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京控”和案件的上诉程序及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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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京控”和案件的上诉程序及复审程序
> ,普通人、普通案件的上诉程序及复审程序是怎样的?“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 > 说白了,所谓京控,就是到京城控告。> > 老百姓缘何走“京控”之路?是不是放着太平日子不过,吃饱撑的?显然不是。俗谚曰“饿死不做贼,冤死不告状”,老百姓是柔弱的,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打官 司告状,更不愿惊动上一级。小民有了冤屈,自己又不得排解,才会走上告状这条路。初告不得伸,告到上一级,仍不得白,便再上告,直至京城。对小民百姓来 讲,衙门是可以“讲理”的地方,更高一级的衙门是一个比基层社会更具“权威”的所在。京城,是皇帝居住之地,是政治文化中心,老百姓对那里所怀的希望最大。实际上“京控”也是一种“上控”,假如老百姓赴京告状之前,冤屈已得伸张,谁会损财伤身大老远地跑到那里去!> > “京控”,对皇朝是有利的,它能加强统治者自身统治的合法性,也可以下情上达;然而对原来审结此案的官员来说,却有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无论结果如何,皇帝从此触到了一点那个地方政府的信息。> > 曾说:“朕勤求民隐,唯恐乡曲小民含冤莫诉,每遇来京具控之案,无不特派大臣前往审办。”虽然此处他只提到“小民含冤莫诉”,但可以想见,“小民含冤” 的原因也会进入他的大脑。地方官员最最担心的是,假如发生集体上访、村族械斗之类案件,皇帝就会在脑海里留下州县官员处理不力或无能的印象,进而影响自己 的仕途。> > “京控”牵扯的范围非常广,金钱是一个方面,交通也是不可忽略的方面,尤其,每个朝代对“京控”都有各种限制,官府里的人还 有种种刁难之法。明朝初期,嘉定县民郭玄二等二人,赴京状告本县县吏害民,经过淳化镇时,巡检何添观刁蹬留难,弓兵马德旺索要钱财。闻知此事发火 了,将弓兵马德旺枭首示众,巡检何添观刖足枷示。朱皇帝是穷苦人出身,对贪官污吏毫不手软;又加上明王朝建立不久,灭亡的教训墨迹仍新,故而对底层的 事情极为重视。历史上只有一个朱元璋,明朝只有一个幼年时期。历史难以重复,不论优点还是缺点。> > 不知道究竟出于什么原因,不少人觉得,古时候民告官比较容易,进一趟京城不仅可以见到那样的大臣,如果幸运的话,连皇帝本人都可能见到。实际上,未必如此。> > 诚然,我们老祖宗确立直诉制度比较早。《周礼》就有关于路鼓和肺石制度的记载。所谓路鼓,设立在宫殿最里层门外,让大仆掌管。如有冤无门者和有紧急事的 人要上达于王,就来击鼓。大仆听到鼓声,要迅速了解情况后向王报告。肺石,指在王宫门外设立的赤色石头,有冤屈的人在肺石上站立三日,司法官即受理此案。 究竟有无路鼓和肺石制度,已难考实,据学者研究,当时已有击鼓上事的制度。到了,路鼓称为登闻鼓。后来历朝历代,统治者都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这种 制度的畅行。可是每个朝代,对越级上访申诉都有严格的限制,凡越级上诉,或遭笞打,或遭流放,或遭羁押。> > 当然,也有鼓励老百姓告御状的皇帝。朱元璋在《大诰》中申明:> > 地方官有廉能造福民众者,当地百姓必定深知详情。若被不才同僚捏造罪名,排挤陷害,允许本地耆宿之人赴京面奏,保全其人。因此说,“京控”能否成功,与时代特点、官员的个人品德、皇帝的道德水平、皇朝治国方略,有深刻关系。> > “京控”的难点有两个:其一,基层利弊观与朝廷利弊观的冲突。> > 理论上,二者的利弊观是一致的,实际却未必如此。太宗主政时,开封府寡妇刘某告其夫前妻儿子王元吉投毒害她,案件经过几个月的审理定不下来。刘某在 这期间也死了。后来王元吉判决徒刑。他的妻子张某击登闻鼓称冤,太宗亲自召问张某,查清是因为刘某有奸情,怕王元吉发觉才进行诬告的。于是,宋太宗将审判 此案的官吏,分别加以处理:> > 弄错了的予以处罚,坚持对了的予以奖赏。对宋太宗和地方官而言,利益显然不一致。其二,是传统观念与社会实际的冲突。下告上、民告官,在几千年的传统中一直处于道德弱势,没有经过裁断,就“错”了。对小民百姓乃至低级官吏来讲,讳与忍是必修的课程。> > 1975 年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一件西周青铜器,上面有一篇长达157 字的罕见判例。判例完整地记载着两个奴隶主贵族为争夺五名奴隶所有权而争讼的 过程。讼案是由小贵族牧牛提起的,他控告大贵族。这种行为违反了宗法等级制度,本身构成了诬告罪。铭文记载,这位牧牛,曾向司法机关控告过那位上司,称大 贵族依仗权势霸占了他的五名奴隶,司法官判决牧牛败诉。牧牛不服,这次又重新提起诉讼,结果,牧牛再次败诉。司法官伯扬父在判决辞中说:你一个小小的贵 族,竟敢控告自己的上级,竟敢违背前次判决时立过的誓言!不过,你这次又重新宣誓,表示要信守前约,服从判决,按法律规定,你应亲自到你的上司那里去谢 罪,求得谅解,并立即将那五名奴隶归还给他。牧牛缴了赎金铜,审判结束。那个大贵族用牧牛缴的铜,铸了一件供自己使用的礼器,并在腹底和盖上镌刻了文字, 记载自己胜诉的经过,以确认自己对那五名奴隶的所有权。> > 在等级森严的社会,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大贵族与小贵族之间,君王和臣民之间,根本没有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唯特权者利益是从,法律是有权有钱人的奴仆。宗法与国法发生抵牾时,国法必须服从宗法。> > 牧牛是不是犯了诬告罪,以今日观念来看,何罪之有?但在那样的环境下,他无疑是一个有罪的人。> > 环境不变,“京控”充其量只解得近渴。历史秘闻 除了为人熟知的夹棍清代审讯还会使用哪些刑具
汉人不问满事
现审案件分配到司后,就进入了审理程序。乾隆以前,刑部现审有所谓汉人不问满事的倾向,这是延续了清廷在关外的习惯。在康熙中期以前,刑部审理旗人案件需要用满文录供,汉官虽然也可以参与审案,但看不懂供词,只能审阅经笔帖式翻译后的招册。
另外,许多案件涉及旗人内部的习惯、利益,汉官也不愿过多参与。因此,康熙四十三年以后,虽然旗人案件招供改为兼录满、汉双语,但汉官不问满案的习惯一直保持到乾隆末年。
不过,所谓汉官不问满案,也不能理解为绝对不过问。在清初,满官的文化水准普遍较低,对律例的理解更是远不能与汉官相比,满官即便遇到旗人案件,也往往会就律例的适用问题向汉官请教。
康熙年间的律学家王明德在《读律佩》中记载,康熙九年他在刑部福建司任职时,旗下有一小叔收嫂案送到本司,全司的满汉官员都找不到对应的律条处理,讨论了将近一个月还没有结果。
当时刑部河南司的掌印满司官名叫库而康,平时学习汉文很是用功,他认为应该适用《大清律》中「出妻」一条注释中「期亲以杖一百、流三千里」。
王明德解释说,《大清律》中「出妻」、「完娶」分属不同的条目,不能混淆在一起适用。几番辩论后,库而康对王明德十分佩服,其他满汉官员也都很认可。
不过,该案最终并没有按照王明德的意见断拟,而是由福建司掌印郎中宜成格裁定。由此可见,此时的满官虽然努力学习汉文与律例,但在熟练程度上还存在很大问题,遇到旗人案件,也需要与汉官讨论相应的法律适用问题。当然,最终的决策仍要由满官做出,汉官即便稍有异议,也不会越俎代庖。
刑案派审采取满汉兼用
乾隆、嘉庆以后,所谓汉官不问满事的惯例被逐渐打破,移送或是钦交的现审案件不分旗汉,普通案件由各司统筹分派官员审理,大案则由堂派的秋审处司官会审。与清代其他行政事务的做法相同,刑案派审一般都采取满汉兼用的做法,如一满一汉、两满两汉之类。
如果是本司审理的普通案件,本司多选派一满一汉两位司官坐堂。司官手写一票,命衙役送到南北二监,交司狱官提取人犯,由帮班禁卒押带至司听审。
审讯大多安排在白天,如果案情复杂、限期紧迫,也会在夜间熬审。至于堂派秋审处司官到司会审的案件,审讯安排须以秋审处司官为准。
秋审处部案累累,如果正值秋审核稿之期,更是繁忙,拖延的时间往往更长。至于钦命刑部与其他衙门会审的案件,虽然谕旨上通常指派由某大臣前往会审,但真正到堂参与审讯的多是该大臣所在衙门的司官。
当然,如果是极其重大的钦案,特别针对高级官员的政治类案件,也有钦派亲王大臣与刑部堂官同堂会审的情况。如雍正朝审理有关年羹尧的一系列案件时,就多以亲王、重臣会同刑部审理。
《文献丛编》中收录有〈戴铎口供〉一份。戴铎系雍正帝潜邸亲信,因为与年羹尧关系匪浅,此时亦被牵连在内,押赴京师受审。对于这样的人物,如果仅以刑部司官坐堂,必然被其轻视。
因此雍正帝命他最亲信的弟弟怡亲王允祥与刑部会审。〈戴铎口供〉开头写「十三王爷同大人问」,即指怡亲王与刑部堂官当堂所问。
刑讯与刑具
在问讯过程中,理想的方式是运用「听辨五辞」,即运用《尚书.吕刑》中提出的辞、色、气、耳、目五种方式理刑狱、求民情,要以诚待之、以理鞫之,则「未有不得其实者」。
但是,受刑侦技术局限,清代刑官问案,还是以口供为重,是以刑讯一事,在审讯中几乎不能避免。刑部官员刑讯犯人一般以掌嘴、杖刑为主,对拒不招认的重犯可用夹棍、拶指。审讯三品以上大员,如需动刑,则要事先请旨。
刑部的刑具由四川司掌管,按例设有「夹棍十副、指十副、枷一百四十具、板二十副、镣锁各八百件,又扛子二十根」,各依典章制造。但事实上,刑具的规格也并非那样统一,衙役借此上下其手,收受贿赂。
这样的情况在清初比较常见,连康熙帝也有耳闻,并曾亲自告诫刑部堂官:「犯人各有应得之罪,今闻尔部枷孔大小不一,板有厚薄。贿嘱者板薄而孔大,否则板厚而孔小……此等情弊尔等宜亲行严察禁止。」
刑部官员虽然以慎刑自勉,但常年从事审讯工作,对刑讯的危害也难免冷漠麻木。越是遇到疑难大案,特别是限期迫近、经过皇帝亲自督促的案件时,刑部官员用刑的力度就越大。
如嘉庆九年二月,刑部部内的赃罚库被盗,涉及看库吏役、兵丁二十余人,屡供屡翻,审讯数月,毫无结果。嘉庆帝大为震怒,下旨痛斥:刑部是天下刑名总汇,自己衙门被盗了都这么久破不了案,其他棘手大案,还能指望你们迅速审理清楚吗?此后,皇帝又多次就此事对刑部提出批评,使刑部堂司备感压力。
为了早日审结此案,刑部将疑犯反覆刑求,二十余人「备受各刑,体无完肤」。与之类似的是道光二年刑部承审的御史常赓滥责酿命一案,刑部在审讯中直接将本案要证唐七刑讯毙命。
不过,刑部地处京师,上有皇帝,旁有科道言官,与地方官署一手遮天的情形还是有所不同。刑部如果出现刑讯过度的情况,会被言官揭发弹劾,引来皇帝的干预。前举嘉庆、道光时期两案,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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