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继承了中华诸多文化思想,为何偏偏抛却了孝道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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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继承了中华诸多文化思想,为何偏偏抛却了孝道文化
说到日本这个国家,相信每个中国人都不陌生,尤其是近代史上的抗日战争,让许多国人至今跟日本耿耿于怀,甚至有人说终身不踏入日本一步,也不去日本旅游消费,其实如果追溯历史,就会发现日本跟中国大有渊源。
据说日本人的祖先是徐福,也就是秦始皇时期,被派往海外寻找长生不老药的,结果一去不复返,直接东渡到日本,成为日本人的祖先,后来汉朝、唐朝时期,日本人都跟中国关系来往密切,而据说日本的文化思想,很多都是继承中国的。
如果你学过日语就知道,日本的文字偶尔就会冒出几个汉字来,其实这都是从中国汉字继承的,甚至可以这样说,日本人继承了中华大多数文化,包括礼仪、军事、治国等等方面,然而却有一个例外,日本没有孝道文化。
中国一千多年来深受儒家思想熏陶,儒家思想讲究「忠孝仁义」,除了忠君思想之外,就是孝道文化排第二,作为中华文化的核心,为何日本人继承中华文化时,偏偏抛却了孝道文化呢。
其实日本人没有孝道文化,并不是说说而已,他们是真的没有,比如日本的年轻人基本没有赡养老人的习惯,甚至连「常回家看看」的心思也没有,尤其是历史上,日本人对弑父的人甚至也能包容,在破腹自杀时,还可以让儿子做介错人。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别说「弑父」了,就是稍微对父亲不尊敬也会被世人唾骂,古代的「弑父杀君」是重罪,对中国影响如此深渊的孝道文化,日本之所以不继承,主要是跟日本自身条件有关。
中国讲究「血浓于水」的恩情,而日本人更注重恩情方面的情怀,就是自己成长过程中,谁给自己的恩惠更多,就会更倾向谁,而日本地理环境并不好,处于岛国资源匮乏,所以人与人之间的竞争非常大。
在岛国有限资源里,要生存下来必须心狠手辣,对于那些弱者自然而然要淘汰,而老人往往就是弱者,他们不能再提供什么价值,却需要消耗社会资源,故而「老而不死即为贼」的观念日本人非常认同。
日本人从中国这里继承的「忠、勇、义、礼」都是优秀文化,而唯独缺少孝道文化,这正是中国文化跟日本文化最本质的区别,因为少了孝道文化,所以日本人往往被培养成「忠勇之士」,他们没有感情,近乎变态的为天皇效忠,所以才有了破腹文化。
虽然说日本没有孝道文化,子女一般也不赡养老人,但日本的养老措施做得很好,即使没有子女抚养老人,他们在敬老院也能安享晚年,但不管怎么说百善孝为先,小编觉得做人还是应该心存「孝义」,否则跟禽兽有何区别呢?
不孝行为要受到严惩
二十四孝图之拾葚异器起原收集
孝道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其受正视水平之高、影响社会之深、陆续时间之久,为其他民族文化所罕有。
“善怙恃为孝,善兄弟为友。”狭义的孝道指针对怙恃的道德性为,而广义的孝道则延及怙恃之外的长上之亲。孔门门生有若说,孝悌是“为仁之本”,在诸多伦理道德中,孝道是最根基的。儒家认为,孝能够使人们之间互相亲爱。而互相亲爱的族群,道德底线明确,统治者易于驾御:“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欠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孝道总体上有利于社会和国度的安宁。无论是国度危难,照样世界承平,统治者选择贤臣良将的路径多半是“求忠臣于孝子之门”。
孝道不因身份凹凸贵贱而有所差别,凡世界之人,同此一德。汉朝皇帝,自惠帝起头,都在其谥号前加上“孝”字,如孝惠帝、孝武帝之类。按照唐人颜师古的说法, 其原因就是“孝子善述父之志”。东汉时期,察举科目中有“孝廉”之目。历代皇帝都正视尊老、养老,都号称“以孝治世界”。皇帝经常亲授《孝经》,唐玄宗李隆基便亲自讲解《孝经》。《二十五史》中,因“称孝”而名世、进身的仕宦、学者、武将、乡绅不堪列举。而在民间,孝已因袭成俗,到元代,郭居敬将前代知名的孝行故事加以精选,编成知名的《二十四孝》,后人又在此根蒂上插图,形成《二十四孝图》。它对七百年来的中国民间社会影响尤为深巨。
环绕孝道,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礼仪规范和司法轨制形成互为撑持的完整系统。若是说,礼制中的尊老、孝亲行为来自远古的民间习俗,来自儒家的道德推扬,那么相关司法条则则是硬性约束,不容有违,它是孝道实行的强制保障。今以汉唐时期司法中对“不孝”罪过的惩处为例来加以解说。
实际上,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不孝”罪。周初分封康叔于卫时,周公就对其弟弟康叔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孔子也曾经说过:“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对于不孝这种“大乱之道”,当然要归之于罪,治之以刑。所以,《周礼・大司徒》所载“以乡八刑纠万民”的“八刑”中,首刑即“不孝之刑”。
孟子曾列举战国时期“不孝”的一些具体示意,“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肢,掉臂怙恃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喝酒,掉臂怙恃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老婆,掉臂怙恃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认为怙恃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怙恃,五不孝也”。秦汉以降,国度立法便将这些“不孝”内容具体化、法典化。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朝司法简文中,有不少对于“不孝”行为的入罪,据之可见其时司法对孝道的维护。例如,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案例汇编)中,专门有“告子”一案,就是通俗士伍指控其子“不孝”的案例:
爰书:某里士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己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无它坐罪。”
指控亲子对本身“不孝”,官府必需派人前去缉捕(“往执”),经由审问入罪后要处死(“谒杀”)。那么哪些属于“不孝”呢?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
子贼杀伤怙恃,奴仆贼杀伤主、主怙恃老婆,皆枭其首市。
子牧杀怙恃,殴詈泰怙恃、怙恃、假大母、主母、后母,及怙恃告子不孝,皆弃市。
贼杀伤怙恃,牧杀怙恃,殴詈怙恃,怙恃告子不孝,其老婆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
可见,践踏、“牧杀”(未遂)、殴打、唾骂长辈(包罗怙恃、祖怙恃、继祖母、女主人)都属于“不孝”,凡是怙恃告子“不孝”罪成立,都要治以极刑(“弃市”)。罪犯的妻、子都受到连坐,且不克以爵位、金钱等赎免。
《二年律令・户律》记载了分居之后,孙子与祖怙恃同居时对其孝养不敬的惩罚条目:
孙为户,与大怙恃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怙恃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仆,勿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遂(逐)夫怙恃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
若孙子对祖怙恃赡养不善,将会被强制遣散,由祖怙恃据有其田宅和奴仆。有学者认为,这就是《唐律》及子女其他司法中把对祖怙恃、怙恃“供养出缺”定为“不孝”罪的泉源。
关于白叟指控后代“不孝”,还有一些细节划定。好比,云梦睡虎地秦简《司法答问》划定:
免老告人认为不孝,谒杀。当三环(宥)之不?欠妥环(宥),亟执勿失。
这是说,达到60岁或65岁以上的白叟指控后代不孝,必需立刻受理,拘执不孝之子。而沟通的指控,到了汉初,关于是否立刻受理,则有分歧划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划定:“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分歧日而尚告,乃听之。”也就是说,必需经由分歧日期的三次频频指控,才准予立案。
对于“不孝”罪的指使犯,张家山汉简也有惩处划定:“教人不孝,黥为城旦舂。”(《贼律》)《奏谳书》对之作了更具体的解说:“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弃市,弃市之次,黥为城旦舂。”
经由魏晋六朝,到隋唐时期,中国传统司法的款式根基定型,成为子女法典的圭臬。个中对于“不孝”之罪的惩处继续和成长了秦汉司法,同时又直接陆续了上古礼制。按照《四库全书撮要》的说法,唐律“一准乎礼”。《唐律》中有“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争)之罪,个中“恶逆”“不孝”“不睦”三项都涉及孝道问题。例如:
恶逆。谓殴及谋杀祖怙恃、怙恃,杀伯叔怙恃、姑、兄姊、外祖怙恃、夫、夫之祖怙恃、怙恃。
不孝。谓告言、诅詈祖怙恃怙恃,及祖怙恃怙恃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怙恃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遵守吉;闻祖怙恃怙恃丧,匿不举哀,诈称祖怙恃怙恃死。
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长辈、小功尊属。
对五服之内的亲长,若发生谋杀、殴打、唾骂、谩骂、诉告等行为,便与谋反、谋叛等同,视为不赦的极刑,受到严惩。
《唐律》划定,子孙“违犯教令”和“供养有阙”要判二年徒刑:“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其注释是,“可从而违,堪供而阙”,即怙恃教令能执行而不执行,家里前提许可而不供养怙恃时,祖怙恃、怙恃提出“不孝”之诉告,方得入罪。《疏议》将“供养”与《礼记・内则》中“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类关联起来,解说唐律对孝道的司法强制与上古时期的礼制划定具有渊源关系,是合而为一的。若祖怙恃、怙恃“老疾无侍”,子孙托付他人照看,而本身远赴他地仕进,也要判一年徒刑。至于殴打、唾骂祖怙恃和怙恃,则更是重罪:
诸詈祖怙恃、怙恃者,绞;殴者,斩;过错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诸妻妾詈夫之祖怙恃、怙恃者,徒三年;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皆斩;过错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诸妻妾殴、詈故夫之祖怙恃、怙恃者,各减殴、詈舅姑二等;折伤者,加役流;死者,斩;过错杀伤者,依凡论。
比拟于上引秦汉时期的沟通罪过,这些条则划定得加倍仔细了。一样认为,这是五服轨制在古代司法中得以周全应用的究竟。律文中稀奇提到,对血缘关系较远的亲长实施“过错杀伤”,要“依凡论”,即“依常人法”处理。这足以解说,对于怙恃及亲长的“不孝”行为,其判罪显着重于对其他人的犯罪过为,这是儒家道德在司法中获得强化的究竟。
正如孔子和曾子所说,除了孝养在世的怙恃之外,对身后的长上之亲“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也是孝道之大端。所以,古代司法稀奇正视为怙恃守丧一项。碰到以下情形,均受司法惩处:
⒈“匿不举哀”。若在外埠听闻怙恃之丧而匿不举哀,要判流放两千里。响应地,闻期亲长辈之丧而匿不举哀,要判徒刑一年;闻大功以下的长辈之丧而匿不举哀,则递减二等。
⒉“释遵守吉”和“忘哀作乐”。怙恃丧期未终,就改穿吉服,或许“忘哀作乐”,要判徒刑三年;介入杂戏娱乐运动(如樗蒲、双陆、弹棋等“杂戏”),要判一年;偶遇吹打和宴席而未回避,要笞杖一百。
⒊“冒乞求仕”。官员碰到怙恃或祖怙恃等直系长辈之丧,要去官回乡服丧,谓之“母丧”,若母丧时代仕进,谓之“冒乞求仕”,不光受到道德诟病,并且要判以徒刑:“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冒乞求仕者:徒一年。”
⒋“服内婚嫁”和“服内生子”。居怙恃之丧,不克娶亲,“诸居怙恃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并且婚姻无效(“离之”)。若服丧的对象是期丧,则罚笞杖一百。居怙恃之丧时有孩子降生,是谓“服内生子”,要判一年徒刑。
此外,凭据儒家亲亲相隐的礼制原则,诉告长辈之亲也是“不孝”之罪,官府不予受理。秦汉时期已经将其入律,例如,睡虎地秦简《司法答问》:
“子告怙恃,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袭其告之,亦欠妥听。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告律》承继了这条律文:“子告怙恃,妇告威公,奴仆告主、主怙恃老婆,勿听而弃告者市。”《唐律》对之划定更严,除“谋叛”以上的大罪必需诘扬之外,凡“告祖怙恃、怙恃者”,均判绞刑。除了直系至亲之外,诉告其他亲戚长辈也要判罪,例如,“告期亲长辈、外祖怙恃、夫、夫之祖怙恃,虽得实,徒二年。……告大功长辈,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
孝道之所以在中国古代深入人心,孝行之所以代代因袭,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不光仅得益于儒家的鼓吹和推扬,并且是社会与国度两方面配合感化的究竟。这包罗家庭、 宗族、乡里的礼制约束,国度律法诏令的强制惩戒,以及经由树碑立传、悬匾建坊、封赏旌表等体式实现的正面指导,从而组成一个“系统工程”。这些维护孝道的办法,不克说没有负面感化,但大体而言,它跟中国古代的社会泥土、文化传统能够协调自洽,并且对于目前中国社会的孝道弘扬、人心再造,不乏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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