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结婚需知道的10个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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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结婚需知道的10个重点问题
新人结婚需知道的10个重点问题。1、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换句话说,凡是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都不能结婚。微法官: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1)、同源于父母的 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3)、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法律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1、指定传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2.登记是结婚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微法官:办理结婚登记是结果的法定条件。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则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最多就算是一般同居关系。
3.结婚后,女方一定要落户到男方吗?根据我国《婚姻法》第9条的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微法官:由此可见,结婚后,不管是女方落户到男方,还是男方落户到女方,都是自愿的。并不是女方一定要落户到男方。
4.一方隐瞒精神病史,骗领结婚证的婚姻是否有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微法官:精神病属于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一方隐瞒精神病史而骗取对方结婚的,该婚姻无效。
5.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这样的婚姻有效吗?根据《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被禁止的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微法官:由此可见被父母逼迫婚姻是否判决离婚主要是看男女双方是否在婚后已经建立了感情,如果没有建立感情可以判决离婚。
6.养父与养女结婚,法律是否允许?答:《最高人民法院对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问题意见的复函》中对此类问题明确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本年1月12日法总字第97号来函收悉。关于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的问题,根据保护养子女利益的原则,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不准他们结婚。并请注意了解一下男方的历史、职业、阶级成分和男女双方情况,看女方与养父结婚是否出于自愿,如男方有威逼利诱等犯罪行为即须考虑予以适当的处罚,同时为照顾女方情绪也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说服教育,对她的生活作适当安置,不使发生意外。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请答复养父女间结婚问题的函最高人民法院:抚顺市吴中输年50岁,在吴凤兰7岁时收为养女,吴凤兰今年20岁,双方发生男女关系已生一小孩,现在请求结婚是否可以,请答复。我院的意见:一、养父女不是血亲关系,如确系双方自愿可以结婚。二、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该条第一项规定的亲父母子女间相互关系的规定,故不能结婚。并根据人民群众现在的觉悟程度,允许结婚,恐有不良影响。” 微法官:由此可见,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养父女,养母子之间是不不允许结婚的。
7、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登记的婚姻有效吗?《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婚姻实行登记制度,进行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必经程序。微法官:结婚登记是结婚的法定条件,是任何其他形式都无可取代的。举行了婚礼但是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只能构成事实婚姻。
8、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微法官:简单的说就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法律是认可的,可以按照婚姻关系认定,对于之后的事实婚姻,如果之后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只能按照同居关系认定了。
9、婚姻被宣告无效,当事人能否就此上诉?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微法官: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是不能上诉,当事人对此不得上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10、服刑人员如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法》中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服刑人员登记结婚的问题,在该《意见》中第十条“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婚姻生活需注意的三大注意事项
每个女人都希望自己拥有幸福的婚姻生活,也有些人老抱怨自己的婚姻生活过得怎么怎么的失败。其实当他们结婚的时候,谁不认为他们是幸福的,只是在婚后的夫妻生活中发生的问题太多,事情太多。所以我们在得到幸福婚姻的同时,千万别忘记了去经营,维持才是最重要的。所以我们在生活中要注意、学习维持婚姻的方法。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在婚姻夫妻生活中的3大禁忌,我们姐妹们一定要掌握的哟,千万别去碰这些。祝所有姐妹婚姻幸福,白头到老!
忌讳一:性猜疑 惹祸端
作为妻子,应该信任自己的丈夫,相信丈夫的性道德。这也是自信心的具体体现。如果无端猜疑,只会对其产生刺激和伤害,从而造成夫妻之间的隔阂。况且,夫妻之间的彼此信任是奠定婚姻关系的起码要求,是爱情的基础。基础如果动摇了,其他一切也就变得没有意义,婚姻也将面临解体。
忌讳二:性戏言 过了头
妻子应当维护丈夫的性自尊,性戏言不能过了头。虽是无意,但有时却会伤害了对方的性自尊。人的性心理就是这么脆弱,特别是男人的性自尊,很小的伤害都可能造成难以想象的致命伤。
忌讳三:性忍受 太牵强
现实中性生活配合再默契的夫妻,也会存在程度不同的性差异,以一方的忍辱负重来换取对方的快乐是不可取的。科学而合理地调整这种性差异,需要夫妻双方彼此互相体贴,并在长期的性生活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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