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检测需要啥资质(渭南市司法局关于对《渭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管理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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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检测需要啥资质(渭南市司法局关于对《渭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管理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渭南市司法局关于对
《渭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
管理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汇聚民智、集中民意,保障立法质量,现将我局正在审查修改的《渭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管理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市司法局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
通信地址:渭南市临渭区车雷街69号渭南市司法局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科
邮政编码:714000
电话(传真):2109031
电子邮箱:wnsfjfgk@163.com
附件:《渭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管理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渭南市司法局
2022年3月30日
附件:
渭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管理办法(草案)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有效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原则〕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四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所、空间、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包括:
(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墙体等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装置、布(条)幅、实物模型、列队巡游等绘制、张贴、悬挂、投映设置的广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以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门头招牌是指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门头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编制规划〕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门头招牌设置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编制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门头招牌设置规范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体现市域特色,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等指标。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
门头招牌设置规范,应当按照规格协调一致、体现各类建筑物外墙特点、突出各类功能区块特色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编制程序〕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门头招牌设置规范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及建议。
第九条〔规划、规范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门头招牌设置规范。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条〔禁止行为〕 在下列区域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四)利用建(构)筑物的窗户、阳台、玻璃幕(墙、窗)等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带的;
(六)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七)利用人行天桥、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及设施安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九)河道、防洪堤、湿地区域范围;
(十)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二)违反限高规定;
(三)与交通标志颜色和样式相同或者近似;
(四)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五)影响道路交通通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中心城区严禁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楼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设置规范〕 门头招牌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编号为CJJ/T149-2021)的规范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门头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整体协调;同一建筑物相邻门店的门头招牌应上下一线、左右相接、厚度一致、高度适中、画面协调、字体精美、安全牢固;
(二)实行“一店一招”,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提倡设置霓虹灯、内显式门头招牌;
(三)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机构信用代码名称相符;
(四)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邮政、通信、金融等商业机构设置门头招牌,可依照其固有的风格设置。
门头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益广告〕 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除表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展示企业形象外,公益广告设置内容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六条〔光源广告〕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应当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电磁、噪声污染、光污染。
第十七条〔内容要求〕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设计要求〕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应当精心设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新设备。
第三章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举办展会、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以及商品交易会、开业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位置、形式、材料、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设施结构设计图等;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建(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租赁合同;
(五)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方案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许可决定〕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置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许可管理〕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载明《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
第二十三条〔设置权取得〕 在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广场、地下通道、桥涵、公交场站、候车亭等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延期规定〕 大型户外广告按照期限设置,期限届满,需延期的应提前三十日内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无需延期或者不予许可的,由设置权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展会(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期限届满,设置权人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变更登记、撤回〕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权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设置权人。由此给设置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 利用市政公共资源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责任主体〕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权人是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安全责任主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施管理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设施技术规范,并应符合节能、安全、生态环保要求,与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第二十九条〔设置要求〕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后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设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条〔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LED走字屏广告应有不少于百分之三十的公益广告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设置权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施工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和大型门头招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施竣工后,设置权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编号为CJJ/T149-2021)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维修更新〕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规范设置,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显示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设置权人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十四条〔安全防护〕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权人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遇大风、大雨、雷电、高温及大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应采取加固、断电、排水直至拆除等安全防护措施,出现事故应立即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查〕 户外广告及门头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设置权人应立即进行整修或拆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的设置、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督促设置权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负责对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权人因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需要拆除户外广告或门头招牌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督促设置权人在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后自行拆除。
第三十八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权人提供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资料,并依据设置要求实施现场勘验,责令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权人履行相关设置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门头招牌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按照规划规范设置,不能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的,依据《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门头牌匾未按照要求统一规范设置,出现污渍、破损、显示不全,不能及时清洗、维修、更换的,依据《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听证和复议诉讼〕 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其他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 源/渭南市司法局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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