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新疆法律制度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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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清朝新疆法律制度述略

2、清朝后宫唯一一位新疆妃子是谁

清朝新疆法律制度述略

清朝新疆法律制度述略

  清代前期,天山以北区域主要为蒙古准格尔部控制,时称“准部”;天山以南区域是以维吾尔族为主的多民族聚居地,且多崇奉伊斯兰教,时称“回部”或“回疆”。乾隆二十二年(即公元1757年),清政府平定了北疆的准部暴乱。乾隆二十四年,清政府又平定南疆的巨细和卓暴乱。自此,清政府康复了对天山南北的有用控制。其时,不管官方仍是民间,都以“回疆”这一称谓来指称这一以维吾尔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区域。1884年,清政府在此正式建立新疆行省。清政府对这一区域的管理,能够用《礼记·王制》中的一句话“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来概括,即在维护中心政府威望的一起,允许民族当地坚持其原有的准则、宗教、习俗等。这一政策关于安稳边疆区域、维护民族调和同处含义深远。

  1762年,清政府在新疆设伊犁将军,作为这一区域的最高军事行政长官,集军事、行政权力于一身,统辖全疆业务。之后,又在伊犁将军下设都统,及分驻各地的参赞大臣。这一管理模式其时称为军府制,一起清政府又将内地的官制系统和行政理念推广至这一区域。但另一方面,关于维吾尔聚居区域原有的伯克(对官吏的泛称)准则,中心政府仍予以认可。不过,在保存这一准则的一起,又参照内地官制对其进行了改造,规则了伯克的品秩、职掌、逃避、升官、休致等准则,一起制止伯克世袭。于是,以伯克准则为代表的新疆原有行政准则与行政法规通过改造,被纳入到清政府法定的行政管理系统之中。

  在详细运用法令管理新疆的过程中,清政府一方面坚持以王法大清律为主体法令结构,规则立法权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司法权都要由中心政府一致行使,其他任何法令法规均不得与大清律相冲突;另一方面,在法制一致的前提下,“从俗从宜,各安其习”,清政府关于当地原有的宗教崇奉、民族习气等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宽恕。其间,《回疆则例》正是由中心政府专门公布,施行于新疆区域的单行法规。在《回疆则例》中处处表现了清政府的上述指导思想,显示了求同存异、追求各民族调和同处的施政理念,为管理新疆和维护新疆的安稳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疆的维吾尔族崇奉伊斯兰教,尊奉真主,谨守伊斯兰教法,当地的阿訇(亦称阿浑,是对担任伊斯兰教职人员的通称)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关于民族区域的这一特殊情况,清政府采纳了较为宽松的宗教崇奉政策,诚如《中国运营西域史》所言,“对其宗教纯取听任,不加干与,教民仍诵经礼拜,沿袭回教历书”,对待阿訇也是优礼有加。与此一起,为防止以阿訇为代表的宗教实力干政,清政府推广了政教别离政策,制止阿訇干与伯克业务,更不得兼任伯克。这以后,阿訇的任免权也收归中心政府。如《回疆则例》规则:“凡阿訇出秩,要由伯克向该管大臣审荐,由大臣一致点充。”更具前史含义的是,清政府在一致新疆后,本着国家法制一致的准则,开端将大清律推广到这一区域,并将这一区域原有的伊斯兰教法与大清律进行了结合。

  在刑事法令方面,清政府采纳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危及清政府控制、损坏社会秩序、违背儒家伦理道德的严峻刑事违法,严格根据大清律惩办。如对“谋反”、“谋叛”等在大清律中属“十恶”的重罪,一概依大清律处置,即使是对当地最高领袖也不破例。到咸丰、同治年间,清政府进而直接废止按伊斯兰教法来处置死刑违法,如同治元年规则,“处理斩、绞各犯……均着照律定拟,一切查经议罪一节,着永远制止。”而关于通常刑事违法,只需不与大清律相冲突,均可适用伊斯兰教法来惩办,通常能够直接交由伯克衙门处理。如乾隆《清高宗实录》指出:“处理回众业务,宜因其性情习俗而利导之,非尽能够内地之法治也。”由此可见,将大清律与伊斯兰教法有机结合起来,这是清代新疆刑法系统的最大特色。

  在民事法令方面,清政府主要是按照伊斯兰教法,但也有所调整。如清政府认可了当地阿訇证婚制、有约束多妻制、塔拉克休妻制及女子待婚期的规则,这充沛表现了清政府对当地伊斯兰法令文明的尊重。有清一代,维族父系家庭中一人聘娶四妻者有之,但并不受政府鼓舞;通常家庭仍是单偶婚从夫居的一夫一妻制。除“同出”或“共乳”者不得婚配外,婚域较宽而罕见约束。别的,离婚也相对较为自在,如《西域闻见录》就有“配偶不好,随时皆可离婚”的记载。

  在经济法令方面,清政府为奠定控制新疆的经济基础,拟定了一系列有关商业贸易、赋役准则及钱币的锻造与发行等方面的管理准则。在原有旧制的基础上,颁行新的法规加以完善。如沿袭旧的商税后不久就降低了该税率。后《回疆则例》又规则“回疆藩夷进卡,一体免税”,“回疆赴外藩勒限给票”。在铸币方面仍采用回疆原有的红铜铸制,但钱币形制上是华夏圆形方孔式,币面既铸有清帝年号,又用回文铸上地名,币制单位一起运用“文”和“腾格”。与此一起,在中心立法的基础上,也认可伊斯兰法的相关内容,如对自耕农土地征收“什一税”即是一例。

  在司法准则方面,新疆司法系统呈现出多样化特色。详细说来,清政府的官衙与当地的伯克衙门和宗教法庭这三种不同的司法机构一起并存。其间,清政府官衙即军府衙门,凡遇死刑案件,当地伯克衙门无权处置,须报军府衙门处置,还要转奏大清皇帝同意。伯克衙门则具有行政、司法两层功能,伯克中除最高伯克阿奇木伯克总管各项业务外,还有专门担任司法业务的哈子伯克。《回疆则例》对此有明确规则,这一内容也与大清律所代表的行政、司法合一的系统相吻合。在详细适用法令上,伯克除适用伊斯兰教法外,也须遵行《回疆则例》。《回疆则例》明确规则:“阿奇木伯克不得私理刑讯重案”,“如遇刑讯重案,阿奇木伯克不得滥设夹棍、杠子、私行受理,随时禀明本管大臣,听候委员会同审办”,最后报伊犁将军复核报请理藩院存案。由此可见,一切重案的终审权均由中心政府行使。而关于回疆穆斯林间的民事胶葛,据《新疆回部志》载,清一致新疆前,“惟听阿浑看经论定,伯克及犯者无不服”。清一致新疆后,阿訇虽不精干预行政业务,可是清政府并不制止阿訇为居民处置平常胶葛。

 

  从上述情况来看,清政府在新疆区域所推广的法令准则,既充沛考虑了民族区域的特色,又顺畅地推广了中心政府的政令法规,充沛表现出清代民族政策的灵活性与宽恕性。这一成功的典范既集中反映了清中心政府在管理新疆区域的威望,又对新疆民族区域的安稳与开展起到了活跃的促进作用。

清朝后宫唯一一位新疆妃子是谁

清史上唯一一位新疆妃子是谁?

清朝选择制度相当严格,尤其是对皇后更是非常谨慎。因为皇后代表母仪天下。岂能有闪失?但选妃的标准和资格也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例如,不能选汉妃,或者普通女子为妃。选妃的制度即流程也很重要。从常在、答应、嫔、妃、皇后等一系列的程序之后,才能选出优秀的妃子。但在清史上记载,清朝选妃也并非都是满族女子,除了顺治帝的汉族妃子外,还有一位回族妃子。她就是容妃。

那么,容妃又是何许人也呢?根据,清朝皇陵记载,容妃也可能是人们常提到的香妃。无论身份家族以及不同的饮食和文化,都与香妃十分接近,所以,史学家认为,清史上的容妃很有可能就是香妃。容妃入宫前只是乾隆帝的一名普通妃子。她是回部和扎麦之女,初入宫中时封为贵人。后来,封为妃。乾隆五十三年病逝。

虽然,在很多年来,清史上没有容妃过多的信息。但从种种迹象表明,容妃就是香妃。因为她们很多地方都非常相似。首先,她们都是维吾尔族女子。又是和卓的女儿。又信奉伊斯兰教。然而最重要的就是,她是清史上唯一一位维吾尔族妃子。

容妃画像

根据百科记载: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和卓【容妃】入宫封和贵人。二十六年十月封容嫔,三十三年六月初封容妃。乾隆五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入葬清东陵之裕陵妃园寝。享年5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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