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君拓(的哥到底要不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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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君拓(的哥到底要不要担责?)
女乘客酒后乘坐出租车,途中身体不适、下车呕吐,不料坠桥身亡,死者家属“讨说法”无果,一纸诉状,将的哥、车主和出租车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名被告连带赔偿死者家属近百万元,三被告喊冤不迭。近日,武汉市中院审理了这桩“奇案”。
主讲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赵良善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蒋照军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浩公
案件进展
武汉市中院判司机不应承担责任
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徐女士在武汉汉口某酒吧饮酒后搭乘吴某驾驶的出租车,欲返回位于武昌的家中,当时徐女士坐于出租车的后排座位。
当车行至武汉长江大桥汉阳桥头上桥路段(距汉阳桥头堡80米)时,徐称身体不适要呕吐,吴某减速将车停在路边,徐独自下车呕吐,吴某则在车上等待。不料等吴某再回头,没看到徐,就下车寻找,结果发现她已从十多米高的桥面坠下身亡。
死者家属认为,被告吴某明知徐醉酒意识不清醒,却任由她下车,对乘客的安危疏于防范。不仅如此,司机在严禁停车路段停车,是导致徐坠桥死亡的主要原因,不停车徐就不会死。家属认为,吴某和车主陶某、吴某所属的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协商赔偿无果后,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95.8万余元。
司机吴某回忆,徐女士当晚一上车就不停哭诉受了委屈,情绪很不稳定。吴某说自己没有赶她下车,是徐自己拉开的车门,“她下车蹲在地上呕吐,离车很近,我并不知道她会跑到桥栏杆那边去。”吴某表示,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公司提出,案发时司机是在长江大桥的人行道边停车,是一个安全场所。而且大桥及栏杆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高度约为1.2米,徐身高不到1.6米,非攀爬不能越过,吴某对其坠桥的危险无法预见。即使证明她当时是醉酒状态,作为司机、车主、公司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人民法院报官微消息,一审法院以吴某停车的地点是在长江大桥汉阳桥头上桥处,为车辆禁停路段,以及吴某明知徐情绪不稳定却任由其独自下车到桥边呕吐,对其所处的危险未予以适当注意为由,认为吴某对徐女士的坠亡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令吴某赔偿死者家属32.9万余元,出租车公司作为出租车的所有人、管理人,陶某作为该车的承包经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6月,吴某、出租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院。近日,二审法院武汉市中院审理认为,吴某在禁停地点停车并允许徐女士下车呕吐,但事发地点禁停的规定是基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而非防止行人从桥上坠落。
况且吴某停车地点距徐坠桥处桥栏杆之间还有一定宽度的人行道供行人通行,桥栏杆本身也有一定的高度和宽度,即使徐当时存在酒后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以事发时的一般社会经验等作为判断标准,也不能认为吴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会导致徐坠亡的可能性,即吴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与徐坠亡之间并不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吴某不应承担责任。武汉市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的哥停车与乘客坠亡因果关系咋看
■无法认定司机存在过错 乘客应对饮酒行为担责
赵良善律师认为,司机吴某和女乘客徐某之间是承运合同关系,司机有义务将乘客运至指定地点。本案中,司机及车辆无安全故障,承运过程中无违法情形,无危险驾驶行为,因此,司机不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相关规定,既然不存在违约行为,就不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针对乘客的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司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判定司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司机中途停车地点距徐某坠桥处的桥栏杆之间还有一定宽度,栏杆也有一定的高度,且结合徐某的表征,司机无法判断其饮酒程度属于正常现象,因此,无法认定司机的停车行为与乘客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无法认定司机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同时,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其饮酒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乘客上车即建立运输合同 出租车司机应承担民事责任
蒋照军律师认为,三被告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本案中,从乘客上车开始,运输合同已经建立,出租车司机有义务注意周边环境是否安全。乘客本身也有责任,所以司机是部分责任。”蒋照军说,途中司机发现乘客有情绪反常现象,尽管乘客途中要求下车呕吐,但司机在不该停的位置停车,停车后任凭乘客一人下车,自己在车上也没有及时下车查看安全隐患,存在明显过错,对发生的后果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保护受害者权益 也应保障一般社会参与者的行为自由
王浩公律师认为,司机吴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司机违法停车地点与大桥栏杆之间还有人行道,说明该区域是允许行人正常通行的,从一般社会人的认知水平来看,司机的违法停车行为并不会导致乘客坠桥的后果。所以,即使该违法行为在客观上为乘客坠桥创造了条件,也不能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审改判也是基于此。”王浩公说,法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要保障一般社会参与者的行为自由,如果侵权责任成为随时可能从天而降的行为风险,那么人人都因为担心这种风险而不敢进行社会行为,那样只会让法律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羁绊。 华商报记者 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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