值不得随意更动。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第十三条:清洗电动机械时,不得将水冲到电气设备上。
第十四条: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接触。
二、变压器
(一)运行前的注意事项
第一条:首次或停用半年以上的变压器投运时,应先测量其绝缘电阻和作绝缘油的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条:变压器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产品出厂试验数值的70%。35KV及以下的变压器,在10~30℃的吸收比应不小于1.2。
第三条:电压为10KV,容量为80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一次侧可选用熔断器保护。变压器容量为100KVA及以上时,熔丝容量应为一次侧额定电流的150~200%;在100KVA以下的,熔丝容量应为一次侧额定电流的200~300%。二次侧的控制和保护应配备可移式成套低压配电柜。
第四条:电压在10KV及以下,容量不超过320KVA的变压器,可以用隔离开关作空载投入或切除;带荷变压器的投入或切除必须使用油开关或负荷开关。
第五条:注入变压器的同牌号的绝缘油应做简化试验,不同牌号必须做混油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
第六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变压器安装在高于地面0.5m以上的基础,周围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安全护栏,四周挂上"止步!高压危险"的醒目警告牌。
(二)运行中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变压器运行电压的变动范围内为额定电压的±5%以内,其额定容量不变。
第八条:变压器周围温度在35℃时最大温升不得超过60℃,上层油温不得超过85℃。
第九条:变压器应在额定载荷以下运行,允许事故过载的数值和时间,应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的执行。
第十条:变压器外部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夜间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项目有:
1、 瓷套管应清洁,无裂纹与放电痕迹以及其它异常现象;
2、 各部位无渗油、漏油现象;
3、 油位在规定指示线内,油温正常,油色透明;
4、 接地良好,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5、 运行中无异响。
第十一条:变压器在运行中发现下列异常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变压器运行,并报告有关部门。
1、 强烈而不均匀的噪音和内部有火花爆炸声;
2、 上层油温超过85℃,并继续升高;
3、 从油枕向外漏油;
4、 防爆管破裂、喷油;
5、 油色骤然剧变;
6、 瓷套管上发现大裂纹或有闪络现象;
7、 油面降至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变压器着火时,应迅速拉开所有开关,同时打开放油门将油放入油池,并用二氧化碳、四氯化碳或"1211"灭火器进行灭火。
第十三条:变压器投入或退出运行时应遵守下列操作程序:先投入变压器两侧的隔离开关然后投入高压侧油开关,向变压器充电;再投入低压侧油开关或负荷开关,向低压母线供电。退出时顺序相反。
三、10KV以下的配电装置
第一条: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少于二人。
(一)高压配电装置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条: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作业时应按照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无渗漏,油位、油质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正确,传动机构灵活可靠。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期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油开关经修理或停用后,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并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三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
第五条:隔离开关每季应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及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无松动;刀型开关无变形、损伤,接触应严密等。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
第六条: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前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接地线是否完好。
(二)低压配电装置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第七条:临时电源和携带式手持电动工具或在高温施工地区使用的电气设备,应装设触(漏)电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完整无损,动作灵敏。使用前必须按"试验"按钮,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Ω。
第九条: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灰尘和潮湿地区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
第十条:各种熔断器的熔点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严禁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代替。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各种配电箱必须有专门的防雨设施,门、锁齐全。配电箱底边离地不得小于1.5m。
第十二条:电动机械必须一机一闸控制。电源控制开关应设在机械设备附近处。
第十三条:移动式机械的电源导线(或临时电源)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俗称橡皮软线)其中必须有一根专用的接地(接零)线。电源导线不得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第十四条:架空导线的截面应满足安全载流量及电压损失的要求,钽铜线不得小于6mm2;铝线不得小于16mm2。导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4.5m,与脚手架或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大于3m。
第十五条:移动式照明的电源的导线应采用橡皮铜芯软电缆,绝缘良好并不得有接头。灯具高度离地不得低于2.5m。
第十六条:照明使用电压等级要求:
1、 一般现场为220V。
2、 工作手灯、危险场所以及无防触措施的移动或局部照明灯,必须采用36V。
3、 在危险场所如工作面窄或特别潮湿或在金属容器内进行作业时,照明电压不得高于12V。
4、 行灯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式变压器。
第十七条: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规模露天施工现场宜尽量采用大功率、高效能、便于集中管理,减少经常移动的投光照明设备。
2、 照明电源的线路架设、安装应遵照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3、 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装设路灯。
4、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5、 现场(临时或永久)110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线整齐且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悬挂高度应在2.5米以上,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米。
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坑井、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7、 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8、 在脚手架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竹木脚手架上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
9、 电源线路不得破损,严禁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10、 严禁将电源线芯变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
11、 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丝扣上。
12、 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的规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13、 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时,则应切断电源,线头包以绝缘,固定于距地面2.5米以上的适当处。
14、 临时建筑物的照明线路应固定在绝缘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厘米,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15、 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工地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总开关不得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起动,如用刀型开关作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型开关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铜线将刀型开关内熔丝部分直连。
第十九条:各种刀型开关的静触头应接电源,动触头接负载。严禁倒接线。
第二十条:接触器、自动开关、磁力启动器的可动部分,动作应灵活可靠、触头表面应平整,接触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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