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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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清代的监察制度

2、监察权与皇权相互制约

清代的监察制度

 明清两代监察制度的职责基本相同,但在辖属关系、官员配置以及具体运用上。亦各有其特点,今分述之。

明代将前代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都察院的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是左、右都御史各1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正四品),左、右全都御史各2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这些御史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

都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所监察的范围也较为广泛。按照规定,都御史暨其下的御史们,凡认为大臣有奸邪、构党、作威福乱政的,各级官僚有猥亵贪冒坏官纪的,甚至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图进用的,都可以直接给皇帝上奏弹劾。每个御史都有单独上弹劾奏章之权,可以公开当面劾举,也可以密封上奏其副本可以不送交部察院或都御史。都察院还有责任会同吏部在进行朝觐和考察大典时对官员是否贤能、有无贪黜渎职违纪等进行了解,提出处理意见,对五品以下官可以开具考语,对四品以上官的“自陈”,也可以提出意见,它还有责任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会鞫重囚大案(当时叫做三法司),威权是很高的。

除此以外,御史还可以进行多方面的活动,皇帝可以直接派遣某一御史在京内外专门审理或监理某事,当时叫做“奉敕”或叫“各专其敕行事”。都察院还可根据需要,派遣御史们出去就某些专门工作进行监察,如刷卷(检查档案)、巡视京营、在省级(乡试)和中央级(会试)的科举参试中监考、巡视某些国家部门(如光禄寺是管财粮较多、消费最大而弊端较著的单位)、巡视仓场、内库、皇城、学校、漕运、屯田等等,可谓无所不包。遇有战事,可以派御史监军纪功,发现地方官府在审理案件中有冤诬不实、不遵法律之处,也可以吊刷案卷,提审罪囚。总之,朝廷要求御史们从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尽力维护封建统治的利益,因此,接予他们较为重大的权力。但在一般情况下,御史们只能把了解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奏报给皇帝,无权径行处理。当时规定,御史们的纠劾,应该力求具体确实,不许虚文泛低,也不许以繁琐细微之事滥奏塞责。奉敕或奉派出去监理某一事务的。回京后应向都察院报告工作,都御史可以对所属御史称职与否作出评语上奏,凡御史犯罪加三等判处,有赃私的从重处理。

二、六科给事中的职责和与御史的分工配合

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1人(从七品),给事中4至10人不等。假如说,都察院的御史是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的,那么,六科则是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洪武年间,在科举考试毕挑选年轻进士入翰林院深造以待重用,名之为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这部分人名为六科庶吉士,可见对其十分重视。当然,给事中的职名,就表示他们还是皇帝身边的近待,即所谓给事于(宫殿)之中。六科给事中的职责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当时规定,以皇帝名义发出的制敕,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看其中有无不妥之处。如有发现,可以封还并奏报。这有些类似隋、唐的门下省,是为皇帝妥善处理政务服务的。对京内外上给皇帝的奏章,六科要根据分工分类抄出交给各部,如发现有违误,并可提出驳正的意见。吏部尚书选任文官,要与吏科都给事中一同报告皇帝请旨,官员赴任,亦应先赴吏科在文书上签署同意。其他五科对各部的监察制约亦大体相同。正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以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从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也可奉敕专门审理或监理一定事务,可以监临科举考试,可以充任使臣,可以参加对重大刑狱案件的鞫问,其威权与御史相近。

都察院的御史和六科的给事中在具体职任上有一定的分工,如六科很重要的工作是对专门的部门和业务进行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御史则比较侧重于对所谓触犯纲常礼教的犯罪行为的弹劾。二者的关系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当然,这种分工并不是绝对的,给事中也同样可以像御史一样对各级机关和官吏进行弹劾,也可以上疏议论朝政得失以供皇帝参考。

清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沿袭明代而有所变化。主要是,虽然分设御史、给事中之官,但统归都察院领导,当时叫做“台省合一”。都察院内实职的都御史、副都御史均称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凡称右的均为给各省总督、巡抚的兼衔。御史从13道改为15道,这是因清代的行政区域与明代的不同,但亦非一省必有一御史道,六科都给事中改称为掌印给事中。都察院及都御史的品级稍有提高,都御史定为从一品,左副都御史定为正三品。特别是,不论都御史、副都御史、御史、给事中等,均规定满洲、汉军、汉人各占一定的官缺,初期品级亦有所不同,其后改为一律。

按照明代和清代的典章,御史和给事中的职、权、责无甚不同,但在实际运用上却有差别。一般说来,这些言官,或称风宪之官,职级虽较低但有言事劾奏之权,有检核各部门工作活动之责,其能量必然比任何同一品级的官员为大,实际权威较高。亦正因此之故,他们往往流为皇帝打击异己势力、诛锄臣下的鹰大,或者成为权臣相互倾轧的爪牙。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往往都代表着封建地主阶级内某一阶层某一派系的利益,从其言论活动往往也能窥见出某一时期朝局政事的动向。在明代,由于中叶以后的皇帝多庸碌腐败,懒理朝政,其为人处事亦往往明显地不符合封建地主阶级对其政治首脑的传统要求,被认为不利于朝廷的根本统治利益,因此之故,有些御史和给事中的谏疏往往相当激烈,朝廷各派系之间互相唆使御史或给事中对对方进行攻讦,反映出的矛盾相当尖锐。不少御史和给事中因履行言职而被杀逐囚杖。清代在这方面较为缓和一些,其重要原因在于,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朝廷基本上能正常工作,对大臣和育官们管制亦较严,再加以少数民族统治,汉人任言官的多先求自保,往往噤口不言,故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大多不如明中叶以后活跃。这是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其监察制度所起的实际作用亦稍有差异之故。

清代的监察制度上承明代都察院制,下接近代民主制度,不仅制定得严密、周详,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监察体系。由此产生了一大批名垂青史的清官,如天下第一廉吏于成龙,清代第一廉吏的汤斌等等,也出现了一批不避权贵、敢于直言的监察官,如顺治时的李之芳、张煊、秦世祯、王继文,康熙时的魏象枢、李元直、彭鹏,雍乾时的李慎修、孙嘉淦、谢济世、陈洁、曹锡宝、钱沣,嘉道时期的苏廷魁、陈庆镛、朱琦、金应麟,清末的朱一新等等,正是有这些监察官的尽职尽责,清代监察制度才在许多方面年得到了充分地发挥,具体在纠正政府工作失误、澄清吏治、促使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生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并最终促成了中国历史上三大盛世之一的“康乾盛世”的形成。但是,清代号称“吏治清明,廉吏接踵起。”但也出过和珅、国泰等千古贪官,特别清末官员贪腐情况非常严重,所谓“三年清政府,十万雪花银。”可见,清代的监察制度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封建痼疾导致的局限性,对其剖析,利于今世加以镜鉴,其兴盛和衰败,对今人有较强的启示。

清代监察制度特点

  清代监察制度主要有四个特点:监察组织结构简化,单一;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保证皇帝对监察制度的最高控制权;科道官权力明晰,对其有较为得力的保护措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约科道官的权力。

  1、简化监察组织结构,实行科道合一。鉴于之前的监察组织结构臃肿,雍正元年(1723),六科给事中统归都察院统管,即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统管辖,清代中央监察制度因此空前统一,同时建立了非常严格的地方监察制度。除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及不定期的巡按御史外,还设有督抚、按察使、道员等专职或兼职监察官员,保证中央和地方的监察体系统一。这些都有力地保证了监察制度的贯彻。

  2、不断完善监察法规、制度,在法律上确立皇帝对监察活动的监察控制权。乾隆八年颁布的《钦定台规》主要分为“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察”、“巡察”、“通例”八个部分,分别规定了监察机构的职权、监察对象、基本任务和监察官应遵守的纪律和奖惩办法以及对科道官任免的规定等,在法律的高度保证了皇帝对监察

监察权与皇权相互制约

一、引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一种以权治权、纠举不法的政治调节器和制衡机制。各个朝代的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和维护自己的皇权地位,十分重视发展监察制度,尤其是在唐朝中后期,皇帝为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将监察制度作为自己排除异己的工具,至此,监察制度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唐朝是古代监察制度的成熟完备期,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制度设计、监察效能、监察方式及监察官员的选任与考核等方面。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站在这个角度上看唐朝的监察制度,它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但这并不影响唐朝监察制度在古代监察制度史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二、 制度设计: 呈现出某种程度的分权制衡特征

唐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台作为最高监察机构,下设台院 殿院、察院三院;在地方监察方面, 派遣监察御史出巡地方,这一职责主要有察院负责。除此之外,还在地方设置观察使、巡院、 录事参军事等系统,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

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一般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 可以直达皇帝。御史甚至可以对皇帝的违失予以纠正。如武则天在位时,宋璨的纠正违失便是典型例证。御史中丞宋臻在武则天时,频论时政得失,引起武后的反感,“寻敕璩扬州推按,又敕璩按幽州都督屈图仲翔赃污,又敕臻副李峤安抚陇、蜀。瑕皆不并行。”并上奏:“故事,州县官有罪,品高则侍御史,卑则监察御史按之,中丞非军国大事,不当出使。今陇蜀天变,不识陛下遣臣出外何也?臣皆不敢奉制。最后,武则天只好不了了之。如上所述反映出御史监察权力之大,独立性之强。

唐朝统治者采取各部门相互监督,以小官牵制大官的方法维护自己的皇权统治。唐朝的监察御史从正八品上,位秩在县令之下,但监察权限之大是其他官员所难以望其项背的。监察御史除分察州县外,还有权监督六部尚书及其他官员,不仅监察官员的政绩,还从官员的品德、 学识、从政经验等方面进行监督,监察范围扩大。唐朝对监察御史实行的“位卑权重”原则,一方面便于皇帝直接控制监察权,防止其他同级乃至上级官员干涉地方事务。另一方面,监察御史直接对皇帝负责,可以消除他们心中的顾虑,鼓励他们敢于言谏,纠举群臣,保证监察职权的正常发挥。

唐朝监察制度的这种制度设计,不仅有利于监察机构和监察职能的发挥,对维护唐朝的封建统治秩序也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弊端。

(一)唐朝监察机构虽设置完备但存在严重重叠问题,监察职权繁杂。监察官员除享有自身的职权外,还享有司法监督权、经济监督权等。尤其是唐朝后期,皇帝为了加强对群臣的控制而肆意加大监察官员的权力,这属于权力的恶性膨胀,如御史台参加“三司推事” , 设有台狱,可拘禁囚犯。监察权的过分扩张不仅影响了行政、军事、司法等其他部门职能的正常发挥,造成“钦差大臣满天飞"的局面,影响办事效率。

(二)监察御史的“位卑权重”原则,产生消极的一面。如前所述,唐朝统治者以小官牵制大官的方法,对监察职能的发挥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其他方面的弊端。监察御史品阶较低,官俸微薄,部分正直优秀的监察官员能够洁身自好、 恪尽职守、效忠朝廷,但出于“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心理,不可避免地也会有一部分官员不堪清贫,将自己手中的监察大权作为筹码谋取私利。如监察官员可以为了自己的仕途,向朝廷权贵们讨价还价,或是将他们手中的监察大权作为贪污敛财的工具。

三、监察效能:监察权与皇权相互制约

监察机构是“天子耳目",他们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有制约权臣的职责,目的更多地在于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唐玄宗时期,史料记载:“中书令张说素恶(宇文)融之为人,又患其权重,融之所奏,多建议争之。融揣其意,先事图之。中书舍人张九龄言于说曰:‘宇文融承恩用事,辩给多词,不可不备也。”说日:‘此狗鼠辈,焉能为事!’融寻兼户部侍郎。从东封还,又密陈意见,分吏部为十铨典选事,所奏又为说所抑。融乃与御史大夫崔隐甫联名劾说,廷奏其状,说由是罢知政事。即为御史向皇帝弹奏官员的典型例子。

(一)从监察机构的设置方面看,唐朝监察机构的设置以及监察官员的任免完全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志,尤以御史制度的御用性表现最为突出,这是由君主专制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无法改变。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运行,不受其他职能部门的干涉,但另一方面也会产生监察职权的滥用以及监察官员的恣意妄为等问题。

(二)从监察职权的行使方面看,监察职权的行使仰仗皇权的庇护。皇帝是监察官吏行使职权的保护伞,离开了这项保护伞,监察官吏可能什么事也做不成。唐睿宗时,侍御史杨孚弹奏权贵反遭毁谤,唐睿宗因此感慨地说:“鹰搏狡兔,须急救之,不尔必反被所噬。御史绳奸慝亦然,若非人主保卫之,则亦为奸慝所噬矣。"

(三)从弹劾方面看,御史行使弹劾权,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其裁决权掌握在皇帝手中。 当政治开明,社会稳定,皇帝重视法制时,监察权力就能得到正常发挥;反之,当社会黑暗,吏治败坏,皇帝无视法制时,监察权力就会被削弱,成为皇帝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 囝史料记载:“专作威福,敢树朋党,有无君之心,厥大臣之节。滔通猃狁,纳贿不赀;公引顽凶,受贿无限……由此贼臣,敢怨中国";宗楚客之第宗晋卿又“屡抵严刑……皆由黩货……仍徇枉法",“三人骄资跋扈",“并请收禁,差三司推鞫",“中宗竞不能穷覆其事,廉令琬与楚客等结为义兄弟以和解之"。中宗的这种态度长他人志气,灭自己威风,阻碍了监察职权的行使,最终会破坏监察机制的正常发挥。

以上种种情况,如果君主开明,则监察权尚可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明君唐太宗具有纳谏与兼听则明的雅量,使唐朝出现盛世局面。如果君主昏庸无道,监察机关则可能会成为包庇官邪的工具,监察权的正常行使便无从谈起。由此可见,监察机关受到皇权的束缚,监察权缺乏应有的张力,难以发挥独立的监察作用。监察效果失去了稳定性和客观性,使监察立法成为一纸空文。

四、总结

既然监察机关是皇帝的耳目,那么谁来监督皇帝昵?如前所述,在唐朝谏官制度下,虽然谏官进谏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志,但皇权多少还是会受到约束的。唐朝统治者广开言路,允许进谏就意味着皇权不是万能的,只不过在双方的较量中,皇权处于支配和决定性的地位, 从这一方面说皇帝也是受到监督的。因此,唐朝谏官制度的设计体现了谏官自下而上监督皇帝的一大特色,这是以往历朝所不能及的。后文我们将对唐朝监察制度进行更深入的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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