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高频直缝焊管(安全员|伪造作业证,未设机组长,安全总监等35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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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高频直缝焊管(安全员|伪造作业证,未设机组长,安全总监等35人被追责)

近日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一起

中石油管道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认定该事故是由于管道建设施工质量缺陷

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死里逃生” 事故回顾:

2018年6月10日23时13分许,中石油中缅天然气输气管道黔西南州晴隆县沙子镇段K0975-100m处发生泄漏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45万元。

“死里逃生的感觉,火一直在身后追着我跑。”据中新网报道,伤员胡林回忆说,天然气输气管燃爆时他正在上厕所,听到一声巨响后立马往外跑,最后“连滚带爬”地跑进了附近的树林里。


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中缅天然气管道及燃爆点基本情况。

中石油中缅天然气管道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重大天然气管道项目,起自缅甸西海岸皎漂市,从云南瑞丽进入中国境内,途经云南、贵州、广西,终点到广西贵港市。管道设计压力10MPa,输送能力100亿m3/年,管径1016mm,钢级L555(X80)。2012年4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12〕1926号”文件批复同意建设,总投资348.4亿元;2012年12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安监总非煤项目审字〔2012〕14号”文件批复同意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项目于2012年3月开工建设,2013年10月18日投产运营,事故发生时尚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事故断裂燃爆口为中缅天然气管道(中国境内段)项目第三标段,35#~36#阀室之间,位于晴隆县沙子镇段K0975-100m,上游为螺旋缝焊管,管号BJ442594,壁厚12.8mm,材质X80;下游为直缝冷弯管(3度),管号ZMQNJ008241,壁厚15.3mm,材质X80。焊接时间2012年11月18日,焊口编号CPP331-QBC011+052-ML,焊接机组编号CPP331。发生爆炸时35#阀室进站压力7.11MPa,出站压力7.09MPa;36#阀室进站压力7.58MPa,出站压力7.58MPa。燃爆口位于沿山敷设的管段上,沿焊缝断裂,局部扩展到母材。

(二)相关参建单位基本情况。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

成立于2007年8月1日,管道建设期间法人代表:吴宏,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营业执照编号:003452638(2007年8月1日—2018年7月31日)、004610342(2018年8月1日至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566562534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是中缅天然气管道建设业主单位,代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对新建长输管道项目实施专业化管理,负责项目从前期准备、项目建设到项目投产全过程管理,选择咨询、设计、施工、采办、监理等承包商和供应商;控制管道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组织工程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管道投产正常运行后,由项目经理部向北京油气调控中心和管道运营公司移交资产和生产管理职责。

2010年6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成立中缅油气管道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代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对中缅油气管道工程实施建设管理,负责项目工程组织、协调与管理,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进行监控;考核协调EPC(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监测、检测等承包商,监督检查服务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审批监理规划、EPC承包商施工总体部署、施工组织设计及重点工程的施工方案;组织现场开工和管理交底,监督EPC管理交底;监控工程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审批EPC的工程分包;审核确认工程进度,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配合完成竣工结算;组织到场甲乙方物资的验收、保管、调拨,对乙方物资采购、中转站管理进行监控、检查;组织交工验收、投产前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负责项目竣工档案的过程管理,组织编制和审查竣工资料等。办公地点在云南省昆明市。

2.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负责中缅天然气管道(中国境内段)项目建设总承包。成立于1973年。注册资金676261万人民币,管道建设期间法人代表:赵玉建,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7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3000010000189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A0091113100001-20/19,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资质等级: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咨询/测绘/勘察甲级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通信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甲级资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检测机构甲类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810230-2013,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获准从事GA类(GA1级)、GB类(GB1级、GB2级)、GC类(GC1级)压力管道安装。

2011年9月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成立中缅天然气管道(中国境内段)项目EPC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采购,协调与地方政府、业主、监理等各方面的关系;全面负责合同约定的设计、采办、施工、试运、投产、质保等各阶段全过程管理。具体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隶属于管道局)负责设计、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负责施工、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隶属于管道局)负责采办。

(1)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于1970年,注册资金14413.6万人民币,管道建设期间法人代表:赵玉建,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146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3100000000243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A113000069-6/4,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业务范围: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工程测绘甲级资质、工程造价甲级资质,压力管道设计资质(GA1、GA2、GB1、GB2、GC1、GC2),压力容器设计资质(A1、A2、A3)和专项工程(智能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EPC设计部的统一领导下,承担了中缅天然气管道(中国境内段)项目第二、第三EPC合同项的详细勘查、测量及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现场技术服务工作。

(2)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

成立于2005年6月1日,属于管道局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承担各类化工(化学危险品除外)、石油、石油化工装置及配套工程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的施工,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锅炉安装工程施工,电器设施承装承修,通讯、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大型河流管道工程施工。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承担中缅天然气管道(中国境内段)项目第三合同项线路工程施工任务,主要包含天然气干线管道φ1016mm贵州盘县~都匀段管道安装、土石方、水工保护等工程,总长度394km;天然气支线φ323.9mm管道都匀支线,总长度33.94km,以及区段内站场和阀室的土建、工艺安装及附属工作。

(3)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

成立于1992年12月,隶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839.2万人民币,建设期间法人代表:戴志章,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4号,注册号:131000100000061,经营范围:销售金属材料等。后变更企业名称为: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8414P),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级资格证书编号:ZYTZ-C20122083,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缅天然气管道(中国境内段)建设工程乙供材料的采办,除管道以外的焊接材料等均由该单位供应。

3.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1200万元;法人代表:王加水;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6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70305281022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B155403730531,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资质等级:无损检测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TS7310247-2012,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获准从事:RT-射线照相检测、UT-超声波检测、MT-磁粉检测、PT-液体渗透检测、ET-涡流检测、TOFD-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2011年10月成立无损检测中缅油气管道工程第6标段项目部,负责中缅天然气管道(中国境内段)项目贵州盘县至平坝段天然气干线的无损检测工作,全程长264km,2015年11月项目交工资料完成后撤销项目部。

4.辽宁辽河石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负责中缅天然气管道(中国境内段)项目三标段工程建设监理。成立于1993年6月,2010年12月成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1月更名为辽宁恒鑫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建设期间法人代表:孙力文,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科研北街52号,营业执照注册号:91211100725650297R;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21012776,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专业资质:化工石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公路工程、人防工程监理丙级。

5.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督站。

隶属于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总站成立于1988年5月,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代表国家依法对石油石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负责对中缅天然气管道(中国境内段)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2012年2月成立中缅油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督项目部,办公地点在云南省昆明市,下设云南分部、贵州分部和广西分部,分别在相应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2016年3月撤销贵州分部。

6.扬州市富达劳务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5年1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建筑业务劳务分包、木工作业分包、砌筑业务分包、抹灰作业分包、油漆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模板作业分包、焊接作业分包、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钣金作业分包、建筑安装施工机械及周转材料租赁,资质证书编号:C1024032108836-2/1,发证机关: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资格专业及等级:焊接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一级。根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负责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提供中缅天然气管道(中国境内段)项目管道焊接作业劳务派遣。

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6月10日23时13分,中石油中缅输气管道贵州段33#~35#阀室之间光缆中断信号报警;23时15分,管道运行系统报警;23时16分,35#、36#阀室自动截断;23时20分,发现位于晴隆县沙子镇三合村处管道(35#、36#阀室之间,桩号K0975-100m处)发生泄漏并燃爆。造成燃爆点附近晴隆县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工地24名工人受伤(其中1人于2018年6月30日经医治无效死亡),部分车辆、设备、供电线路和农作物、树木受损。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州、县公安、武警、消防、安监、交通、卫生等单位立即组织力量全力开展现场搜救、伤员救治等工作,并第一时间有序转移相关群众,封控燃爆核心圈,管控周边道路,第一时间联系输气管道管理部门。管道两端自动控制系统自动关闭。6月11日凌晨2时30分,明火熄灭。受伤人员送医院救治。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因环焊缝脆性断裂导致管内天然气大量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大量冲出的天然气与管道断裂处强烈摩擦产生静电引发燃烧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现场焊接质量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在组合载荷的作用下造成环焊缝脆性断裂。导致环焊缝质量出现问题的因素包括现场执行X80级钢管道焊接工艺不严、现场无损检测标准要求低、施工质量管理不严等方面。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失控。

一是违法分包工程。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违法将管道建设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社会自然人王江等,王江又将含事故段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同样无施工资质的社会自然人李军。

二是施工图未完成即开展焊接施工。2012年3月23日开始焊接施工,但施工图出图时间为2012年5月,图纸会审时间为2012年6月。

三是现场施工管理混乱。事故燃爆口焊接机组人员不固定、随意更换,长期未设机组长;焊接工艺卡未按焊接工艺规程要求编写,不能满足现场焊接施工作业要求;未建立焊材保管、领用、烘烤、回收制度,也无相关记录;未按要求对焊接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技术交底,交底资料造假;未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标准开展质量检查和验收。

四是对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不严。CPP331焊接机组质检员杨欢、陈立虎上岗时未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焊工王卫东等提供的由质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证系伪造。

五是档案资料缺失。未能提供完整的现场施工记录,致使事故焊口焊工无法确认、施工工艺执行情况无法追溯。不能提供管道开展水压试验的取水证明材料,管道压力试验记录存在伪造嫌疑。

六是隐患整改不到位。对上级单位检查发现的焊口隐患,未按要求割口处理、重新试压,不能提供完整的隐患整改记录。

2.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执行检测标准不严,管理混乱。

一是射线底片评审存在焊接缺陷未评定情况。其中事故断口底片虽经专家复评为合格,但原检测报告所列的管壁厚度与实际厚度不符,事故断口两处焊接缺陷未评定

二是部分无损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不符。

三是射线检测报告评片人、审核人签名普遍存在代签现象。四是项目经理长期不在项目现场,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3.辽宁辽河石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检测单位存在的问题失察。

一是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相关要求。实际承担区段主任职责的王传震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现场焊接监理人员苏珏汇为工民建专业监理员,不具备焊接监理资格;现场监理员赵尊营无监理员资格证。

二是监理人员冒名顶替。监理记录显示事故标段主任为腾金龙,但实际腾金龙从未到过施工现场,由王传震顶替,监理记录上腾金龙的签名均为他人代签。

三是伪造现场施工监理记录。经现场开挖检测,部分监理旁站检查记录中的数据与实际测量值不符。

4.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质量管理失控,对下属单位监督指导不力。

一是编制的焊接作业指导书内容不全,未明确管道焊接层数,且编制、审核、批准均无人员签字。

二是施工前未进行施工图会审,伪造施工图会审资料。2012年3月23日开始焊接施工,但施工图出图时间为2012年5月,图纸会审时间为2012年6月5日。为掩盖施工前未进行施工图会审的事实,将2012年6月5日中缅天然气(中国境内段)项目二、三合同项施工图会审暨设计交底会会议签到表时间伪造为2012年3月15日。

三是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组织的飞检发现的焊接质量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整改不到位。

四是对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总公司的质量体系运行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

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未切实履行建设单位职责,管理不到位。

一是中缅天然气管道(中国境内段)未批先建。2012年3月15日开工建设,2012年3月23日第一道焊口开始施焊,但国家发改委批复建设时间为2012年4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复同意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

二是按质量体系文件要求足额配备项目部管理人员项目部未配备主管工程项目副经理。

三是对项目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对参建各方存在的问题检查督促不力,质量考核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对飞检发现的管道焊接质量问题,跟踪督促整改不力。

6.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对参建各方施工质量监督不严,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失察,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7.扬州市富达劳务有限公司。

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实际并未派遣劳务作业人员参与中缅天然气管道(中国境内段)项目施工。参与项目施工劳务作业人员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自行组织,但该劳务公司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向违法承包人王江支付工程款提供便利,致使违法分包行为得以实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管道建设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尹辉庆,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经理,对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质量管控不严负主要领导责任。其因廉政问题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开除党籍,目前正在服刑,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2.张云彩,中共党员,现任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中心高级项目经理,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副经理,负责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的施工生产、市场开发,具体分管市场开发部和调度室。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主要通过报表、生产视频会等来掌握管道建设情况,安排部署多,督促落实少,缺乏对项目全面的掌控。违法分包建设工程项目,对项目现场施工管理混乱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张云彩党内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李龙波,中共党员,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副经理,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安全总监、党委委员;负责监督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相关单位有关质量、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公司经理管理公司的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对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安排部署、检查指导、听取汇报等方式履职。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安全工作统筹指导不力,对质量安全工作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李龙波政务记过处分。

4.夏景华,中共党员,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总调度室项目管理中心二级项目经理(兼中缅项目部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负责建设项目部组织机构,配置关键岗位和分配施工资源;负责项目分包管理和分包商考核工作等。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主要通过会议、听取汇报等方式来安排落实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等工作。违法分包建设项目工程,对项目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监管不力,对施工资源进行审核管控不严,对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夏景华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5.王彭,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区域项目经理,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中缅项目部总工,主管项目施工技术工作。主抓施工生产进度,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对各分部进行技术交底,并监督各分部对下辖施工机组进行技术交底;指导各部门、各分部和施工机组正确使用规程、规范、标准并指导按其规定施工;牵头负责竣工资料、档案的编制、收集、整理和移交等。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主要通过审核资料等方式履职。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档案资料缺失,未严格监督普安分部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导致交底资料造假等,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王彭政务记大过处分。

6.王文鹏,中共党员,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项目主管,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中缅项目部质量部部长,负责编写质量计划、质量手册等体系文件;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原材料和设备;制定质量检验计划,组织实施检查工作;负责施工人员资质审核等。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主要通过各分部上报的周报和资料来监督质量问题和人员资质审核等。对施工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普安分部未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入;监管不到位,导致普安分部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失控,未按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交底,未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标准开展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王文鹏党内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7.齐晋章,中共党员,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二级项目经理,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中缅项目部副经理兼普安分部经理,负责普安项目分部工作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等;配合总部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审定施工作业队伍等。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通过安排、要求、协调、检查等方式履职。在工程建设管理上严重失职,导致现场施工管理混乱,工程质量管理失控,对施工队伍资质审核不严,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齐晋章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张德彬,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质检员,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中缅项目部普安分部质量部部长,负责制定和执行普安分部的质量检查计划并进行现场检查;负责人员设备的报验,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新进场的施工机组进行质量交底等。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主要通过现场查验、听取汇报等方式履职。对施工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未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入;监管不力,导致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失控,未按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交底,未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标准开展质量和验收,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张德彬留用察看处分。

9.马铁亮,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安徽项目部工程部部长,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中缅项目部普安分部工程部部长,负责施工方案的编制、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负责解决施工现场的各类技术问题,具体组织和落实各项技术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参与施工现场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记录,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监督施工机组对技术交底的使用和执行;负责项目分部竣工档案的编写、收集和移交等。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反馈、汇报等方式履职。责任心不强,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档案资料缺失;履职不力,对质量监督不到位,未按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导致技术交底资料造假,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马铁亮政务降级处分。

(二)对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0.王加水,中共党员,时任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中缅项目无损检测工程项目经理,全权负责该无损检测项目管理及现场监管工作。在山东泰思特公司承接中缅项目无损检测工程期间,王加水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长期不在项目建设现场,未按无损检测项目合同要求履职,对于该公司无损检测人员在检测中存在的漏评、错评、无损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不符等问题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王加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贵州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罚款2017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11.齐福建,时任中缅管道项目无损检测工程项目副经理(分管生产,持有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兼任普安分部负责人,负责普安分部全面工作,对普安段无损检测质量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不属于监察对象,也不是中共党员,建议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照无损检测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抄送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12.董韦景,时任中缅管道项目无损检测工程项目副经理(分管技术质量,持有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对无损检测质量体系管控不严负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不属于监察对象,也不是中共党员,建议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照无损检测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抄送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13.徐善立,时任中缅管道项目无损检测工程项目无损检测评片人(持有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未严格执行无损检测标准,事故焊口无损检测焊缝存在漏评,对无损检测质量问题负直接责任。鉴于其不属于监察对象,也不是中共党员,建议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照无损检测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抄送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14.冉伟,时任中缅管道项目无损检测工程项目资料员(持有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负责竣工资料移交,组织伪造评审报告签名。鉴于其不属于监察对象,也不是中共党员,建议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照无损检测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抄送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三)对辽宁恒鑫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辽宁辽河石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5.王品毅,中共党员,现任辽河油田辽兴油气开发公司党委书记、副经理,时任监理公司总经理,分管中缅油气管道工程线路三标段监理部(以下称三标段监理部)。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对三标段监理部监理人员配备重视不够,对三标段监理部未全面正确履行监理职责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王品毅政务记过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贵州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罚款2017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16.曲成,中共党员,现任辽宁恒鑫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恒鑫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监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三标段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三标段监理部的工作。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未足额配备监理人员,安排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人担任三标段一区段主任。对三标段监理部未严格执行QHSE体系失察,对监理细则及监理规划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以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曲成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7.李海滨,中共党员,现任辽宁恒鑫源公司副总工程师,时任三标段监理部副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履职不力,对三标段监理部现场监理人员不足、监理工作混乱、监理部未严格执行QHSE体系、现场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落实对每个焊接机组每天抽查一次的制度以及对施工方未严格执行焊接工艺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李海滨政务记大过处分。

18.姜涛,中共党员,现任辽宁恒鑫源公司东部分公司副经理、党支部书记,时任三标段监理部质量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发现并处理工程质量隐患和问题等。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对现场监理员的工作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方不严格执行焊接工艺问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以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姜涛党内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9.张宝川,中共党员,辽宁恒鑫源公司员工,时任三标段监理部无损检测监理工程师。负责督促检查无损检测承包商是否按投标承诺如实配置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人员和满足需要的检测设备;开展射线底片的抽查工作,考核无损检测承包商的工作质量等。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无损检测承包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检测员资质不符、无损检测资料不规范存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以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张宝川党内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0.王传震,中共党员,时为辽河监理公司劳务合同工,代行三标段项目监理部一区段区段主任工作职责。负责所辖工程范围内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本区段监理员按照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现场监理,对现场监理员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检查所辖工程范围内已完成的工程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等。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明知自己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不适合担任区段主任,冒用有资质人员名义在监理记录等资料上签字;对所辖区域内监理员落实监理细则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施工方未严格执行焊接工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传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赵尊营,中共党员,辽河监理公司劳务合同工,时任三标段项目监理部一区段普安段现场监理员。负责对施工现场实施具体监督,核查特殊岗位人员的资格证件;对EPC各种施工过程记录进行抽查,落实“三检制”执行的情况,对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进行抽查等。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未严格落实监理细则,未严格执行每个焊接机组每天抽查一次的制度,未及时发现施工方未严格执行焊接工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赵尊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苏珏汇,现场监理员。明知自己无焊接工程监理资质,仍在监理旁站记录中签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不属于监察对象,也不是中共党员,建议由监理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四)对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23.高建国,中共党员,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局长)、党委委员,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兼中缅油气管道工程缅甸段、国内段项目经理),根据管道局授权,代表管道局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对项目的安全、质量、环保、工期、成本、廉政建设负责,主持项目部全面工作。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对质量管理工作指导监管不力,管理不到位,重视制度建设,忽视制度落实;重会议安排部署,轻会后监督检查,导致下属单位部门未能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高建国进行诫勉谈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贵州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罚款2017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24.李金祥,中共党员,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时任管道局质量管理部经理,负责全局质量管理,主要负责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管理工作等。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监督指导不力,制定的检查计划流于形式,注重材料审查,忽视施工现场实地检查,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项目在实施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李金祥进行诫勉谈话。

25.楼剑军,中共党员,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项目管理中心中俄东线项目部项目经理,时任中缅天然气管道EPC项目部项目副经理,负责项目质量管理、项目质量计划管理和质量改进管理、组织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和移交。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注重会议安排部署,忽视实地监督检查,对分管的质量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不力,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楼剑军政务警告处分。

26.董永,中共党员,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东南亚项目部项目支持中心工程师,时任管道局中缅油气管道EPC项目部技术质量部经理,负责建立EPC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下属工程公司质量员培训;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巡察等。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对下属的贵州管理中心质量工作指导不力,实地施工现场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董永政务警告处分。

27.仲兆勃,中共党员,现任管道局东南亚项目部后勤,时任管道局中缅油气管道EPC项目部贵州管理中心经理,协助EPC总部开展贵州段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等工作。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对下属的质量员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督导不力,对贵州段施工现场巡察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仲兆勃政务记过处分。

28.唐福沂,现任管道局第一工程分公司辛集直线技术员(现停薪留岗),时任管道局中缅EPC国内段贵州管理中心质量员。负责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按照管道局中缅EPC国内段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现场资料等工作。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的巡查不到位,现场检查及督促整改记录资料缺失,履职不力,未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并排除,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唐福沂政务记过处分。

(五)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29.吴宏,在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总经理、党委书记期间,对项目部履职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导致项目未批先建,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鉴于已退休,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不再给予处分。

30.王衡岳,中共党员,现任中石油西南管道公司楚雄国储项目筹备组副组长,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中缅油气管道工程项目部经理。负责对项目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全面负责。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各方管理体系的考核、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安排部署不到位,导致项目部对现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措施不力,工程施工质量考核形式化,对飞检通报问题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王衡岳政务记过处分。

31.曾德军,中共党员,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储气库分公司人事处处长,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中缅油气管道工程项目部安全总监,负责QHSE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履行了体系审核和参与陪同飞检,对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主要依靠监理和质量监督站的现场监督管理来发现和规范施工质量问题,对质量监督检查措施安排落实不具体、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曾德军进行诫勉谈话。

32.过永浩,中共党员,现任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高级主管,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中缅油气管道工程项目部工程部部长,负责工程中质量技术、投资与控制进度管理;工程监理、EPC等承包商的管理;项目经理部管理体系、管理流程的执行与落实等。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对承建各方进行考核不严格、形式化,对工程现场监督不实不细,对现场的建设情况和问题没有全面掌握,在对资质和劳务分包审查中,未能发现施工方劳务分包给个人的行为,对监理人员资质不达标、施工管理混乱、质量管控不严等问题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过永浩政务记过处分。

33.王昕,现为西南管道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工作员,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中缅油气管道工程项目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主持工作)。负责质量安全环保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考核;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质量、健康、安全、环境、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组织召开月度项目安全、质量专题分析会等。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未能有效解决监理和无损检测的大整顿问题,对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部组织飞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处理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王昕政务警告处分。

(六)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34.刘健,中共党员,现任质量监督站第三监督监检项目部主任,时任中缅油气管道(国内段)工程质量监督项目部总监督工程师,负责项目全面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专项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履行政府监管职能。在中缅管道工程(国内段)天然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各方施工质量监督不力,对贵州分部监督指导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刘健政务警告处分。

35.李福顺,在任中缅油气管道(国内段)工程质量监督项目部贵州分部负责人和总监督工程师期间,履行监管职责不力,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未能发现现场突出问题,对特种设备焊工资质造假、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个人、质量问题处理通知书和现场监督记录冒名签章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应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鉴于已退休,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不再给予处分。

(七)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所属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质量管理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贵州省应急管理厅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罚款七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贵州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罚款六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辽宁恒鑫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辽宁辽河石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贵州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罚款六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贵州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罚款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扬州市富达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实际并未派遣劳务作业人员参与中缅天然气管道(中国境内段)项目施工。参与项目施工劳务作业人员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自行组织,但该劳务公司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公司向违法承包人王江支付工程款提供便利。建议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责成其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7.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质量监督站。责成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对中缅天然气管道全线开展环焊缝施工焊接质量隐患排查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要逐条梳理事故暴露的现场施工管理混乱的问题,进一步理顺现场施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认真履行现场施工管理职责,坚决防范今后管道建设施工质量出现问题。

(三)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人员密集高后果区及地质条件复杂、地质情况不明区域管段的安全管理,强化巡查力度,必要时应进行管道位移、变形等在线监测。确有必要时应改线,避开人员密集区域。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应急演练。

(四)完善紧急情况处置措施。鉴于天然气管道发生断裂泄漏后的严重危害,今后在处置危及管道运营的安全隐患时,要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停输、减压等),确保处置过程安全。

省人民政府中石油中缅天然气管道黔西南州晴隆段“6·10”泄漏燃爆较大事故调查组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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