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管理规章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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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管理规章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3
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
第四章 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 6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9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0
第七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4
第八章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制度 18
第九章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9
第十章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20
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24
第十二章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5
第十三章 对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 30
第十四章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1
第十五章 附 则 32
附件 33
附件1: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 33
附件2:主要常用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36
附件3: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制度 37
附件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38
附件5:劳动用品管理制度 39
附件7:项目“三宝四口”安全防护规定 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全员安全管理和生产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多年管理经验和施工生产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公司安全管理依据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按照上级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好旨在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七条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载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目标。
第八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和推进安保体系的贯标;
第八条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考核,充分履行管理职能,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使施工全过程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处于受控,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目标管理。
第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形成安全管理体系网络。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部门及项目部,项目部分解到管理人员,并对管理目标分解的责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并予以考核,公司对部门及项目部考核为半年度考核,项目部内部考核为季度考核,考核采用评分表形式,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范围。
第十三条 具体的奖惩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均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并在各自的范围内分别履行下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八条 公司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应根据工程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第八条 公司与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具备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以上岗。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在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七)其它规定要求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提高各部门、项目部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增强安全责任感,特制本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管理 2、机械设备 3、安全设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为 6、劳保用品使用
7、伤亡事故处理 8、文明施工 9、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检查: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项目经理部十天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均要留下记录。
(二)专项安全检查:公司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某个专项(如施工电梯、脚手架、临时用电、塔吊等)进行检查,项目部根据各种设备的搭拆方案进行安拆时并安排关人员进行检查。
(三)经常性安全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班组每天要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要每天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必须检查安全工作。
(四)季节性及节假日后的安全检查,防止不良气候给施工带来危害和节假日后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五)施工现场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的方法及要求:
(一)根据检查要求配备足够力量。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的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并进行分工,明确个人负责检查的内容,标准及要求。
(二)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项目,重点、关键部位设定保证项目的要重点检查。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不仅要检查是否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还要进行应知应会知识的抽查。
(三)认真细致地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事故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
(四)认真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评价。
(五)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事故隐患要按“三定一落实”原则,即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进行整改,有关部门及时复查,直至隐患消除。
(六)对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评分标准严格按照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其他安全检查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及时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产值的6‰比例提取,专户储存。
其中: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为30%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为30%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为40%
第二十一条 公司确保对工程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公司安全管理培训、购置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部应及时向安全部提出报废或降载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要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统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的支出计划,报所属安全部门审核,再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复审,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1.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
3.“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4.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5.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龙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8.抢险应急措施;
9.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0.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1.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的购置费用;
12.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上述费用中,1、2、7、8、10项由公司专项列支,其他由项目部列支并按季统计上报。
安全费用每月的申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要做好此项专用资金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此项将作为公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培训的对象、时间和内容:
(一)公司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副总经理、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公司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司索人员、场内司机、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公司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6.公司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公司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3.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案例、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时必须由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技术规定(程)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施工班组实行班前教育,即由班组长在班前针对班组的施工生产场所、工作内容、工具设备、操作方法等注意事项,对全组职工进行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并留有书面记录。
(五)雨季、冬季要根据季节的变化,进行雨季防雨、防雷电、防洪,冬季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的季节性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1、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由公司劳资部门负责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2、每年年初由公司劳资部门制定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草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4、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公司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利用电视、广播、画展、标语、挂图、黑板报和壁报等多种形式,经常进行广泛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维护国家和公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故报告:
(一)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其直接领导,由其直接领导报告公司负责人。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项目部报告,再由项目部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二)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监站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局、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等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
(三)报告内容应详细,报告要迅速。书面报告(初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五)公司在建项目应按规定在每月终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查。
(六)在伤亡事故发生30日内内,如果有负伤人死亡,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补报。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稳定施工人员情绪,要做到有组织、有指挥,同时要严格保护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录像。清理事故现场应经调查组同意,方能进行,任何人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掩盖事故真相。
第三十七条 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部分对象,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走现场部分对象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对可能涉及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的事故,清理现场要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一)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二)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1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有: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状况。
(2)拍摄有关的痕迹和对象,绘制有关处所的示意图
(3)收集并妥善处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4)其它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2收集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做好记录。
(2)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设计和工艺技术等资料
(3)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事故记录和事故前健康状况
(4)伤亡人员所受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5)对设备、设施、原材料所作的技术鉴定材料和试验报告。
(6)经济损失情况及其它资料。
3事故责任分析
(1)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凡属责任事故应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以及其它应负的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后,通过充分的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弄清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的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已确定的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应制定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调查组应着重把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本次事故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写成文字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批。如调查组内部意见有分歧,应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政策法规反复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个别成员仍持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并在签字时写明自己的意见。在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按《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事故结案: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轻伤事故由总经理负责审查结案,重伤事故由企业劳动局或建设局批复结案,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长单位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结案,并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备案;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建设厅报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结案。
跨地区施工发生伤亡事故,按事故管理权限,由安委办负责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结案,并将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批复材料抄送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事故涉及两个地区企业,由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审批结案,并将材料抄送异地企业的安监部门。
事故在调查处理审批结案后,由安委会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告表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保存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片资料。
第七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总要求 (一)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装备、安全使用、服务生产,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生产效益,为取良好经济效益创造条件。 (二)搞好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十一条 机械设备管理的台帐档案 (一)项目经理部机管员负责所在项目经理部的机械设备技术资料的建档设帐,其中《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组织计划》、《施工设备维修计划》、《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生产科备案。 (二)机械设备台帐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的名称、类别、数量、统一编号; 2.设备的购买日期: 3.产品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5.操作人员当班记录,维修、保养、自检记录; 6.《大、中型设备安装、拆卸方案》,《施工设备验收单》及《安装验收报告》; 7.各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8.《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施工设备验收单》、《设备运转当班记录》、《施工设备配置计划》、《施工设备检修计划》、《设备维修记录》、《早期购置之不理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租赁合同》、〈自制简易设备技术评定表〉。 凡设备技术资料[(2)、(3)、(4)]丢失或不全,由生产科组织对设备状况进行鉴定、评定,填写《早期购置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作为设备技术档案存档。 第四十二条 机械设备标识 (一)设备标识应制作统一的标识牌,分为“大、中型施工设备”、“小型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三类。 (二)标识牌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应将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的每三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的检查结果填入设备标识牌的“检验状态”一栏中,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停用”,同时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将检查情况填入《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中。 (三)标识牌应固定在设备较明显的部位。 第四十三条 机械设备的组织 (一)凡属新开工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先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施工设备组织计划》,并报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批、备案。 (二)项目经理部设备来源可分为“新购、调配、自有、租赁”。 (三)项目经理部需购置新的大、中型设备时,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配合项目经理部机管员填写《设备购置申请表》,报项目经理部审批。项目经理部需购置小型施工设备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自行购置。 (四)凡由项目经理部自行制作、改制的设备均要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进行评定审,评定合格才可投入使用,并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填写《自制简易设备技术评定表》。 第四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 (一)项目经理部租赁大、中型设备时,要签订《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复印一份报生产科备案。 (二)租赁设备进场使用前,由生产科施工设备监督员组织对其性能进行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并将验收结果填入《施工设备验收单》中。 (三)租赁设备的管理应纳入项目经理部设备的统一管理中。 第四十五条 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机械设备使用的日常管理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即贯彻“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生产科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检察工作。 (二)各项目经理部应聘任机管员,该机管员应具备机械设备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设备管理经验。 (三)机械设备使用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及维修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四)机械设备使用的工作人员应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熟悉所使用的设备性能特点和维护、保养要求。 (五)所有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进行,严禁超负荷运转。 (六)所有机械设备在使用期间要按《设备保养规程》的规定做好日常保养、小修、中修等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带病运转。 (七)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应认真做好《设备运转当班记录》及《设备维修记录》。各项目经理部的机管员应经常检查《设备运转当班记录》的填写情况,并做好收集归档工作。 第四十六条 施工设备的保养、维修 (一)施工设备的保养由项目经理部机管员组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按各类《机械设备保养规程》进行,并由操作人和机管员分别填入《设备运转当班记录》和《设备维修记录》中。 (二)《施工设备检修计划》由项目经理机管员部根据《各类机械设备保养规程》编制,并报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核、备案。 (三)施工设备的检修,由工地结合实际情况,按《施工设备检修计划》进行,日常维修工作由机管员组织进行,所有维修工作,机管员均要填写《设备维修记录》。 第四十七条 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 (一)小型施工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由项目经理部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标明行;项目经理部机管员应做好相应记录。 (二)大、中型设备进场后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并由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将验收结果填入《施工设备验收单》中。 (三)大、中型施工设备、工程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应由专业队伍来完成,并事先由选定的专业队伍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报生产科设备技术负责人审批。若拆装工作由非本公司队伍来承担,应先由生产科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承担拆装工作。 (四)大、中型施工设备的运输,按《物资搬运操作规程》执行。 (五)大、中型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安装完毕后,应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按有关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并由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填写相应的《安装验收记录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机械设备的停用管理 (一)中途停工的工程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做好保护工作,小型设备应清洁、维修好进仓;大型设备应定期(一般一个月一次)做维护保养工作。 (二)工程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尽快组织进仓,进仓后根据设备状况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三)因工程停工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大型机械设备,恢复使用之前应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试验。 第四十九条 机械设备的报废批准。 (一)机械设备凡是属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报废: 1.主要机构部件已严重损坏,即使修理,其工作能力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修理费用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灾害或事故,机械设备受到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的; 4.技术性能落、能耗高、没有改造价值的; 5.国家规定淘汰机型或超过使用年限,且无配件来源的。 (二)应予以报废的机械设备,项目经理部应填写《机械设备报废申请表》,送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查、备案。大、中机械设备要送主管生产副经理审批。 (三)报废了的机械设备不得再投入使用。
第八章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 工程开工前,各工程项目部必须编写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根据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的环境情况编写,内容要全面具体,并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针对性较强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的一切活动都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执行,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变更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如需变更必须重新报审。
第五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项目经理、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公司生产技术经营科、质检科、安全科审核签字,最后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 对于模板、外脚手架、卸料平台、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塔吊、施工电梯、起重吊装、临时施工用电、爆破拆除等专项工程应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科、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指导施工。
第五十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进行编制。
第五十四条 严禁施工组织设计滞后与施工,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应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成稿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审查,定稿后按公司相关部门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审批工作;严禁擅自变更组织设计,野蛮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在施工现场把关,按审批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第五十五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要依据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把好审批关,对审批结果负责,公司生产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质检科及安全科应严格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要包括责任制、目标考核、安全教育及培训、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如何确保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措施,还应包括进度、劳力、机械设备进场、材料物质进场等计划,同时还必须绘制现场平面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专项方案要有严谨的理论计算过程和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章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保养制度和预防性修理,进口设备必须按维修保养说明书的运转周期进行强制性保养,把设备故障降到最低,如发生故障必须全力抢修,并做到三不放过,即查故障原因不查清,预防措施不具体,操作人员不受教育不放过。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随机备件、附件、专用工具必须完整,齐全。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应有明显标记以区别。
第六十条 合理润滑,做到五定,即:(定人加油,定时化验或换油,定点供油,定质选油,定量用油)及液体润滑“三过滤”(进油时过滤、放油时过滤、加油时过滤)“一沉淀”的工作原则。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定人定机的岗位管理制,严格按设备性能操作,禁止超负荷运转。
第六十二条 设备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设备操作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真正做到“四懂、三会”,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操作,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必须按例保要求搞好每天的廵回检查,并认真填写运转、保养记录。
第六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单机的档案必须填写完整,齐全。
第十章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六十五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六条 考核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
(三)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
(四)创建文明工地目标。
第六十七条 管理目标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三)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四)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五)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六十八条 安全责任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二)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
工作。
(四)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十九条 考核办法
(一)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二)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七十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资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七十一条 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第七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七十三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5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300元。
3.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项目负责人罚款300—10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反馈报告》逾期不反馈的,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项目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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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原文:http://cdzj.chengdu.gov.cn/cdzj/c150804/zcwj_detail.shtml?id=d9e5de45f9844ef99fa2598aa5a56d95&syh=001)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