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定额化赋税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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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定额化赋税制度介绍
清朝廷通过从康熙“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建立起完备的赋税制度。> > 的田赋、火耗、平余、摊丁入亩,以及工商税诸项制度,体现了清代在赋税应征额及简化赋税项目方面的一系列原则,有助于朝廷的赋税收入和征解行为,使得朝廷业已固定的总额更易征足。> > 从财政收入的组织功能上看,清代赋税制度呈现出鲜明的定额化特点。> > 清代前期的赋税制度,包括田赋、火耗、平余等。> > 清代对朝廷国有土地及因事没收的田地由朝廷经理,租给农民耕种,实行定额租制,租额为上地3分、中地2分、下地1分。不缴田赋,田丁也多免摇役。> > 清初田赋税率沿用前朝科则,用银两计算:沙碱地、洼地、山坡及坟地亩征1分至3分;耕地每亩2分至4分;园地每亩4分,官收官解。> > 1753年,分田赋为三则,每则又分为3等,共为9等,历朝大致相同。> > 火耗又叫“耗羡”,是把实物换为银两后,因零碎银熔铸成整块上缴时有损耗,因此,在征收田赋时加征火耗一项。> > 在火耗的实行过程中,雍正年间采取了通过定火耗以增加各级地方官薪给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旧制,官至极品俸银不过180两、禄米180斛,七品知县年俸仅40两。> > 1724年,雍正降旨实行耗羡归公,同时各省文职官员于俸银之外,增给养廉银。各省根据本省情况,每两地丁银明加火耗数分至一钱数分银不等。耗羡归公后,作为朝廷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酌给本省文职官员养廉。> > 耗羡归公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税权力,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的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 > 收税时,每正税银200两,提6钱的附加税,以充各衙门之用。平余为清代地方朝廷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一般来源于赋税的加派,也有另立名目加征的。> >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清朝廷需要的货币数量日益增多,于是朝廷对田赋等除了征收部分粮食之处,其余征收货币。> > 清代中后期实行“摊丁入亩”赋税制度。这是清代赋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 摊丁入亩的具体做法:一是废除以前的“人头税”,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二是继续施行时的一条鞭法,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 > 摊丁入亩的实施,使得无产者没有纳税负担,而地主的负担增加,对于清代人口的持续增加、减缓土地兼并,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以及促进工商业的发展有一定的作用。> > 清前期的工商税包括盐、茶、矿等,既征税又有专卖收入。> > 清前期盐税收入较多,盐法主要采取官督商办、官运商销、商运商销、商运民销、民运民销、官督民销、官督商销等7种形式。各省盐政,多由总督巡抚兼任,还有都转运盐使,司运使,盐道,盐课提举司等,官制比较复杂。> > 清前期的盐法种类虽多,但行之既广而且久的是官督商销,即引岸制,也称纲法。纲法规定灶户纳税后,才允许制盐。所制之盐不能擅自销售。> > 盐商纳税后,领得引票,取得贩运盐的专利权。税收管理机关将运商的姓名,所销引数、销区在纲册上注册登记。> > 清盐引岸制本沿袭前代盐法,只是在清代更加成熟。所谓“引”,是盐商纳税后准许贩运的凭证。由户部颁发的称为部引。所谓“岸”,是指销盐区域,即引界、引地,是专卖地域之意。> > 清代初期的盐税较轻,主张蠲免,后来的税额有所增加。> > 清代盐税,分灶课、引课、杂课、税课、包课。> > 灶课是对盐的生产者所征的课。主要是对制盐人即灶人课人丁税,既按丁征银,又按丁征盐;对于晒盐的盐滩,按亩征土地税。> > 引课是按盐引征的税,这是盐税的主要部分。杂课也叫附加税,是衙门官吏的超额征收。> > 税课和包课,施行于偏僻地方的产盐地。对这些地区,许民间自制自用,朝廷课以税银。有的还把盐税摊入田赋,或由包商交纳一定数额的税,然后自行收纳。> > 清代初期,沿用明代茶法。官茶用于边储和易马,贡茶供皇室用。> > 官茶征收实物,大小引均按1/2征纳。在陕西,甘肃一带交换马匹,设专员办理,称为巡视茶马御史。交换比例是:上马给茶12篦,中马给9篦,下马给7篦,所换的牧马给边兵,牝马付所司牧孽。> > 当时的10斤为篦,10篦为一引。清统一后,马已足用,于是官茶的需要减少,而茶税的征收渐有定制。其他各省纳课轻重不一。> > 矿税也是清朝廷的税收项目之一。清初禁止开矿,乾隆年间,大力开矿。当时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湖南、浙江、福建、山西等有金、银、铜、铁、铅矿约200余处,年间,又令禁止开采金矿,银矿也禁一部分,至时方开禁。> > 由于在采矿问题上,时禁时开,矿税的征收,在不同时间,不同地方轻重不同。> > 1680年,各省开采的金银,四分解部,六分抵还工本。> > 1682年,定云南银矿官收四分,给民六分。> > 1713年,定湖南郴州黑铅矿,取出母银,官收半税。> > 1720年,贵州银铅矿,实行“二八”收税,即收取20%。雍正以后,大半按”二八“定例收,即官税1/5,其余4份发价官收,另4份听其贩运。> > 清代前期禁止酿酒贩卖,故不对酒征税。许可酿造时,酒税收入也不列入朝廷财政收入。> > 1757年,乾隆令地方官发执照,征酒税,1780年,奏准杭州按照北新关收税,酒税是很轻的。> > 清代鸦片战争以前的内地关税,即后世所谓常关税,包括正税、商税、船料三种。正税在产地征收,属货物税;商税从价征收,属货物征通过税。船料沿袭明代的钞关,按船的梁头大小征税。> > 清前期常关,分设户、工两关。户关由户部主管,如乾隆时期京师的崇文门,直隶的天津关,山西的杀虎口,安徽的凤阳关,江西九江关,湖北的武昌关等40多个关。> > 工关主要收竹木税,工关由工部主管,关税收入供建造粮船及战船、修缮费之需。但有的关,如盛京浑河、直隶的大河口、山西杀虎口等关,由户关兼办。> > 清初的地方常关组织,有特设监督的,有以外官兼管的,也有由督抚巡道监收的。内地关税隶属关系不甚统一。> > 税制方面,清初比较严谨。比如:罢抽税溢额之利,以减轻税负;议准刊刻关税条例,竖立刊刻告示的木牌于直省关口孔道,晓谕商民;还屡次制订各关征收税则,划定税率标准。但到了乾隆初年,已出现私增口岸,滥设税房之事,常关积弊又出现。> > 常关税率,依雍正、乾隆年间户部惯例,以从价5%为标准,但未能贯彻。各关自定税率,一般说来都以货物通过税为主,还有附加及手续费。> > 16847年,清朝廷取消海禁,准许外商到广州、漳州、宁波和云台山4个口岸进行贸易。由于西方海盗商人的违法行为,清朝廷决定取消其他几个通商口岸,只许在广州一口通商,直至中英《南京条约》签订,情况才发生变化。> > 清初的对外贸易,沿袭明代的各项贸易制度。康熙令开放海禁后到鸦片战争以前,来中国贸易的国家主要有英、法、荷兰、丹麦、瑞典等,其中英国占主要地位。> > 海关征税,分货税和船钞两部分。货税征收无一定税则,除正税之外,另征各项规银及附加,一般说来,正税较轻,但外加部分有时竟倍于正额。> > 1689年颁行的海关征收则例分衣物、食物、用物、杂物四类课税,进口税率为4%、出口税为1.6%,均系从价,按物课税外,每船征银2000两,此为吨税之始。> > 1728年又定洋船出入期及米粮货物之数,司关对于外商入口所携货物现银,另抽一分,名叫缴送。> > 1757年,西洋船到定海,为抵制外货,浙江海洋船税加增一倍。> > 清前期的海关主权完整,但征税于行商。外商来关贸易必须经官方核准的行商间接代售。行商借以居中牟利,于售价每两征银3分作为行用。而外商以公开行贿的手段,进行大规模走私,使朝廷关税损失严重。> > 落地税是商人购得货物到店时所征的税。清前期落地税,全国没有统一税法,由地方官随时酌收,无定地、定额。一般来说在各市集乡镇,附于关税征收。其收入之款交由地方留作公费,不入国税正项。> > 牙税是牙行或牙商征收的税。牙行和牙商是当时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或代客买卖货物抽取佣金的中间商人。> > 牙帖税率,因地区而异,一般依资本或营业额分为数级,如江西规定上级纳银3两,中级纳银2两,下级一两;湖北规定上级纳银2两,中级一两,下级5钱。偏僻村镇,上级一两,中级5钱,下级3钱,纳银多少因负担能力而异。> > 除牙帖税外。还要交年捐,即牙行开业之后,每年分两期,依营业额大小分等,税银约50两至1000两之间。> > 当税为清初所创,系当铺营业税,当税由当帖而生。一般当铺或小抵押铺,于领取当帖获得营业许可权时,需缴当税,每年一次。> > 1652年,制订当铺税例,各当铺每年课银5两。> > 1664年,规定依照营业规模大小年纳银5两、3两、2.5两不等。> > 契税也称为田房契税,是对买卖典押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课的税。清初只课买契,不课典契,后来,渐及典契。> > 1647年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者,由买主依卖价每一两课税银3分,官于契尾钤盖官印为证。> > 1729年,规定契税每两纳3分以外,加征一分作为科场经费。税契之法,此法税率,买契为9%,典契为4.5%。> > 除上述各税外,还有牲畜税、车税、花捐、灯捐等。各省新设立的名目大致相同。> > [旁注]> > 定额租制 我国封建地租的一种形态,有时也指采取定额租的租佃制度。其特点是租佃农民按期向地主交纳固定数量的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在清代,定额租在地租形态中逐步占支配地位。> > 工部 我国封建时代朝廷官署名,为掌管营造工程事项的机关,六部之一,长官为工部尚书,曾称冬官、大司空等。清代工部是管理全国工程事务的机关,下设四司。后来,清朝廷在改革官制时,将工部并入商部,改为农工商部。> > 海禁 又称洋禁。我国古代朝廷为了整顿沿海治安,清理走私,保障社会安定起见,采取的一种禁阻民间人士非经过官方许可,私自出洋从事海外贸易的政策。清代海禁对于殖民主义者在我国的侵略活动起过一定的自卫作用,但也使我国失掉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性。> > [阅读链接]> > 康熙年间,苏州一带绅士逃税之风甚烈,涉及者有上万人。为此,康熙皇帝下令一律取消功名,其中有两三千人交刑部议处。> > 有一个学子考中了“探花”,但他欠税折银一两,被官府发现。他给皇帝上书求情:“所欠一厘,准令制钱一文。”> > 在位学子原想会得到恩准的,没想到康熙皇帝还是照样除了他的功名。这事在江南一带成了一句民谣:“探花不值一文”,并四处流传,偷漏税者莫不惊恐。从此以后,再无这种事情发生了。三国时期赋税与徭役介绍
时期出现了部分在当时行之有效的税赋制度,比如曹魏的屯田、户调制,东吴的租、赋、算、税四大类,蜀汉的口赋、算赋,还有这一时期因战事而确定的徭役性世兵制度等,所有这些,都比之汉代有了一些变化。> > 东汉末年,各封建割据势力连年征战,出现了“用无常主,民无常居”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朝廷难以掌握确实的户籍,若仍按汉代赋税制度征收算赋和口赋,评定田地产量,收田租,显然已很难办到。> > 此时,已收编黄巾军余部30万人,占据中原腹地,“挟天子以令诸侯”。粮食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 当时的历史条件是,许城周围有大片荒芜的农田,而且黄巾军一般拖家带口,还带有许多耕牛。于是,曹操于196年颁布了《置屯田令》,开始大规模屯田。> > 曹操的《置屯田令》规定:“持官牛者,官得6分,百姓得4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虽然百姓地租负担较重,但较为安定的生产和生活,仍能被当时百姓接受。这一制度解决了军粮问题。> > 为保证长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曹操开始着手进行赋税制度改革。> > 204年,曹操发布了著名的《收田租令》,规定“其收田租亩4升,户出绢两匹,绵两斤而已”。这一改革实现两大突破,即把汉代的定率田税改为定额田税,把人头税改为按户征税。汉代田税曾经三十税一,一亩必须缴粮5升以上。> > 而曹操的改革不论产量高低,一亩只缴4升,田税不与产量挂钩,增产不增税,提高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流民纷纷归田,农业生产得以恢复。> > 汉代“人头税”算赋、口赋是按人头缴纳的,百姓要卖掉产品换钱缴税,时常受到商人盘剥。但曹操采取了户调制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 根据与口赋、算赋制,家庭的人口越多,交的税费就越多,若税费太重或不合理,就会限制人口增长。而户调制只规定一个家庭所交的税费,不管人口多少,而家庭如果人口多,则劳动力就多,收入就会增加,自然刺激家庭想方设法增加人口。> > 曹操还规定除百姓纳税外,一般豪强地主也要缴纳田税、户调。同时,注重加强管理,规定正税之外,其他不得再进行征收。> > 曹操具有鲜明的赋税负担均平思想。他在《收田租令》开篇即强调:“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指出不可放纵豪强兼并,转嫁赋税负担,使百姓贫弱。> > 他将税负是否均平的问题提到治国强兵的高度,认为如果人民负担过重,贫富相差悬殊。他明确规定,赋税的承担者不仅是普通百姓,一般的豪强地主也要按照土地顷亩和户口分别缴纳田租户调,不可以使他们有所隐藏。> > 曹操还主张加强赋税的征收管理。实行租调制的法令颁布后,曹操强调依法办事,严格贯彻租调制。他不仅带头守法,向朝廷缴纳赋税,还大力支持地方官员依法征税,打击违法的豪强,并重用严于执法的官员。> > 曹操赋税改革使魏国民心归服,军队衣食充足,成为三国鼎立中实力最强的朝廷。> > 东吴赋税制度总体上继承汉制,但对汉制又有所创新。根据其征收标准和征收物不同,可分为租、赋、算、税四大类。> > “租”主要为田租,按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相结合的办法分等级征收,以实物缴纳为主;“赋”主要有算赋、更赋,计口征收,所纳多为钱币;“算”主要有算缗、算赀、户赋,主要是对商人、手工业者、居民等征收的财产税,多按财产的多少分等征收,用钱币缴纳;“税”主要有关税、盐铁税或专卖、酒税或专卖、市税等杂税,一般按货物的数量多少征税,以征收钱币为主。> > 东吴朝廷对年龄高者的家属、残疾者,当发生天灾、帝王登基等情况时减免赋税,这些减免措施或多或少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促进了农业和经济的发展。> > 三国时期的徭役主要是徭役性兵役,指以兵充役,士兵服徭役,或以民充兵,服屯戍之役。> > 三国时期实行世兵制度。世兵制是由一部分人户专服兵役、世代为兵,是保证地主阶级政治需要的一种兵役制度。除世兵制外,又用用募、收降、征兵补充军队,从少数民族中获得大量兵员。如魏的乌桓兵、凉州兵,蜀的叟兵,吴的山越兵等。> > 三国形成时期之初,沿袭东汉,主要实行募兵制。至建安年间,因长期战乱,逃兵增多,人口减少,募兵困难,曹操、、,都开始逐渐实行不同名目的世兵制,以确保兵源。> > 世兵制的诞生,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演变的第一步,是从两汉的征兵制,过渡到汉末的多种集兵方式。这种募征来的兵,服现役期限不再是征兵制规定的两年,而变为长期的以致终身的;当兵从尽义务,变成谋生的职业;服兵役由人人有义务,变为一部分人的职业。> > 建安后期,是演变的第二步。这时,兵士家属集中到一起居住,既留作人质以防士兵叛变,又便于管理;兵与民的户籍也由此分开,出现了兵户;当兵由及身而止,逐渐变为世袭。> > 兵户和世袭兵大量出现,成为时代的潮流,新的世兵制也就形成了。三国鼎立期间,世兵制已经发展成为魏、吴的主要兵役制度。> > 三国时期的世兵制包括4项内容:> > 一是兵士终身当兵,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世代代为朝廷尽当兵义务。朝廷主要兵源,是兵士子弟。兵士不得解除世代当兵的义务,除非在作战中有突出表现,经过特殊手续批准,作为奖赏方可。> > 二是兵与民分离。兵士之家,即士家,另立专项管理的户籍,称为士籍。入士籍,不允许改为民籍。> > 三是兵士的家属,集中居住,集中管理。> > 四是为了保证兵士人口的再生产,士家在内部婚配,不与平民通婚。> > 与世兵制配套的还有番休制,又称分休制。> > 在曹魏,世兵制最为典型,并与质任制和错役制相结合。为保持固定的兵源和恢复发展生产,魏开始实行“世兵制”,把士兵及其家属固定为“军户”或称“士家”、“兵家”,与民户分籍登记,由专门机构管理。> > 曹操实行军户和民户分离。军户既要打战又要耕作,还可被任意集体迁移。为保障兵源,曹操规定军户女子不得外嫁,只能嫁给军户。> > 蜀汉也实行征兵制。蜀汉因为疆域和人口最小,所以世兵制虽然也有,但非主流,主要在部曲和少数民族中实行,作为征兵制的补充。> > 孙吴士卒家属一般跟随军队,由将领安排住地集中控制。孙吴政权是由江南本地和南迁的大族所支持而建立,所以不得不给他们好处。因此形成了东吴特有的世袭领兵权,即将军死后由儿子带领旧部属。> > 三国时期,军户当兵是世袭职业,作战经验丰富,作战技能提高,有较强的战斗力。世兵制吸收游民和流民,使之举户依附朝廷,从死亡线上找到安身立命之地,通过终身当兵和家属屯田解决生计,对他们是有利的。> > 世兵制通过以众将部曲的家属为人质,加强了对众将的控制,抑制了军中豪强拥兵割据的倾向,保证了军队的集中统一,对于结束群雄割据、形成三国鼎立和全国统一起了一定作用。> > [旁注]> > 曹操(155年~220年)。沛国谯,即今安徽省亳州人。汉末著名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和书法家。三国中曹魏政权缔造者。为统一中国北方作出重大贡献,他的屯田制对农业生产恢复有很大作用。他开启并繁荣了建安文学,史称“建安风骨”。> > 流民 又称流人、流亡、流户、流冗、流庸、流离、流者及盲流等,是我国历史上对于转徙四处的无业游民称呼,一般都是逃荒的农民,天灾、苛吏、土地兼并、战乱等都可能导致流民问题的出现。> > 乌桓 也称作乌丸。我国古代民族之一。乌桓族原为东胡部落联盟中的—支。原与鲜卑同为东胡部落之一。其族属和语言系属有突厥、蒙古、通古斯诸说,未有定论。公元前3世纪末,匈奴破东胡后,迁至乌桓山,遂以山名为族号。> > 叟兵 东汉、三国时叟人被征募为兵者。汉至六朝时今四川省西部、云南省、贵州省、甘肃省部分地区有叟人分布,支系繁多,称蜀叟、叟、青叟、苏祈叟等。三国魏晋时曾与蜀国时战时和。魏、蜀征募为兵,战有勇,号称“叟兵”。叟兵作战勇敢。> > 山越 汉末三国时期分布于今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等省部分山区民众的通称。由于秦汉以来的民族融合,山越已与汉人区别不大。所以山越虽以种族作称谓,但实际上是分布于南方山地的族群混合体,其中有汉人成分,也有越人成分,故也称“山民”。> > 刘备(161年~223年),字玄德,根说是汉中山靖王刘胜的后代。东汉末年幽州涿郡涿县,即今河北省涿州市人。三国时蜀汉开国皇帝,谥号“昭烈皇帝”,史家又称为先主。他为人谦和、礼贤下士,志向远大,知人善用,以仁德为世人称赞,是三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 > 孙权(182年~252年),字仲谋,吴郡富春,即今浙江省富阳人,三国时东吴政权的建立者,谥号“大皇帝”,庙号太祖。在位期间,设置农官,实行屯田,促进了江南经济的发展。晚年在继承人问题上反复无常,引致群下党争。> > 部曲 魏晋时指家兵、私兵,隋唐时期指介于奴婢与良人之间属于贱口的社会阶层。部曲在汉代本是军队编制的名称,大将军营有五部,部下有曲。联称泛指某人统率下的军队。以后,部曲地位卑微化。在南北朝前期,主人视部曲为贱口,但并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 [阅读链接]> > 曹操在执法方面不徇私情。> > 曹洪是曹操的堂弟,家产万贯,他始终追随曹操建功立业。长社县令杨沛在组织租调制的实行时,支持曹洪的长社县的宾客拒不缴纳田租、户调。杨沛依法办事,断然把那些违法不交税的宾客“收而治之”。> > 曹洪得知这一情况后,急忙去找曹操,要求惩办杨沛。但杨沛毫不畏惧,并依法诛杀了抗税不交的宾客。> > 曹操听说这件事后,并不因为曹洪是自己的堂弟而责备杨沛,反而表扬了杨沛,后来还重用杨沛,封其为京兆尹。相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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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差是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政体中的一种特有的制度,其源远流长,内容丰富,影响深远。明敖英《东谷赘言》云:国初设官分职,咸有定额,往莅职掌者领部檄焉,皆不颁敕,不称‘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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