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律例禁止长辈在时子孙分家,违者罚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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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律例禁止长辈在时子孙分家,违者罚杖一百
导读:
清律对分家这么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以现在的眼光看,国家未免管得太宽了一点。分不分家既不是犯罪,又是家庭内部的事,犯得着打屁股吗?还不仅如此。在土地买卖、借贷利率、继承规则甚至结婚程序方面,国家都有一套禁止规则,违者受笞杖刑。这部律例,或放大了说是国家意识形态,完全把人民当作不懂事、需要时时管束的孩子。再来说说清律对律师的看法,也相当别致。西方社会律师是受人尊敬的高薪职业。例如美国是一个相当健讼的社会,原则分明,稍有纠纷,一张传票,法庭上一较高下。律师的三寸之舌,越能来事,越有用武之地。但大清律例不欢迎这样的人,用一个特别难听的词来形容他们,叫做“讼棍”;稍微中立一点的,叫“讼师”。为什么呢?因为国家政权受儒家思想影响,总怀揣着一个简单的小农社会理想:民心淳朴,人人安静守时,相互谦让,根本不会去打官司。凡是打官司的,不是刁民,就是受讼师们煽动蒙骗的无知百姓。
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概念结构里,国家根本不承认有“良民”会为维护自己正当权利而上法庭。更进一步说,“权利”这个概念在国家的眼中根本是不存在的。人民就像是年幼无知的儿童,有什么权利可言?有句俗语说“长大成人”,长大了方能成人么,我国传统素来是不怎么尊重儿童的。
众所周知,到了晚清,整个国家在理念层面——当然也包括法律,都不得不改弦更张。当改革者们试图将结婚、土地买卖、赡养这种民事部分从刑法典中分离出来时,遭遇到了极强的阻力。最激烈的反对,并非来自引进陪审制度、使用律师这样制度层面的“大”问题,而来自于婚姻、男女平等和性关系。1906年,沈家本等人呈递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因包含男女平等继承财产这一内容,引起张之洞的强烈不满。张在奏折中痛斥该条文“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际、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
对非婚性关系是否量刑的争议,更触动礼教大防最敏感的神经。吵来吵去,大清王朝从风雨飘摇到最终覆灭,都没有出台西方式的独立的刑法典和民法典。而修订过的大清律例中的民事部分更是在民国继续使用,经过20年的过渡,新的民法典才出台。有意思的是,直到1935年,立法者还争论未婚性行为是否该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而台湾省循民国法律,至今保有通奸罪,违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龙应台对这点痛心疾首,认为这是台湾法制不文明的体现。至于我呢,出自“女子小人”的促狭心理,倒很希望那些提倡“妻殴夫之罪,加等处罚”的大人老爷们借着“清穿”之风穿越到现在,感受一下野蛮女友风行于世的潮流,该是何等大快人心?
明宣宗扫黄结果却适得其反 古代王朝也曾禁嫖
即使是在卖淫合法的古代,也对娼妓业诸多限制,并出现过多次由统治者主导的扫黄行动。例如每个朝代几乎都禁止“逼良为娼”,从准入机制上进行控制,明朝法律就规定:“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者,杖一百”。明宣宗更是发动了中国第一次大规模扫黄,太平天国时期因为法令严苛,甚至使娼妓绝迹。
1、宋代禁止官员狎妓
公元前645年,在征得齐桓公的同意后,管仲创办了中国第一所官办妓院,名叫“女闾”。秦汉以后逐渐形成了“乐户制度”、“官妓制度”,并伴之出现了所谓的青楼文化。唐代是妓业的地位最高的时代。历史上赫赫有名的薛涛就被当时的省委领导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赏识,让她参与原来由幕僚们做的案牍(官方文件)方面的处理工作,其实就相当于现在政府公务员的角色。韦皋差点还上报总部朝廷,正式下个文件让薛涛转正。唐代之后,妓女的地位开始下降。
两宋,妓业依然是合法的。柳永因为寻花问柳成为着名的偶像词人,但他也因为这个爱好,而绝于仕途,可见宋代对妓女的看法已经走下坡路了。
以后,朝廷都有明确的规定,官员可以让官妓陪酒、陪舞,但不能陪睡。如果违反,轻则打你个几十大板,重则开除公职,贬为庶民。公款吃喝,再找“三陪女”,更是绝对犯忌。《名公书判清明集》有一判例,南宋时崇安知县因“日日宴饮,必至达旦,命妓淫狎,靡所不至”遭奏劾,最后被降为县主簿。即使不是公款消费,如果官员参加有妓女作陪的私人宴会,也要被处分:“诸州主管常平官,预属县镇寨官妓乐及家妓宴会,依监司法。即赴非公使酒食者,杖八十,不以失减。”
宋代禁止官员狎妓。赵祯(宋仁宗)当皇帝时便规定,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得召妓,当时的说法是“不得赴妓乐”。四五十年后,赵顼(宋神宗)当皇帝时则扩大到整个监司范围,不仅是提点刑狱,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但也有例外,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放松”一下,就是赵顼过生日那天的“圣节”。时人诗句中所谓“共君今夜不须睡,未到晓钟犹是春”,说的就是圣节之夜的情形。
2、明宣宗发动大规模扫黄
明朝初至中叶娼妓业尤为发达。许多达官显贵不问朝政国事,沉溺于歌舞升平、灯红酒绿之中;名流贤达狎妓冶游、寻欢作乐。后来,还出现了研究、评价妓女的《嫖经》,成为当时的狎妓指南。当时妓女满布天下,大都会有数以千计之多,就是穷乡僻壤,也不乏其人。
明宣德四年,也就是公元1429年秋天,30岁的明宣宗朱瞻基受够了。明宣宗朱瞻基是明仁宗的长子,生于建文元年(公元1399年),是一位能文能武的明君。他称帝时,国家政纲松弛,官员日益腐败淫逸,终日纸醉金迷,纵情享乐。登基的第四年,朱瞻基终于无法忍受满朝文武的生活作风日益败坏,决定在全国裁汰官妓,严肃法纪,阻止帝国官员们沉溺于腐朽荒淫的私生活。
朱瞻基发动的这个行动是中国第一次大规模的扫黄运动。他下令查封了北京和其他大城市的大批妓院,废除了原有的官妓制度,禁止官员携妓宿娼。但对民间娼妓业却没有什么限制。当时朱瞻基的扫黄主旨,是为了巩固帝业不被颠覆,官吏不嫖娼,使所谓“父母官”的形象更为正面。因此,此次扫黄只对官员们起了一点威慑作用而已。
他的措施果断而不容置疑,将大明两京一十三省经营了数十年的官营妓院全部革除,严令御史纠察官员德行品性,胆敢违令狎妓宿娼者,必然罢职,永不叙用。而士子嫖妓,也要受处罚,甚至在科考中不予录用。对明代开国即繁荣两京的国营妓院酒楼来说,这一禁令无疑是灾难性的。其后不久,曾经繁华靡丽的教坊女肆半行拆毁,歌楼舞馆,化为废井荒池。
但是对文武百官而言,紧张的气氛只在暂时。虽然官妓被取缔,官员也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出入妓院,但是他们在家中仍然蓄养女乐家妓,查无可查,禁无可禁。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38岁的明宣宗驾崩。在明宣宗短暂的作风整顿之后,明朝上下百官被压抑的酒色之欲迅速反弹,整个社会“淫风大炽”。
3、清代开始“法律禁娼”
清代的禁娼可以说是真正的“法律禁娼”,朝廷“扫黄”的声势很大,一时颇有效果。以当时全国着名的“红灯城市”扬州为例,当时的性工作者便很紧张。扬州自隋唐起性产业便十分发达,虽然朝廷“扫黄”,但娼妓并未能禁绝,“私窠子”、“半月门”、“扬滨”、“船娘”这类暗、私娼继续活动。这些性工作者对“扫黄”信息很灵通,风声一紧,她们便“集体消失”。清初文人吴绮在《扬州鼓吹词》序中是这样说的:“一逢禁令,辙生死逃亡,不知所之。”
清初依明制,在京城设教坊司。但顺治皇帝曾两次裁减教坊女乐,宫中搞活动时,培训48名太监替代乐妓。顺治皇帝在首次娼后,便选出48名太监替代乐妓歌女。顺治八年(公元1651年),朝廷下令停止教坊女乐,开始禁娼,从上至下掀起了清代的“禁娼运动”。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则直接裁革女乐。
康熙皇帝继承了顺治禁娼政策,十二年(公元1673年)复令重申禁娼,十九年(公元1680年)颁布的律例上明文规定:“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康熙年间,清廷还禁止京城内演唱秧歌,不许秧歌艺人逗留京城。还颁诏禁止刊卖淫词艳曲,禁止良家子弟演戏。康熙四十八年,敕各地官员,严禁地方的“千百成群、男女混杂”的群体性娱乐活动,严禁印刷出版淫词小说。还有,北京内城不许开设戏馆的禁令,也是康熙年间颁布的。
雍正皇帝下令全国废除乐籍制度,国家不再正式供养妓女。官员嫖妓在制度上被明令禁止的。嘉庆皇帝进一步加大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力度。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修订的《大清律》规定:“京城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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